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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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案例1:买卖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甲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并约定甲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生效后不久,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大幅度下跌,甲认为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本案中,甲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由于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果真存在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且合同的履行将给甲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本案中,甲成功地行使了买卖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实现了自身权益的保护。

案例2: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将一栋房屋租给乙,并约定乙每月支付租金。合同生效后不久,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突发变化,房屋价格大幅下跌,导致乙认为租金过高,无法承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案中,乙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认为由于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合同的履

行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突发变化,乙的主张成立。合同

的履行将给乙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该情况是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本案中,乙成功地行使了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保护了自己的合法

权益。

案例3:劳动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在公司工作3年后享受一定的离

职补偿。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经营状况突然恶化,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合

同约定的离职补偿标准支付给乙。乙认为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

经济损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

本案中,乙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认为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是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

付离职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对乙的个人利益产生了严重影响,乙的主张成立。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离职补偿,已经违反了合

同约定。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

本案中,乙行使了劳动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为自

己争取了合法权益。

总结: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它允许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出合理的抗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要求支付补偿。然而,在行使抗辩权时,当事人要注意充分举证,证明存在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并确保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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