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国际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15篇)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15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1根据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xx〕xxxx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市、区、县水务局相关业务部门会同财务人员,对全市20xx年中央财政水利专项资金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从资金申报、项目批复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关键程序入手,逐一进行了认真检查核对,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20xx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我市水利专项资金4508.39万元,目前资金已经全部下达。
一是中央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230万元,重点用于我市小型农田水利维修养护;二是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798.39万元,重点用于国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三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共计xx00万元,重点用于农业生产及农村居民生活抗旱。
省级特大防汛经费550万元重点用于我市20xx年“6.30”洪灾水库抢险救灾、乡镇防汛、水文测报、河道工程修复及防汛应急抢险物质购置等。
四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经费80万元,重点用于市本级城区堤防水毁工程修复。
我市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了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实施主体主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及相关供水单位,区水务、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监管,并由市、区、县水务部门逐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一)项目申报和审批。
20xx年我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严格按照相关资金建设指南进行报批。
一是中央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按照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的通知》(办财务〔20xx〕2xx号)、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xx〕56号)和《关于下达20xx年中央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xx〕338号)等文件精神,水务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写了《20xx年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查,通过审查后由区、县水务局和财政局联合进行了批复。
600500中化国际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中化国际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为2,410,074.5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767,512.23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36.03%。
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为1,581,030.67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主要来源,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65.6%。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能够满足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需求,经营活动现金净增加88,021.18万元。
企业通过增加负债所取得的现金也占不小比重,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31.75%。
这部分新增借款有99.27%用于偿还旧债。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出为2,401,874.57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859,000.98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37.76%。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58.82%。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到的现金有较大幅度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明显下降。
2023年三季度,工资性支出有较大幅度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的刚性明显下降。
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3年三季度中化国际投资活动需要资金85,442.14万元;经营活动创造资金88,021.18万元。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能够被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现金净流量满足。
2023年三季度中化国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620.97万元。
投资活动的资金缺口是由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共同满足的。
五、现金流量的变化2022年三季度现金净亏空94,039.8万元,2023年三季度扭亏为盈,现金净增加9,038.31万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考试答案三.docx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考试答案三1、单选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为收购一条彩管生产线。
股票发行上市后,该上市公司发现该项目市场前景欠佳,遂决定取消该项目,将所募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江南博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上述行为须经O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原投资项目审批机构批准C.股东大会批准D.董事会批准正确答案:C2、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定比例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该比例是O OA.30%B.90%C.45%D.10%正确答案:B参芍解析:本题考核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
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3、判断题汇款回单可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正确答案:错4、多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A、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B、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技术性能上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C、价格不能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D、应报审查机关批准正确答案:A,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判断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并且确认产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行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并印发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我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集体、非公有、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参照本指引操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一)战略清晰,目的明确。
认真研究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明确改革目标,科学选择改革路径,防止为改而改、人改我改。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等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深证上〔2022〕438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深证上〔202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及其编制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的申请文件编制,参照适用本指引,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
工作报告 关于申请使用编制的报告
关于申请使用编制的报告××××××××关于申请使用编制的函发文字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我单位或所属××××××(单位全称),现有××编制××名,实有在编人数××人,空编××名。
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编制××名,用于××(组织任命的领导班子、接收军转干部、公开招聘等)。
申请使用编制的人员简要情况:×××同志,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该同志系××××××单位(指原工作单位全称)(在编在职、人事代理、合同制等)工作人员,该同志任×××(原工作单位的行政职务、级别、职称等)。
该单位是(指原工作单位)(市级或区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等),该同志使用(指原工作单位行政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等)。
说明:毕业生应注明毕业时间、毕业学校及专业;军转干部应注明现役的部队名称、在部队的职务等。
{关于申请使用编制的报告}.单位全称(公章)年月日篇二:《关于使用空缺编制的请示》{关于申请使用编制的报告}. 关于使用空缺编制的请示省编委办:×××厅机关核定人员编制××名,其中:军转干部编制×名、机关事业编制××名,现空缺机关事业编制××名。
××局核定人员编制××名,其中:管理人员××名、专业技术人员××名、工勤人员××名,现空缺管理人员编制××名。
600500中化国际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2021-01-16
证券代码:600500 证券简称:中化国际编号:2021-006 债券代码:136473 债券简称:16中化债
债券代码:163963 债券简称:中化债Y1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3572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主板和中小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准备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回复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
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附详细答案)
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目录问题1、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监管要求 (1)问题2、关于现金分红指标的计算口径 (2)问题3、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要求。
(2)问题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申报再融资的有关要求 (3)问题5、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口径 (4)问题7、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总体监管要求 (5)问题8、关于募投项目预计效益的披露要求 (7)问题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要点 (8)问题1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管要求 (9)问题11、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监管要求 (10)问题12、关于最近一期业绩大幅下滑的审核要点 (11)问题13、关于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审核要点 (12)问题14、关于资产评估的审核要点 (14)问题15、关于大额商誉减值的计提 (16)问题16、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 (17)问题17、关于非公开发行方案构成以国拨资金转增股本的监管要求 (17)问题1、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请问如何把握。
答:(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购买非保本保息的金融产品;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等。
对于非金融企业,此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曰前六个月内投资金融类企业的,亦视为财务性投资。
申请人应结合发展战略、现有主业、投资目的、投资期限等论述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公司再融资董事会决议日时,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例如已经公告未来要做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量。
在满足前述条件下,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3)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者虽然投资期限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使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2019年12月13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九、资产交易 (4)十、募集资金 (9)十一、委托理财 (17)十二、二级市场举牌 (23)九、资产交易9.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上述事项提供专业服务时,如何做到勤勉尽责?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标的资产质量,对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合理性以及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相关中介机构意见仅起参考作用,不得以参考或引用中介机构意见为由代替其本身的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董事会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具体说明董事会就未来交易完成后,保障和增强对标的公司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603956威派格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56 证券简称:威派格公告编号:2021-081 债券代码:113608 债券简称:威派转债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一)募集资金到账、存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2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2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63,207.5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536,792.45元。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2020年11月13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XYZH/2020BJAA190019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情况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该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601615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2020-11-20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公告编号:2020-121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转股代码:191029 转股简称:明阳转股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或“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02,091.65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16号)的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下称“明阳智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13,916,713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900,000,000.00元,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916,713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4.02元,增加股本413,916,713元,募集资金总额5,803,112,316.2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1,065,044.07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72,047,272.1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6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394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按照相关法规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投向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中化国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贯彻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拟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如下: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分析(一)改善资本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情况及主要偿债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比较如下:数据来源:公司年度及半年度报告注1:同行业上市公司指属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全部上市公司注2: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达53.92%,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2017年末至2020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47、1.74、1.61和1.24,公司流动比率呈下降趋势,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流动比率为1.24,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高资产负债率与低流动性将对公司的融资能力以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的制约,限制公司的长期发展与财务健康状况。
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的偿债能力相对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亟需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资本结构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从而缓解流动性不足的情况,提高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二)缓解现金流压力,保障公司持续稳定运营近年来,化工行业进入下行周期,盈利有所下降,公司经营业绩随之有所下滑,公司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均出现下降趋势,同时经营活动现金流与营运资本也有所下降,现金流相对紧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的编制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备案材料(一)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1.备案报告及承诺备案报告所附文件:1-1.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2.发行人完整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1-3.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2.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如适用)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4.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境内法律意见书”,附承诺)5.招股说明书或上市文件(二)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1.备案报告及承诺备案报告所附文件:1-1.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2.发行人完整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1-3.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2.境内法律意见书(附承诺)(三)全流通1.备案报告及承诺备案报告所附文件:1-1.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权文件及关于股份合规取得情况的承诺1-2.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2.境内法律意见书(附承诺)二、材料要求1.备案材料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应采取彩色扫描方式扫描上传,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扫描清晰可读。
2.备案材料所有需要签名处,应由签名人本人签名,经签名人本人授权同意,可使用电子签名。
如由他人代签,应同时提交授权书。
部分境外公司如存在无公司印章的情况,请提供书面说明。
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如无公司印章,在说明情况后备案材料应加盖指定办理备案事宜的主要境内运营主体的印章。
3.备案报告和境内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境内运营实体及控制关系等情况,对于其他子公司或者境内运营实体可以在备案材料中提供分类汇总情况。
确定主要子公司或者境内运营实体时,应当考虑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持有资质或者证照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
万顺股份: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 2010-03-23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6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1号文的核准,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4,1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953,117.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8,186,882.3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2月10日到账,并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0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0]第4-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除募投项目使用资金375,670,000.00元外,其余部分562,516,882.34 元为募集资金中用于其它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部分(以下简称“该募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经谨慎研究,公司制定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计划使用90,400,000.00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2. 公司计划使用22,000,000.00元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3、该募集资金其余部分使用计划。
对于该募集资金其余部分,公司最晚于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将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关于使用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及必要性1、截至2010年3月10日,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余额为58,400,000.00元,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余额为32,000,000.00元,合计90,400,000.00元。
600500中化国际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00 证券简称:中化国际公告编号:2021-060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6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凯晨世贸中心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凡荣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长李凡荣先生及独立董事徐经长先生出席会议,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庄严女士出席会议,其他监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3、公司董事会秘书柯希霆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无三、律师见证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昆孙雨林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见证律师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7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4
•【文号】证监许可〔2019〕632号
•【施行日期】2019.04.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632号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5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4日。
无需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无需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对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可能确实不需要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以下是几种情况的例子:
1. 利用测量数据:如果已经有足够的测量数据证明某个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性,那么可以直接使用这些数据而无需编制评估报告。
2. 标准化产品:对于已经通过国家或行业标准认证的产品,可以认为它们已经具备足够的安全性,因此不需要再进行安全评估报告。
3. 低风险项目:对于一些较为简单或者低风险的项目,如果已经有专门的规定或者指南来规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可以直接根据这些规定来进行操作,而无需编制评估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一些常见的例子,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对于涉及到重要设备、高风险项目或者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仍然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并出具报告。
最好在具体情况下咨询相关专业人员,以确保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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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3年11月,距离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