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卡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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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报告卡

表号:卫统33-1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身份证号:X线胸片号*

卡片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镇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名称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经济类型

行业

企业规模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不详

病人来源体检机构诊断机构其他姓名

性别1男 2 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开始接尘日期年月日统计工种尘肺种类实际接尘工龄年月

诊断I期年月日合并肺结核

1是 2.否

报告类别

1新病例

2死亡病例

3晋期病例

4调出病例

5调入病例

调出省:

诊断Ⅱ期年月日合并肺结核

1是 2.否

诊断Ⅲ期年月日合并肺结核

1是 2否

死亡日期年月日死因

诊断机构:

报告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报告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非必填项

填卡说明

1.制卡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为及时掌握我国尘肺病发病动态,为进一步制定尘肺病防治计划提供决策依据而制定本报告卡。

2.统计范围:我国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有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

动者,或尘肺晋期病例、调入(出)本省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在岗的非编制职工确诊为尘肺病也应填卡报告。

3.填卡单位及报送日期:尘肺病新病例、晋期诊断病例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在作出诊断15天内填卡网上直报。尘肺死亡病例和调入(出)本省的尘肺患者由用人单位填卡报告所在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疑难转诊病例一律由转诊单位进行报告。本卡实行半年汇总、分析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应于同年的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完成审核、确认、上报。

4.指标解释

(1)卡片序号:自动产生20位个人序号。每名尘肺患者终生只能有一个卡片序号。

(2)经济类型:系患者所在单位的经济成分。详见“全国健康危害因素信息监测系统使用说明”(职业病专业)参考资料1—经济类型编码。

(3)行业:详见参考资料2—行业编码。

(4)企业规模:分大型、中型、小型、不详。

(5)病人来源:分体检机构、诊断机构和其他。单选

(6)报告类别:单选项。新病例:当年确诊的新病例于当年死亡或是死后诊断的新病例,报告类别都首选新病例,同时填写死亡日期。调入(出)患者必须是因工作关系调入(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尘肺患者。

职业病报告卡

表号:卫统33-2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不含尘肺病、放射性疾病)

身份证号:

卡片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镇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名称

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经济类型

行业

企业规模1大型2中型3小型4不详

病人来源体检机构诊断机构其他

姓名

性别1男2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职业病种类:具体病名

中毒事故编码同时中毒人数

统计工种专业工龄年月

接触时间天小时分(适用于专业工龄不足1个月者的急性职业病患者)

发生日期年月日诊断日期年月日

死亡日期年月日诊断单位

填表人:单位负责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卡说明:

1.制卡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病报告的规定,为掌握我国职业病发病动态和进一步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提供决策依据而制定本报告卡。

2.统计范围: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本报告卡适用于确诊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

3.填卡单位及报送日期:慢性职业病(包括慢性职业中毒)由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确诊后15天内填卡网上直报。职业病死亡病例由用人单位填卡,报告所在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属于紧急报告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中暑(高温)医学应急预案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同时把个案纳入常规的月统计、汇总范围。。省(自

治区、直辖市)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应于下月10日前完成急性职业病审核、确认和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应分别于同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完成慢性职业病审核、确认和上报。

4.指标解释

(1)卡片序号:自动产生20位个人序号。

(2)经济类型、行业、:详见参考资料1、2

(3)企业规模:分大型、中型、小型、不详。

(4)病人来源:分体检机构、诊断机构和其他。单选

(5)职业病种类、病名:根据现行的“职业病目录”分为九类(不包括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详见参考资料6-职业病目录编码。

(6)统计工种:分为操作工、辅助工、其他。

(7)专业工龄:指开始接触某种有毒有害作业到确诊为该种职业中毒或职业病时,实际接触时间的累加。

(8)中毒事故编码:凡发生中毒事故均需编码,不论事故累及人数多少。7位,即前4位为年号后3位流水号。

(9)同时中毒人数:指同时、同地暴露于同一种或同几种毒物下的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而出现不同程度的相同临床表现,被确诊为某种毒物中毒的人数。

(10)接触时间、发病日期:适用于急性职业病患者填写。慢性职业病例划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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