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冀建质[2011]46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4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对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开始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二)外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驻冀分支机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252号)的要求,重点对工程勘察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市场行为以及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
(二)对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办公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市场行为等,并核对原始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要求,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1)人员情况,包括审查人员配置,专职和兼职人员数量、专业、年龄、注册情况等。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治理方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治理工作,并同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治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以欺诈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㈡资质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核定资质仍从事业务活动的;㈢出借、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㈣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畴承揽业务的;㈤承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㈥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㈦将本单位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㈧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㈨采纳可能阻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十)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不符合规定深度和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十一)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的业务合同或者签订虚假业务合同的;(十二)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伪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十三)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未发不合格通知书、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十四)工程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十五) 本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的合同未在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六)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揽业务的合同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七)由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与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与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31•【字号】冀建质[2003]360号•【施行日期】200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与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03]360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我省自2000年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以来,各市全面开展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但在施工过程中仍有不按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或未经审查随意变更设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给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与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的保证体系,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杜绝随意变更设计和不按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现象的发生,确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切实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
凡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应在每张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并增加一份审查图纸交当地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以便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确实保证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三、对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中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后影响结构质量与安全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检查力度,确实保证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凡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或变更设计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图纸,不得施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0
•【字号】冀建工函〔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
析与对策》的通知
冀建工函〔2019〕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运用国家现行规范与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助力雄安新区和2022冬奥会项目建设,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写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
该书
总结了历年来国家和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的常见质量问题,并分析提出了对策,对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现发你们,供参考使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0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549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推进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应用,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字化服务水平,我省在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中新增BIM审查功能,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线安排2023年12月11日起,河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系统的BIM审查模块开始上线试运行。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可登录河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进行BIM审查项目的申报,同步上传BIM模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BIM模型进行审查,同步出具审查意见。
二、试点地区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
三、审查流程(一)送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BIM设计需求。
勘察设计单位采用正向BIM协同设计,将BIM模型成果交付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应用模型转化插件完成BIM模型的转化、自检和上传。
(二)受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登录系统,对BIM模型提交情况进行查验。
必要时,可联系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同步对送审项目的二维施工图进行核对,确保审查进度和质量受控。
(三)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在系统中对BIM 模型进行审查,完成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BIM模型修改完善。
四、其他事项(一)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跟踪服务,沟通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好相关项目的BIM审查试点工作,做好经验总结,推动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冀建办质[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冀建办质〔2010〕9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313号)要求,各市已完成本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2月中旬开始,对各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范围和内容(一)各设区市检查出资质条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本市未查出问题的,随机抽查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企业各3家);(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和资质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二、抽查程序(一)省检查组听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对本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的情况汇报(重点汇报本市查出问题单位的情况及处理意见),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派人参加省检查组共同进行抽查;(二)确定被检单位名单;(三)省检查组到被检单位实地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取证相关资料,填写监督检查表(一、二表),由省检查组人员和被检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确认;(四)省检查组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通报抽查结果情况,交换意见。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一)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进行检查。
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二)各组完成检查工作后,要写出抽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市检查情况和本次抽查情况),连同检查结果意见表及取证的相关材料一并交我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三季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三季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冀建工函〔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三季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工函〔2018〕5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工〔2018〕14号)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现将三季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是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的一项长期性、制度化工作。
三季度各市均按照要求和安排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存在较大差异。
其中,邢台、石家庄、秦皇岛、唐山、邯郸、沧州、保定市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情况较好,按照检查的要求和安排,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按时书面反馈了检查情况,数据统计全面、客观,情况清晰、明确,内容详实。
2018年三季度,随机抽取检查了35项在建工程(含县、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涵盖住宅、医院、学校、商业、办公和市政工程;共检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236家(工程勘察企业62家、工程设计企业130家、施工图审查机构24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资格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其中22家企业资质条件方面存在问题,36家企业工作质量方面存在问题。
从检查结果看,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能够较好地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和施工图审查基本达到相关要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可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检查情况看,有的市对当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缺乏研究和统筹安排部署,不够重视,工作思路不清晰,不同程度存在工作不深入、流于形式或应付了事现象。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冀建法[2003]576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法[2003]57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11月21日第十一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附件: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法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本细则所称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采取《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颁发《河北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两种方式。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设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和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技术市场等形式,推动全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冀建质[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49号)各设区市、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辛集市城乡规划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推进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提升,决定从2013年7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河北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河北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由审查机构基本情况,审查业务受理、审查和出具结论,以及机构、人员业绩记录和审查业务统计等组成。
具备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专业审查结果、审查意见和结论备案记录,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信息登记管理,自动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时监控、动态管理的功能。
二、适用范围凡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确定,纳入我省审查机构名录的本省审查机构,以及在我省备案纳入我省审查机构名录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机构,在我省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均应纳入和应用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
三、审查原则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文件未经审查通过,不得作为设计和设计审查的依据,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四、审查程序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受理审查业务、进行工作分配、记录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设[2001]457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设[2001]457号)各市建委、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推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根据前一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国家和省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禁对施工图审查进行不正当干预。
施工图审查是一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的独立审查,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特别是不得要求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放行。
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但迫于行政干预而审查通过的项目,一旦查出,省建设厅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二、确保基本建设程序的闭合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各职能科、室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站、办,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进行审查的项目,各级工程质监和安监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监和安监手续,各级建管部门也不得为其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的要求,建立起合同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市要配备专人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工作。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冀建质[2005]475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质[2005]475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6)其他需要的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冀建质[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的通知(冀建质〔2009〕2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9〕185号)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将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变更事项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类、二类认定证书,审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等内容以及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及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事项按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相关要求办理。
二、变更程序和要求(一)审查机构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1、提交变更申请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以下统称“变更材料”)一式两份;2、将变更材料报注册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3、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经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提交变更材料的合法、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部门公章;(三)经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变更材料,应将一份变更材料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四)审查机构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将变更事项在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时上报。
审查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
三、变更事项应提供以下附件材料(一)审查机构名称变更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2、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载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 1 -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结果一并记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累计备案制度,并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录:㈠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㈢在施工中对施工图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后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进行施工的;㈣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作周期、降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㈤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工程未经原设计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㈥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河北施工图审查条例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4〕562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厅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应当接受审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就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管理(一)审查人员配置应符合标准齐全到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允许审查机构中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可各有1人超过65岁,但不能超过70岁(荣获国家和省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可不超过75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仅受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本审查机构以外单位聘用的非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只能为其所从业审查机构所依托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并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家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且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把关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专项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严格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条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获得认定后,应保持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撤销其认定,保证机构资格满足标准要求。
实行施工图审查人员登记考核制度。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审查工作质量不能达到要求的人员,依法清出审查人员队伍,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保证审查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完善市场监管、审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明确审查程序、时限和工作标准要求,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应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系统。
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专业审查结果、审查意见和结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信息统一纳入管理系统中,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业绩,施工图审查工作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二、专项整顿范围凡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的单位,以及在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人员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完成审查工作的质量情况,均为本次专项整顿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
三、工作内容(一)审查机构认定条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人员、办公场所、机构管理、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核查。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设计厅•【公布日期】2000.09.01•【字号】冀建法规[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规[2000]6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第6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厅二000年九月一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种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安全、节能、抗震、消防等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一)国家重点建筑工程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大中型建筑工程;(二)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省管建筑工程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省政府重点建筑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厅局所属建筑工程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14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 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择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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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冀建法[2006]0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
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014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择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
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在检查时应当回避。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