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律法规PPT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修正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下午 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 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验室生物安全涉及人的生命和环境安全, 必须高度重视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 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大事
生物安全管理法制化
仅仅依靠行政管理的手段具有不完整性和 缺陷 随意性 、局限性 、主观性 依法管理是一项迫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生物安全管理法制化
实验室生物安全涉及社会公众,实验室活动虽然可以采用 道德、伦理、技术准则等加以规范,但运用法律规范是最 有效方法。尤其是当今社会强调法制,强调依法行政,这 点显得更加重要 生物安全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所有工作的根本目的是 保护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公共利益有时会 与部门、单位、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发生冲突,需要制定 法律法规来界定各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政府在生物安全方面的职责,将使政府 行为更加科学和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保护 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很高,对生物安全所采取的对策措施 要求有法有据,如果违法行政,导致侵权,可能引起行政 诉讼或者行政赔偿。
实验室感染的相关报道
80% 是不明原因的感染 20% 感染的原因是明确的
80%
是由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引起的 20% 是由设备故障引起的
导致感染最多的4种实验室事故
溢出和泼洒
针头和注射器
锐器、碎玻璃 动物或动物体外寄生虫的咬伤或抓伤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实验室生物安全已经构成了开展病原微生 物实验的基本条件
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006.1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2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 2004.10 《 CNAL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 》 2005.3
法律法规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用来干什么?——立法目的; 何时何地何情况下用?——适用范围、调 整对象; 应当做什么?——权利、义务、职责; 不能做什么?——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违反了怎么办?——责任追究等等
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
生物安全法律法规
内容介绍
生物安全的含义和生物安全的由来 生物安全管理法制化 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生物安全的含义和生物安全的由来
什么是生物危害?
广义上的生物危害:指有害或有潜在危 害的生物因子对人、环境、生态和社会 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 实验室生物危害:指在微生物和生物医 学实验活动过程中对人、环境、生态和 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生物安全
为了避免微生物和医学实验室中在进行各 种有危害或有潜在危害的生物因子活动过 程中,可能对人、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或 潜在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措施(硬件)和 管理措施(软件),达到对人、环境和社 会的安全防护目的。
生物安全的由来
近年来世界范围的医院感染、实验室 感染和动物饲养管理中造成的工作人 员感染是生物安全产生的主要直接原 因。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于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2004.11.12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例》
条例共分7章,72条 总则(6)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11)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24) 实验室感染控制(7) 监督管理(7) 法律责任(14) 附则(3)
第一章 总则
目的、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 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 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 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 月28日 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 对与病原微生物有关的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作了规定,要求这些单位应有符 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 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 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了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要求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 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 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对与生物安全有关卫生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检查监督涉及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有对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传染病菌种、毒种 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