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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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损伤
肝肿大、肝区疼痛等。
造血系统表现
01
02
03
白细胞减少
发热、咽痛、口腔溃疡等 。
血小板减少
出血倾向、皮下瘀点瘀斑 等。
贫血
乏力、头晕、面色苍白等 。
0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诊断方法与步骤
收集病史
详细了解患者的职业史、接触放射 性物质的种类和剂量、暴露时间等 。
进行体格检查
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和与放射性物质 接触部位的详细检查。
遗传因素
某些基因突变可能增加个体对某些 放射性物质的易感性。
预防与控制策略
控制职业暴露
通过合理的工作场所布局、使 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监测辐 射剂量等方法,减少工作人员
接触放射性物质的机会。
健康监护
建立完善的健康监护制度,及 时发现并处理早期职业健康问
题。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放 射性疾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划。
康复治疗
根据康复评估结果,采取物理治 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等多种 方法,促进患者康复。
康复护理
提供心理支持、生活指导、家庭护 理等服务,帮助患者回归社会和家 庭。
预后影响因素与康复效果评估
影响因素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预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时机、治疗 方法等。
康复效果评估
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预后。
202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目 录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概述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流行病学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临床表现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治疗与康复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解读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解读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解读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射损伤技术判断过程,需要规范、合理。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 169-2006)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 156-2013)已施行多年,需要根据新的实践进行修订。

针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特点,从技术上规范诊断全过程,规定统一的途径,提出明确的要求,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

本次修订整合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的内容,便于诊断医生操作。

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诊断程序涵盖了接诊、登记表填写、材料收集、材料审核、补充材料调查和检测、临床和实验室检查、剂量估算、诊断、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诊断程序文件等10个环节要求。

疾病报告提出了报告时间、方式、报告卡格式及填报要求。

另外标准规定了档案管理和保密的要求。

本标准的修订对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水平和放射卫生标准体系建设都具有现实意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WS/T 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

3.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radiation worker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国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2020年版)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

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

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
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该法规,X射线诊断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需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以确保其在工作中不会受到X射线的过量照射。

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该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X 射线机机房的防护设施、医用X射线诊断的防护安全操作等技术要求。

3.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 8-2010):该标准规定了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对儿童、育龄妇女、孕妇的特殊要求。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根据国家卫生部门发布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X射线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与X射线辐射相关的健康问题,如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等,可以被诊断为职业病。

5.放射性物质接触者健康监测标准:对于从事X射线相关工作的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监测其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综上所述,X射线职业病诊断标准涵盖了X射线设备的防护性能、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受检者的防护要求等
多个方面,以确保X射线在医疗和工作中的应用不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损害。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细胞学检查
对患者的细胞进行病理学 检查,观察是否有放射性 损伤或异常表现。
其他检查
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其他病 理学检查,如免疫组织化 学、分子生物学等。
04
疾病分类与鉴别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分类
按照病程分类
分为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慢 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按照病理学分类
分为坏死性放射性损伤、感染性 放射性损伤和非感染性放射性损 伤。
加强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与培训
加强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
对于放射性工作人员来说,健康监护非常重要。应建立完善的健康监护制度,定 期进行医学检查和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加强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培训
应加强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放射性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应急处理措施等。
诊断的目的和重要性
准确诊断职业性放 射性疾病的类型和 程度。
有助于评估患者的 工作能力和劳动能 力,为职业病赔偿 和康复提供支持。
为制定治疗方案和 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
诊断流程简介
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全身症状、 皮肤损伤等。
进行影像学检查,如X线、CT、 MRI等。
详细询问病史和职业史。
进行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尿 常规、生化等。
07
结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重要性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一种严重的职业病,对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 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管理对于保护放射性工 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挑战性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需要结合医学影像学、实验室检查、职业史等多方 面信息,因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同时,由于放射性工作人员的特 殊工作环境,其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也不同于其他职业人群。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 来自式。(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确诊之后,由诊断单位向有 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报告。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九)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
2.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的要求。 A.关于诊断 如一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疾病时, 只填一份报告单。 B.关于受照史 应写明受照原因及简要经过。如系外照射,应 写明射线种类,全身或局部,一次或多次受照, 或慢性小剂量照射。如系内照射,应写明放射性 核素名称,进入体内的途径及量。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要求
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具有放 射医学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与辐射防护专业机构 承担。 2.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A.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医 疗卫生技术人员;

(十)档案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 1.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 2.放射性疾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 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提供的诊断用的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查等结果的报告单; 5.现场调查记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和 方式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 并提供相关资料。 2.诊断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对符合诊断要 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能提供从事职业性放射性 工作的相关资料或经过健康检查未发现与辐射损 伤相关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原则是什么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原则是什么

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原则是什么
1、必须有职业照射或应急照射的受照史。

2、受照剂量数据必须来自其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及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档案。

必要时可参考可靠的剂量重建资料。

其累积受照剂量需接近或达到各放射性疾
病诊断标准中给出的剂量阈值,特别是属于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疾病。

3、必须依据受照剂量(含剂量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既往健康情况;并排除其他因素或疾病,综合分析后方能做出诊断。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必须依据其相应的诊断标准。

职业性放射病的预防措施:
1、加强放射作业环境有害物质因素的检测。

及时维修超剂量暴露的仪器设备。

2、加强放射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如封闭隔离操作、佩戴个人防护用具、个人剂量计。

3、严格控制每人每日普照、介入治疗人数,减少操作者每日暴露放射剂量,避免放射反应。

4、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办事,严格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无岗前查体和培训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有职业禁
忌证的医生应及时调离放射作业,单位应及时妥善安置其工作。

离岗时应及时
进行职业健康查体。

有可疑职业性放射病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以保
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5、加强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者的职业健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从事放射作业的医护人员了解和掌握放射的职业危害,加强自
我保健意识和职业病的法律意识,避免职业病发生。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甲状腺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T 144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202 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disease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电离辐射以内照射和(或)外照射的方式作用于甲状腺,导致甲状腺功能和(或)甲状腺组织器质性改变。

3.2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 occupational chronic radiation thyroiditis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或长期受到射线照射后导致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损伤。

3.3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occupational radiation hypothyroidism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局部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受到大剂量照射或长期受到超剂量限值的照射后所致的甲状腺功能低下。

3.4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cancer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甲状腺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辐射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规定(总则)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规定(总则)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指导和协调各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及处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各种放射性疾病的共性,给出一般应遵循的最主要的诊断和处理的通则。

适用于所有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蓝道尔辐射监测技术公司,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恩海、白光、贾廷珍、周继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General GuidelineGBZ112-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及处理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职业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和接受过量应急照射人员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201 放射性疾病名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疾病Radiation induced diseases电离辐射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总称。

3.2 职业照射Occupational 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 辐射工作人员Radiation worker从事辐射工作的工作人员,也称职业性受照人员或放射工作人员。

3.4 应急照射Emergency exposure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发生事故之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阻止事态扩大或其他应急情况,而有组织地自愿接受的照射。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提供材料
↓十日内
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三十日内
注: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2.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资料有异议
提请调查或仲裁,诊断暂时中止材料齐全
组织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xx年xx月xx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概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标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流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鉴别诊断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治疗与康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录0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概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由于接触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的各种疾病,属于法定职业病范畴。

定义根据致病原因和临床表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可分为躯体性放射性疾病和功能性放射性疾病两大类。

分类定义和分类1发病机制23电离辐射可引起机体组织损伤,主要与辐射剂量、辐射类型和机体因素等有关。

电离辐射对机体的作用急性放射病是指在短时间内大剂量接触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全身性疾病,严重者可危及生命。

急性放射病慢性放射病是由于长期小剂量接触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

慢性放射病临床表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可表现为乏力、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全身症状。

全身症状皮肤损伤呼吸系统损伤消化系统损伤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可引起皮肤损伤,如皮肤炎症、皮肤溃疡等。

吸入放射性粉尘可引起呼吸道损伤,如支气管炎、肺气肿等。

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可引起消化系统损伤,如胃炎、肠炎等。

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标准03综合分析临床资料综合分析患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资料,以明确诊断并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

诊断原则01确定疾病与职业照射的关系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时,应首先确认患者所患疾病与职业照射之间的关系,即判断是否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02了解详细的职业史了解患者的工作史、职业活动和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详细情况,包括暴露时间、方式、强度以及暴露的累积剂量等。

明确的职业照射史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首要条件是患者有明确的职业照射史,即患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过放射性物质。

诊断依据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患者通常有与所接触的放射性物质相关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

例如,长期接触X射线的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白细胞减少、贫血、甲状腺功能减退等症状。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正文:----------------------------------------------------------------------------------------------------------------------------------------------------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4号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代替GBZ106—2016、GBZ219—2009、WS/T475—2015)GBZ118—2020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118—2002、GBZ142—2002)GBZ130—202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130—2013、GBZ165—2012、GBZ176—2006、GBZ177—2006、GBZ/T180—2006、GBZ/T184—2006、GBZ264—2015、部分代替GBZ179—2006)GBZ169—2020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代替GBZ169—2006、GBZ156—2013)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674—202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部分代替GBZ126—2011)三、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WS/T675—2020氡及其子体个人剂量监测方法WS/T676—2020建筑材料氡射气系数的测量方法上述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GBZ106—2016、GBZ219—2009、WS/T475—2015、GBZ118—2002、GBZ142—2002、GBZ130—2013、GBZ165—2012、GBZ176—2006、GBZ177—2006、GBZ/T180—2006、GBZ/T184—2006、GBZ264—2015、GBZ169—2006、GBZ156—2013,GBZ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时废止。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疗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疗

(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旳诊断原则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旳诊断应遵循综合诊断原则: ①必须有职业照射或应急照射旳受照史。 ②受照剂量数据必须来自其佩戴旳个人剂量计及
个人和工作场合剂量监测档案。必要时可参照可 靠旳剂量重建资料。其累积受照剂量需接近或达 到各放射性疾病诊断原则中给出旳剂量阈值,特 别是属于拟定性效应旳放射性疾病。 ③必须根据受照剂量(含剂量率) 、临床体现、实 验室检查成果;参照既往健康状况;并排除其他 因素旳影响,全面分析综合后方能做出诊断。
第9页
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原则现状
A.通用基础原则 B.职业卫生原则(涉及:放射病诊断原则和放
射卫生防护原则) C.辐射防护原则 D.医疗器械安全原则 E.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
第10页
第11页
三、我国放射性疾病诊断原则现状
2、已发布实行旳放射性疾病诊断原则 已发布实行旳35项原则使有关放射性疾病旳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患旳放射 性疾病。
放射性疾病诊断目旳:在于对受照个体与否导致损伤以及 伤情旳严重限度做出对旳旳判断,从而为采用及时而妥善 旳救治和解决提供可靠旳根据。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是一项技术规定很高而政策性 又极强旳专业工作,波及患者旳治疗、待遇保障,共同工 作旳其别人员旳诊断,工作环境旳劳动卫生评价,业主与 工作人员旳关系,以及各级政府旳职业性疾病记录与管理 决策等。
A.具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及医师执 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
B.具有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C.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放射性疾病诊断原
则; D.从事放射性疾病诊断和(或)与其有关旳专业
工作5年以上; E.熟悉放射性工作场合旳危害因素、剂量监测、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2020年版解读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2020年版解读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2020年版解读随着科技发展,核与辐射技术广泛应用,辐射损伤时有发生。

皮肤作为外界损伤作用于人体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往往最先表现放射损伤的种种症状。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职业人群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实际工作使用,此次修订将GBZ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3项标准进行了整合。

一、放射性皮肤疾病的吸收剂量依据国际出版物和有关资料中对于皮肤红斑、暂时性脱发、皮肤破溃、晚期皮肤萎缩等相关症状发生时间和剂量阈值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将分次照射剂量阈值定为:在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一次照射或等效一次照射皮肤剂量≥3Gy。

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Gy或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Gy。

需要说明的是弱贯穿辐射,由于射线能量在皮肤组织浅表即行衰减,更容易对皮肤造成损伤,局部皮肤吸收2Gy就可以引起暂时性脱毛,毛囊丘疹等损伤性改变。

故在本标准中对于弱贯穿辐射造成皮肤放射性损伤的剂量阈值进行了特殊说明。

二、放射性皮肤疾病的临床表现皮肤受照后可能出现数次红斑。

早期短暂性红斑出现在受照数小时内,1-2天减退。

受照大约10d后开始出现二次红斑反应。

受照后3-5周内出现表皮再生不良。

受照后约4-6周再出现的脱皮即为典型的湿性脱皮。

受照约8-10周后,也可能会出现晚期红斑。

三、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早期反应除了充血、水肿以外,在大剂量照射后,会产生急性表皮坏死,其原因为表皮基底层有丝分裂后的细胞直接发生分裂间期死亡。

这种效应与穿透力更强的射线导致的典型湿性脱皮的肉眼外观类似,但是发生更早(约在照射后10d内),持续时间很短。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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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4 诊断程序
4.1 接诊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履行职业病诊断告知义务,告知放射工作人员(简称“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发放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4.2 登记表填写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放并协助就诊者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4.3 材料收集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收集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及表中要求的相关诊断材料。

4.4 材料审核
4.4.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对就诊者提供的诊断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就诊者退回其所提交的就诊材料,告知再次就诊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就诊者发出接诊通知书,并将接诊材料转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4.4.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对转交的诊断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对材料审查不齐全的就诊者,应提出补充材料的清单和/或开展放射性疾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和调查的建议书;对材料齐全的就诊者,应完成诊断。

4.5 补充材料调查和检测
4.5.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提供的补充材料清单,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发函至就诊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和所属地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完成补充材料。

4.5.2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收回的公函和/或现场调查报告,应在完成材料审核整理后将其移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4.6 临床和实验室检查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依据就诊者所患疾病进行相关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4.7 剂量估算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审查、检测和调查后的材料估算就诊者个人受照剂量,估算方法应参照GB/T 16149、GB/T 17982、GBZ 97、GBZ/T 244、GBZ/T 261、GBZ/T 270、GBZ/T 301。

4.8 诊断
4.8.1 依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GBZ 95、GBZ 96、GBZ 97、GBZ 99、GBZ 100、GBZ 101、GBZ 102、GBZ 103、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107、GBZ 108、GBZ 112、GBZ 219),及就诊者的职业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作出诊断。

4.8.2 对病情复杂的就诊者,可组织专家会诊作出诊断:
a)根据诊断需要,可邀请从事放射防护、物理剂量估算、生物剂量估算和其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
会诊讨论;
b)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可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如
实记录。

参加会诊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c)诊断过程如实记载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其表有参加会诊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

4.8.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对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

4.9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
4.9.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

4.9.2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将其交回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诊断医师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修改和/或再讨论,并移交职业病机构再次审核;对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统一编号、加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公章并发出,记录送达方式,保存送达凭证。

4.10 诊断程序文件
4.10.1 诊断程序示例。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格式和要求参见附录A的A.1~A.4。

4.10.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及要求参见附录B。

5 档案管理
5.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

5.2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永久保存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

5.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参见附录A的A.5。

6 保密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成员应对涉及就诊者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诊断讨论内容保密。

7 疾病报告
7.1 报告时间和方式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作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网络直报或文件方式分别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 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的格式和填报说明见附录C。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
A.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见图A.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一、请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就诊者责任。

二、请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三、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对方就诊者核对):
(一)证明健康受到放射损伤的证据材料。

例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

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需要诊断的就诊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就诊者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有无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五官和皮肤等疾病);
2.职业史(包括非放射工作史、放射工作职业史和异常照射史);
3.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射线种类、射线装置名称和型号、放射源名称和活度、出厂时间、工作量、工作场所防护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历年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异常照射情况记录;
5.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的放射工作量;
6.历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和相关疾病医疗记录;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
8.其他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就诊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就诊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就诊者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五、就诊者对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六、就诊者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办;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七、就诊者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就诊者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

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就诊者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九、本单位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xx-xx 咨询电话: xx 传真号码:xx
联系地址:xx;邮政编码:xx。

图A.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A.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见图A.2。

图A.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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