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起诉便宜主义
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完善提要: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已成为了刑事诉讼的国际趋势。
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
应扩大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不起诉制度中的适用范围、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以此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不足,提出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引入暂缓起诉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制度;问题;完善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启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
起诉便宜主义集中表现在不起诉制度中,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绝对不起诉情形、第171条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和《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主要体现是相对不起诉,因为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需要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所以只有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拥有起诉裁量权。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一)刑罚目的观转变的必然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局势更迭,在政治局势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多元化、人们观念的更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刑罚的目的不再是单一的惩罚目的,人们开始重视刑罚的教育功能,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事半功倍。
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使犯罪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最终的目的是挽救犯罪人,使其能再次融入社会中去,而不是接受惩罚之后重操旧业。
正如法国著名学者、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马克·安塞尔提出的,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郑铭勋郑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郑铭勋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郑铭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内容摘要: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
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合理内核的基础上,重塑公诉裁量权,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启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
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理论上,起诉遵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也遵循起诉便宜主义。
[1]可见,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不起诉层面使用的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范畴。
据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研究,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2]起诉便宜主义最早提出时,颇受负面评价, 最强有力的攻击便是来自于起诉法定原则。
因为起诉法定主义旨在于在国家主导公诉权的情况下,限制起诉方的肆意处分,防止对被害人及罪行法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侵犯,如有罪不诉、恶意变更公诉罪名等。
但事实上,起诉便宜主义并非指刑事追诉机关权衡裁量公诉权无限制,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依存在起诉法定原则基础上的,行使不起诉处分权,必须符合法律明文规定之要件。
由于起诉便宜主义与公诉权性质一样,都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站着的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裁量权自应受到起诉法定主义之约束。
从性质上看,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
[3]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
论起诉便宜主义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摘要:起诉便宜主义体现了充分考虑刑事程序涵盖的各种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选择的思想。
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实质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也称起诉裁量主义,其实质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对于具备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起诉便宜主义充分体现考虑刑事程序中涉及的诸多利益并在这些利益中进行权衡选择的思想理念。
起诉便宜主义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将这种起诉裁量制度引入刑事诉讼中并非偶然。
(一)诉讼经济的客观需要。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就要考虑其经济成本。
由于刑事裁判的运转需要大量的费用,起诉便宜主义成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正如美国学者指出的,“任何检察官都得不到足够的资源去起诉所有进入他视野的犯罪”。
(二)转变刑罚观念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教育挽救犯罪人,使其重归社会。
正如法国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马克·安塞尔所言,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关键在于,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
对犯人重归社会的强调必然要求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使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实行不起诉,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
(三)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国王代理人发展为公益代表人,这是检察官制度在发展中所具有的最有意义的变革。
作为国王代理人,检察官追诉犯罪时,始终站在国王的立场,并不考虑追诉犯罪对社会的影响。
作为公益代表则不然,检察官在追诉犯罪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考虑追诉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当追诉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时,检察官应当有权拒绝起诉。
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借鉴(一)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法理基础及其借鉴
1 1 0 0 3 4 沈 阳师范 大学法 学 院 辽 宁 沈 阳 席
用 ,并 出现 了新的发展趋 势。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实质 的基础上 ,逐步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 关■饵 :起诉便宜主义 不起诉 酌定 不起诉
晨
摘 要 :起诉便宜主义体现 了充分考虑刑事程序涵盖的各种 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平衡选择 的思想。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 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
理解的 内容 ,选择正能量的 内容,让小学生通过阅读材料学习到正确的道德观 念 ,价值观念,因此,拓展 材料的选择亦是一项 目的性较强的任务。 小学阶段学生 自我判断能力不足 , 教师要帮助学生选择拓展的阅读 内容, 在拓展 内容的选择上可以通过书刊亦可 以选择 网络,形式多样,内容 宽泛 。 ( 三 ) 控制 阅读 的程度 所谓 阅读 的程度 ,笔者认 为其包括三个方 面:对经典美文掌握 的程度, 对 不同类 的文章 阅读 时间分配 的程度 ,对 阅读完 的文章积 累运用 的程度 。在拓 展 阅读训练 中,我们可 以通过对总结 中心 内容 ,搜集美词佳旬 ,畅谈感悟等形 式来展现 ,不断 的提升学生阅读的速度 、阅读质量 。 ( 四)注重指导 ,正确把握阅读材料重难 点 学 生是阅读教学 的主 体,教师则是课堂 组织的主导者 ,对于 学生的阅读 进行有 效的指导,有助 于学生更好 的理艉 阅读材料 ,提升 阅读效果 ,所 以,教 师应更 具阅读 文本的内容,营造相应 的阅读 学习环境 ,能够激发学生 的学习热 情,诱发学生积极的学习动机 ,鼓励 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阅读之中,感知文本, 品味文本,为学生指 明文章的重难 点,定位 文章 的中心 ,指导学生如何进行 阅 读,有助于培养小学生形成 良好的阅读习惯 兰、小掌语文拓■ 阅读的思考 ( 一)拓展延伸要有度 学生不缺才 能 , 缺 乏的是发现 : 不缺进取心 , 缺的是 鼓励 : 不缺好奇心 , 缺的是引导;不缺潜 力 , 缺的让其潜 力发挥的平 台,作 为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这 点,要做好组织者、引领者、合作 者,具备扎 实的业 务素质 ,以及过硬 的基 本功,准确把握学生的实际情况,接受能力,选择恰 当的拓展 阅读材料 ,把握
论起诉便宜主义
生, 便丧失便宜起诉权。但是在诉讼系属前, 检察官 在起诉问题上有一定裁量权。首先, 检察官可以在起 诉前,促使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和解,如和解成功, 便释放犯罪嫌疑人。其次, 检察官可以借助司法警察 帮助收集有关犯罪人性格、 道德状况, 如犯罪行为人 性格情况良好, 可以放弃追诉。再次, 在非法使用毒 品的案件中,对于愿意接受治疗并且能坚持到底的 人, 或自动接受戒毒治疗或医疗监视, 可以不提起诉 讼。 美国 #、 美国在公诉裁量问题上以辩诉交易 ( ./01 2134 5167675)来增进效率,但英美法系背景下的辩诉交易 制度与起诉便宜主义完全属不同的刑事诉讼理论层 次, 因为其较少受起诉法定主义的限制。在辩诉交易 中 8 首先由被告人在 “ 罪状答辩”程序中选择是否认 罪( 如果不认罪, 按正式审判程序进行) , 如认罪 ( 分 ) 为“ 有争议的认罪” 和“ 无争议的认罪” , 检察官可降 低指控或建议减少刑罚并且不经陪审团参加审判情 况下直接由法官量刑处罚。检察官可以考察被告人 职业、品行、名誉、有无前科等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实 行“ 辩诉交易” , 但除了考虑被告人自身状况外, 还多 考虑控诉成功率、 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 所掌握控诉 证据证明力程度与证据有无等情况。在美国, ()* 左 右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 “ 辩诉交易” 来解决的。而且 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享有求刑权,可以提出各种量 刑建议。 三、 起诉便宜主义之救济 ( 一) 通过被害人求诉来启动救济程序 日本准起诉程序 !、 日本刑诉法在第 "9" 条至 "9$ 条规定了准起诉 程序, 对于违反日本刑法 !(% 条至 !(9 条公务员滥用 职权罪和 《 防止破坏活动法》 公安调查 #: 条规定的 “ “ 官滥用职权罪” , 提起告诉或者告发的人, 不服检察 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可以请求检察官所属检察 厅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将该案件交付审判 ”( , "9" 条 ) 如法院认为 “ 请求有理由, 应当将从律师中指定公诉 人行使公诉职能, 被指定律师执行检察官职务, 直到 裁判确定。日本准起诉程序从实体罪名来看, 只适用 公务员、 公安调查官的职务犯罪, 设计准起诉程序的 目的在于,防止检察官因业务与司法警察等关系过 密而影响其提起公诉。从审判运作来看, 由法院指定 律师担任公诉人。 德国强制起诉程序 "、 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第 !;" 条规定了强制起诉程
论起诉便宜主义
期末作业科目:刑事诉讼法题目:论起诉便宜主义主义专业:姓名:学号:摘要: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经历了从免予起诉制度到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再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积极价值,但其在制度设计中还有缺陷,主要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界定存在缺陷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合理。
只能说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有所体现、有所适用,是附条件的、相对的、不完整的起诉便宜。
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建立听证程序、重构救济途径等方式使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充分适用,能够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起诉便宜主义;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案件的起诉权一般掌握在国家专门机关手中,这种形式的起诉又称国家公诉。
作为起诉方式的一种,刑事公诉制度的产生晚于对刑事案件自诉的方式,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公诉制度的运行对国家权力以及社会生活的影响深远。
现代意义上的公诉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追诉主义的表现形式。
在一般正义与具体正义相统一的过程中,刑事追诉的历史经历了从起诉法定主义一枝独秀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的演变过程。
历史上,在起诉问题上是否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是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本质区别。
二、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体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将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下来,赋予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权,即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郭海波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学界和检察机关对附条件被起诉制度积极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卓有成效,并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本文分析了附条件不制度设立时代背景和进步性,讨论了其不如人意的地方,进而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背景;价值;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对某些满足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悔罪表现及刑事政策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认为暂时不起诉更合适,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决定不起诉的制度。
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修正案第271条规定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该规定与很多学者的期望有一定距离,如远离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也可能达不到引入该制度的初衷,但从制度层面上看,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这有着中国国情民意的考量。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背景基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西方有成熟的发展,积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要卓有成效的对刑事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和人权保障水平,学习借鉴它成为一种捷径。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吸收、消化和创新,制定出在我国能够切实实施的法律制度。
否则,再美好的制度搬进来也只是幻影,留给人们的只有失望。
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成熟理论和现实需要两方面的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是指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仍可酌情考虑各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起诉。
2024年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
2024年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人民法院的宣判方式分为当庭宣判和()。
A.立即宣判B.就地宣判C.定期宣判D.不定期宣判2.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国家安全机关D.军队保卫部门E.监狱3.刑事诉讼是一种()。
A.当事人的活动B.国家活动C.司法机关的活动D.诉讼参与人的活动4.下列选项中,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是()。
A.被告人B.自诉人D.翻译人员5.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6.下列选项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
A.盗窃案件B.抢劫案件C.刑讯逼供案件D.偷税、漏税案件7.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A.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B.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C.人民法院根据情况指定辩护人D.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指定辩护人8.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的罪为()。
A.新罪B.漏罪C.重罪D.再犯9.开庭阶段审判长的工作有()。
A.传被告人到庭B.宣读庭审规则C.请公诉人到庭D.请诉讼参与人到庭10.简要回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11.审判组织12.我国的公诉制度是()。
A.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B.兼采起诉便宜主义C.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E.起诉法定主义13.附带民事诉讼14.下列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表述正确的是()。
A.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B.罪名认定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C.不得撤销原判中的缓刑判决,也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D.不得增加宣告禁止令E.不得增加附加刑判决15.简要回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是什么?16.侦查的主要任务就是查获犯罪嫌疑人。
17.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
A.被侦查的地位B.被起诉的地位C.被追诉的地位D.被处刑的地位18.正确、及时的逮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
关于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说。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起诉便宜主义。
17这实际上是兼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
不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起诉过去是以免予起诉处理的。
而增设存疑不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起诉。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中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
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内容摘要:本文引入价值追求的概念,重新界定刑诉构造的定义以及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刑诉构造比较,分析归纳我国刑诉的构造。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刑诉的价值追求。
然后,用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评价我国的刑诉制度,并一反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并贯彻无罪推定与言词、直接原则的刑事程序。
关键词:刑诉构造,刑诉目的,刑诉的价值追求引言刑事诉讼的构造与价值追求,这两者中偏废任何一方的作法,都是令人遗憾的,甚至可以说,不仅限制了一篇学术论文的成就,而且从法理上讲也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是一个非常令人激动的时代话题,然而却很有必要诉诸冷静的理性和深邃的历史眼光。
本文试图通过从分析我国刑诉的构造类型及价值追求,揭示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
一我国学者虽然在诉讼构造研究上刚刚起步,但由于研究特点人们常常从概念的研究开始。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
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
u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
“v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x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
论起诉便宜主义
论起诉便宜主义
刘磊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起诉便宜主义是在刑事诉讼中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内容和要求之一,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直接的体现,在公诉时便宜起诉有各种相应约束机制,所以借鉴其合理内核对重塑我国刑事诉讼公诉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4页(P10-13)
【作者】刘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我国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探微——以日本起诉便宜主义为视角 [J], 俞伟飞
2.浅议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制度的构建 [J], 王文燕
3.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J], 汲莉;乔野
4.论起诉便宜主义理念践行——兼论暂缓起诉制度的发展 [J], 肖灵
5.论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完善 [J], 陈恪玮;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汪建成
爱考机构 中国高端考研第一品牌(保过 保录 限额)
32、《关于“零口供”规则的思考》,《人民检察》2001 年第 5 期。 33、《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再认识》,《法学》2001 年第 7 期。 34、《刑事证据制度之历史演变》,《烟台大学学报》1988 年第 1 期。 35、《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烟台大学学报》1993 年第 1 期。 36、《我的诉讼观》,《烟台大学学报》1996 年第 4 期。 37、《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烟台大学学报》2000 年第 1 期。 38、《论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论免责权》,《烟台大学学报》2002 年第 3 期。 39、《庭审前初步审查程序的几个问题》,《山东法学》(《法学论坛》前刊名)1993 年第 3 期。 40、《刑事诉讼溯源》,《法学论坛》2000 年第 1 期。 41、《海峡两岸假释制度之比较研究》,《法学论坛》2001 年第 3 期。 42、《刑事鉴定结论中的基本理论之再检讨》,《法学论坛》2002 年第 5 期。 43、《侦查权的法理分析》,《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 年第 3 期。 4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反思性重构》,《山东公安专科学报》2004 年第 1 期。 45、《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法制日报》1999 年 12 月 5、12、19、2000 年 1 月 9 日理 论版连载。 46、《非法所得证据证明力之我见》,《法学与实践》1993 年第 1 期。 47、《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诉讼法论丛》第 3 卷。 48、《漠视程序的代价——从“杜培武案件”引发的思考》,《诉讼法论丛》第 8 卷 49、《刑事证人制度之基本理论三论》,《诉讼法学研究》第 2 卷。 50、《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出路——从再审程序的权利基础和功能定位角度观察》,《诉讼法 学研究》第 6 卷。 51、《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刑事法评论》第 6 卷。 52、《自由心证新论——论自由心证之自由与不自由》,《证据学论坛》第 1 卷。 53、《“认证”之议,应当慎行》,《证据学论坛》第 4 卷。 54、《非法证据证明责任论》,《证据学论坛》第 5 卷。 55、《论诉讼证明中的四个标准》,《刑事法前沿》第 1 卷。 56、《诱惑侦查之立法规制》,《侦查论坛》第 2 卷。 57、《诱惑侦查新论》,《刑事法疑难问题研究》(赵秉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 58、《论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司法公正与辩护制度》(陈卫东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59、《刑事诉讼法律渊源之历史演进》,《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 5 月。 60、《论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刑事诉讼法学新解》,华龄出版社,2000 年 11 月。 61、《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选择》,《中国法学》2006 年第 6 期。 62、《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环球法律评论》2006 年第 5 期。 63、《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几组关系》,《法学家》2007 年第 5 期。 64、《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法学》2008 年第 6 期。 65、《从逻辑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论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现实适应性》,《人民检察》 2005 年第 11 期。 66、《从现实到未来: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造》,载于周国均、陈卫东主编:《死刑复核程序专 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年。 67、《附条件改革述评》,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9 年第 4 期。 68、《论对抗式庭审模式下法官在证据运用中的角色》,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8 年第 1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前言第一章】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第二章】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第三章】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结语/参考文献】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日两国在刑事起诉方面奉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前,人们依靠自己的私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重要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致个人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护。
于是在总结历史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同意将刑罚权交给国家,即国家刑罚权的诞生。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后,便出现了公诉制度,由代表国家权威的机关提起诉讼,取代以往的私人诉讼,避免了以往私人诉讼中因为激情等因素产生的缺陷。
但是这也同样存在问题,毕竟社会生活中的犯罪有轻重之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有差异,一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职权诉诸法院审判,必然不能同时兼顾一般正义与个人正义,而在实践中因为起诉法定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日益严重,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的日本,开始向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取经,在实践中逐步引入起诉便宜主义。
所谓起诉便宜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为大陆法系的中日两国,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运用方面并无很大差别,差异主要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即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运用方面。
而本文对比中日两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亦主要对比刑事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指导的两国具体制度,以及制约这些制度的机制,通过对比,希望能吸收和借鉴日本的经验,也同时能吸取其教训,弃其糟粕。
一、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一)起诉便宜主义1、日本起诉法定主义之国家垄断主义的产生关于起诉法定主义日本学者内田一郎认为,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对于犯罪成立并且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检察官负有提起公诉的义务。
我国的陈光中教授认为,起诉法定主义也可以称为励行主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检察官就应当依照职权提起公诉,而不能有自由裁量权①。
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凡是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的,称为起诉法定主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可予追究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义务。
”起诉便宜主义一、起诉便宜主义的概念和特征起诉便宜主义作为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一种刑事检控模式,是指:刑事犯罪的追诉机关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且符合追诉条件时,仍有权参酌的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追诉模式,其特征是: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即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和系何人所为的事实均已经查清。
2、已查清的犯罪事实符合起诉条件。
一般是指案件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证据形成体系,能够得出犯罪行为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排它性结论,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刑罚。
3、追诉者有权依起诉裁量权作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虽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但检察官可依自由裁量起诉之职权,参考斟酌案件情节及多方具体情形对犯罪嫌疑惑人不做求刑指控。
公诉方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戒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作出控诉以继续或停止刑事程序。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范畴。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发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
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理论上,起诉遵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又遵循起诉便宜主义(The Principle of Opportunity)。
在刑事诉讼价值层面上,两者分别体现了对正义、秩序和效益的取舍与兼顾。
因此如何取舍与兼顾上述几重价值,以最大限度地在刑事诉讼中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双重目的,离不开对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关系的探讨。
笔者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一元独立则难以立足,调和即合作是最佳选择。
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起诉便宜原则之比较——以公共利益为基点
前者 是指检 控 人 员 对 于依 法 应 当追 究 刑 事 责任 的犯 罪嫌疑人 应 该 一 律 提起 公 诉 ,对所 有 的犯 罪行 为都应予 以追 究 ,只要 犯 罪 嫌 疑人 存 在 足
够 的犯 罪嫌 疑 ,只要 对 犯 罪 嫌 疑人 的 指控 具 备
般都 被认 为是运用起 诉便 宜原则 的基本准 则 。
一
、
香港 刑事诉 讼 中的起诉便 宜原则
( )香港 刑事检 控概述 一 香港 称 起诉 为检 控 ,由 于检 控 制度 源 于英 国 ,并 没 有 专 门 负 责 检 控 的刑 事 犯 罪 的 机 关 , 香 港实行 多元 化 的刑 事 案 件 检 控 制 度 ,大 多 数
收 稿 日期 :2 1 0 00— 9—0 6
作者简介 :葛新新 ( 9 7 ) 18 一 ,女 ,山东青州人 ,在读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刑事诉讼法学 。
21 00年第 5期 ( 总第 4 2期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9 9 3年起 ,律 政 司 发 表决 定 是 否 提 出检 控 所 用 的政 策指 引 即 《 检控 政策及 常 规》,为 检控 人 员 提供 行为 守则 ,确 保 检 控 人 员 在 刑 事 检 控 程 序 的各 阶段 均能 作 出公 正 和 一 致 的决 定 。律 政 司 司长 负责 所有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检 控 ,只有 律 政 司
21 00年第 5期 ( 总第 4 2期)
21 00年 1 0月
广州广播电视大 学学报
J R A FG A G HO P NUNVE ST OU N LO U N Z U O E I R IY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作者:王凌菲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如何进行监督考察无细则规定。
结合立法精神和已经相对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禁止令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了有益的尝试。
总结理论与实践探索,文章从附条件内容、实施方式、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监督考察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禁止令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1.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
[1]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
“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
”[2]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含答案)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事回避人员适用范围的是()。
A.证人B.鉴定人√C.辩护人D.诉讼代理人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①审判人员,包括直接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对本案参与讨论、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委员。
②检察人员,包括直接负责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还包括对本案参与讨论、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
③侦查人员,不仅包括直接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还应当包括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
④其他人员,是指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担任记录、翻译和鉴定工作的人员。
2.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处理方式是()。
A.不立案B.撤销案件C.不起诉D.终止审理√解析:对于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致使审理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除此之外,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还包括: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④被告人死亡的。
3.下列选项中,属于当事人范畴的是()。
A.自诉人√B.证人C.鉴定人D.辩护人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
根据诉讼参与人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将诉讼参与人分为两大类:①当事人;②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日本刑事 诉讼 法第 2 7条 规定 “ 4 公诉 权 由检
察 官行使 ” 即不 承认私 人追诉 和公 众追诉 . . 因而 也被 称 为起诉 独 占主义 这是 日本 刑事诉 讼 中的
又一 原则 . 与起 诉便 宜 主 义结 合 在一 起 . 则进 行 起 诉 犹豫 的主 体 只有 检察 官 .而没 有 个 人或 警
( )国家追诉 主义原则 二
所谓起 诉便 宜 主义 . 指犯 罪事 实虽 然符合 是
提 起公诉 的法 定要件 。 检察 官相 对 的另一方 主 与
体 也有 嫌 疑 , 因 为该 犯 罪事 实 的情 状 、 但 特点 等
多 方面原 因 . 经过检 察官 的追诉 裁 量不 提起公 诉
的制 度 。 起 诉便 宜 主义 是 与起诉 法 定 主义 相对 而言
日本刑事诉讼 中的起诉便宜主义 水
汲 莉 1 乔 野
(. 1北京教育学院人事处 , 北京 10 2 ; 2北京市西城 区人 民检察院 , 0 1 0 . 北京
10 3 ) 0 0 5
摘要: 本刑事诉讼中的两大原则即起诉便 宜主义和 国家追诉主义有其各 自 日 的特点。 起诉便
宜主 义节 约 了司法资 源 , 保证 了有 限司法 资源 用在 重大案件 上 ; 国家追诉主 义将检 察权 完全
更 多 地关 注具体 的正 义 . 析不 同 的案件 区 别对 分 待, 以达 到节 约司法 资源 的 目的 在 日本 . 起诉 便 宜 主 义作 为一 个 基 本原 则 .写 到 了刑 事诉 讼 法
二 、 诉 便 宜 主义 的 具体 内涵及 其 产 起
生 结 果
( ) 一 起诉 便宜 主义 的具体 内涵
的。 所谓起诉法定 主义 , 是指在 刑事诉 讼过程 中 . 与 检察 官相对 的另一 方主体有犯罪 嫌疑并且 犯罪事 实符合应该提起公诉的要件. 而一定起诉 的制度 起 诉 便 宜 主 义与起 诉 法 定 主义 是 刑 事诉 讼 过 程 中公诉 阶段 两种 截然不 同 的制度 这两种 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末作业科目:刑事诉讼法题目:论起诉便宜主义主义专业:姓名:学号:摘要: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经历了从免予起诉制度到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再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积极价值,但其在制度设计中还有缺陷,主要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界定存在缺陷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合理。
只能说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有所体现、有所适用,是附条件的、相对的、不完整的起诉便宜。
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建立听证程序、重构救济途径等方式使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充分适用,能够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起诉便宜主义;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案件的起诉权一般掌握在国家专门机关手中,这种形式的起诉又称国家公诉。
作为起诉方式的一种,刑事公诉制度的产生晚于对刑事案件自诉的方式,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公诉制度的运行对国家权力以及社会生活的影响深远。
现代意义上的公诉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国家追诉主义的表现形式。
在一般正义与具体正义相统一的过程中,刑事追诉的历史经历了从起诉法定主义一枝独秀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的演变过程。
历史上,在起诉问题上是否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是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本质区别。
二、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体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将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下来,赋予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权,即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己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己过追溯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款说明检察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丧失诉权,不能提起公诉,即为法理上的“法定不起诉”。
在此情形下,检察官无自由裁量的余地。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此条规定,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应当不起诉。
此即为“证据不足不起诉”,虽然法律用的是“可以”,但这里是“应当”的意思,检察机关仍没在自由裁量的权力,体现不出起诉便宜主义。
因此,在我国不起诉的三类情形中,唯有相对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直接体现,并且与其他国家的起诉便宜主义相比,应当是一种“微罪不举”意义上的起诉裁量制度。
撤回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实质,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向审判阶段的合理延申。
三、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运用状况我国不起诉的三大类情形中,唯有相对不起诉吸收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含义,是适用起诉便宜主义的直接体现。
然而从我国在立法和实践应用中的表现来看,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到了很多的限制。
(一)相对不起诉的标准严格且不易把握。
根据刑诉法规定,相对不起诉案件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样就把重罪排斥在外。
对“犯罪情节轻微”如何理解,是相对不起诉的关键。
但是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能由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而定,如果处理不准确,往往造成检察工作的被动。
同时没有对特殊原因进行足够考量的法律规定,如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以及偶犯、过失犯等,这些特殊因素可能会降低或消除刑事案件的可罚性,从而更适合于不起诉处理,这对于特殊预防和诉讼经济目的的实现非常不利。
再者,可以酌定不起诉的案件类型在具体刑法条文上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检察官只能套用法条进行选择,而这种司法方式恰恰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实质精神,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动机、手段、环境、一贯表现和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斟酌是否起诉不相符,大大压缩了检察官处理问题的自由裁量权。
(二)实践操作中严格控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
这包括对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控制,不起诉决定程序的严格规定及对不起诉案件比例的限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甚至于1998年下发了第12号文件,强调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案件(除极个别情况外),均应起诉。
不起诉率是我国检察系统量化考核的指标之一,人为的控制不起诉率的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现状,我国的不起诉率是明显偏低的。
(三)检察官不愿提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由于我国检察官的执法素质的局限,他们普遍把自己置于同罪犯绝对对立的位置,打击罪犯被他们认为是追求公正的唯一任务。
因此,一接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他们会很自然的把案件送到法院,直至定罪惩罚才认为是尽职尽责。
其实,刑罚趋轻是对犯罪行为的理性认识和政府控制能力提高。
社会控制系统功能强化的结果,已成为刑罚进化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对刑事犯罪法定刑的设置,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尚未感受到这一趋势。
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精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符合当今世界起诉便宜主义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制度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四、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相对不起诉的缺陷包括:(一)标准过于苛刻,导致适用范围较小。
现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在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免予起诉的制度上革新发展而来,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条件比免予起诉适用的条件更为严格,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适用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也就是说仅适用于轻微犯罪,把重罪排斥在外。
(二)立法设置导致可操作性差。
根据刑法规定有十种法定或酌定免除刑罚的情形,而这十种情形并非都是“犯罪情节轻微”。
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对这十种免除刑罚情形的案件处理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依照“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对部分案件进行相对不起诉处理,在程序上中止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使其早日获得了自由之身;另一种是由于受“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制,部分案件可能是自首又立功表现或者说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检察机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其有罪但免除刑罚。
同样是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因处理方式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这种现象的存在违背了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立法精神,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根据刑诉法规定,在不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只能就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作出决定,而对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害赔偿问题如何解决没有一作出规定,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调解的权力,因此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往往因损害赔偿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到处申诉、上访等,严重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正因如此,相对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效果上来看,其作用发挥均相当有限。
(三)监督制约的乏力。
1.公安机关监督的乏力。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这种制约方式的有效性值得商榷。
对于确有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通过复议、复核确实能起到监督作用,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很少会作出有严重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大量存在的是检察机关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也许不很妥当的不起诉决定。
对于这类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后,检察机关往往因为与公安机关意见不一致而不予采纳,致使公安机关的监督成效不大。
2.公诉转自诉的制度的不健全。
首先,是对公诉权的侵犯。
不起诉案件转自诉是法院审判权对检察权行使的一种干涉。
法院审理不起诉案件转自诉案件,虽按自诉案件程序审理,但对于此类案件依刑事诉讼法 172 条规定,不适用调解,其结果只能作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其中有罪判决若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意味着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否定,若作出定罪免刑判决,也是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否定。
其次,是对人权保障的蔑视。
这使得被告人在国家决定对其不追究后,又因公民个人诉权的行使再次陷入被追诉的地位,导致了对他的重复追诉,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违背了“禁止双重危险”和诉讼及时终结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再次,是对诉讼效率的损害。
被害人由于切身利益关系及报复心进的驱使,可能会滥用直接起诉权,并且公诉转自诉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退出诉讼程序,控诉责任由被害人承担,被害人的控诉常常因证据不足而以失败告终,不仅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而且导致一些依法本来不需要起诉的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从而增加了法院的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这就会弱化不起诉制度的应有法律功能,既有损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会损害诉讼效率。
最后,导致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救济权益失衡。
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当事人,但在自我救济上,被害人既有申诉权又有自诉权,同时还有人民法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把关,而被不起诉人却只有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并且没有其他的制约和把关,二者自我救济权力很不平衡。
3.缺乏社会公众力量的监督。
在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主要是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缺乏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必然影响监督制约的效果。
为吸收社会公众力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积极推行改革,从2003年开始在内部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及“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其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的属于“三类案件”之一,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
但在实践中这项制度也暴露出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在定位上对制度的外部性特征强调不够、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和启动时间受办案部门移送材料的制约、人民监督员被动参与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效力较弱等。
另外,检察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也存在随意性大的问题,下级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往往提前向上级汇报、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这样内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五、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完善的措施(一)以立法列举的方式明定范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