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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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要情况通报、报告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司内部各项事务的联系、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促进和规范各项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要情况通报,是指公司根据要求在规定范围内通报公司形成的会议决议、决定或颁布的任命或其他规章制度,以及各公司内部的重要情况;重要情况报告是指各下属公司或部门向公司报告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要情况是指可能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社会形象、经济利益、生产经营安全、职工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自然灾害、特大安全事故、环境卫生事件、产品(商品)质量事件、公共群体性事件、公司内部群体性事件以及竞争对手恶性竞争事件等。
第二章重大情况
第四条公司重要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件;
(二)重大人员工伤伤亡事件,这里“重大”是指公司员工发生意外因工死亡、重伤的工伤事件;
(三)重大质量事故,这里“重大”的含义界定为因产品(商品)质量原因引起公司被处罚、诉讼等重大事件。
(四)环境卫生事件;
(五)员工群体罢工、闹事、打架斗殴事件;
(六)员工被判刑;
(七)诉讼、仲裁(不管公司是原告还是被告);
(八)公司重要的销售变故(例如公司前10 名的销售客户、公司其他重要的客户或经销商终止与公司的合作或是其他影响公司销售的事件等);
(九)公司重要的采购变故;
(十)公司被当地政府机构处罚;
(十一)重大的客户投诉事件;
(十二)当地政府政策的重大变化,对公司的经营有着重要影响;
(十三)关于公司或各下属公司各方面信息的重要报道。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个人重大事项:
(一)配偶、子女、近亲属在本人所在公司就业或调入;
(二)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三)配偶、子女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业务的个体、私营工商企业,或承包、租赁类似企业的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公司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六条对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前三项情况,报告人应当在事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其他情况在事后 1 个月内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应报告的其他事项,应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需要答复的报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答复意见办理。公司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事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公司日常应加强内部的巡检力度和各项管理活动,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各种隐患,争取消灭在萌芽中。
第九条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应该报告的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时起二个小时以内向公司安保部和总经理室报告;
第十条公司安保部和总经理室应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单位、发生时间、事件情况。公司安保部和总经理室应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相关领导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所分管的专业工作的特点,制定分管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下属公司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的实施细则,建立公司内部应急处理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责令做出检查、限期改正、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处理:
(一)公司对发生或存在的重要情况应当报告而瞒报、漏报、缓报、谎报的;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于有关请示、申请不及时答复、回复或对下级报告中
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的;
(三)公司或个人干扰和阻挠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
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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