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13•【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立项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评审,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共立项95个,现予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高度重视项目立项和实施工作,督促本地区立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报送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要加强对立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指导立项单位认真贯彻项目实施方案,准确把握项目管理和财务要求;要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检、评估、信用评价等监督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各立项单位要规范、高效、透明执行项目,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执行进度,通过项目执行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立项单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
审计、评估等考评结果将作为立项单位今后年度申请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立项名单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立项名单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立项名单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6月13日联系人:魏玮联系电话:************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21邮箱:xiangmuban20212021@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立项名单序号项目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立项金额(万元)1携手童行—新疆、西藏、青海困境留守儿童骨病肢残人救助项目中国肢残人协会80 2爱佑童心—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助帮扶之援疆援藏行动爱佑慈善基金会80 3思源守护—云贵地区肿瘤儿童未来计划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804益耳行动—暖夕阳助童声听力健康帮扶试点项目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805“千万关爱”守护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项目友成企业家乡村发展基金会806“相守计划”留守儿童关爱项目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807爱暖童心·心理健康进乡村学校项目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80 8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项目中华慈善总会809乡村振兴老人儿童健康保障服务推广示范项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8010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社会服务试点项目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80 11乡村守望幸福画卷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80 12社区守护人关爱服务困难老年人项目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79.706 13银龄安全守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014积石山地震灾后重建困境人群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015青少年身心健康三守护章如庚慈善基金会8016“1 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8017关爱精神健康困境家庭项目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8018肝健康启航试点项目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80 19儿童关爱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开心屋陈香梅公益基金会80 20青春期女童性健康辅导项目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80 21乐龄之家幸福食堂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79.5622“手拉手”流动少年宫—青少年成长计划中国青少年宫协会8023益童成长—儿童关爱公益行动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80附件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立项名单序号地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立项金额(万元)1内蒙古“朝夕相伴为老爱小”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呼伦贝尔家庭教育协会402关爱雏鹰行动—困境、留守儿童帮扶计划锡林郭勒盟三宽苑家庭教育社区服务中心403“聚力你我他 服务润民生”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通辽市时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4辽宁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 项目沈阳市沈北新区青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5导师妈妈伴成长服务项目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406 吉林慈心敬老 长春市慈善会 407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低保特困老年群体多维救助服务实践项目吉林省知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8 江西关爱“一老一小”·守护朝夕美好南昌心灵家园成长中心409童心向上,促“境”美好江西省爱心公益协会39.99510守护童行—农村留守、困境儿童成长赋能项目江西省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11湖北“守护花开·静待夕阳”恩施州“一老一小”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五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912阳新县关爱儿童成长,巩固脱贫成果项目阳新县山茶花志愿者协会39.1513广西“阳光童行”儿童心理健康关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南宁市阳光雨露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4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帮扶项目广西众益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心4015为老幸福安家,服务进千万家服务项目大化民生幸福家园4016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公益服务项目梧州市和合社会心理服务中心4017高秀侗寨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项目三江侗族自治县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8重庆“禾苗守护”儿童关爱帮扶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重庆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9“关爱一老一小,筑起守护港湾”社会服务项目重庆市暖洋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0四川“童爱护幼”阿坝州红原县藏区困境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成都市天府新区海洋社会服务中心4021爱育童心·困境儿童家校社教育关爱示范项目成都市朗力社工中心4022“沐光童行”甘孜县困境儿童正向成长计划成都市龙泉驿区九九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3凉山州布拖县“清澈行动”困境儿童关爱项目成都市武侯区有你社区发展中心4024困境儿童关爱项目凉山州启航公益服务中心4025壤塘县“益路同行,守护希望”困境儿童成长支持项目理县湘川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8326贵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项目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4027“耆老护幼·友好社区”一小一老服务项目黔西南州中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8“我在安置社区好好长大”儿童生活能力提升服务项目毕节市同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29“幸福守门人”贵州省乡村留守老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安顺市和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30“岁月食堂·暖心食助”老年助餐示范项目贵州省励志公益发展中心4031“美好生活,用‘心’呵护”—东西协作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广州市番禺区心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6632云南向阳花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服务示范项目宾川县金牛镇仁和社区留守儿童服务中心4033益起守护特别的你—心智障碍儿童青少年融合支持项目昆明市蒙多贝儿童发展指导服务中心4034怒江州四县(市)留守、困境“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站建设项目怒江州汉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35秘境希望,益童未来—边疆地区困境儿童安全成长助力项目云南省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4036绥江县困境儿童安全守绥江县社会工作协会40护计划37“情暖朝夕”一老一小服务示范项目迪庆州社会工作孵化服务中心4038社工介入受精神疾病影响的家庭成员心理支持与关爱陪伴项目云南省携手困难群体创业服务中心4039西藏“守望计划”之西藏困境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关爱项目西藏星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72840“护苗成长”精准关爱留守困境儿童服务项目湖南省东西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741陕西合力助老—农村社区老年人服务项目陕西众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4042陕西汉滨区困境儿童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陕西万家社区发展促进中心4043爱暖夕阳行动陕西博爱养老助残社工发展中心4044甘肃“暖阳入心,乐享银龄”—基于灾后重建增进老年福祉服务项目甘肃一山一水环境与社会发展中心39.98645“筑梦成长·童年不孤单”雏鹰陪伴计划项目兰州爱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8646守护“朝夕美好” 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岷县社会工作协会4047武威市古浪县关爱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甘肃欣雨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48庄浪县盘安镇2024年美好童年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甘肃鸿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849甘南藏族自治州“悦动草原、益童成长”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社会工作项目甘肃百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50青海海南州共和县农牧区困境儿童关爱帮扶项目青海省壹次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51“伴童心、护成长”农牧区留守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青海省儿童福利协会39.56552“守护童心,爱伴成长”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青海彩虹塔心智障碍儿童服务中心4053玉树州称多县老年人服务项目青海省光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4054宁夏“童乐计划相伴成长”—关爱困境儿童宁夏义工志愿服务联合会4055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示范项目宁夏昊善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39.85556“爱心驿站携手同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固原市宁南爱心公益社38.2657新疆石榴籽行动—新疆各族青少年融情关爱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058关爱易地搬迁“一老一小”融入城市社区民政民生示范项目伊州区城北街道炫彩社工服务中心405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朝夕相伴”一老一小服务项目第一师阿拉尔市尚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60“爱筑夕阳”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项目五家渠市至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附件3202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立项名单序号地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立项金额(万元)1内蒙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内蒙古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302广西广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广西佳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03重庆重庆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成长赋能培训示范项目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304四川“薪火计划” —四川省社会组织骨干赋能培训示范项目成都市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27.55贵州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贵州省社会组织促进会306云南2024年云南省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示范项目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307西藏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林芝市质量协会308陕西引擎计划—陕西省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培训项目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309甘肃甘肃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甘肃省社会组织总会3010青海青海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项目青海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3011宁夏宁夏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示范项目宁夏社会组织总会3012新疆新疆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天山心家园社工服务社30。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安徽财经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财务处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校政字〔2016〕167号安徽财经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12月21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学校社会服务功能,鼓励校内二级单位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与智力资源优势,服务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同时,为了规范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分配、使用和管理,妥善处理学校与二级单位之间有偿社会服务收入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调动校内二级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是指校内二级单位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办学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培训、咨询等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横向合作项目收入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社会服务收入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按章纳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校内各学院(部)、研究机构、教辅部门等,作为学校对外开展社会服务的主体,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二级单位取得的社会服务收入,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比例分成、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的原则.第五条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禁止举办各类面向社会服务的培训班,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二级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等。
第七条二级单位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照国家及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开票金额必须与合同或协议金额一致.无合同或协议收费,财务部门不予开具发票。
第八条严禁通过使用白条、非合规收据和党、政印章收费,以及不开收据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等方式隐瞒收入。
对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发现,全部收入上交学校,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服务收入如需上交上级部门或为相关单位代收费的,须出具相关合同文件等证明材料,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所有社会服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财务集中核算。
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经济关系,加强对社会服务(继续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在职职工培训、工程技术、技术服务等)收入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积极支持各单位、部门在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增加服务收入,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和学院规定(或经学院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挪用、截留、隐瞒所得收入。
第三条服务收入项目包括:继续学历教育收入、职业技能鉴定收入、在职职工培训收入、工程技术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它社会服务收入等。
第四条继续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在职职工培训,归口继续教育部统管理,并由其负责备案审批。
技术服务、工程技术等社会服务,需报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报科教处备案。
第五条经批准开办的各类培训班,各系、部应严格按培训计划规定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办证。
第六条报名费、鉴定费、证书工本费、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代付的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并按代收代付款的性质做好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社会服务收入由学院财务处收取。
第八条开展社会服务的单位、部门,其收入、成本、费用由财务处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统管理、分别核算。
第九条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学院、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学院与承办单位、部门收入(不含代收代付款项)按有关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经费支出要求:(一)培训鉴定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分成经费优先用于办班的材料成本、办证费用、考务费用、教学酬金及班主任管理经费等,其结余部分用于本单位、部门发展经费。
(二)社会服务项目各承办单位、部门(不含勘测设计院)分成经费中,可用于参与项目开发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由签订项目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确定分配比例,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单位(部门),包括后勤服务中心、继续教育部、勘测设计院,均按其所签“目标责任书”执行。
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
附件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企业、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负责对学校日常运行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
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和会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和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及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附件: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社会服务及创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社会服务及创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切实做好社会服务及创收工作,不断增强学院经济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的原则1、社会服务及创收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学院发展的有力保证。
2、社会服务及创收工作采取以学院统筹为主、各单位积极参与的模式。
学院创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院的社会服务及创收工作。
全院上下应确立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利用各种条件、资源、渠道、关系,组织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及创收活动。
3、社会服务及创收工作“压力传递、人人有责”的总要求,具体明确教研、实验单位的社会服务及创收责任,全体教职工有义务、有责任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及创收工作。
4、从今年起试行教师岗位津贴30%部分的三分之一由教研室(实验中心)承担。
5、社会服务及创收工作的收入和支出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社会服务及创收收入返回教研室(实验中心)部分,在支付成本后暂存学院,以备用于支付教研室承担的教师岗位津贴。
二、关于办班规定及管理办法1、学院开办的有关学历班(教育硕士班、专升本函授班,2+2特色自考班等),其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各类学历班,从培养费净收入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办班启动资金和有贡献人员的奖励,具体比例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介绍生源者(学员报到交费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教育硕士班和2+2特色自考500元/人、专升本300元/人。
3、本院教师承担院内单独开班的学历班教学工作量统一纳入学院年终教学工作量计算;去外地联合办学点上课的教师,学院另给予一定的差旅和食宿补贴;承担院内插班生教学按140元/学分支付酬金;经批准承担院外成教课程教学课酬20%上交学院。
院内插班生和院外成教教学工作量不计算学院年终教学工作量。
兰州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有效实现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社会实践为我校本科生必修课程,计2个学分,学分及成绩计入第三学年第一学期。
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且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第四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
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相结合,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
第五条社会实践组织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项目化运作。
社会实践成果鉴定要强调全程监控,实现制度化统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考核、系统化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六条社会实践由“兰州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团委、教务处,以及政治与行政学院等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政治与行政学院负责对社会实践进行课程化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参与,组织完成学生的社会实践选题、申报、考核、重修及学分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以及社会实践评优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应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动员、总结;指导学生认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学院社会实践表彰;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将校级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学校应在每年四月末之前批准下达当年的预算。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学校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之内,将所掌管经费的二次分配计划商学校财务部门同意后下达到全校各有关单位。学校二级预算单位应在学校预算下达一个月后,将本单位的年度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查批准。
(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
(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建议;
(六)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学校各主管校领导及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会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所掌管的预算经费的二次分配方案。学校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学校预算和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并报学校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校内部门上报的预算申请,汇总编制学校的预算,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
附件一: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银钱往来结算及其票据的使用,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学校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面向社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审定主要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查处校内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申报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负责领取《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同时,负责审查校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收费工作,管理收费票据。
第五条校内各执收部门凭《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将收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学校。
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财务人员或本部门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学校,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对违规收费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一)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其审批权在政府部门。
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批准。
学校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执收单位发放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内部主要面向本校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计价收费。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
兰州大学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周边开发收入的管理,规范有关企业(经营单位)的财务行为,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企业及其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等各项事业协调稳步地向前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各类校办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校办企业)从事周边开发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周边开发收入,是指利用学校校园周边土地、建筑物等资产、资源,自行投资开发形成的房屋、场地、摊位等经营设施的租赁、竞标、拍卖使用权等相关收入。
第四条学校的周边开发收入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收入,应区别于其它经营收入,采用特殊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校办企业所取得的周边开发收入应全额纳入企业财务帐,单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校办企业经学校批准经营和管理周边开发项目,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条件占用费。
条件占用费按经营设施(房屋、场地)的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标准为,房屋:一楼每平方米每月9元,二楼以上每平方米每月5元;场地:每平方米每月2元。
条件占用费按月交纳,于当月20日前交清,列入周边开发项目的经营成本。
第七条校办企业的周边开发收入可在下列范围和幅度内用于以下成本费用开支:(一)人工费:是指企业中直接参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企业编制人员的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等。
(二) 管理费:是指企业用于周边开发物业管理所发生的业务费(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差旅费、水电费(仅指自用及公用部分)、维修费、广告宣传费、房屋折旧费、财产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及财务费用等项开支。
(三) 有关税金:指相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
上述成本费用(不含条件占用费)支出的总额应控制在总收入的45%以内。
第八条校办企业周边开发收入在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利润,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
因国家政策优惠所减免的税金应由学校支配。
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
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的资金以及对外投资和借出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程序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涉及单位长远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支出,应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
第六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投向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三章职责与职权第七条大额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九条经办人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应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领导报告。
第十条验收人对所购物资、材料、设备等数量的准确性、质量的保证性负责,同时对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合理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对违规开支,应拒绝审批。
第四章审批及支付第十三条审批权限(一)部门切块经费的支付: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保证我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
地方政府共建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和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遵循“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专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建设秉承“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
项目的遴选要以质量为导向,突出学科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学院和学科的建设主体作用。
第五条“引导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和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特别是学科水平因素为主。
基础因素指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其他因素指学院办学特色、发展潜力、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引导专项”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及项目库的建设,审核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支出计划。
第七条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引导专项”资金的统筹,组织开展预算项目评审,向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提交预算安排及调整建议。
兰州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馆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我馆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财政政策,结合我馆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方针,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本馆财务活动在馆长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原则。
三、各类票据,由经办人签字、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财务管理人员报销。
四、办公室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扎实的专业知识。
(一)办公室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做好年底决算工作;
(三)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遵循各种费用开支及渠道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
(四)认真报账、记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五)认真执行国家财政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定,有违法乱纪行为,上报本馆领导;
(六)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等;
(七)加强资金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其他财务核销办法,按照《兰州大学财务报账须知》执行。
师范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学校科技、教学等社会服务收入和分配的管理,妥善处理学校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收入是指部门(单位)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科技、教学等资源,在面向社会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合作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服务收入。
第三条在符合的现行法规、政策,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各部门(单位)发挥学校科技和人才的综合优势,依法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服务,促进学校转型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四条科技、教学等社会服务收入实行“统核算、分级管理”,财务处对取得的社会服务收入进行集中核算,并按本规定对收入进行分配。
第五条各单位因开展社会服务涉及的收费事项,必须事先报科研处备案,提交开展社会服务项目的申请(包括服务项目与内容、服务对象、对学校人才培养和科技水平提升作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等)和经费收支预算,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取得收入时,由学校财务处统收取并开具正式的收费票据。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和个人使用白条、外购票据、非正式收据收费或使用、政印章收费,以及不开票据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等方式收费。
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或部门)、个人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及处置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设备等资产开展有偿社会服务。
若有违反,学校将没收其款项,并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罚、扣发其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相关单位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九条为调动校内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原则上按学校基础资金、院(部)发展基金和平台(团队)统筹资金等三部分进行分配,具体分配要求如下:1.学校基础资金提取有偿社会服务收入的20%作为学校基础资金(经学校同意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执行),用于项目管理、学校房屋及相关仪器设施维护、水电消耗和设立学校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
兰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社会科学处
附件:兰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处、基本建设处统一核算的经费,含国库集中支付额度。
第二章结余资金分类第四条结余资金按科目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一)基本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结余。
包括:工资、离退休费、津贴、助学金、办公费、教学费等结余。
(二)项目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结余。
包括: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大型修缮经费、科研经费等结余。
第五条基本支出结余按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统管经费结余和部门切块经费结余。
统管经费结余包括统管人员经费和统管公用经费结余,部门切块经费结余包括办公费、教学费、业务费结余等。
第六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来源渠道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余、科研项目结余和校内项目结余:(一)中央财政项目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由中央财政拨付的项目经费结余。
包括:“985工程”、“211工程”、修购专项、基建经费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经费结余等。
(二)科研项目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
(三)校内项目结余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尚未列报支出的、由学校预算批复的校内建设项目经费结余。
第七条项目支出结余按性质分为净结余和未完项结余。
(一)净结余指:1.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2.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中止或撤销项目形成的结余;3.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中央财政项目结余;4.超过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形成的科研项目结余;5.一年未动用或超过文本规定完成时间一年形成的校内项目结余;6.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成的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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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兰州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收入的管理,规范各类收入组织及分配行为,拓宽学校筹资渠道,引导学校资源在教学、科研及服务等方面的合理配置及使用,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收入组织与筹集要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学校收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教学、科研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积极拓展筹资渠道,鼓励低成本、高层次、高效益的社会服务,扶持有利于学校学科发展与建设的办学及服务行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学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条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分类别统一管理,分项目集中核算,分级次逐一审批。
第二章收入的分类
第五条收入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收费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及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七条收费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教育收费收入及利用学校资产或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收入。
教育收费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有偿服务收费收入包括:场馆收入,教室、会议室有偿服务收入,校园内其他场地、房屋有偿服务收入,图书、档案资料服务收入,电讯业务代办收入,电影、录像放映收入,印刷、复印收入,书刊发行收入,会议服务收入,专业技术、技能、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及其他社会服务收入等。
第八条科研收入指学校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入管理工作。
负责收入立项、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政策的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财务处作为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类收入的审核、立项、入账及分配等工作,并对收入组织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处、监察处是收入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收入组织及管理各环节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拨款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各责任单位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完整、准确、及时上报收入预算材料。
第十五条收费收入的责任单位及部门
(一)普通本科生学费、研究生学费、留学生学费责任部门及单位分别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及所在学院。
(二)各类学生住宿费责任单位及部门为学生所在学院、后勤集团。
(三)继续教育类学生学费责任单位为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四)短期培训费(非学历教育)的责任单位为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及各开展培训学院。
(五)资产及资源有偿服务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各学院、各实验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等。
第十六条科研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及各学院、重点研究基地等。
第十七条经营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及后勤集团。
第十八条其他收入的责任单位及部门
(一)投资收益的责任单位为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
(二)捐赠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基金会及各学院。
(三)利息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处。
第十九条各收入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或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合同、协议,及时足额上缴各类收入,确保收入应收尽收。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各相关单位应紧跟国家、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且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组织收入不得收不抵支,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年度收入预算完成情况是学校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应纳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全额上缴学校规定的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严禁各类收入资金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
第二十四条收费收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自制票据进行收费,不得截留、隐瞒、私分收费收入,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财务处统一公示,接受校内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收入中涉及到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或非学历教育培训,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需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签署经济合同。
第五章立项及审批
第二十七条各类收入实行归口审核,分类管理。
各单位申请设立收入项目,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审批。
财政拨款收入: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审批。
教育收费收入:由收费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资产及资源有偿服务收入:由收费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处审核,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科研收入:按照《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经营收入:由校办产业及后勤集团单独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其他收入:按照协议或其他相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八条收费收入立项时,需填写《兰州大学收入立项审批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收费收入的立项审核,其中,涉及研究生教育的由研究生院审核;涉及本科生教育的由教务处审核;涉及网络与继续教育及非学历培训的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涉及留学生教育的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核;涉及进修生培训的由人事处审核;涉及资产及资源有偿服务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三十条在立项审批的环节,对存在争议或不确定事项的收入项目,职能部门可以先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核,如有必要,再提请校务会最终审定。
第六章收入分配
第三十一条学校收入分配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成本补偿、注重效益”的原则。
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同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兼顾学校和校内单位各方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财政拨款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由学校统筹或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科研收入按照《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照相应的用途使用;收费收入由学校按照统一的经济政策分配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收费收入分配坚持“成本分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学校与提供服务单位之间按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收入分配比例详见附表。
第三十五条财务处于每年年底对当年的收费收入进行核定和分配,分配基数为毛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收费收入按分配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上缴学校的数额,作为学校的资产、资源使用的成本补偿,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分配给各单位的经费可开支人员经费及业务经费。
包括:教师课酬、绩效等人工费用及开展有偿服务相关的办公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成本性开支。
第三十八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收费收入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收入分配。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类收入的组织及使用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接受单位内部职工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定组织收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隐瞒、私吞私分学校收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收费及票据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兰州大学收入立项审批表
2兰州大学收入分配表(略)
附1
兰州大学收入立项审批表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