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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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模拟法庭剧本流程
时间:2012年6月
人物: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一人原告代理律师---2人被告委托代理律师---2人
原告、被告----人数若干
案由:原告吴清海,其于1999年2月进入被告广东蓝带就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设计室主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税前月工资为7500元。工作10多年,被国际所授予的专利权就有90多项,技术成果被公司广泛采用,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在2009年3月25日原告提出辞职,并要求补发所拖欠的工资和补偿。经过原告多次的催要,2009年5月14公司只补发所拖欠的2009年1月的工资,但是没有补发之前所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2009年10月30日作出了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是因为公司没有缴纳保险,拖欠工资为理由而被迫辞职,裁决书对此没有认定。同时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认定因过时效,而仅仅支持2008年6月以后的部分,适用法律不当。同时对劳动者的工作的期限也认定错误。综上所述,被告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平判决。
[诉讼请求]:
1、请求确立原告与被告从1999年2月到2009年3月25日的劳动关系。
2、支付拖欠的2009年1月工资7652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1913元。
3、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8750元。
4、支付2008年2月1日到2009年3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79674元。
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善,标志牌、桌椅是否齐全、摆放到位;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是否到庭)
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座。
2.书记员(站立):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和审判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转身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正式开庭活动
1、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2、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3、原告:吴清海。。。。。。
4、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
5、原告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益莲、陈曼妮,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上诉。
6、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7、被告:广东蓝带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锦,厂长。有代理人。
8、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的身份以及代理权限。
9、被告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梅桂、许俊伟,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上诉。
10、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1、原告:没有。
12、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3、被告:没有。
14、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15、审判长:今天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清海与被告广东蓝带就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周春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苑平、何妙珍参加合议,书记员钟彩云
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审判员(张苑平):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6、原告:不申请。
17、被告: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2、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
3、原告诉讼代理人:
4、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5、被告委托律师:
6、审判长: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7、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8、原告:没有
9、审判长: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0、被告:没有
11、审判员(何妙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12、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
13、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