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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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我公司以《北京市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暂行办法》为依据制定相关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如下:一、目的根据合同,按照单位工程的具体特点,选择合格的劳务分包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确保劳务供方的评价、选择、管理、验证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保证劳务供方在施工过程中,满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并且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所有劳务分包商进行选择、评价和管理。

三、职责公司各个相关部门负责劳务供方的评价、选择、管理、验证;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的劳务供方的管理工作;劳务供方的入场教育和日常管理等。

1、工程部门1.1检查指导本程序中规定的有关工作1.2组织相关部门对分包商进行评价,检查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填写并保存记录;1.3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档案,工程中标后及时向合约部门推荐合格的分包商;1.4负责劳务分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形式、分包内容、工期、安全、环境、文明施工和物资、设备供应等条款的评审;1.5对分包商实施管理、协调项目与分包商的合作关系。

2、合约部门2.1根据合同(或投标书的承诺、中标书)及时组织劳务分包商招投标工作;2.2洽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组织评审,并负责劳务费用条款的评审;2.3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发放和保存。

3、相关责任部门3.1技术质量部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中施工技术管理和技术应用条款的评审,劳务分包合同中质量条款的评审。

3.2财务部门:分包合同中价款支付条款的评审。

3.3项目部:定期对劳务分包商进行评价,参与劳务分包商的选择和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的评审。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1、劳务分包商的评价1.1劳务分包商在选用之前,工程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对劳务分包商进行评价,连续合作超过一年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1.2按公司管理范围的划分,工程部门负责劳务分包商的评价;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的工程部门组织本单位劳务分包商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公司工程部一份,由工程部定期公布合格劳务分包商清单。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章——罚款单 (2)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章——罚款单 (2)

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章——罚款单标题: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章——罚款单引言概述: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章是指在劳务分包过程中,为了规范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保障员工权益和企业利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其中,罚款单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用于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从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章中的罚款单制度入手,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罚款单的制定1.1 罚款标准:规定违规行为和相应罚款金额。

1.2 罚款程序:明确罚款单的填写、审核和执行流程。

1.3 罚款依据:列举违规行为的具体条款和规定。

二、罚款单的执行2.1 罚款通知:书面通知被罚款单位,并说明违规行为和罚款金额。

2.2 罚款期限:规定被罚款单位的申诉期限和缴款期限。

2.3 罚款执行:如何监督和追踪罚款的执行情况。

三、罚款单的效果3.1 规范行为:罚款单作为一种惩罚手段,能够有效约束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

3.2 维护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利益。

3.3 提升管理水平:罚款单制度的实施促使劳务分包单位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四、罚款单的改进4.1 反馈机制:建立罚款单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及时调整和改进罚款标准。

4.2 审批程序:完善罚款单的审批程序,确保罚款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4.3 奖惩并重:结合奖励机制,激励劳务分包单位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执行力度。

五、结语劳务分包单位管理规章中的罚款单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能够有效规范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保障员工权益和企业利益。

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罚款单制度,可以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希翼各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罚款单时,能够注重细节,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劳务分包公司现场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公司现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劳务分包公司现场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劳务分包公司成立现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现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现场管理的具体实施。

三、现场管理职责1.现场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现场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现场管理工作;(2)协调解决现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3)对现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落实。

2.现场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现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2)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3)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负责现场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现场管理内容1.施工现场布置:(1)按照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施工现场;(2)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3)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设施,满足施工需求。

2.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2)施工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3)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进度。

3.施工材料管理:(1)施工材料应按品种、规格、数量分类存放,标识清晰;(2)施工材料应按照施工进度进行领用,不得浪费;(3)施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4.施工设备管理:(1)施工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施工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防止事故发生;(3)施工设备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5.施工安全:(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2)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五、现场管理考核1.现场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现场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布置、施工人员管理、施工材料管理、施工设备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2.考核结果作为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绩效评定的依据。

劳务分包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分包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分包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劳务分包管理工作,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劳务分包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务分包管理的范围1. 劳务分包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各类劳务分包活动管理。

2. 企业内部各类劳务分包活动,包括临时性员工、项目执行人员等。

3. 劳务分包对外委托的各项活动,包括保洁、保安、餐饮等服务的管理。

第三章劳务分包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对劳务分包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管理。

2. 安全保障:对劳务分包员工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进行全面保障,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3. 精准管理:对每一位劳务分包员工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

4. 合法合规:对劳务分包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第四章劳务分包管理的责任1. 企业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劳务分包管理工作,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3. 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劳务分包管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企业全体员工:负有维护劳务分包员工权益的责任,确保劳务分包管理秩序良好。

第五章劳务分包管理的流程1. 招聘阶段: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统一的劳务分包员工招聘,确保符合企业要求的劳务分包员工加入。

2. 委派阶段:将合格的劳务分包员工委派至相应岗位,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

3. 监督阶段:由监督部门实施对劳务分包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结算阶段:对劳务分包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结算,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5. 评估阶段:对劳务分包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章劳务分包管理的处罚制度1. 违反规定:对违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员工,根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2. 工作失误:对因工作失误导致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责令赔偿、停职等。

劳务分包考勤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考勤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劳务分包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兼职、实习等用工形式。

三、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及岗位特点进行合理安排。

2. 遵循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安排,特殊情况需加班的,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特殊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及业务需求,可采取弹性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员工所在部门协商确定。

4.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根据请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5.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员工工作时间,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员工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每日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签到,作为出勤记录的依据。

(2)签到方式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纸质签到表,具体方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

(3)员工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误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映,以免影响考勤记录。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上班时间前15分钟内,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下班时间后15分钟内。

(3)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或签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员工因公外出无法按时签到,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报告,并在外出返回后及时补签。

(2)外出期间,员工需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单、客户拜访记录等,以便核对。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当天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上级协助办理补签手续。

(2)补签需提供有效证明,如同事证明、工作记录等。

(3)连续或多次忘记签到,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单位对分包的管理制度

单位对分包的管理制度

单位对分包的管理制度单位对分包的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工程及其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使所选择的分包方能满足我项目部的要求,以确保整个工程质量和进度,并保证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更加规范有效,达到统一管理、规范行动,特制本制度。

二、总承包对分包队伍进场要求1、要进场前将复印件加盖章,上报总承包、监理审查备案。

2、分包单位必须为进场地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以放意外伤害发生后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3、分包常驻工地的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工程师资格证书。

分包单位进场前应向总承包上交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老的证书。

4、进场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特殊工种上岗证。

其中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等。

5、各专业包包单位进场后天内需向总承包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各类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2)业主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3)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4)安全协议书;三、总承包对施工进度的管理1、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总承包依据亿包单位招标工期时间编排合理的总进度计划,对生产线诸要素(人力、机具、材料等)及各工种进行计划安排,在空间上按一定的位置,在时间上按先后顺序,在数量上按不同比例,合理地组织起来。

2、施工进度与计划后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者,项目部有权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四、技术质量管理1、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负责编制本专业施工方案,负责方案的落实工作,负责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交底工作,并需将交底书面上报项目部技术质量部倍查。

1.1设计变更、洽商分包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图纸问题及施工难度较大确实需要改动做法的事事项应时向项目部技术质量部反应以变办理洽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对于各类设计变更项目技术质量部会在第一时间内以文字形式传达给分包方。

1.2材料管理及施工试验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材料计划及施工计划,并报项目技术质量部备案,材料的规格、品种。

生产产家等必须经我项目部确认后方可进场,进场后必须认真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试验。

劳务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劳务分包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保障员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劳务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探讨,匡助企业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劳务分包工作。

一、分包管理的必要性
1.1 提高生产效率
1.2 降低管理成本
1.3 保障员工权益
二、分包管理的原则
2.1 合法合规
2.2 公平公正
2.3 诚实守信
三、分包管理的程序
3.1 制定分包管理制度
3.2 严格审核分包商资质
3.3 签订明确的分包合同
四、分包管理的注意事项
4.1 定期进行分包商绩效评估
4.2 加强与分包商的沟通协调
4.3 做好分包工作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五、分包管理的风险防范
5.1 防范分包商资质造假
5.2 防范分包商恶意拖欠工资
5.3 防范分包商违法违规行为
结论:
劳务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惟独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才干更好地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分包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分包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3篇)

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劳务分包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从事的各类劳务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设备安装、管道铺设、劳务派遣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1. 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施工现场各工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劳务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2)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劳务分包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新入场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

3. 安全技术交底(1)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从业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2)安全技术交底应记录在案,并由从业人员签字确认。

4. 安全防护设施(1)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5. 事故报告和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劳务分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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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必须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一、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分包合同发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包的劳务作业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或个人。

二、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印章。

四、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谈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依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定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想不负责任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只能够明确约定的内容。

五、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是定的劳务分
包合同示范文本。

六、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七、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八、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
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划、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九、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管理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十、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一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公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方式、时间;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十一、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十二、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七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十三、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取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以及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十四、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北安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供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十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资料后,应当主要对一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合同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计价
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粉白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
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十六、劳务分包合同只能够设计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十七、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家畜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十八、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十九、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分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约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二十、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
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二十一、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

履行书面签订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班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订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双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材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二十二、承包人应当在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行施工。

二十三、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材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预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材料。

双方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潜力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十四、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二十五、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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