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登记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14]17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6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德政办发〔201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要求,按照方便登记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德州市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的送达地,确。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呼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3日目录第一章收文办理第二章发文办理第三章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第四章公文格式第五章公文管理第六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七章附则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程序,切实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称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下称简称《格式》)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呼政发〔2019〕6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收文办理一、总则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符合《条例》《格式》要求,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党政机关公文,没有发文标识的非公文材料不在此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收文办理工作由文电科负责;有明确拟办意见的收文一经转出后,具体承办科室对来文需要落实的事项负责。
二、办理及时限主送或抄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各级来文来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办理。
对来文来电实行台账化管理、清单式管控。
(一)签收。
文电科收到通过办公系统发来的文件,当日工作时间签收,普件两日内运转,急件立即运转。
通过邮寄渠道传递的资料,收件人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由文电科拆封;收件人为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领导的,由领导本人拆封;收件人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室的,由对应科室拆封。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邢政办字[2017]76号【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0【实施日期】2017.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1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0日邢台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6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入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改革要求。
自发文之日起,在我市已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申领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等“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再将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汽车供应商备案、汽车经销商备案、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道路运输普通货运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船舶代理和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等十项涉企证照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全市实行“二十五证合一”,被整合的证照不需重复申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七月三十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使重要公文和紧急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重要公文(以下简称重要件)和紧急公文(以下按紧急程度分别简称特急件、急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要件是指上级机关(即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同)、市机关(即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中级法院、检察院以及驻玉部队师级单位等,下同)、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来文中标注“特急”、“急件”字样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属于各类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请示件。
重要件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和普通重要件。
第三条特急件是指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重要件。
急件是指必须在3日内办结的重要件。
第四条重要件的登记、分转和签收。
重要件的登记和分转工作由一科负责。
一科收到重要件后,应在1小时内登记和分转相关科室,并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加盖“重要件收转专用章”,标明收到公文和承办科室签收公文的具体时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杭政办〔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杭政办〔201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程序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落实各级责任,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保证公文安全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17〕19号)等精神,结合办公厅实际,制定如下程序。
一、公文办理(一)收文办理。
1.签收登记。
办公厅秘书一处对报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同)的公文,以及市领导有批示的请示类公文,统一进行签收登记。
收文人员应在上、下午各签收1次公文。
紧急公文随到随收随分,其中需发文的请示,紧急事项报送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并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
对通过邮政以外的其他快递企业寄递的公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不予接收。
2.收文初审。
各地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应遵守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非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业务资源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报送;涉密公文、无法进行电子报送的特殊公文及附件,一式2份纸质上报。
实行公文报送审核、收文审核制度。
市政府办公厅对不符合无纸化报送要求的公文,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报送联系单》予以退文,退文情况进行月度通报。
对严重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的公文,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审核联系单》予以退文,退文情况进行季度通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流转及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流转及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吉府办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流转及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吉府办发〔2014〕31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流转及运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2日吉安市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流转及运行规则(试行)政府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
我市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正式运行后,绝大多数公文处理实现了网络化、无纸化和信息化,基本形成了以电子公文为主、纸质公文为辅的办文格局。
电子公文处理及运行规则市政府办公室已另行制定。
现就进一步规范纸质公文办文程序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根据《吉安市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吉安市政府办公室内部OA办公系统电子公文流转及运行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纸质公文处理仅限于以下几类:①已标明密级件的;②政府抄告单;③协调会议纪要;④征求修改意见的;⑤信访及批示件;⑥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⑦突发应急信息;⑧附件带有书籍、图纸的;⑨要求解决经费、机构、人员编制、人事问题的;⑩其他较为敏感的不宜公开的文件。
篇幅超过16页码或附件带有较大表格的发文,以及工作方案等需多次修改的公文,可走纸质流转呈签,领导签发后由OA办公系统发文。
第二条各综合科室和专业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本科室纸质公文管理登记跟踪制度和台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做到公文随时可查找、可追踪,密切掌握公文去向。
第三条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件,按人大、政协相关程序和规范办理;对征求修改意见的公文,由拟文单位直接发函征求意见;对要求解决经费、机构、人员编制、人事问题的由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去函,再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用纸质文件报市政府研究。
【行政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程(WORD10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程为实现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收文登记。
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秘书科统一签收、拆封(保留信封)。
收件人拆封时应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件数和密封等情况;发现来文属误寄或有缺损,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处理。
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秘书科应侧重对公文的体例、格式、行文规则等进行严格审核。
明显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办文人员应及时提出退文意见并经秘书科负责人审核后退文,涉及重要事项的公文不规范,应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后退文。
各有关科室接收公文后,应侧重对公文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明显不符合规范的公文,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退文,涉及重要事项的应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后退文。
退文应填写退文单(见附件1)并登记。
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须经秘书科统一登记编号(下班后和节假日报送的紧急公文除外)。
抄送件一般不登记,需送领导阅知的应登记。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或特别紧急的公文外,未经秘书科登记编号、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公文,一般不受理,应将其退回或转秘书科登记编号、按程序办理。
公文登记采用簿式流水登记法,登记簿设收文日期、来文单位、公文标题、办文编号、密级、办理情况等栏目;公文登记必须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标题的公文应根据来文内容摘要标出。
市政府领导在各种公文、材料上或针对有关问题作出的指导性、倾向性批示,需要办公室办理落实的,由秘书科编号、登记,按办件办理。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报送市政府、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的紧急公文(含“秘密”、“机密”文件和明电)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签收、登记、转办。
二、公文分办。
公文登记后,应立即按如下原则分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三密”文件资料、密码电报由秘书科保密室送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阅批,领导批示办理的密件按其内容归口转有关科室办理。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13]18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三政办〔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7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制定本细则。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形式第二条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规定或办法,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三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的批复,通知事项等,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三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代字为“三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市政府任免干部,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三政任”)的形式印发。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东政办〔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工作需要,对办文、办会制度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7日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为认真做好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维护和保证涉密公文的安全,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处理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裁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公文种类市政府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三、公文受理范围市政府受理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市委、兄弟市州政府和本市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发送给市政府的公文。
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受理。
四、公文受理渠道市政府受理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接收。
接收来自公文传输系统的国务院、省政府、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全部按协同办公自动化程序办理。
接收其他部门纸制公文由秘书一科进行电子扫描后按协同办公自动化程序办理。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和简报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和简报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定市委办明电[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和简报报送工作的通知(定市委办明电〔2012〕124号)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定各单位:今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8月9日至1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举办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简报培训会议;10月27日至28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举办了全市党政机关办公室工作培训会议,为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简报报送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1.市委、市政府原则上只接收各县区、各部门、有隶属关系的群众团体及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报送的公文,非常设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属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
确因工作需要而上报文件的,必须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行文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原文转报;如遇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或报告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2.报送市委、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必须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公文报送必须坚持一个口子进的原则,一律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进行登记,由文秘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1]20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1]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公文眉首为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事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
室名义制发公文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2.25
•【字号】佳政办综〔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事宜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公文制发程序,提高发文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程序进行调整。
自2019年3月1日起,凡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提请发文部门履行拟发文稿(代拟稿)的会签、紧急程度或密级确定、规范性审查、政务公开审核等发文程序(填报发文送审单),并报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到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制发。
会议等公务活动需要发通知类公文的,如无紧急等特殊情况要求,一律以便函
形式发文。
附件:拟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文送审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附件
拟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文送审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65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程序,切实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下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下称《格式》)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府发〔2013〕4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收文办理一、总则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符合《条例》《格式》要求,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党政机关公文,白头材料等非公文材料不在此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收文办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下称文电科)综合管理、其他科室配合,文电科对收文办理工作负责,具体承办科室对来文所述事项的落实工作负责。
二、公文受理主送或抄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各级来文来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受理。
其他科室及个人,不得受理公文。
(一)报送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符合下列要求:1.公文格式符合《条例》《格式》规定,所附资料齐全;2.请示类公文有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或聘请的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须从内容和报送程序两方面说明有无依据、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并得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张政办函[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张政办函〔2008〕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一)办事依据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张政发〔2006〕1号)。
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2007〕117号)。
5.《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办理工作和提高市政府会议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办函〔2005〕192号)。
6.《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
(二)办事职责由秘书一科负责审核、传批、印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
(三)办事条件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四)办事程序1.由秘书一科统一签收、登记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代拟文稿及其电子文本。
代拟文稿应附上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会签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能时],并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上报,其中规范性文件文稿须有市政府法制办签署的审核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文拟制第三章公文办理第四章公文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章公文拟制第四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拟稿工作实行“谁主办,谁拟稿,谁负责”原则。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部门代拟外一律由承办科室起草。
非涉密文件送签须统一通过贵州省公文处理和事务办理系统办理,并在“遵义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中按要求填写拟稿单位、拟稿人、核稿人、是否信息公开、主送和抄送机关、使用文种、印制份数、缓急程度等内容。
第六条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对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不再重复发文;文件内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原则上不予发文;能用非正式公文解决问题的,不以文件形式发文。
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
×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
发第〔1〕号(日期2010年9月15日)缓急 密日
会签
主送:高新区政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抄送:省政府
拟稿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拟稿:李××、王××
核稿:张××
印刷:×××
校对:××
份数:××
附件:
主题词:土地管理土地资源决定
标题:×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每宗闲置土地进行具体分析,对闲置土地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置方案,寻求最佳的处置途径,做到精心操作、规范操作。
(三)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每宗闲置土地的处置,由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办公室提出处置方案,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具体实施。在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的决议。由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情况复杂,在操作过程中,如遇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必须按办公室提出建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办理。同时,要公布处置结果,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在《×× 晚报》上予以公布。
(三)加强已收回闲置土地的利用管理。已收回的闲置土地应优先保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用地,除划拨用地外,其他一律实行招拍挂处置。鼓励单位尽量使用闲置地、空闲地、废弃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一)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坚持依法认定和处置、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公平、公正、公开处置好闲置土地。1.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开发的出让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2.对闲置满两年以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3.不宜收费与收回的土地,依法下达《延期开发通知书》督促开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的要求,现就全市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统称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分类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登记“同城通办”工作实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登记“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8]87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08【实施日期】201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登记“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十堰市企业登记“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8日十堰市企业登记“同城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市场主体准入效率,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同城通办”工作,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营造宽松、便利、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工作部署,本着“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以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为目标,打破属地管辖登记的传统模式,以“同城通办”登记注册的新模式,实现城区内的市场主体就近办理登记注册,推动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体系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营造方便、快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实施内容及范围(一)实施内容“同城通办”是指市场主体不受住所(经营场所)限制,自主就近选择十堰市民服务中心和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的企业登记窗口办理相关市场准入事项的服务模式。
(二)实施范围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内办理的下列登记(备案)事项:1.内资有限公司(不含集团及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受理、设立登记受理、变更(备案)登记受理(不包括。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08]125号【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9【实施日期】2008.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08]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湘政法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不论文种,不论标题,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都是规范性文件。
(一)清理范围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1.凡文件内容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价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
2.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所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1项清理原则所列情形的,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另行制定,原机构不得再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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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呼安办发[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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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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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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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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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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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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