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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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的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为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今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任务为6500人,以电子、软件、化工、汽摩、装备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到100%(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通过定向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既能学习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又能拓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实现用人单位选人和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无缝对接。

二、培训组织实施(一)单位用人信息收集:今年有招用大学生意愿并且原则上招聘人数在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用人信息及培训需求,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时间为7月16日-8月16日。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重庆籍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报名:培训对象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地点另行公布)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四)培训期限:3-6个月。

(五)培训内容:以岗位专业知识、岗位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企业入职教育等为重点。

(六)培训方式:采用订单式培训(先签定劳动合同后培训)方式进行。

(七)机构审定:定向就业培训机构审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委、市财政局参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培训机构须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进行确定,以政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高职、中职)、技工院校、企业培训机构、经国家审批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为主要依托对象。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3号【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卫生局、扶贫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构建城市人才支援农村新格局,大力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确保“三支”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三支”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及使用。

第三条“三支”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教师评选规定 的通知 ( 教人 [9 3 8 精 神,并结合我市 显著 ,对提高 本地 区教育 教学质量提 出了有指导意 义和推广 价 19]3号) 实 际,制定本办法 。 值 的意见和建议 。近几年 来,正式 出版 具有较高水 平的教育 教 学专著不 少于 1 本,或公开发表反映专业水平 的教学论文不少于 第一条 特级教师 的内涵 3 篇,或教改成果有 1 获市级 以上二 等奖 。 项 特级教师 是一种既具先 进性 又有 专业性 的荣誉称号 。特级 ( 培 养 、指导青年教 师做 出了积极贡献 ,所 指导 的教师 五) 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 的模范 ,教学 的专家。 在赛课 中获市级二 等奖 、区县级一等奖及 以上,或其他 教学成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 围 果获市级二等奖 、区县级一等奖及 以上 。 ( 特级教 师在 幼儿 园、普 通小学 、普通 中学 、中等职 业 一) ( 具有 《 六)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受聘担任 中小学高 学 校 、特殊 教育学校 工读学 校 、教师进 修院 ( 、教学研 究 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达到一定年限。 校) 机 构 、校外 教育机构 中的在职 教师及长期 兼任教学 工作的学校 ( 原则上 男教师年龄在5 周岁以下,女教师年龄在 5周 七) 5 o 领导 中产生,主要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中评选 。 岁以下。 ( ) 级教师 评选 工作原 则上每 3 - 特 年进行 1 。由市教 委 次 ( ) 研 、培 训机构 专业技术人 员 申报特 级教师 除具备 八 教 会 同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 上述 ( 至 ( 款 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七) 1每年在本地 区举 办大型学术 讲座 或评讲课 2 以上 ; . 次 第三条 特级教 师的评选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警备区动员局•【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渝财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公共事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有关市级预算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我们结合重庆市实际,对《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22年8月22日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渝教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各高等职业学校:现将《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5月17日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我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要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市场驱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龄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的技工学校教师补贴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01.04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教龄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的技工学校教师补贴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大型企业,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渝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渝委发[1999]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技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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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渝教人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工委、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6月7日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以及国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实际,现就探索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重要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按照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体现校长岗位的专业性,建设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渝人社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第4次〔扩大〕会议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5月29日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级英才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5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根据国家行政学院、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探索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创业新机制,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

现将《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8月7日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为推进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以下简称“泛海扬帆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行政学院、重庆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制定如下方案:一、活动目的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创业新机制,继续开展“泛海扬帆行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营造全市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切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助推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深入开展。

二、活动主题泛海扬帆,成就人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渝人社〔2023〕508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3〕5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实训基地建设助推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市级财政支持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原则(一)对接产业、服务经济。

重点围绕我市“33618”现代产业集群,以及新职业、新经济、新业态领域,坚持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相对接,立足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带一路”等战略目标,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突出特色、引领示范。

坚持扶优扶强,突出就业率高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重庆集训基地专业等,突出“智能+技能”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加强技工院校数字技能专业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水平。

(三)严格准入、公平公正。

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宁缺毋滥原则,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建设质量。

二、申报条件申报技工院校应达到《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在招生、收费、资助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申报程序(一)学校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技工院校,如实填写《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申报书》(附件1)和《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任务书》(附件2),附相关佐证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本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并装订成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市政府法制办:为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社会养老和民生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按照市政府290号令要求,特向贵办申请备案审查。

附件: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2.《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3.关于《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审查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0月23日附件1重庆市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附件2关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以下简称渝教人〔2013〕13号)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2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要求,我局对直辖后至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8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
1.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渝教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党委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有关高校,有关直属单位:《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教育改革专项小组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号)精神,建立健全重庆市公费师范生管理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费师范生,包括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

(一)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招生培养的师范专业本科生,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是指市委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区县岗位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培养计划,选择办学实力强的高校进行培养,由市级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师范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3]16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63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编办、教委、财政局、农委、卫生局:根据《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为艰苦边远乡镇定向培养大学生300名。

2013年,将有295名定向培养大学生毕业,其中;2008年入学大学生4名,2009年入学大学生135名,2010年入学大学生152名,2011年入学大学生4名。

按照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高校、大学生三方签订的《重庆市艰苦边远乡镇紧缺专业大学生定向培养协议书》的规定,大学生完成学业毕业后,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安排到定向单位工作,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接此通知后,认真核对定向培养大学生签订的协议书、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并做好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移交、户籍迁移等工作,及时安排大学生到定向单位工作,并请于8月31日前将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石小兵,联系电话:86868882。

附件: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人员名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7月22日附件2013年重庆市定向培养大学生就业安置人员名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渝人社〔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表彰重庆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八项行动计划”,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为民理财,稳步推进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全市财政系统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决定,授予江北区石马河街道财政办等48个单位“全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任金连等99名同志“全市财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财政改革发展事业再立新功。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锐意进取,尽责担当,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渝人社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2020年8月12日重庆市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加强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发布人才需求目录。

加强产业人才需求统计、预测,适时发布《重庆市工信行业产业人才需求目录》《重庆市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需求目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大数据智能化产业人才需求预测中心,探索授权、委托、项目资助或购买服务等多种第三方人才需求预测服务方式。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二、加强学科专业建设。

支持高校建设大数据智能类市级一流学科、重点学科,优先增列大数据智能类等经济社会发展亟需领域的学位授权点。

编制《年度本专科专业设置指南》,引导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设置大数据智能类新兴专业。

(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三、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支持大数据智能化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养周期1-2年。

鼓励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围绕大数据智能化产业技能人才需求,开展新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2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渝人社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3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校求职创业补贴享受范围,发挥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作用,现就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1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工作程序1.申报。

每年6月份,各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

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cqjy)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纸质材料。

重庆市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为低保、残疾、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本人享受,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一季度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需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和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息截图。

市外户籍特困人员学生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残疾学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渝文备〔2018〕1177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现将《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第三章申报评审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产出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政策支持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技工院校实习实训条件,提高技工院校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是指经技工院校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签、专家评审通过并完善公示发文等程序,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全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所属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监管职责。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辖区内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建设项目第四条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应当坚持与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相对接,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突出技工教育办学特色,改善技工院校办学环境,夯实人才培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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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18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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