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案财产没收程序适用条件之思考
涉案财物管理可行性分析报告
涉案财物管理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引言涉案财物管理是指对涉及案件的财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包括确保财物安全、合理处置和返还合法权益人等环节。
涉案财物管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效率至关重要。
本报告旨在对涉案财物管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优化管理措施建议。
二、涉案财物管理的重要性1.司法公正:涉案财物的安全管理和合理处置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只有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才能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2.社会稳定:合理管理和处置涉案财物可以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涉案财物长期闲置或管理不善,不仅浪费公共资源,还可能导致财物流失和社会矛盾加剧。
3.公共资源利用:科学合理的涉案财物管理可以优化资源利用效率,对司法实践和国家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三、涉案财物管理可行性分析1.法律法规支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涉案财物管理的法律义务和程序,为涉案财物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经验借鉴:国内外很多地方已经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提高管理效率和财物安全性。
3.管理手段逐渐完善:科技的发展使得涉案财物管理手段逐渐完善,如电子化档案管理、仓储管理系统等,提高了管理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4.专业人员支持:涉案财物管理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和监督,并与其他执法机构进行协调合作。
逐渐建立专业人员队伍可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优化涉案财物管理措施建议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协同效率。
2.提高技术应用:加大对科技手段的投入,推动电子化档案管理、智能化仓储管理等技术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专业培训:建立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培养,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4.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物品的几点建议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物品的几点建议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没收物品的案件,在没收的方法、程序及处理方式上,因各办案机构人员的认识不一,见仁见智,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笔者通过归纳、整理,对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物品方面提出如下浅见,希望与有兴趣的同志共同探讨,共同提高。
一、没收物品应当出具没收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相对人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执行扣押、封存财物的时候,都明确地知道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通知书和清单,没收物品是一种更严厉的措施,相对人的财物被没收,是财产所有权直接被转移,我们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并不代表相对人物品是否执行到位,因此没收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没收单据。
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物品,必须要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填写没收物品的规格、数量等内容。
二、没收物品应当依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没收物品中,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当予以销毁,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当公开拍卖给直接使用者,但不宜拍卖给经销商作为商品出售,也不能退回给生产企业。
没收物品处理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过程中应当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见证。
三、关于没收物品的处理期限对没收物品的处理期限一般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是应当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行政机关即可将没收的物品处理,这样可以从快结案,减少物品保管等费用,降低执法成本;另一种看法是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再经过诉讼期限即三个月后再将没收物品按规定处理,理由是防止当事人起诉后万一执法机关败诉,没收当事人的物品一旦处理完毕无法追回。
试论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问题及出路
试论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问题及出路袁枫;王翠玲;霍成茹;赵立策【摘要】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perty involved embodies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involves the leg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nd determines the reform process of "trial centered" litigation system. Viewed from the present management situation, we can see many issues including lack of supervision to the transfer process, review standard not unified, and poor circulation to the property involved, which is proposed to establish a cohesive system which takes transferring "serve as tangible evidence" as the principle. The article hereby explores to establish a professional property management agencies involved, further perfec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so as to better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涉案财物管理关乎司法公信力,关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关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
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括 (1)(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二)文献综述 (2)(三)研究方法与框架 (3)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界定与分类 (5)(一)涉案财物的定义 (6)(二)涉案财物的分类 (6)三、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7)(一)现状概述 (9)(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10)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的思考 (11)(一)完善立法 (12)(二)加强执法司法 (13)(三)推进信息化建设 (15)(四)加强国际合作 (16)五、结论与展望 (17)(一)主要结论 (18)(二)未来展望 (19)一、内容概括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通过详细分析现状、问题及其成因,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首先概述了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概念及其重要性,随后从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三个层面揭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如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司法裁判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实施,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丰富,涉案财物的处理不仅关乎案件本身的公正审理,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研究背景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日趋复杂多样,涉案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也在不断增大,这给涉案财物的处置带来了诸多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笼统以及实践操作的不统一,涉案财物的处置往往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研究意义层面,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程序怎么走?
【替换名言】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程序怎么走?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加图】行政处罚,会有没收别人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就是行政机关的人员,因为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做了一些违法的行为所处罚的总称。
一般行政处罚是要具备三个条件的。
,并且三个缺一不可。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程序应该如何走呢?一、行政处罚的没收程序怎么走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手段有许多,那么没收这种手段是该怎样执行的,没收之后的物品又是怎样处理的。
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行政处罚的没收程序怎么走”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1、行政处罚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实务】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的司法适用
【实务】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的司法适⽤编者按境外追逃追赃案件涉及中外法律制度的运⽤以及办案⼈员的⼯作衔接,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仍然存在较多法律适⽤的困惑,难以满⾜办案需要。
鉴于以上情形,最⾼院刑⼆庭刘晓虎等⼈就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中⽐较突出的法律适⽤问题进⾏了分析研究。
中外刑事法前沿编辑部将相关⽂章进⾏了提炼整理,便利读者以期共同获益。
⽬录⼀、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常见突出法律问题研究(刘晓虎)⼆、请求协助执⾏境外限制措施和没收裁定要点(刘晓虎)三、犯罪嫌疑⼈、被告⼈逃匿境外后两种诉讼程序案件的衔接——以李华波案、徐德堂案为研究视⾓(刘晓虎)四、《监察法》颁布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条件(刘晓虎)五、违法所得的没收、返还、责令退赔是否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刘晓虎)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裴显⿍、王晓东、刘晓虎)七、简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时间节点(刘晓虎、张宇)本⽂所选⽂章刊载于《⼈民法院报》,因篇幅所限,有所删减。
壹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常见突出法律问题研究刘晓虎⼀、对赃款赃物流向查证不清导致退赃数额难认定问题在有的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办案机关⽐较重视犯罪数额的认定,⽽忽视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犯罪后赃款赃物流向的查证。
⼀旦出现犯罪嫌疑⼈、被告⼈境外财产价值远⼤于犯罪数额,办案机关就会在没收和返还财产的具体范围上陷⼊困境。
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办案机关在查清犯罪数额的同时,⼀定要将赃款赃物流向查证清楚,能够查明赃款赃物投资后违法所得的,⼀定要查明违法所得。
因时间久远或者其他因素难以查清的,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鉴定。
确实查证不清或者⽆法鉴定的,可以在相关事实上做有利于犯罪嫌疑⼈、被告⼈的认定。
⼆、对全部退赃认定不准导致量刑情节适⽤偏差问题从当前实践情况看,关于全部退赃情节认定不准的问题⽐较普遍,由此必然导致被告⼈的量刑情节在适⽤上存在⼀定偏差。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在案查封、扣押财产中含有房产、艺术品的,不应将房产、艺术品升值部分冲抵与犯罪数额对应的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于开办公司获利的,依照上述办法处理。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及建议1. 背景介绍在许多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中,涉案财物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对涉案财物的安全保管、记录和处置。
这包括涉及犯罪现场提取和保管的物证、案件过程中扣押的财物以及审判结束后的财物处置等方面。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财物安全风险、财物遗失以及程序不透明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一些涉案财物管理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2. 问题分析(1)财物管理程序不规范:在一些地方,财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可能不够规范或不完善。
这可能导致对财物的整体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财物遗失或交换的情况。
(2)财物安全风险:涉案财物涉及的往往是重要的证据或有价值的财物,它们的安全保管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地方的涉案财物管理存在安全风险,可能面临被盗、损坏或篡改等问题。
(3)程序不透明和权责不清:有时,涉案财物管理的程序不透明,相关人员的权责不明确。
这可能导致程序操作不当、利益冲突以及对财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困难等问题。
3. 解决方案与建议(1)建立完善的财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规范的财物管理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制度应明确财物管理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财物的安全和清晰的记录。
(2)加强财物管理的技术支持:使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加强财物管理,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使用智能财物管理系统等。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大大提高财物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3)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使其了解涉案财物管理的重要性和要求。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人员遵守财物管理的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案件中涉及的财物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管理。
加强与相关外部机构(如仲裁机构、法院等)的协作,以便有效处置涉案财物。
(5)加强对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建立独立的监督和评估机构,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研究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研究作者:龙建平来源:《重庆行政》2017年第03期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类型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特点,并且涉案金额表现为逐年增加。
依法处置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并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成了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均未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进行明确规定,且刑事法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局限于某种处置方式、某一类财产或诉讼阶段。
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未形成系统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导致出现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困境。
一、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理论界定(一)涉案财物处置的概念界定1.涉案财物刑法第64条对涉案财物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将涉案财物认定为“涉案的赃款赃物”。
此后,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涉案财物”认定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有观点认为:“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检法机关依据合理理由扣押的、可能是犯罪所得的一切款项、物品及其孳息、变价款物。
涉案款物不包括作案工具,不包括违禁品和成为罚金、没收财产刑执行标的的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尽管上述有关涉案财物的规定对于涉案财物处置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是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和规则不实用,导致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的界定不一致。
因此,对“涉案财物”做出理论界定是研究和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理论基础。
“刑事涉案财物”是法律规定的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其他处置办法的财产和物品。
涉案财物的法律特征可区分为:第一,法律统一规定认定涉案财物,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做出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涉案财物的范围;第二,涉案财物应当犯罪行为直接相关,即犯罪行为所涉的相关财物,并且该财物与该犯罪行的联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为涉案财物;最后,该财物属于应当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的财物,若该类财产虽与犯罪有关,但属于不能对其进行司法处置的财物,则不属于刑事涉案财物。
学习《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心得
学习《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心得偏关县公安局万家寨派出所杨峥嵘2011-12-01学习《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心得通过对《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认真学习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涉案财物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造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不够,存在重业务、轻财物管理的思想。
由于公安业务繁重,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对执法质量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有的基层单位苦于抓经费的落实,对于一些赌博、卖淫嫖娼案件涉案款项能扣押的则先行扣押,而忽视了扣押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致使扣押的财物一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了长期挂账。
2、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
对自己任期内的财物比较重视,做到能清理的及时清理,但对前任领导留下的财物不够重视,就象“传家宝”一样任任下传。
各级公安机关对基层单位执法检查监督较多,而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情况监督较少,使基层领导对财物的管理产生思想上的偏差,造成财物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留下死角。
3、办案人员执法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
一线执法民警对有关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较普遍,一切从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根本无法处理,等人一调走,就把烂摊子抛给原单位,而接任者又“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时间一长,连案卷和一些扣押物品都无法找到,给财物的处理带来困难。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现有关于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等规定都比较粗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执法环节财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产生的大量非涉案财物,如何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通过学习我总结了以下的管理建议和对策: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
我们全体民警要以公安部“三考”为契机,掀起学法高潮,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执行职责和公平公正执法观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和处理涉案财物,切实提高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水平。
未经定罪涉案财产没收程序内涵俄据及程序研究
一
、
未经 定 罪涉 案财产 没收 程序 的含 义及 特征
( 一 )未经 定罪涉 案财 产没 收程 序 的含义
在 我 国的刑 事法 律 中存在 着两 种没 收制 度 。第 一种 是作 为一种 刑 罚措 施存 在是 一 种财 产 附加刑 ,《 刑法 》3 章 8节 没收 财产 的刑 罚作 了具 体 的规定 。第二 种是 在刑 事 司法现 状 中
存 在 的赃款 赃物 的追 缴制 度 ,《 刑 法 》6 4 条作 了具 体 的规 定 。实体 上 ,在 所 有 的刑事 犯罪
的任 何 时候 死亡 ,只 要符 合相 关 条件 ,均 可适 用本 章规 定 。
3 . 程 序 指 向 的实体 法保 护 客体 的特 殊 性 。该项 程序 指 向的 实体法 所保 护 的客体 具有 一 定 的特殊 性 , 即与 我 国刑法 所保 护 的相 关 客体 的表 述有 所不 同,为 “ 违 法所得 及 其他涉 案 财产 ” 。草案 规 定 的 “ 违法 所 得及 其他 涉案 财 产 ” ,表述 科 学 ,但是对 于 是否 包括 “ 给 犯罪
检察官论坛
《 犯罪研究》2 0 1 3 年 第 4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未经定罪涉案财产 没收程 序 内涵 俄据及程 序研 究
张 婕
未经 定 罪涉 案财 产 的没 收程 序 ,是 一种 剥夺 公 民财产 权严 厉程 序 。这 一程 序也 引起 了
人 们 的些许 质疑 ,无 法认 定有 罪何 以确 定赃 款 ?但 是从 实体 法 的角度 来说 如果 证实 确 实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与完善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一)适用范围受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如何理解“等重大犯罪案件”?是指除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案件,还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进行限定,只适用于其中的重大犯罪案件?按目前多数学者的解释及实践中的操作,以后者界定的居多。
但《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就“重大犯罪案件”作出界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508条将“重大犯罪案件”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
如此,作为大量工作承担者的基层检察机关接触的案件便很少有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首先,基层检察员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刑期很少有达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程度。
以我院近十几年来查办的贪污贿赂型案件为例,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仅有一例。
其次,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多为本辖区内案件,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归省、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最后,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多数相对涉案金额较小,够不上“重大”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案件查处、判决难首先,从现有法律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可以终止审理。
” 其次,从考核标准方面,各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接受考核的指标往往是一年内立案件数的多少。
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或畏罪自杀意味着该案已经不再具有可以立案的可能,而犯罪嫌疑人系在办案区域内自杀的案件则更是侦查工作中的烫手山芋,从办案人到各级领导关心的只剩下如何承担办案责任了,更不会有精力去追查赃款赃物了。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1]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21]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与案无关财物须3日内退还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前提。
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的源头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于已经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
张品泽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公安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规定通过对“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维护与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
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设专门场所保管涉案财物按照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并将涉案款项存入本机关唯一合规账户。
考虑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数量多、分布广,对涉案财物一律进行集中管理难度较大,规定对于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允许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自行保管,并要求办案部门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理探析
特别程序的特别之处就是 “ 对物不对人” 。文章从刑事诉讼 目的、 无罪推 定原则 、 正 3法律程 - ' 序、 比例 原则等五 个方 面分析 了它们的关 系, 旨在深化对该程序的理解 。
[ 关键词 ] 违法所得 ; 没收程序 ; 无罪推定 [ 中图分类号 ]D F 7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1 5 0 0 ( 2 0 1 4 ) 0 2— 0 0 8 6— 0 3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0 3—1 7
所 得没 收程 序 的过 程 中 , 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乃 至利益关 系人 的诉 讼 权 利 的保 护也 十分 重 要 , 保 障 他们诉 讼权 利乃 至 人权 , 也 是 实 现 我 国 刑事 诉 讼 法 关 于违 法所 得没 收 程序 立 法 原 意 的重 要 途 径 , 如 鸟 之两翼 , 不 可偏废 。
2 0 1 4年 6月 第2 7卷 第 2期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J u n . , 2 01 4
Vo 1 . 27 No. 2
【 刑事法学论坛】
我 国违 法所 得没 收 程 序 的法 理 探 析
纪振 尚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 天津 3 0 0 1 7 1 )
[ 摘
要] 修 改后 的刑 事诉讼 法增加 了犯 罪嫌疑人 , 被 告人逃 匿、 死 亡案件 没收违 法所得 的特 别程序 。这个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许山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以及操作规程,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的修改背景和思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高检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多个文件来保证这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如2010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2012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2013年修订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作了规范。
再加上多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适时检查,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工作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但也毋庸讳言,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依法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
新刑诉法视角下“未定罪没收程序”理解与适用[论文]
新刑诉法视角下“未定罪没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摘要:在我国,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缺席审判,加之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刑事没收程序就无法启动,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无法追缴。
新刑诉法设置了未定罪的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有效地防止法律漏洞,更加有利于打击严惩腐败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在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国际法原则下也更好地对接了相应的国际公约做到了有约必守。
关键词:未定罪没收程序司法实践国际条约基本程序一、新刑诉法“未定罪没收程序”的设置背景(一)法律漏洞严重阻碍司法实践我国沿用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的刑事诉讼模式,但是却未采用缺席审判制度。
造成我国的刑事没收程序是一种附属性程序,[1]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才能启动形式没收程序。
结合现行司法实践会出现两个法律问题:1.没收权力从何而来。
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没有赋予任何机关刑事判决作出之前没收财物的权力。
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在没收前只能在追缴过程中返还和退赔,却不能进行实质性地处分,原因是未得到刑法授权。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关于此类问题的解释和规定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对金融机构将赃物赃款上缴国库的通知,没有得到实体法的授权,此类行为可见是不合法理的。
新刑诉法同样面临程序法授予实体权的权源的困惑,[2]实体法并没有于此对应,因此问题的解决亟待刑法的修正。
2.实践中无法可依。
在现实情况中出现的携款潜逃、逃避法律制裁自杀或者侦查机关无法控制的问题很普遍。
我国的制度漏洞造成无法对犯罪相关的财物进行没收,无法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在缺乏有效的刑事判决和没收裁判的情况下与外国展开司法协助也捉襟见肘。
授予法院在其潜逃自杀等之前没收犯罪行为所得的权力就显得相当必要。
(二)遵守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相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其透露出的要求表现为在进行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中为便于实现,缔约国应考虑本国法律而采取措施,以便在犯罪嫌疑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不经刑事判决定罪而没收相关财产。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
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
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
最早的是1965 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10 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赃款赃物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
赃款是赃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有时亦简称为赃物。
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称作赃物。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具体理解方面,立法机关认为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该程序必须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此外,六机关《规定》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的权威解读和必要补充就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37条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亦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案件范围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只要有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追缴的,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兼论“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原理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兼论“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原理目录一、“涉案财产”与“涉案财物”(一)“涉案财物”的定义。
(二)“涉案财产”的定义。
(三)“涉案财产”与“涉案财物”的合理区分。
二、“涉案财产”的类型(一)按照财产自然形态划分。
(二)按照案件关联方式划分(三)按照诉讼功能差异划分。
(四)按照涉嫌违法性质划分。
三、涉案财产处置的方式(一)财产强制措施。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二)财产处理决定。
1.追缴。
2.没收。
3.返还。
四、“涉案财产”处置的原则(一)依法处置原则。
(二)证据裁断原则。
(三)利益均衡原则。
五、“涉案财产”处置的意义(一)刑事证明意义。
(二)刑事惩戒意义。
(三)犯罪防控意义。
(四)公益保护意义。
第一篇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原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为刑法等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犯罪行为所侵害的重要客体。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古训在刑事犯罪规律中多有应验,许多罪行之犯意因财而起、组织因财而聚、危害因财而显,其惩处亦须因财施策、标本兼治。
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处置,既属于政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又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依法打击惩治与正当权益保护均有不力,社会反映极为强烈。
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立法层面的问题。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均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条文内容有限且原则性规定较多,而涉案财物处置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相关法律完备程度与司法实践需求仍有明显差距。
二是司法层面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在司法实务中习惯于将“定罪量刑”视为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核心目标,偏重于“人”和“事”的准确评判与依法制裁,而忽略对“财”的司法审查与规范处置,依法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
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
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
最早的是1965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20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赃款赃物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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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案财产没收程序适用条件之思考[论文摘要]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涉案财产没收程序)。
该程序规定了“犯罪类型”、“时间期限”和“刑法根据”三个适用条件。
这三个适用条件分别存在犯罪类型不明确、时间期限不必要、实体法根据缺位的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并协调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实现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目的。
[论文关键词]涉案财产没收程序涉案财产没收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涉案财产没收程序)。
新增设的涉案财产没收程序主要是针对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等无法归案审判的情况时,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进行没收,解决的是如何在刑事判决宣告前没收特定案件中的逃匿或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80条对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犯罪类型条件,只能适用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二是时间期限条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三是刑法根据条件,即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只有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适用这一特别程序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增设,无疑是本次修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就其适用的条件来说,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厘清或探讨的问题。
一、犯罪类型条件之反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适用犯罪类型范围为“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不可能穷尽所有应当适用这一程序的犯罪类型之情状下,如此立法可以避免频繁地修订法律,便利于刑事诉讼法适应社会发展。
但是,采用这样的立法技术和条文表述的背后,则不可避免地带来犯罪类型不明确的问题。
首先,“重大犯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不像国外的一些刑法典,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或者把犯罪分为几等几级,而是根据犯罪客体的重要程度,依次把各种犯罪分为8类。
纵使认为刑法的这一分类就是重罪与轻罪的分类,但纵向、依次排列的刑法体系本身也排斥了犯罪类型之间犯罪性质的同一性。
重大犯罪的“重大”到底是法益性质的重大,还是社会危害范围的重大,抑或是犯罪结果的重大,很难加以区分;并且这三种“重大”的认定,必须求诸于个案的判断,即便是企图以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来倒推其“重大性”,也不能例外。
例如贪污犯罪,贪污无疑是一种极具恶劣影响的行为,但是,如果就此将所有的贪污犯罪定性为“重大犯罪”,显然也是不是恰当的。
行为与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度”的界限。
毕竟,贪污一万元的“重大性”与贪污一千万元的“重大性”不可同日而语。
故而,即便是仅针对“重大犯罪”而言,其范围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更何况,重大犯罪也并非刑法上的用语。
其次,条文表述的不确定性导致程序适用范围不明确。
法律作为以正义价值为自身价值内核的规则,必然以确定性作为自身追求的目标和表现形式。
涉案财产没收程序采用“等重大犯罪案件”这样不确定性的犯罪类型规定,降低了法律的明确性,并导致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其原因主要集中体现在对“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可以有着不同的解读。
第一种解读是将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定性为重大犯罪案件,而“等”所代表的其他案件类型应当与前者具有同等性质,才属于重大案件,才能适用涉案财产没收程序。
第二种解读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仅是犯罪类型的列举,它们与未列举的“等”所代表的其他案件类型一样,只有在其具体的犯罪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的程度才属于重大犯罪。
在不同的解读之下,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具体适用范围明显存在差异:(1)犯罪类型范围的差异。
第一种解读之下的涉案财产没收程序适用范围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与之性质相当的其他犯罪类型,而在第二种解读之下的程序适用范围则扩展到可以适用于一切犯罪类型。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种解读之下的程序适用范围明显比第二种解读之下的程序适用范围狭窄。
(2)具体犯罪行为范围的差异。
在第一种解读之下,只要属于法律所认定重大犯罪类型,不管其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如何,均可适用该程序;而第二种解读要求任何一种犯罪类型的具体犯罪行为,只有达到了“重大犯罪”这一性质程度,才能启动程序。
在这个层面上,第一种解读之下的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显然又广于第二种解读之下的程序适用范围。
“重大犯罪”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对法条两种不同解读的客观存在,必然给司法实务上确定具体适用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犯罪类型带来法律上的障碍,造成某种实践困境。
因此,尽早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及时解决涉案财产没收程序之犯罪类型适用条件的不确定性问题,迫在眉睫。
二、时间期限条件之商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涉案财产没收程序限制适用于那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案件,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规定如此长的时间期限,立法者其本意在于尽可能地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来解决涉案财产的没收问题,以避免出现与其后的刑事判决相矛盾的情形,即没收裁定认定涉案财产为犯罪所得,但其后的刑事判决认定有罪证据不足,宣判被告人无罪。
尽管这一时间期限条件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如果进行综合考量,这一条件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通缉时间期限的限制,仅具有表明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合理措施查获仍未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工具性意义,而保障权利的价值意义不大。
如果时间期限的规定,是出于防止侦查机关在消极侦查之后借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而启动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目的,那么这一规定显然不具有必要性,因为侦查机关的消极侦查涉嫌的是“渎职”,而“渎职”问题并非是涉案财产没收程序本身应当解决的问题。
而从保障人权这一视角来看,时间期限条件的有无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期间,即使没有发布通缉令,公安司法机关也并没有放弃对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抓捕。
因此,发布通缉令并不是公安司法机关尽力查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使其到案接受刑事审判的唯一标志。
即便从给予公安司法机关以充足的时间来缉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这个层面来说,“通缉一年”这一时间期限的限制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其他法定期间足以保证了公安司法机关缉拿逃犯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检察院在提出涉案财产没收申请时“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虽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仅需出示程序性证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审判终止裁定书等即可,而无须出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体证据,但是,支撑程序性证据的实体证据的收集和嫌疑人的查获,都需要假以一定的时日。
因此,在启动涉案财产没收程序之前,客观上存在一个收集证据的侦查时间,它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联而长短不一。
检察机关只有在查获了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而启动涉案财产没收程序。
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8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在人民法院受案公告的期间、以及前述的证据侦查收集的期间,公安司法机关努力追捕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并未终止。
可见,即便是侦查终结后逃匿的案件,客观上至少也存在着法定公告期限所规定的6个月的实际追捕期限。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第一时间发布通缉令,那么到公告期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少也被通缉了半年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83条的规定,在这长达半年之久的期间、并延续至没收财产的裁定作出之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审理都应当终止,并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对其定罪量刑,涉案财产没收的问题最终也将一并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得到处理。
因此,即使没有通缉时间的规定,客观上也存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以保障尽可能地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
其次,涉案财产没收程序并不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的处置程序,其标的是涉案财物的权利归属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对物诉讼。
涉案财产没收程序只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案财物的财产权,并未涉及其人身权利。
财产权较之于人身权相比,具有更强的可回溯性,即当没收判决出现错误时,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回转程序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物质损失。
与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利相比,财产权利可以量化为货币,更容易进行救济。
换言之,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审判而导致没收财产裁判的错误,完全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刑事审判加以纠正,对涉案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影响不大。
最后,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比,涉案财产没收程序偏重于追求诉讼效率,其目的是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引起的诉讼延迟和诉讼终止。
但是,时间期限条件的规定不仅影响了涉案财产没收程序诉讼高效目标的实现,同时还“涉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处理在侦查期间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赢得了时间,最终可能导致涉案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
即便是为了“补强”因未定罪没收涉案财产而“减损”的程序正当性,也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而不是设置时间期限的限制。
三、刑法根据条件之思考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80条规定,只有在“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时才能启动涉案财产没收程序。
换言之,没收涉案财产必须有刑法之根据。
然而,《刑法》规定没收制度的条文共有两条(第59条、第64条),那“依照刑法规定”指向的是哪一刑法具体规范?近代以来,各国刑法所规定的没收,大多仅限于特别没收。
我国《刑法》则同时规定了两类财产没收制度。
一类是一般没收,即《刑法》第59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它是由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直接对犯罪分子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没收,而不问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
另一类是特别没收,即《刑法》第64条所规定的财产追缴和没收,它是将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物(如违法犯罪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强制性地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