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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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用人单位每月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拨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

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集团市场化用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维护企业与市场化用工人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场化用工人员指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正式职工(以下简称合同工),以及由劳务派遣单位派往集团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集团因工作需要发生临时用工时,全部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市场化用工使用原则第四条集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市场化用工。

第五条市场化用工的使用必须坚持计划使用、按需设岗的原则,有效调控市场化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合理控制人员成本,统一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用工效益。

第三章市场化用工人员的条件第六条聘用市场化用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2.有较强的法律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技能知识,以及相应的工作、劳动能力。

4.从事电工、电焊工、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5.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严禁使用:1.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或在校学生。

2.刑事案件嫌疑人、被依法判处缓刑、保外就医、假释服刑人员以及劳动教养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

3.身体有明显缺陷和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

4.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人员。

第四章市场化用工人员的管理第八条市场化用工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和集团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集团有权对合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以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第九条集团市场化用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试用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集团有权予以辞退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L患慢性病、传染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洛政〔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工资福利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2日洛阳市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信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河南省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工程总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财政全额投资工程、涉军工程等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

用人单位须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用工花名册和考勤管理台帐等资料。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设立清欠工作机构农民工工资监管账户,依托银行信息系统对各项目及企业的工资专户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全面监控。

第四条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设立劳资专管员,由劳资专管员负责将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管网络。

各项目劳资专管员受属地清欠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聘用人员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1.doc

聘用人员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1.doc

聘用人员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1 员工薪酬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稿)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聘用员工的薪酬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聘用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聘用员工是指按公司《用工招聘办法》,经公司招聘,初审、笔试、面试、体检合格,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试用到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办公例会上提出申请,由公司办公会确定具体的考评时间,聘用员工合格者将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上岗的部门和岗位。

第四条由公司相关部门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首次签订聘用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可续签者,第二次签订期一般定为三年或五年,由公司负责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和投保“五险一金”。

第五条公司聘用员工岗级及薪酬标准,详见附表15.1岗级设置5.1.1领导岗位名称:经理助理、总工程师5.1.2 业务部门岗位名称:策划部策划部主任、策划主管、策划专责岗位名称:咨询部咨询部主任、咨询主管、咨询专责岗位名称:督察部督察部主任、督察主管、综合专责、纠察专责、纠察员5.1.3 管理部门岗位名称:综合部综合部主任、综合主管、经营主管、车辆专责、驾驶员岗位名称:财务部财务部主任、财务主管、出纳5.1.4公司各岗位、岗级调整,将根据上级公司统一安排或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办公会另行决定。

5.2试用期及其工资标准5.2.1 实习试用期一般是二个月,从面试和体检合格后计算,经公司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试用期各岗位薪酬标准详见附表1。

5.3 正式聘用后的工资各岗位月工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绩效奖金5.3.1 基本工资:500元/人〃月5.3.2工龄工资: 6元/年,逐年递增。

5.3.3 奖金:分为月奖和绩效奖(半年奖和年终奖)。

――月奖标准,详见附表2:各岗级月奖一览表。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1.01.10•【文号】气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1〕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外用工人员是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从编外用工人员中引进优秀人才,鼓励编外用工人员为气象事业努力工作创造业绩,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将在气象部门业务、科研等岗位上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中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人员,有计划地录用为国家气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从社会招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

第四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编外用工人员。

第五条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录用方案核准和录用人员审批等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录用编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管理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第1条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附件2)。

《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一份。

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127]号)

北京市劳动局文件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九月七日京政发[1986]127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参加首都建设, 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区的下列国营企业:(一)建筑施工、房屋维修、市政工程、建材生产企业;(二)依靠人力从事装卸、搬运的运输、仓储企业;(三)其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

第三条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均纳入本市劳动计划。

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每年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报送本系统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建筑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报送)。

市劳动局提出全市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划, 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局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 由市劳动局责令限期清退, 并通知其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章招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招收条件是:政治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十八至三十五周岁, 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户口和粮食关系一律不转。

第六条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年度计划内按季编制招收计划(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编制), 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持批准文件到市劳动局指定或同意的地区招收。

建筑企业须先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再向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书附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单。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最短为一年以上最长可订至满退休年龄时止(轮换工除外)。

企业新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均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沪劳就发[95]第19号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沪劳就发[95]第19号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3月13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沪劳就发(95)第1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工、退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情况,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收劳动者。

招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退工应“合法及时,手续完备”。

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按《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的报名费、资料费和押金等费用。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收费应在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范围之内。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本市用人单位登报招聘不需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通过本市职业介绍所、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

招聘广告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二)工种岗位要求,但不得有年龄、性别歧视的内容;(三)用工形式和劳动报酬;(四)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招聘广告制作和发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市职业介绍所,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时,必须验证用人单位的下列材料:(一)单位行政介绍信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招聘广告文书。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节约行政成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是指上述单位采用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方式使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抵编不进编人员)。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工作需要、编制管理相结合,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可以通过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也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后勤、辅助性岗位和极少数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制度。

编外用工总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审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含岗位、人数),市编委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职能、任务、核定编制和在职在岗职工等情况,在编外用工总量内予以审核批准,明确使用条件,并随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批准的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新聘用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技能。

属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新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般工勤岗位可实行劳务派遣;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编外用工经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即事实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即事实上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权限归属(一)劳务工使用部门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劳务工需求计划的申报.在定岗定编范围内,由于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向综合管理部书面申请劳务用工需求计划。

申请应明确需求岗位名称、数量及要求。

2.负责劳务工的管理和考核.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相关规定、规范要求对所使用的劳务工进行管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考试及考核,对需进行岗位调整和不适应工作发展要求的人员,及时上报综合管理部。

3.负责劳务工工作鉴定。

试用期满,根据其工作表现、任职能力进行书面鉴定,报综合管理部.4.负责严格执行上岗考试制度。

劳务工上岗,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考试,考试结果、岗位情况书面报综合管理部。

(二) 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务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劳务用工申请的审核,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根据部门需求面向劳务派遣组织,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3.负责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约定以下内容:①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②劳务派遣期限.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④违反协议的责任.4.负责与劳务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

5.负责根据使用部门报告,确定劳务工的留用或退回;确定劳务工的相应劳动报酬,并支付给劳务派遣组织。

6.负责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统计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搞好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人员牵头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劳动工资、就业(职业介绍)、养老保险、监察、仲裁、行政审批、统计信息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和要求,统一编制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制定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及时采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存量信息,并录入到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经市劳动用工行政部门备案核准的市属国有企业员工,不包括临时招用、劳务派遣等人员。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人力社保局分管负责人为副召集人,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核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员工总额管理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应从严从紧管理。

第六条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基本依据,参照省内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岗位员工总额。

第七条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用工总数,核定岗位员工总额。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需增加岗位员工总额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三)其他确需增加岗位员工的情况。

第九条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调减岗位员工总额。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应填写《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调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要求调整员工总额的书面报告;(二)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或者企业资本、资产规模大幅增加情况;(三)企业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年初以来效益利润情况;(四)外地同类企业岗位员工规模、效益利润等情况;(五)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主要理由和岗位分布情况;(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局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管理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编外人员范围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非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通过人才代理、从外单位借用、退休返聘等方式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编外用工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优先配置的原则。

后勤保障类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逐步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同时,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

2、坚持岗位需要、以岗定人的原则。

编外用工原则上应是为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短期专项工作需要。

根据实际需求,实行总量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空编数的60%。

3、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

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按规定的范围、数量、岗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编外用工申报条件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编外用工:单位承担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内部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因岗位的技术性质和要求,无法在在编人员中调剂满足该岗位的专业使用要求的;因事业发展,暂时难以增加人员编制,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特殊岗位确需编外用工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涉及执法、涉密、财会等岗位的;可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解决的。

3、退休人员一般不得返聘。

确需返聘的,仅限于专业技术岗位,且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编外用工报批程序1、单位向局组织人事处提交编外用工计划,说明申报理由、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经费来源、工资待遇、岗位资格要求等情况。

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编外用工计划经批准后,单位制定招聘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资格条件、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局组织人事处同意后具体实施。

3、单位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或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公开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及时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冀劳社[2008]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零星用工及机械管理办法

零星用工及机械管理办法

谢边跨线桥上跨广茂铁路立交工程项目部零星用工及机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版)为了有效杜绝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计时工管理混乱、工人消极怠工、多报虚报、机械使用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规范项目部现场零星用工及机械台班的签证流程,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一、零星用工实施、签认程序施工现场确有零星项目需要用工时,由施工员向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申请并说明用工原因、用工部位、工作内容、工作量等,项目经理最终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人员施工。

过程作业时由施工员及技术对施工质量、成本进行控制,工作完成后由施工员按照实际出勤人数统计,填写《项目部零星用工确认单》,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复核确认,项目经理最后审批确认。

零星用工原则上均从桥梁作业队安排,按合同约定计时工单价进行结算。

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人员时,必须事前经项目经理批准同意。

其他零星用工审批比照上述流程办理。

二、机械使用实施、签认程序需租(调)用非项目部长租机械(即做台班机械)时,拟使用机械部门应根据工作事项急缓程度及现场实际情况,在考虑机械效能、型号及起重荷载等因素的基础上,尽可能集中机械使用时段以提高利用率、降低台班数,并至少提前一天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在复核并提供拟租机械台班报价后完成后续审批,必须经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后方可租(调)用。

机械到场后,使用机械部门人员应及时安排作业并做好工作记录,做到合理安排,尽可能提高机械工作效率,并在计划时间内完工。

工作完成后,由使用机械部门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如实填写《项目部施工机械台班确认单》,机械操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交给综合办公室主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交给机械主(机械所有人)。

三、结算依据及原则项目部零星用工确认单、项目部施工机械台班确认单必须在工作完成当日办理完成。

以上确认单一式三份,一份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一份交施工队/机械主,一份综合办公室存档。

结算时由施工单位提供原始凭据,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对后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8月1日起开始施行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8-08-12 10:09 阅读次数: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近日,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该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从8月1日起30日内,现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职工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材料。

该办法要求,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该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依照该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该办法所称的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市、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到被委托的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办法把用工备案的内容分为五种情况: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要求、职业工种、参加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情况。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
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8]97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发[2008]97号2008年8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职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的行为,保障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外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性任务或完成单位后勤辅助性工作,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外使用人员的行为。

编外职工是指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非编制计划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编制外用工行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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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为维持公司用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招聘、录用、考核和解聘的管理。

2.2 本办法的末尽事宜,将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2.3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3 职责
人力资源部部负责公司的用工管理。

4 员工聘用程序
4.1公司各单位根据年初制定的《年度岗位设置一览表/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可自行招聘(工厂、样品中心以及店铺),也可委托人力资源部部统一招聘。

委托招聘时,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用工理由、数量、条件及用工时间等)报人力资源部。

4.2各单位招聘员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笔试和面试、体检后择优录用,用人单位需将已聘员工应提供的各种文件收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何单位不允许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4.2.1员工登记表;
4.2.2最终院校毕业证书;
4.2.3技术等级资格证明书;
4.2.4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4.2.5人事关系、五险、住房公积金等转接手续;
4.2.6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手续。

上述文件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本人应在10天以内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

5 劳动合同的签订
5.1劳动合同的签订
5.1.1公司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录用的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5.1.2公司统一使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5.1.3 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准。

5.1.4 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5.2.1公司录用的员工
a、中层及其以上领导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5年。

b、管理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3年。

c、技术工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3年。

d、其他工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2年。

e、对需要考察能力的员工可暂时签1年劳动合同。

一年之后根据考察结果对应上述条款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6 员工试用期的考核
6.1对新录用的合同用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为二~六个月(公司招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限为一年)。

6.2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试用员工进行业务指导,并及时了解试用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工作必须用品的配备状况等。

及时解决试用员工面临的影响工作的客观困难。

6.3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对新录用职工的劳动技能、工作业绩、综合素质以及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若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要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部,核实后将解除其试用期。

6.4对试用合格者,用人单位要给予书面评价意见,提出正式录用建议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核批准后,录用时间从签定劳动合同之日算起。

7 员工的退休管理
9.1员工的退休年龄、待遇等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a、正常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b、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c、经社会保险部门医疗鉴定合格,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可以办理病退;达不到病退的可以办理退职。

9.2 人力资源部部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将退休的员工准备办理退休需要的相关资料。

接到通知的员工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准备好报人力资源部。

9.3 退休返聘管理
a、企业提出返聘需求或本企业退休人员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返聘协议。

b、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c、退休返聘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各级行政管理职务,具体的工作岗位以及薪酬等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本人协商一致后执行;返聘人员不能在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d、退休返聘人员公司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

e、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公司其他合同工的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赔)偿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9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职工符合下列各项中任意一项,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无法经营时不受此限制。

9.1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9.2职工因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9.3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分娩期间、哺乳期的;
9.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0 违反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
10.1公司或职工无论哪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0.2从事涉秘工作或业务人员,要同公司签订保密责任协议。

11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签和变更
11.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不再续签合同的员工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11.2人力资源部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名单,使用人单位有时间考虑是否与这些员工续签合同,并保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关员工。

需要续签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

不再续签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给员工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11.3 关于员工录用、解聘、终止及续签合同等事宜均需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11.4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实施。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及管理方式同原合同文本。

12 调换工作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工的能力、经验、健康等情况,与职工协商调换其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职工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拒绝。

13 退职、解聘时相关问题的处理
13.1享受过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考察学习等待遇的员工,离职或不续签合同时执行《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14 附则
14.1本办法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改,随时予以修改、补充。

14.2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14.3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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