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及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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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及计算标准

劳动争议是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常规法律业务之一,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丽萍律师带领律师团队组建了劳动争议事务部,通过大量的业务研究工作,发现在近年来劳动争议的范围呈现扩大的趋势。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夏侯于2001年、2006年、2010年对劳动争议作过三次司法解释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在逐渐完善劳动制度。同时,于丽萍律师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实情况,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首先,上述规定中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究竟是工资,还是惩罚性赔偿金呢?正常情况下,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等价交换物。显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不以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多少为前提的,而是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可见,虽然上述规定中使用了“工资”一词,但其实质上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赔偿金,属法律规定中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施行的惩罚性措施,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工资。

其次,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既然是一种惩罚性赔偿金,那么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使用的“工资”这一表述呢?诵盈律师通过近两年的成功案例分析:第一,“工资”这一表述正是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应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内、劳动者相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第二,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为惩罚性赔偿金,那么其计算基数应以双方可预见的、约定的月工资为标准确定,但在约定不明或者实际月收入高于约定标准的,应按照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月收入标准确定,但该计算基数不应低于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三,上述计算标准中明确的双方可预见的、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或者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月收入标准并不一定不包括劳动者的提成或奖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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