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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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7-04-01 生效日期: 1997-04-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水利、甘肃省计划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一、审查权限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
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五)在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水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六)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地、县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实施分级管理。地、县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二、项目审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查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占用河道范围范围内土地、工程设施情况;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处理方案;
(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五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乡村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制、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四)是否妨碍行洪、航运、降低河道泄洪能力;(五)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九)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六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查时,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及技术论证。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必须有2名以上从事水利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填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并报送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河道主管
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原审查部门进行复议后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第九条在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补做的勘察、试验、技术评价等工作,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作较大变动,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三、施工监督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渡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单位同意后发给《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开发手续。
第十二条因建设项目的修建,占用、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对降低工程效益及防洪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或按照河道主管部门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施工期间施工区的防汛任务由建设单位承担,必须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审查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并抄送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到原河道审查机关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四、启用与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为保证现场清理干净和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按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向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预交现场清理保证金。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完毕,经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施工单位,否则从保证金中抵顶现场清理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30日前,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填发审查同意书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须经检验合格方可启用。
第十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有关法规责令其停建,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予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