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11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一、目的为尊重员工,保障员工权益和自由,根据《劳动法》和供货商雇用员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有强迫劳工和使用监狱劳工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在惩罚及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或强迫劳工。
三、程序3.1公司绝对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把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
3.2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
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厂工作。
3.3 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
同时,公司在招聘职员工一律不收取押金、保证金,和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3.4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该员工。
3.5 员工有事或生病,不得限制员工请假。
员工生病,如需请病假时,出示医院证明,公司应给予准假。
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3.6 员工饮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饮用水。
3.7到了下班时间,员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离开工厂;在非工作时间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
3.8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并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在安全考虑的前提下而加班加点。
加班必须以自愿为原则。
如确因生产之需要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标准。
3.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须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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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强迫劳动的禁止

劳动法对强迫劳动的禁止一、强迫劳动的定义和现状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而其中对强迫劳动的禁止更是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
强迫劳动是指违背自愿原则,以威胁、欺骗或其他形式迫使他人从事劳动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体的人权和尊严,加剧社会不平等,并对个体和社会造成伤害。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滥用强迫劳动的情况依然存在。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17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全球约有2500万人被非法强制参与强迫劳动,其中包括儿童。
各种利益驱使和非法组织导致了这一问题层出不穷,对于受害者来说,逃脱困境并寻求正义并非易事。
二、国内法律框架下的禁止措施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在立法上对于禁止强迫劳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明确规定了强迫劳动的禁止。
根据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法限制个人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
此外,《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2. 加强监管和打击为了保护劳动者免受强迫劳动的伤害,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涉嫌实施强迫劳动行为的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性的非法雇佣。
3. 增加公众意识除了立法和执法措施外,中国还注重提高公众意识和教育普及。
通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发布教育资料以及建立举报渠道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并发现强迫劳动行为,形成全社会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共识。
三、未来需要的改进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禁止强迫劳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改进空间。
1. 严厉处罚与救助机制的完善在强化法律惩罚措施的同时,还需加强对受害者的救助机制。
通过设立更完善的援助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经济和法律上的支持,并确保其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补偿。
防止强迫性劳工囚工控制政策

防止强迫性劳工囚工控制政策1.0目的制定政策,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2.0范围本工厂所有在职人员3.0程序3.1本厂禁止任何强迫性劳动,如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暴力威胁手段的被迫劳动或非自愿性的劳动,并制定政策和程序文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3.2工厂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张等有效证件,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3.2.4管理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工厂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3.2.5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3.2.6向员工讲解工厂的生产状态,在得到员工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署《自愿加班声明》。
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需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机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劳动强度)。
3.3.1在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3.3.2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须提前通知本车间主管。
3.3.4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用或违章作业。
3.3.5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利用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3.4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和厂门。
3.4.1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工厂深夜零时到凌晨五时关闭,此间一般情况下禁止出入,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登记备案。
3.4.2员工可以在厂区自由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干涉。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3.2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
3.3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涉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24小时上锁。
5.5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

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1、公司制定并维持《反强迫劳动管理制度》,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财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5、各级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
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车辆的出入以及防止偷窃、打斗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6、公司绝对不利用囚工(监狱劳工)。
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员工代表、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行政部;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员工有自由加班的权利。
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回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来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来由解雇员工。
11、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时,禁止办理人员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吵架、虐待员工行为。
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
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赏罚制度”。
决意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
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
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管理制度概述此文档旨在制定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合法性、道德性和人道性。
该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保护劳工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强迫劳工禁止政策公司将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
强迫劳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非法拘禁或剥夺劳工的自由- 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迫使劳工工作- 携带、掌握或使用劳工的身份文件或财产- 悖于当地法律规定支付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工资- 强迫劳工从事有害、不安全或不人道的工作违反强迫劳工禁止政策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解雇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措施。
未成年劳工禁止政策公司将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未成年劳工。
未成年劳工是指在当地法律规定的法定工作年龄以下的人员。
公司将确保符合以下原则:- 雇佣前,仔细验证劳工的年龄和身份证明文件- 未成年劳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为未成年劳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安排,不影响其教育、发展和健康- 未成年劳工不从事有害、不安全或不适宜的工作违反未成年劳工禁止政策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解雇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措施。
执行和监管公司将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管体系,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执行人员应受到适当的培训,了解公司对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禁止政策以及公司内部的举报机制。
举报机制将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同时公司将积极调查和处理所有关于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举报。
结论通过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管理制度,公司将致力于建立一个合法、道德和人道的工作环境。
公司将积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承诺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劳工的权益和尊严。
强制劳动以及人口贩卖政策范围

强制劳动是指迫使人们在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劳动。
这种劳动通常发生在非法或非道德的环境中,包括奴役、强迫劳动营、被迫劳动等。
国际上普遍认为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许多国家都立法禁止和惩罚强制劳动。
人口贩卖是指以非法手段招募、运送、转移、收容或收留人员,以获取他们的劳动力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剥削。
这种现象通常涉及非法贩卖人员的活动,例如性剥削、劳工剥削、迫害、奴役等。
国际上对人口贩卖也有严格的法律框架和国际公约,旨在打击和预防这一现象,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救助。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法律措施来禁止和打击强制劳动和人口贩卖。
这些政策的范围通常包括:
1.制定法律禁止强制劳动和人口贩卖,并规定相应的刑罚。
2.成立执法机构,负责打击和调查强制劳动和人口贩卖活
动。
3.提供保护和救助措施,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帮助和支
持。
4.教育公众和警察等执法人员,以提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和意识。
5.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性的强制劳
动和人口贩卖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许多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但在某些地
区仍然存在着这些问题,并且打击这些现象需要持续的全球合作和努力。
禁止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的政策 (模板)

禁止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的政策XX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运营,以及所有的分包商、供应商和代理商都严格禁止人口贩运。
工人不应当遭受任何形式的强制、胁迫、抵债。
所有的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工人在合理的通知后,任何时候都有能够终止其劳动的自由,且不应当受到惩罚。
∙工人不应当因为招聘而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的被收取任何费用或成本,包括运送到接收国相关的成本,处理本国和外国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及工作签证的成本。
∙在完成雇佣合同之后,应当负责将工人运送回母国或者提供与返程成本相当的补偿。
∙为移民工人提供按其母语书就的劳动合同,明确列明工人的权利与职责,工作的环境,包括薪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生活环境、住房成本、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工作和雇佣的条件。
∙严格禁止以没收、损坏、克扣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工人持有其身份证件或者移民材料,包括工作许可以及往来证件等(如护照)。
∙移民工人不得被要求寄存其存款和保险金,不得在任何时候克扣工人的部分工资作为获得或维持雇佣的条件。
∙根据适用的法律,应当至少支付所有工人最低工资,以及法律强制要求的所有福利。
工资支付应当符合所适用的法律(若有),按照固定的周期直接支付给工人,不应当延迟、延期或克扣。
∙只有国家法律授权的扣款、预付款和贷款是允许的,且应当在取得工人的充分同意和理解下方能进行。
关于工作的时长、报酬以及法律扣除计算的信息应当在工人雇佣时提供给工人。
∙所有工人必须取得对其收入全部和完整的控制权。
薪资抵扣不得使工人约束于其雇主或工作。
工人也不得为债务担保,通过强迫劳动的方式来抵债。
∙禁止在薪资承诺、支付、预付款和贷款上进行欺诈。
公司在任何有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当直接雇佣员工。
在需要分包商招聘和雇佣时,公司应当确保分包商接洽的劳务机构是合法的,是在当地经主管机构认证和授权过的,且不应收取招聘费,只使用受过训练的员工,未曾参与过虚假招聘使工人遭受人口贩运和性剥削的风险。
XXX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04月08日。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禁止强迫劳工政策1.0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4.1.1 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一、标准要求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原件。
二、理解要点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非自愿的劳动。
♦使用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
监狱工厂的囚犯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而不是取得劳动报酬。
抵债劳动作为一种传统现象经常发生在巴基斯坦和印度,20世纪90年代就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并遭到批评。
修订后的2001版标准将抵债劳动作为强迫劳动的一种情况。
♦强迫劳动还有其他形式,如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雇主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限制工人下班后离开工厂或宿舍,招工时收取押金等等。
♦强迫劳动问题是核心劳工标准中,惟一的一项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的标准。
WTO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产品进口。
我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监狱机关设立了自已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或者廉价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
另外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与国际司法和劳工公约存在较大的冲突,一些专家呼吁,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公司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作为雇佣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工厂为了每位员工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工厂不得使用强迫劳动,包括分包商或供货商。
强迫劳动是指包括监狱、契约、抵押和其它非法形式的劳动。
强迫劳动的定义:一、监狱劳动:工厂不得雇用任何形式的囚犯从事耐克产品的生产,或将工作承包给监狱代工。
二、契约/抵押劳动:工厂不得以扣押员工的工资来支付保证金或在聘用时所花费的费用分担给所招聘的员工。
为员工办理的储蓄帐户必须为员工本人存取自由,并有明确记录。
三、自由活动:1.工厂必须允许员工在指定的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内自由活动。
包括允许员工取水和上厕所。
在吃饭时间和在下班后,必须允许员工自由离开工厂。
2.工厂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必须在每栋宿舍张贴《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控制员工进出宿舍时间的自由,使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有充足的时间来放松和进行个人活动。
四、强制加班:在聘用员工时,工厂必须在员工受聘时说明加班是聘用必要的条件。
加班在内的总工作时数不得超过当地劳动法的规定,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60小时。
任何管理干部不得强行要求或指挥属下员工超时/违法加班。
五、为确保所有员工获得公平的聘用,包括提供各项培训(如:厂规培训、车间安全、岗位操作技能、健康等各项知识的培训),了解聘用条件。
工厂不得扣留员工的个人证件。
申诉及惩处方式:如果员工对此政策的执行有任何不满的地方可通过面谈、书信、电话等方式向人事部或工会提出申诉。
对于违反政策的任何人员,工厂将给予严厉的惩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与申诉电话:821各单位须向员工宣导本政策,并切实执行。
此政策公示在宣传栏,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总经理:___________。
工厂反骚扰、虐待、强迫、歧视政策

文件内容:反骚扰及虐待政策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反歧视书面政策文件编制:管理部文件版本号:DQSL-2013-09-01更新日期:2013.05.20审核:曲树森日期:2013.05.20 批准:王金宁日期:2013.05.20目录反骚扰及虐待政策 (2)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4)反歧视书面政策 (6)反骚扰及虐待政策一、公司对于该政策的态度公司的政策是致力于为员工提供一个舒适、公平及安全的工作环境,所以我们必须致力于阻止任何滋扰虐待事件的发生。
滋扰虐待除了令被滋扰者、被虐待者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外,也可能令公司及涉及该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滋扰和虐待行为可以是公开或是暗里实施的,某些在社交场合被视为恰当的行为并不一定适用于工作环境中。
公司不会容忍任何员工涉及滋扰虐待事件。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反滋扰虐待政策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在生产区域或其他场合包括出外公干时构成滋扰虐待行为。
任何员工如有违反该政策的行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停职或解雇,视乎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
二、反滋扰虐待政策的实施禁止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员工的言行应谦让谨慎,同时应该和睦相处,并保持高度的合作。
下属应尊重上级,服从其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上级完成工作任务。
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员工出现问题时,应与员工作双向沟通,聆听他们的问题和意见,并以鼓励方式处理。
切勿对员工大声呼喝,更不得以粗言秽语辱骂员工或对他们进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公司鼓励:有效沟通、员工激励、团队协作精神。
三、滋扰虐待申诉程序任何员工对有关滋扰虐待或其他形式辱骂、讥笑、贬低或体罚的申诉或反映可向他/她的直属上司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的代表投诉。
员工有义务就所有上述事件作出申诉,即使他/她不是受害者。
公司在接受申诉后,会在最短时间和绝对保密的情况下对有关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然后对其作出回应,并在有需要的时候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引言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对于一个正义和公平的社会是非常不可接受的。
这种制度剥夺了劳工的基本权利,并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
本文旨在探讨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应对这一问题的受权机构和措施。
强迫劳动的定义和危害强迫劳动是指通过威胁、恐吓、身体虐待或其他形式的剥削来强迫劳工从事工作。
这种劳动违反了个人自由和尊严,限制了劳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强迫劳动还常常伴随着低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问题,给劳工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非法劳工管理制度的定义和问题非法劳工管理制度是指不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和规定的劳工雇佣制度。
它们可能涉及非法招聘和雇佣劳工、违反劳工权利、缺乏必要的保护机制和监管措施等问题。
这种制度使劳工易于受到剥削和虐待,同时也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经济破坏。
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是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权的基本要求。
它有助于保障劳工的基本权利,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并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声誉。
应对措施和受权机构为了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政府、国际组织和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并加强执法和制度监管;2. 加强对劳工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工的意识和能力,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3. 加强合作与合规机制,建立监督和举报机制,鼓励劳工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4. 提供适当的援助和支持,为受到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伤害的劳工提供帮助和补偿;5. 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自律,鼓励企业建立和推行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的劳工管理制度。
结论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和非法劳工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任务。
通过加强立法监管、提高劳工意识和能力、加强监督与合作等措施,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人权尊重的社会,实现可持续和平衡发展。
禁止强迫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于禁止强迫劳动的呼声越来越高。
强迫劳动严重侵犯了被迫劳动者的人权和尊严,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和预防强迫劳动的现象。
一、强迫劳动的定义和形式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胁迫、欺骗等手段,剥夺个人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强迫劳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劳工贩卖、劳工拐卖、人口贩运、非法牧奴以及非法征募、强制劳动等等。
这些劳动不仅往往低报酬,而且常常伴有恶劣的工作环境和不人道的待遇。
二、国际反强迫劳动法律框架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系统唯一的三方机构,致力于促进劳工权益的保障和改善。
ILO通过颁布《禁止和立即淘汰最为严重形式的强迫劳动公约》(No.29),明确规定了对于强迫劳动的禁止和淘汰。
此外,联合国也积极采取行动,通过《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奴隶制公约》(1956年)和《联合国补充措施奴隶制国际公约》(1956年)等国际公约来规范和消除强迫劳动。
三、国家政策和立法法规的制定各国政府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和惩治强迫劳动的相关条款,加强了执法力度和犯罪惩处。
例如,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强迫劳动的禁止和处罚。
此外,中国还成立了禁止强迫劳动工作组,加强了对于强迫劳动问题的调查和打击力度。
四、国际合作和支持国际社会也开展了大量的合作和支持,共同推动禁止强迫劳动的进程。
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是消除和预防强迫劳动的关键。
国际劳工组织组织和支持各国开展相关项目,如培训劳动者、提升劳工保护水平、加强执法合作等,以提高对强迫劳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相关的报告和调查也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决策依据和参考。
五、社会责任和企业行动除了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努力,企业和社会各界也应肩负起防止强迫劳动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应加强供应链管理,改善工作条件和待遇,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没有涉及强迫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3、4员工可以依合同或劳动法相关条款提前申请离职,公司不得拒绝。如员工需要离职时,填写辞工书,给管理人员审批,期满后到管理部和财务部办理手续;试用期间可即辞即走,满试用期后应提前30天申请辞工。
3、5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
3、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3、7公司承诺绝对不使用监狱劳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使用监狱劳工。并与本公司签署《社会责任承诺书》
2.0、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并不使用囚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如此。
3.0、程序:
3、1管理部招聘员工时,不能招聘囚工,抵债劳工“如员工因家属欠债或受到重大财产牵连,为偿还债务,被迫签订合同做违背本身意愿的工作”。
3、2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厂工作.
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东莞市众凯电子有限公司
编号
版号
A/00
文件类别
规章制度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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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文件受控
是■否□
1.0、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动行为,禁止使用囚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
工厂反骚扰、虐待、强迫、歧视政策(更新版)

反骚扰及虐待政策企业禁止招用童工规定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反歧视书面政策保护职工自由参加合法组织政策目录反骚扰及虐待政策 (3)企业禁止招用童工规定 (5)禁止强迫劳工政策 (7)反歧视书面政策 (8)保护职工自由参加合法组织政策 (9)反骚扰及虐待政策一、公司对于该政策的态度公司的政策是致力于为职工提供一个舒适、公平及安全的工作环境,所以我们必须致力于阻止任何滋扰虐待事件的发生。
滋扰虐待除了令被滋扰者、被虐待者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外,也可能令公司及涉及该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滋扰和虐待行为可以是公开或是暗里实施的,某些在社交场合被视为恰当的行为并不一定适用于工作环境中。
公司不会容忍任何职工涉及滋扰虐待事件。
所有职工必须遵守反滋扰虐待政策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在生产区域或其他场合包括出外公干时构成滋扰虐待行为。
任何职工如有违反该政策的行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停职或解雇,视乎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
二、反滋扰虐待政策的实施1、禁止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2、职工的言行应谦让谨慎,同时应该和睦相处,并保持高度的合作。
3、下属应尊重上级,服从其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上级完成工作任务。
4、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在职工出现问题时,应与职工作双向沟通,聆听他们的问题和意见,并以鼓励方式处理。
5、切勿对职工大声呼喝,更不得以粗言秽语辱骂职工或对他们进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6、公司鼓励:有效沟通、职工激励、团队协作精神。
三、滋扰虐待申诉程序1、任何职工对有关滋扰虐待或其他形式辱骂、讥笑、贬低或体罚的申诉或反映可向他/她的直属上司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的代表投诉。
职工有义务就所有上述事件做出申诉,即使他/她不是受害者。
公司在接受申诉后,会在最短时间和绝对保密的情况下对有关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然后对其做出回应,并在有需要的时候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2、如果申诉涉及到经理或督导人员,申诉人必须直接向更高的管理层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做出投诉。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被迫劳动与强迫劳动的法律规定强迫劳动是违反劳动者自由意愿、强制其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人权。
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制止和惩罚强迫劳动的行为。
一、国际法上的禁止强迫劳动1.《联合国大会1948年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类似地位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强制劳动”。
这是全球对强迫劳动所做出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政策规定。
2.《国际劳工组织 (ILO) 1957年迫使劳动公约》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并将之与奴役、奴隶制和贩卖人口等构成强迫劳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3.《国际劳工组织1957年迫使劳动建议书》补充了前述公约的细则,包括强迫劳动的定义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二、各国法律对于强迫劳动的禁止与惩罚各国法律针对强迫劳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1.美国美国《1862年反强迫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禁止使用强迫劳动,规定了强迫劳动者的追认权。
2.英国英国《2015年现代奴隶制法》禁止犯罪分子使用劳工并胁迫他们从事非法活动。
法律规定了奴隶制、劳工受压迫和劳工迫使的行为,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国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的规定,并对违反该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4.其他国家和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如德国的《刑法典》和法国的《劳工法典》。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三、预防强迫劳动的措施除了禁止和惩罚强迫劳动的行为外,各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完整执行。
2.提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如就业仲裁、法律援助等。
3.加强劳动者权益教育和宣传,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强迫劳动的问题。
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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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批准:
序号
修改日期
修订内容
版次
修订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职责
人力资源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强迫性劳动包括:个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惩处或报复的威胁下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比如在受雇用期间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公司、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
5.6.1强制要求加班的。
5.6.2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5.6.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条件。
5.6.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7若员工自觉有受到强迫劳动,可将事情反映给员工代表或者书面书写投至“意见箱”中,由总经理处理。
5.8本公司不应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5.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态度详细为员工介绍工艺程序及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时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行为。
6.关联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劳动合同》
5.5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5.6公司劳务工辞工自由,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工,各级人员均应批准,得以各种理由限制。但以奖金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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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一、标准要求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原件。
二、理解要点
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非自愿的劳动。
♦使用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
监狱工厂的囚犯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而不是取得劳动报酬。
抵债劳动作为一种传统现象经常发生在巴基斯坦和印度,20世纪90年代就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并遭到批评。
修订后的2001版标准将抵债劳动作为强迫劳动的一种情况。
♦强迫劳动还有其他形式,如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雇主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限制工人下班后离开工厂或宿舍,招工时收取押金等等。
♦强迫劳动问题是核心劳工标准中,惟一的一项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的标准。
WTO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产品进口。
我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很多监狱机关设立了自已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或者廉价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
另外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也与国际司法和劳工公约存在较大的冲突,一些专家呼吁,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公司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扣押工人身份证明文件作为雇佣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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