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选拔聘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和“保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政治意识,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强化底线思维,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健全促进就业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力争圆满完成就业年度任务。
一、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政策宣传保障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政策落实贯穿全区就业工作全过程,切实提升就业政策的知晓度和落实率。
年内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一)围绕国家制定出台的新一轮就业政策,从稳就业、推动返乡创业、优化就业环境、强化就业服务、归集岗位信息等方面,制定出台我区贯彻落实意见,细化具体措施,增强政策可操作性、提高政策含金量。
(二)开展“就业政策落地见效年”活动,持续实施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构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宣传矩阵,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最大限度便捷劳动者和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
二、着力拓宽就业渠道,推进重点群体稳定和扩大就业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
确保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落实就业去向13万人以上;农村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245万人以上,其中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不低于20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分别达5万人以上,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精神,不断扩大见习规模,提高见习质量,切实把有需求的青年都组织到见习活动中,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把握见习政策要求。
就业见习是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因疫情见习中断的,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制定见习政策清单,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兑现流程,确保今明两年见习规模持续扩大,最大程度发挥就业见习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加强见习单位管理。
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积极确定一批就业见习单位,稳定持续提供见习岗位。
鼓励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级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发挥产业资源集聚优势,拓展见习单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定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见习单位及时清退。
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范围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以外,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各级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另行规定办法。
三、工作程序(一)制定方案。
聘用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一般要从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懂政策、懂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参加,负责推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2015年内蒙古区直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2015年内蒙古区直事业单位招聘简章2015年内蒙古区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公开招聘计划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服务2年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岗位定向招聘“蒙汉兼通”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毕业后应征入伍、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人员。
招聘范围(一)具有内蒙古户籍;(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三)不具有内蒙古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应聘:1.户籍或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全日制硕士学位以上研究生;3.在内蒙古服务2年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聘条件(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部分招聘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年龄放宽到40周岁。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8.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人员必须是2015年6月之前服务2年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服务期满(或退役)超过3年、被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大学生退役士兵,不能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岗位;9.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现将《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5月13日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主动围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服务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
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自治区正在组织新一轮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下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并对照国家已出台的改革指导意见,抓紧修订评审条件,今年要全面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修订任务。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各盟市、各评委会要对现行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措施进行全面系统梳理评估,查找出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妨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积极稳慎地进行调整,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引进优秀人才政策待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引进优秀人才政策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引进优秀人才政策待遇的通知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鼓励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引进人才政策待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2020年度引进,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引才范围并已正式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人才。
(二)推荐名额。
引进单位或部门择优推荐本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每个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5名。
二、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引进人才待遇落实申报工作,深入宣传发动,认真组织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优秀引进人才参加申报。
推荐环节要严格把关,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进行排序并在本单位官网公示。
(二)申报材料。
申报引进人才政策待遇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引进人才待遇落实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名单要根据单位评审情况进行排序;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引进人才待遇落实申报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胶印装订)及相关佐证材料(胶印装订);3.事业单位提交引进人才《专门岗位聘用协议》(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单位加盖公章)。
三、有关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组建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引进人才政策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2021年1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以下简称《指引》),为更好引导企业学习运用《指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地区和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为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适应技能人才特点的薪酬分配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党办发〔2019〕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激励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将贯彻落实《指引》作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有效促进居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适应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收入水平,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内人社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4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拔2012年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拔2012年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内人社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拔2012年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6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是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核心,抓好这支队伍的建设,对于带动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选拔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暂行规定》(内政发〔1990〕31号)精神,我区今年继续开展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以培养一支以高级专家为主体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目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骨干和领军作用,为提升我区核心竞争力和综合能力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选拔范围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
选拔对象为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牧业生产、科技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也可申报。
三、选拔条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选拔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暂行规定》(内政发〔1990〕31号)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已经2023年第2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安排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当前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积极主动作为,压实各方责任,推进计划分解落实,加强工作调度指导,确保完成全年计划目标任务。
各地在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28日202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意义重大。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推动落实“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人才人事工作,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为现代化内蒙古建设贡献力量。
一、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深化就业扩容提质工程,延续实施国家减负稳岗扩就业等政策。
做好《内蒙古就业促进条例》修改起草工作。
把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组织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社区民生等基层服务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21年“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28日2021年“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开展2021年“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7号)要求,加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搭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对接通道。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名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二、行动主题职等你来就业同行三、行动内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百日服务攻坚、千万岗位推送”大型公益网络招聘专项行动。
四、行动时间2021年5月6日至8月15日五、服务对象(一)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等各类劳动者。
(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六、组织方式(一)主办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承办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三)组织机构:为加强专项行动工作统筹协调,决定成立2021年“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乌伟东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副组长:王林就业服务中心局长成员:王军办公室主任郝文直综合处处长伏凌涛就业促进处处长张晓东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杨硕荣就业服务中心副局长文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宣传中心、12333咨询服务中心)院长谢遵国人事考试和培训中心主任王景昱就业服务中心综合处负责人梁浩立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负责人李国华就业服务中心农村牧区就业服务处负责人温国青就业服务中心青年就业服务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服务中心青年就业服务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内蒙古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3]5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2.20
【实施日期】201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
选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3]5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优化自治区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肯定各类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76号)精神,经研究,继续开展201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选拔表彰活动。
现就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通过表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促进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人才积极投身自治区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开创我区人才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选拔范围
凡具有中国国籍,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专门人才及其它行业在职的各类优秀人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均可申报。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人事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兴蒙”行动,选拔表彰为自治区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1号)精神,现就2021年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区单位、农村牧区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为自治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能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旅游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均可申报。
二、选拔条件申报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坚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良好的专业精神、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二)在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研发人员;(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第一作者出版或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五)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六)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为同行业公认,并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的高技能人员;(七)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八)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管理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工作人员;(九)长期从事文化旅游工作,在弘扬地区、民族文化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
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4〕46号)
厅属各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有关厅属单位举办。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内空缺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组织实施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履行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和管理服务职责。
第五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聘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任命或调配的;(三)国家规定的涉密岗位;(四)旗县(市、区)及以上党委、政府人才引进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准入资格、专业(技能)、年龄等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程序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招聘规模等情况,采取由主管机关统一组织,或经主管机关批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集中组织、事业单位单独组织等形式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23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起草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或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重要政策、措施;(三)研究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制定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五)研究其他对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百千万人才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函[2017]2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17〕2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更好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42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7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遴选推荐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推荐重点遴选推荐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进一步聚焦高精尖缺人才:(一)要对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发展领域、有可能产生重大成果的科研团队和产业化项目进行深入调研,明确选拔重点。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人才密集单位要重点关注学术技术重大原始创新,重点从基础科学研究、尖端技术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有望取得重大突破的领域推荐人选;(三)要进一步拓宽选拔渠道,努力发现体制外优秀人才,把产业创新人才特别是非公领域人才纳入视野,重点面向机器人技术、人工智能、3D打印、物联网等近年科技发展热点领域和民族特色优势产业,面向高新区、创业园等产业化创新人才集聚的科技园区,面向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联系掌握推荐一批人才,明显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行为,更好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力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要求,今年全区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招聘计划,要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缺岗位都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二、统筹推进招聘工作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举办的“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定于5月22日和10月23日举行,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类(B类)、自然科学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前谋划,拟参加上述统一考试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核准后,携带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出具的招聘方案备案件、委托函到自治区人事考试和培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发布招聘公告。
不参加统一考试的地区(部门),招聘方案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8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21日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实施方案促进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创业,关系民生改善,经济升级和国家长治久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决策部署,充分挖掘就业渠道,做实做细就业服务,兜牢就业底线,引导转变就业观念,健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促进机制,解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不充分等问题,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坚持原则(一)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并重,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市场就业渠道,持续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促进多渠道就业。
(二)坚持政策激励和服务助力并举,强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保障和落实,优化提升就业服务质量,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帮扶并行,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各项工作,突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帮扶,兜牢就业底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
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3]1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
(内人社发[2013]13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包头市公务员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第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自治区决定,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部分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就业。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
发〔2013〕4号)的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建立“发展社区服务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特别是要将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就业大格局中综合考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坚持“统筹资源、统筹资金、统筹管理”的原则,开发1万个基层公益性岗位,招募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综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