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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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流程图7、对入市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8、对销售和加工、餐饮使用的入市生猪产品不具有本市换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9、对在销售种畜禽过程中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0、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养殖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1、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2、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3、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4、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5、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6、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7、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8、对在草原上未按照规定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9、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0、对无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21、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样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2、对卖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3、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7、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消费的、或者销售含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8、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9、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0、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1、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2、对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4、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5、对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7、对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8、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9、对在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过程中有假、冒、伪、劣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0、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1、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2、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3、对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含有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畜禽及其产品或者监控饲养的畜禽活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5、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6、对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7、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8、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9、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50、对不遵守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兽药gmp验收流程

兽药gmp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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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有哪些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有哪些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条件和审批程
序有哪些
兽药生产企业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②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③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④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⑤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审批的程序为: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自批准之日算起。

《兽药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兽药生产许可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1
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兽药⽣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章兽医医疗单位制剂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章发证⼯作程序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条及第⼗⼋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从事兽药⽣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以及配制制剂的兽医医疗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核发《兽药⽣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章兽药⽣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兽药⽣产企业的⼈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兽药⽣产技术,并从事兽药⽣产⼯作3年以上。

(⼆)兽药⽣产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必须是具有主管药师、⼯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员,并从事兽药⽣产或检验⼯作3年以上。

质检⼈员是本专业中专以上的技术⼈员或受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检验⼯。

(三)兽药⽣产岗位的⼯⼈应具有初中以上⽂化程度,质量检验⼯⼈应具有⾼中以上⽂化程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地进⾏⽣产和检验操作。

电⼯、锅炉⼯等辅助⼯⼈,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条兽药⽣产企业的⼚区、⼚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必须有卫⽣整洁的环境、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产区和⽣活区应分开。

⽣物制品⼚还应具有防⽌散毒的设施。

⾮兽药⼚兼产兽药的,必须有单独的兽药⽣产区或⽣产车间。

(⼆)⼚房、车间的布局应符合⽣产⼯艺流程的要求,要有⾜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堆放物料。

不同品种和不同规格药品的各道⼯序不得在同⼀室内操作。

主要⽣产车间要有防尘、防菌、防蚊蝇昆⾍等设施,特别是原料药的精制、烘⼲、包装车间和制剂车间。

(三)⽣产⽆菌制剂,车间应有空⽓净化装置,应有⽆菌缓冲间和密闭隔离的⼯作室。

兽药注册流程

兽药注册流程

兽药注册流程
兽药注册是指兽药生产企业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合格后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过程。

兽药注册流程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兽药注册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兽药注册的第一步是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兽药注册申请表、兽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文件、兽药产品说明书、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需要详细、准确地反映兽药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使用说明等内容。

其次,申请人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在递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需要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否则可能会影响后续的审批进程。

接着,相关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兽药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标准、质量控制是否到位、兽药产品说明书是否清晰准确等。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兽药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兽药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的目的是验证兽药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性。

如果抽样检验合格,相关管理部门将颁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即可开始生产兽药。

需要注意的是,兽药注册流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申请人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变化,及时调整申请策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兽药注册流程是一个严格、复杂的过程,申请人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确保兽药注册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对兽药注册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固始县畜牧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固始县畜牧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固始县畜牧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1、兽药经营许可、动物诊疗机构许可流程图(第1-2项)申 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医政药政股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县畜牧局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5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医政药政股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7日内完成)医政药政股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审 查医政药政股审查(3日内完成) 不申请听证 决定县畜牧局作出决定(1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医政药政股结案(立卷归档)专家评审(2日内完成)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第3项)申 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畜牧工作站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县畜牧局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doc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doc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办法》规定,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工作,负责全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评审工作;设区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工作;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将“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非国家强制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审批评审办法》,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经营范围或迁址所需材料:(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企业人员情况汇总表;(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技术服务人员的毕业证或技术职称资格复印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承诺书;(五)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等的方位示意图及标注面积的内部平面等比例布局图: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审批流程示意图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审批流程示意图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审批流程示意图
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
受理 省科技厅(动管办)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许可证申请材料 1.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环境设施和实验动物质
量检测报告 3.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名单 4.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职责 5.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6.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 托检测协议复印件30 ຫໍສະໝຸດ 工作日内提出行政决定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授予————证件 (实验动物生产/作用许可证)
告之申请不受理原因 告之申请人——原因
申请人可修改后重新申请

新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研究资料技术要求

新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研究资料技术要求

10只
取适宜组织接种
5 取适宜组织接种
5只分离鉴定
三、 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毒力返强试验一般要求 试验设计: 试验动物品种、日龄、数量、接种时间、途径、接 种量、传代方法、观察内容和时间、微生物分离鉴定方法、传代 后毒力返强程度的评价标准 试验动物: SPF级或健康易感动物,试验动物日龄应对被检微 生物最易感,动物数量2∼5头(只),在正式试验前应测定菌毒 种对动物的敏感性 传代方法: 适宜的时间采集含菌(毒、虫)量最高的组织、分 泌物或排泄物,对于容易水平传播的可以利用接触传播的方式进 行传代
三、 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生产用菌(毒、虫)种种子批
2 基础种子批鉴定项目 毒力返强试验: 评估疫苗基础种子经靶动物连续传代后的毒力 或遗传稳定性,以确保疫苗接种动物后不会导致毒力增强。 主要针对活苗,包括人工制弱、自然弱毒
毒力返强试验
基础种毒 最低代次 接种易感动物 1 取适宜组织接种 2 取适宜组织接种 3 取适宜组织接种 4 5只分离鉴定 5只分离鉴定 5只分离鉴定 观察21天。与第1 代临床症状、病理 变化、基因型鉴定、 遗传稳定性 5只分离鉴定 5只分离鉴定
三、 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温病毒、牛瘟病毒、 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 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 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 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猪圆环病毒2型
猪细小病毒
单苗,灭活
单苗,灭活

市畜牧兽医站行政许可及流程图

市畜牧兽医站行政许可及流程图

一、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项目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办证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办事条件:1、填报《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提交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申请。

2、专家评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申请人参加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进行现场审核验收,提出审核意见。

3、办理批件。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农业局领导审批。

承诺时间:10天收费标准:不收费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申请人初审未通过 发送批件窗口受理审核未通过 办理批件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审批未通过 审批通过局长审批1、填报《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提交申报材料3、其它有关资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项目类型:实地检疫、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办理程序:畜主或货主报检,检疫人员到实地检疫、检验、消毒、开证。

承诺时间:8天收费标准: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25号办理程序1、报检2、其它有关资料申报人检疫未通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检疫出证并收取检疫费●●●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项目类型:实地检疫、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办理程序:畜主或货主报检,检疫人员到实地检疫、检验、消毒、开证。

承诺时间:4天收费标准: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25号办理程序1、报检2、其它有关资料申报人检疫未通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检疫出证并收取检疫费二、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从事动物诊疗人员资格、场地条件、工作制度法律依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一)审批条件单位: 1、有固定场所;2、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诊疗资格;3、具备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4、具备进行常规检查的化验室;5、具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兽药进出登记、诊疗统计等;6、具有药品、器械贮藏室(柜);7、具有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8、具有防疫、消毒制度及保障措施。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将申请材料交由鸡西市畜牧局兽医科初审——鸡西市畜牧局审核——鸡西市畜牧局兽医科验收——鸡西市畜牧局核准——鸡西市畜牧局兽医科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证书(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3、固定的从业场所
4、有关的内部制度
受理科室:鸡西市畜牧局兽医科
办结科室:鸡西市畜牧局兽医科
受理举报科室:鸡西市畜牧局法制科
兽药经营许可流程图。

兽药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流程图

兽药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流程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动物诊疗行政许可流程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兽药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流程图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பைடு நூலகம்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流程

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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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流程
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流程简述:
→变更准备: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后,准备相关材料,如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决议等。

→工商变更:先至工商部门完成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工商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准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

→提交申请:在工商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及全套材料。

→审核审批:等待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证换发:审核通过后,由发证机关换发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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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审批办事完整版

兽药生产审批办事完整版

兽药生产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100298000—2018云南省农业厅2018年8月30日发布兽药生产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兽药生产审批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生产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个体工商户(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及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农业信息网()下载。

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五、许可条件(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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