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和命题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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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意向性和命题态度

人的心理特征可以分为两大类,简单说,一类是关于某物的属性,即命题内容或命题态度;一类是感觉性质。首先,我们看第一类。当我们谈到有关涉性的词语或心理状态时,其背后所指的意向性的内容我们称其为“命题内容”。这些命题内容的意向性常常被看做是区别于其他心理现象和物质现象的根本特征。

第二类心理特征是感觉性质。而这一类又可以进一步地划分为两小类,一小类是我们赖以区别痛痒的身体感受,另一小类属于颜色、声音的感觉和其在知觉中产生的形象的感觉。身体的感受是没有任何意向性,没有任何命题内容的,痛痒不是关于某物的它们不关涉对象,一个红色对象的视觉与关于那个对象的思想史不一样的,它不是关于那个对象的,或者说它不是那个对象的内容。

意向性和意识是一种交叉和重叠的关系。有一些意向性的状态有意识,有一些意向性状态不是意识或无意识。有些意识形式是意向性的(有意识的愿望),有些意识形式则不是意向性的(突如其来的莫名的焦虑)。因此,意识和意向性的范围并不是完全相等的,不能说所有的意识都是有意向性的。

意向性在西方语言中特别是在英语中容易和两个字混淆,一个是“意图”,一个是“内涵”或“内涵性”。通常意义上的意图只是意向性活动的一种形式,而不能等同于全部意向性;而内涵则是在逻辑上和外延概念相对的,“内涵性”是指某些句子不能通过外延性检验的属性。有别于指心灵指向、关涉或属于世界上的对象或事态的属性的“意向性”。

意向性体现的是心理活动与对象的关系。意向性表现了意识活动的指向性,即指向对象。他包括下述心理现象,信仰、渴望、意图、希望、害怕、爱、恨、欲求、记忆、知觉和有目的的行为。它具有超时空性、对象的确定且不可求性(现在与否)。

齐硕姆把意向性的上述特点称作是“意向的非存在”。他的这一理解是继承布伦塔诺而来的。布伦塔诺说愿望、希望、相信、假设等心理态度“意向性地把一个对象包含在自身之中”,他的意识是指,即使这些心理态度所说的那些对象实际上不存在,但还是可以说它们“有对象”。(詹姆士相信印度有老虎,并把那儿的某种东西当成老虎,即使那儿根本没有老虎)这就是“意向的非存在”。

布伦塔诺认为,物理的或非心理的现象是不能“意向性地把对象包含在自身之中”的。(詹姆士打虎,就必须有虎供他打)。这就是对象的实在存在。尽管上述的关于心理态度和关于非心理现象的两类句子都表现了主体和对象之间的关

系,但是在前后两种类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那就是前一类中我们可以“和不存在的对象意向性地相关”而在后一类中相关的对象都是实在存在的。他的这种观点使我们想起笛卡尔和伽森狄论战是表述的一个观点:伽森狄认为要证明“我在”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我走路证明我存在。而笛卡尔认为,只有我思想才能证明我的存在,一方面笛卡尔要证明的是精神性的我的存在而不是肉体的我的存在,另一方面大概就是认为,只有思想才是最能体现精神的特性,因为思想是“意向性的”,它可以通过“意向性地把对象包含在自身之中”独自来证明我在。

齐硕姆认为我们可以运用一种特殊类型的句子来描述意向性,他提出了三种以英语为例的工作标准来判断是否意向性。

(1)简单的宣示句是意向性的,如果它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运用一个实质性的表达式(一个名称和一个摹状词),使得那个句子以及它的矛盾句都不意指那个实质性的表述式真正用于其上的那个东西到底存在还

是不存在(以狄欧根尼与诚实人和浴缸之间的关系为例)。

(2)任何包含了命题从句的非复合句是意向性的,只要它及它的矛盾句都不意指那个命题从句是真的还是假的(以詹姆士与印度和老虎之间的关系为例)。

(3)某些运用“认识”、“知道”、“知觉”等词的认知句也是意向性的。齐硕姆将布伦塔诺的观点重新表述为:“1)当我们描述非心理现象时,我们不需要运用意向性的句子,在那些非意向性的句子中,我们可以表达我们关于那些仅仅是物理的东西的全部信念;2)当我们希望描述知觉、假定、相信、认为、要求、希望和其他这样的态度时,或者(a)我们必须运用那些意向性的句子,或者(b)我们必须运用一些我们在描述非心理现象时不需要用的述语”②(Roderick M.Chisholm,“”Intentional Inexistence,See “The Nature of Mind”,P.298.)

对于意向性状态的描述不仅仅是运用什么样的句子,它必须关涉那些状态的命题内容。意向性所指向的对象是通过命题来表达的,所有这些命题的内容都是通过“that”引导的从句即名词性从句表达出来的。

表达意向性状态的命题态度又是和语言的结构相关的。福多探讨了命题态度理论,提出了命题态度理论所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命题态度的对象有逻辑形式,命题态度不是对于口头语言中的那些句子的态度,而是对于有语言学结构的

内部表象的态度,这些表象事实上是属于一种思维语言的。命题态度理论应该与对于心理状态的经验说明相一致。

有些哲学家认为意向性的存在时不可否认、不可还原的,但也有的哲学家试图消除意向性,或将其还原为更简单的观念。如,行为主义的心智哲学理论,就是把信念或欲望等状态仅仅看作是在某种刺激下以某种方式行动的倾向。功能主义理论则是根据因果关系来分析意向性,如信念被分析为由外部刺激引起某种功能状态,而这种状态和其他状态如欲望等结合在一起,引起了某些外部行为。新功能主义的理论或称作计算机功能主义理论则是把意向性状态等同于计算的状态,即把心理状态中的存在等同于计算机程序中的某种存在。以上这些都是力图把意向性还原成别的什么东西,而否认意向性的真正存在。同样,对于命题态度的科学地位的评价也有类似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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