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租房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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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试行)

主编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

目录

1 总则 (1)

2 规划设计 (2)

3 建筑设计 (3)

4 结构设计 (5)

5 给排水设计 (5)

6 电气设计 (6)

7 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8)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导则。

1.2 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非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可参照本试行导则规定或另行规定。

1.3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居住人群及住房需求的不同分为三类:宿舍类、公寓类(单居套型)、住宅类(小套型和大套型)。

1.4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政府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角度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与施工,积极推广住房部品构件工厂化、住宅产业化,实现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6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除满足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规划布局可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城市中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较齐全区域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2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3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等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

2.4 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区应设租赁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其建筑面积应为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8‰。

2.5住宅类的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按照0.1辆/户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适当在地上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小型货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6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景观绿化设计应坚持地域性原则,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良好绿色生态环境景观。绿化植物避免盲目种植,不应布置人工水景。应结合室外活动广场,为居民锻炼和儿童、老人活动设置室外健身、活动器械。

2.7公共租赁住房及户外公共活动场所,宜按照住户需求和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公寓类和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中无障碍住房的比例不低于3%,尽可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

3.1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小套型、精细化、可变性、成品房”的原则,满足“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

3.2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注 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2:表中套型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阳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3.3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

3.4 公寓类的户型宜采用通廊式或塔式公寓组合平面;住宅类的户型宜采用外廊式组合平面或塔式组合平面。外廊式平面每层户数不宜少于12户,塔式平面每层不宜少于6户。

3.5 除宿舍类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层高应为2.8m。

3.6 公寓类卧室兼客厅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不应大于16.0㎡。各类套型中,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0㎡,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卧室应有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卧室的采光、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的规定。

3.7 厨房:宿舍类套型应集中设置公共食堂,公寓类套型宜设置穿过式或开放式厨房。住宅类套型的厨房应为独立封闭式,应直接或间接对外采光、通风。

3.8 厨房应配置灶台、洗菜盆、操作台、吊柜及油烟气排放竖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宜采用工厂化厨房整体橱柜。

3.9 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无直接对外采光、通风的卫生间,应设专用排气管道。卫生间应配置洗面盆、便器、淋浴间或淋浴喷头。宿舍类和大套型的卫生间宜采用洗面盆与便器、淋浴分离的布置形式。

3.10 每户应设阳台,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阳台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专用上、下水管道。

3.11每户应预留分体空调机室内外机位置和穿墙预留孔。

3.12 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套型,应设置太阳能热水器设施位置及水、电管线接口。

3.13 公共租赁住房的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宜集中设置或设置在住房底层。

3.14 公共租赁住房的节能设计应按《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71-2008执行。

4.1 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设计宜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构件等建筑工业化产品。

4.2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中应首先使用HRB400高强钢筋及高等级混凝土,以降低原材料消耗量。

4.3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建筑中非承重墙体宜采用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

5 给排水设计

5.1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置室内给排水系统,且卫生设备、给排水管道应设计到位。

5.2公共租赁住房的最高日用水量宜采用:住宅、公寓类130~180升/人·日;宿舍类100~150升/人·日。

5.3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时,应选用既节能、又能保证用户水压稳定的加压设备。

5.4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考虑集中集热分户供热、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辅助热源,辅助热源宜设在户内。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设热水循环系统。

5.5公共租赁住房生活给水系统、热水系统、管道燃气等应计量到户,并宜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5.6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卫生器具和配件,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宜采用二档冲洗水箱。节水性能指标须达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和《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的要求。

5.7公共租赁建筑及小区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绿化用水和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优先采用回用雨水。室外景观补水应采用非传统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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