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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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案例分析
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案例分析
某个人股东甲方2012年投资100万元设立目标公司A公司,截至2014年底,目标公司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400万元,公司净资产为600万元。2015年初,乙方拟收购A公司,甲、乙双方采取成本法(即净资产)计价收购A公司股权。双方约定,以2014年底的净资产作价,A公司已知的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400万元,甲方将持有A公司股权暂定以600万元转让给乙方。则甲方股权转让
收入为600万元,扣除投资成本后,其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
乙方担心目标公司在2014年之前可能会有隐含的负债未反映,转让合同同时
约定,如A公司将来出现新的交接日之前的负债,包括原来应交未交的税费,要重新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新负债直接冲减600万元价款。
假如股权转让分期交易过程中,税务机关提前介入检查,检查结果要求A公司补缴2014年底前各项税费100万元。同时,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又发现A公司
有一笔合同日之前的50万元负债未登记在账。则A公司产生了两笔新的未知负
债150万元,公司2014年底实际的净资产由600万元减值为450万元(600-150)。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该项负债应由甲方实际承担,股权转让价款应由原来的600万元减至4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