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煤机过轨吊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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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技术规范
附件2:供货范围
附件3: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附件5: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7:技术服务与联络
附件8 分包与外购部件
附件9 大件部件情况
附件1 技术规范
1.0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XXXX电厂工程的磨煤机过轨吊,本次招标范围为二台机组所配备的二台磨煤机过轨吊。

它包括电梯本体及其驱动装置、调节装置、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投标方如对本招标文件有偏差(无论多少或微小)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招标文件的附件11“差异表”中。

否则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完全接受和同意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在签订技术协议后,因标书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招标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要求。

具体项目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5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6 投标方应承诺主动及时地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

1.7 分包、外购的部件或设备应提出三个以上的名牌厂家备选,要求投标方提供分包商的原厂报价及投标方的报价。

2.0 设计条件与环境条件(所有技术数据以设计院提供的最终数据为准)
2.1 锅炉:超临界变压直流炉、全悬吊结构П型燃煤锅炉,锅炉紧身封闭布置。

2.2 海拔高度(黄海高程):~665m
2.3 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0.05g
2.4 气象条件
当地大气压力 942 hPa
平均气温: -1 ℃
极端最高气温: 39.5 ℃
极端最低气温:-43.6 ℃
最热月平均气温: 19.7 ℃
最冷月平均气温: 26.2 ℃
平均相对湿度: 68 %
最小相对湿度: 2 %
年降水量: 367.3 mm
一日最大降水量: 85.5 mm
年平均蒸发量: 1198.9 mm
平均风速: 3.1 m/s
最大积雪深度: 30 cm
最大冻土深度: 242 cm
平均雷暴日数: 24.8 d
平均大风日数: 24 d
平均雾日数: 6.7 d
全年主导风向为: S
根据风压等值图换算离地10m高10min平均五十年一遇设计风速32.2m/s
室内环境温度最低 0 ℃,最高 40 ℃。

2.5设备安装使用条件
2.5.1 安装位置:煤仓框架内,轨底标高1
3.43m,磨煤机过轨起重机轨道采用工字钢I40c。

2.5.2 磨煤机台数: 7台(每台炉)
2.6 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投标方提供的施工图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标识必须有KKS编码,具体标识要求由设计方在合同签订后提供。

3.0 技术规范
3.1 设备名称:磨煤机过轨起重机
3.2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3.2.1 工作制度:中级(轻级)
3.2.2 工作电源:三相三线380V 50HZ
3.2.3 每台锅炉磨煤机的全部起重机及电动葫芦的总功率为: KW。

3.2.4 电动葫芦小车.,
1)起重量: 10吨
2)起升高度(吊钩起升高度要求): 11m (从地面零米算起)
3)提升速度:
4)行走速度:
5)操作方式:既可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手动操作,也可遥控操作
6)布置要求及台数:左、右侧布置,每台炉两台。

3.2.5 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起重机
7)起重量(同电动葫芦): 10吨
8)跨距: 4000mm
9)起升高度(同电动葫芦): 11mm
10)行车行走速度:
11)行车行走距离(轨道长度):~80m
12)操作方式(同电动葫芦):既可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手动操作,也可遥控操作
13)台数:左、右侧布置,每台炉两台
3.2.6 磨煤机侧电动单梁悬挂过轨起重机
14)起重量(同电动葫芦): 10吨
15)跨距: 4350mm
16)起升速度(同电动葫芦):
17)行车行走速度:
18)行车行走距离:在磨煤机左侧或右侧均10m。

19)操作方式:在磨煤机左、右侧采用操作板在地面手动操作,也可遥控操作
20)台数:要求在两磨之间运行,每台炉共8台。

4 技术要求
4.1 设备性能基本要求
4.1.1 电动葫芦吊钩中心至起重机轨底距离不大于1900mm。

4.1.2 电动与磨煤机侧行车的悬臂总长度为600mm,相应的另一端为200mm。

4.1.3 单独使用电动行车时,要求吊钩在对轨端的极限尺寸(距单梁起重机对轨端轨道中心线)为 mm。

4.1.4 单独或组合使用电动及磨煤机侧行车起重机时,当电动葫芦小车行驶到起重机两端的极限位置时,电动葫芦小车的本体设备外形尺寸,不得超过起重机两端的极限尺寸。

4.1.5电动及磨煤机侧行车,其左侧或右侧可各自单独对轨锁定,亦可同时对轨锁定,电动与磨煤机侧行车为自动对轨锁定后,电动葫芦小车才可以从电动行车行驶到磨煤机侧行车,或从磨煤机行车行驶到电动行车。

4.1.6两台电动葫芦小车不论在电动行车上工作或是在磨煤机行车上工作,可各自单独操作,亦可联动操作(既要求两台电动葫芦小车同步起吊,同步升降、同步行驶)。

4.1.7 当起吊磨煤机的分离器时,磨煤机左右侧的两台行车同时起吊分离器,两台左、右对称的电动行车需与磨煤机侧行车自动对轨锁定,才可移动两台电动葫芦小车,小车同步起吊分离器和移动到电动行车上,然后两台电动行车才可纵向同步搬运分离器。

4.1.8 两套过轨装置要保证承受两台电动葫芦同时行驶到对轨处可吊起2*12.5T的起重量。

4.1.9 左右侧可各自单独使用,亦要求左右侧组合使用。

4.1.10 电动葫芦采用低矮型环链葫芦。

4.2 电气及保护
4.2.1 灯光指示,电动行车和磨煤机侧行车在连接锁定过程中在操作上应有灯光指示。

4.2.1.1 红灯:表示连接驱动机构已经供电。

4.2.1.2 绿灯:表示连接锁定已经完毕,电动葫芦小车可以在磨煤机侧行车和电动行车间行走。

4.3 连接锁定过程中电气联动及保护设施应进行如下确认:
4.3.1 在确认电动行车与磨煤机侧行车轨道梁对中无误后,方能启动连接驱动装置。

4.3.2 连接锁定后(绿灯亮)要确认过轨装置的止动挡铁跳起,否则电动葫芦小车拒动行驶。

4.4电动葫芦小车工作中,电气联动及保护设施应进行如下“确认”:
4.4.1 电动行车与磨煤机侧行车在实行连接锁定过程中(红灯亮)电动葫芦拒动。

4.4.2 电动葫芦在磨煤机侧行车上进行工作时,当电动行车、磨煤机侧行车断开时,要确认磨煤机侧行车的止动挡铁复位后,电动葫芦方能在磨煤机侧行车上行走。

4.4.3 电动葫芦在磨煤机侧行车上进行工作时,即使电动行车,磨煤机侧行车断开,电动行车也不能行走。

电动行车行走时应确认电动与磨煤机侧行车断开,同时确认电动葫芦均在电动行车之上。

4.4.4 电动机防护等级为IP54,绝缘等级F级。

4.5整套起吊装置的电气设备尽可能采用国内按引进技术制造的产品。

5 质量保证及试验
本起重机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车标准,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不得低于部颁标准和国家标准。

5.2 设备性能保证
5.2.1 需方参加供方产品的整体试车和主要工序的质量检验,但并不影响供方对产品质量应负有的责任。

5.2.2 起重机金属结构部分的使用年限保证30年以上。

5.2.3 起重机轴承工作寿命〉15000小时(指有效使用累计时间)。

5.2.4 起重机各润滑油及部件在保证期内不漏油,无明显渗油。

5.2.5过轨装置机械部分应与电动悬挂过轨起重机使用寿命期一样,在使用寿命期内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由供方无偿给予更换,过轨装置的电气部分寿命为四年
5.2.6对于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必须列出详细的偏差。

6包装运输
6.1 设备的清洁:出厂前,应清除内部的一切杂物,及内外表面的氧化皮、锈、油、粉笔、油漆标记等物质。

6.2 表面处理和涂层:投标方应选择最好的涂层涂敷方式,以防止设备在运输、储存和运行时被腐蚀。

6.3 设备运输和贮存措施
6.3.1 设备包装前应排出内部积水,并充分干燥。

所有外露部件应有保护装置,防止在运输和贮存期间损坏和锈蚀,以及外部杂物进入。

6.3.2 对连接件及连接端部应分别采取保护措施,如妥善堵盖,做到产品运至现场后能顺利安装。

6.3.3 产品包装应固定、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变形。

附件2 供货范围
1. 一般要求
投标方的任务是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招标方所需数量的设备和备品备件,并保证符合本标书的条文和招标方书面提出的特殊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为XXXX 项目(2X600MW)机组所配备的磨煤机过轨起重机及其辅属设备。

2 供货范围(按一台600MW机组计)(但不限于)
2.1 电动葫芦小车及控制装置(包括电缆吊架) 2套
2.2 电动行车(10吨)及控制装置(包括电缆吊架) 2套
2.3 磨煤机侧行车(10吨)及控制装置 7套
2.4 与以上设备配套的电气及其控制部分的全部设备 1套
2.5 电动大车电源部分设备及电缆支架等(以集电器为界,集电器由投标方配供,滑线由需方提供) 1套
2.6 过轨装置 2套
2.7 专用工具(一台机组所需,投标方列出清单 )
2.8 随机备品备件(一台机组所需,投标方列出清单)
附件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1. 一般要求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图纸应能满足电厂总体设计、设备安装、现场调试运行和维护的需要。

如果不能满足,招标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投标方应无偿提供所需要的补充技术资料。

2. 技术文件
2.1 投标时投标方应提供的文件
磨煤机过轨起重机有关技术参数
磨煤机过轨起重机总装图。

2.2技术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应提供2.1项所列最终正式文件。

2.3 设备出厂时应提供下列资料(每台机组十套)
2.3.1 质保书和合格证
2.3.2 材料理化性能报告
2.3.3 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2.3.4 无损授伤检验报告
说明:
1)最终图纸应注明定货合同号并有明显的最终版标记。

2)投标方应提供适用于本工程实际情况的,为本工程专用的技术资料,所有资料上应标明“XXXX电厂工程专用”字样
3)在后一版图纸上所有与前一版图纸不同之处应作出明显的标记。

4)提供最终版文件10份,其中设计院2份,业主8份。

同时提供给设计单位和业主电子版文件各一份。

5)投标方提交给招标方的每一批资料都应附有图纸清单,每张资料都应注明版次,当提交新版资料时应注明修改处并说明修改原因。

6)工程设计配合和资料交换的语言为中文。

7)同时提供给设计单位和业主电子光盘版文件各一份(电子文件的图纸为AutoCADR2004格式,文本文件为WORD2003格式)。

XXXX电厂工程辅机规范(磨煤机过轨吊)附件5
附件5 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
1 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和外购设备)进行监造和检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1.2 投标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招标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和检验标准。

这些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2 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方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和出厂试验。

2.3 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

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2.4 工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设备总价中。

3 设备监造
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

投标方将复印件交招标方监造代表1份。

R点:投标方只需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招标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

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招标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

如果更改后,招标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监造内容
招标方要求的设备监造项目及内容如下表:
投标方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填写上表的监造方式(在相应方式下打V),最终由招标方确定。

3.4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3.4.1 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4.2 投标方应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3.4.3 投标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3.4.4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

3.4.5 投标方应在见证后将有关检查、试验记录和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4 性能验收试验
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附件1的要求。

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方现场。

4.3 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在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后6个月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4.4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投标方提供,招标方配合。

投标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4.5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详见第三卷附件1中3.5条款内容。

4.6 1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详见第三卷附件1中4条款内容。

4.7 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讨
论后确定。

具体试验由招、投标双方认可的测试部门完成。

4.8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招、投标双方均应承认。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商。

4.9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附件7 技术服务与联络
1 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
1.1为使投标方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标方要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

在投标阶段投标人须按下表提供现场服务计划表,由招标人确认。

如果此现场服务人日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增加现场服务人日数,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1.2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条件
1.2.1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熟悉并掌握现场和电厂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
1.2.2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1.2.3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2.4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在投标阶段,投标人须按下表提供现场服务人员的情况,由招标人确认。

现场服务人员情况表
1.3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3.1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催交设备、开箱检验货物、处理设备质量问题、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等。

1.3.2 在安装和调试前,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向招标方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操作的程序和方法。

在投标阶段,投标人须按下表提供投标人认为比较重要的操作工序,由招标人确认。

对这些重要工序,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招标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经投标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出现质量问题,投标方应负全部责任。

1.3.3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方现场人员要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1.3.4 投标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3.5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招标方协商。

1.4 招标方的义务
招标方要配合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工作、生活、交通和通讯等方面提投标方便。

设计联络会
附件8 分包与外购部件
1 要求
投标方须按以下表格填写分包和外购部件情况,每项部件的候选分包商(或外购部件厂家)不少于2家,以供招标方选择。

每项部件投标方须在备注栏中推荐一个厂家,并以该厂家的产品价格计入总报价中。

最终分包商和外购部件厂家的确定必须得到招标方的认可。

国内外分包与外购部件表
附件9 大件部件情况
1 要求
1.1 投标方应说明招标设备的运输方案,包括车辆型号、数量和运输路线等。

2 大件部件情况
2.1 投标方应按下表要求提供招标设备各大件的运输尺寸(长×宽×高)和重量,并附运输外形尺寸图及其重心位置(设备运输尺寸是指设备包装后的各部分尺寸)。

2.2 当采用铁路运输时,设备的运输外形尺寸,应考虑该设备拟采用的运输车辆装载面至轨面的高度要求。

2.3 投标方应根据大件运输的线路及运输方式,对沿途中所经过的涵洞、桥梁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大件运输的方案,确保大件设备运至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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