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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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 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预防 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的有关法律应用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114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10徒刑;造成死亡和重大损 失尚未按照115条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 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 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传染病防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滨城区所
2012年7月
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 二、消毒管理办法 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
行) 四、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2012年5月9日)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住宿业卫生规范 七、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八、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2.6)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 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 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报告(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消毒器械); ➢ 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消毒产品的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 消毒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 检查消毒产品的使用登记情况; ➢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要求。
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 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来自百度文库
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o 托幼机构购进使用以下消毒产品要索证 o 紫外线杀菌灯 o 压力蒸汽灭菌器 o 食具消毒柜 o 75%单方乙醇消毒液 o 次氯酸钠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 o 以戊二醛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 o 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
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 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 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 期进行消毒。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 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 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 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 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 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 行监督检查。
一、《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法定管理的传染病是指纳入《传染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管理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 将39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 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 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 类。
手足口病属丙类传染病。
一、《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 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 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 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一、《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 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 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 关物品;
索证内容包括: ➢ 1、有效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
公章) ➢ 2、有效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卫生安全评价
报告(或卫生许可批件)(加盖公章) ➢ (加盖公章) ➢ 3、本批次消毒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对托幼机构的消毒产品监督的主要内容
➢ 消毒产品的进货、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记录是否完整; ➢ 消毒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件,卫生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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