第四章隋唐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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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隋唐的行政管理

一、六部二十四司

隋唐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务,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

在尚书省内部,按规定由左仆射分管吏、户、礼三部,右仆射分管兵、刑、工三部。但实际事务由左、右丞处理。尚书六部为行政职能部门,六部长官尚书地位崇高,特别是吏、兵尚书常兼宰相,在尚书中为重职。六部每部之下各辖四司,共二十四司。司以郎中为主官,员外郎为副长官。各司之间分工清楚,职责分明。

二、九寺、五监

九寺五监与尚书六部在职级上基本处于平行地位(六部尚书为正三品,寺监长官为从三品),与六部无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处甚多,现按六部职权将九寺五监分列如下:和户部职掌相关的有太府寺(主管钱币收支和保管)和司农寺(主管粮各收支和保管)。

和礼部职掌相关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务)、太常寺(主管祭祀礼仪)、光禄寺(主管膳食供设)、鸿胪寺(主管外交事务)和国子监(主管文教事务)。和兵部职掌相关的有卫尉寺(主管军器储备)、太仆寺(主管马政)和军器监(主管军器制作)。和刑部职掌相关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审判)。和工部职掌相关的有少府监(主管手工业事务)、将作监(主管建筑工程事务)和都水监(主管水利事务)。

三、道

隋朝统一后,地方行政管理层级由州、郡、县三级裁减为州(郡)县二级。但由中央直接管理190多个郡也是相当困难的,仍然需要一种中介组织,以行使调节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职能,而这种中介组织既要能够控制州郡,同时又不能威胁和削弱中央集权,因此有了"道"的设置。唐初武德年间设立行台,作为道之机关,实为中央尚书省的派出机构,具有总领本道都督(总管)、刺史的军政大权,明显具有地方监察区划的性质,但旋设旋废。

贞观十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分全国为十道,道从此成为比较稳定的监察区,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又析为十五道。

唐中后期出现藩镇割据局面,节度使专制一方,其辖区亦称道,但这种道与前述主要作为监察区的道有明显的不同。这种道是由军事机关演变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和唐初为沟通中央和地方关系而设置的道在性质上绝无相同之处。

四、行政监督

隋唐时期,行政监督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隋代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谒者台和司隶台。唐代将隋代三台职掌合而为一设御史台,中间一一度改称宪台、肃政台,但最终定名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是御史台办公机构,设侍御史六人,掌纠弹百官,其地位十分显赫。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朝仪纠察,即纠察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维护朝仪秩序和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其职掌为分察相分巡两项。

2·对监察官员任用的特殊程序。

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监察御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督,称分巡。

4·参与司法审判。

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的并存。察院监察御史分巡州县是中央对地方实施行政监察的主要手段。

五、科举制度

隋朝废除了门阀政治下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正式确立科举制度。所谓科举,其本意是分科举拔人才,但和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已有本质区别。察举制中也有考试程序。但仅是整个选官过程中的辅助环节,而科举制则注重考核,通过采用严肃的考试手段来选取治国之士。

唐代科举包括两大类。即常科和制科。

常科每年分科举行一次,科目有50余种,主要是明经、进士两科。明经科以考核儒家经典为主。进士科则以测试考生文才为主。

制科是出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临时设置,平民子弟和官吏均可应试。制科不定期举行。录取人数也十分有限,在科举制度中不占重要地位。

唐代常科考生来源有两个,一是生徒,二是乡贡。

科举考试一般经过两道考试程序。先是州考,合格者称举人,举人有资格参加礼部主持的省试。

六、官员的考课

唐代由吏部主管考课政令。吏部下设考功司具体负责考核事务,其正、副长官郎中和员外郎分别管理京官考核和外官考核。

唐代官员考核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考核官员品德方面的主要标准,其具体要求是“德义有闻”、“清盛明著”、“公平可称。和“格勤匪懈”。”“二十七最”则是将官员职责分为二十七类,各类分别定出标准,主要考核官员的才干和政绩。

基本问题

1.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

隋唐时期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对前代制度进行了调整:

(1)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调整。隋唐之初将原地方管理中的州郡县三级体制变革为州(郡)县二级体制,随后又在州(郡)之上设置作为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

(2)削弱地方政府的行政自主权,废除了地方官自辟属吏制度,将官吏的任免权一律收归中央。这一举措强化了中央集权,地方自主权则大为缩小。

2.唐代决策会议的组织形式。

唐代各种丰富多彩的会议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组织方式:(1)大臣廷议。这类会议参加者较多,形式灵活,可以分为皇帝主持的朝会和尚书省集议两种方式。(2)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的会议。这类决策会议的参加者较前者少。一般在朝会结束后,宰相留下来与皇帝就朝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3.科举制在选官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隋朝废除了门阀政治下的九品中正制选官制度,正式确立科举制度。科举制在选官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创立实行有着深刻的意义。

(1)科举制注重考试。通过严肃的比较客观的考试手段来选取治国之士,较好地避免了选拔者个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和选官过程中的营私舞弊。

(2)科举制度下,士人可不必经举荐而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由国家择优录用,这就纠正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下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状况,既有利于网罗封建统治所需要的人材,同时也适应了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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