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主管部门和具体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工作。
包括聘用的速录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院里组织的一切活动和岗位业务培训。
第四条本院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第五条招聘的基本条件招聘聘用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和专业技能。
4、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速录员须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微机操作和熟练打字能力。
驾驶员需有符合驾驶车辆的驾驶证。
第六条招聘程序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1、报名考试。
在我市人才网和法院外网发布招聘公告,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院报名,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考试及面试由本院组织实施。
内容包括技能操作及面试。
2、试用期。
经考试合格决定聘用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由政治处提出正式聘用的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
不合格者即行辞退。
3、签订劳动合同。
决定聘用的法院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书》,合同书载明聘用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违约责任等,并按规定执行。
合同两年一签。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第七条聘用的速录员协助审判人员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填制诉讼中的各种诉讼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达;2、负责签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证据目录,协助审判人员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等;3、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执行、调查取证及其他审判业务工作。
法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院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法院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 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5.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时间、地点等;2. 报名及资格审查;3. 笔试、面试;4. 体检;5. 录用。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1. 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2. 享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 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4. 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院规章制度;2. 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4.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培训;5. 不得泄露单位工作秘密。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九条法院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奖金、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晋升条件:1. 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2. 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3.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 年龄、学历等条件符合要求。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法院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宁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
第四条鼓励临时聘用县内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运转困难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轮岗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7—8月向县编办提交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专题报告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
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理由、所需岗位、职责任务、聘用数量、聘用期限等内容。
专题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对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数量,人社部门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财政部门对经费来源提出意见,三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专题报告后,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原则上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再聘请临时人员,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并从严控制。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法院雇员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雇员制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辅助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雇员制人员是指法院系统在审判辅助岗位上从事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服务性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雇员制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雇员制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用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 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4.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5. 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新录用雇员制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
第八条雇员制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我院对雇员制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雇员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 参加培训和学习;3. 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雇员制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3. 维护法院形象,保守工作秘密;4.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我院设立雇员制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雇员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雇员制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福利、晋升调岗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或工作纪律的雇员制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我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法院聘用制人员规章制度
法院聘用制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障法院正常运行,维护法院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法院聘用的各类非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人员、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明确法院聘用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法院的利益,倡导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院规章制度,忠实实施法院的决定和指示。
第五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保守法院秘密,不得泄露法院的机密信息。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法院有权予以处理。
第六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服从法院领导,服从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工作,不得拒绝执行法院的决定和指示。
第七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维护法院形象,爱护公共财产,严禁浪费和贪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八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遵守岗位纪律,遵守工作要求,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请假,不得拖延工作。
第九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为法院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关心集体荣誉,维护法院团结,不得进行损害法院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利用职权不当行使权利,不得违法违纪,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二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在服务期满后,应当按规定离开法院,不得侵吞法院财产,不得泄露法院机密。
第十三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法院聘用制人员,法院有权保留其继续工作的权利,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法院聘用制人员,法院有权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记过记大过、甚至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对本规章制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经研究决定后可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法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经法院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十七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经过面试、考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经法院招聘部门批准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法院聘用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不得随意更改工作内容。
法院临时工管理制度范文
法院临时工管理制度范文法院临时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临时工的管理,维护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临时工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的临时工,包括合同临时工、兼职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法院临时工从事的工作按照法院的工作要求进行,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法院临时工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法土院应当为临时工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公正评价的工作机会,临时工享有与正式职工同等待遇、同样的权益。
第五条法院临时工的管理应当遵循岗位需求、工作需要、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临时工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明确临时工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考核评价、奖惩措施等事项。
第二章聘任程序第七条法院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协商聘任等方式聘请临时工。
第八条法院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临时工的岗位要求和聘任条件。
第九条法院对拟聘任的临时工要进行面试、试用期等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能力、道德素质和工作态度等。
第十条法院应当及时向拟聘任的临时工告知聘用结果,并签订临时工聘用合同。
第三章工作安排第十一条法院将根据工作计划和临时工的能力分配合适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临时工应当严格执行工作安排和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临时工应当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临时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临时工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十五条法院临时工工资待遇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量进行确定,应该与相同岗位的正式职工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临时工工资由法院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发放,严禁拖欠工资。
第十七条临时工享受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十八条临时工享受法院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年终奖金等。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九条法院对临时工进行定期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等。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法院工作人员临时聘用申请的流程指南
法院工作人员临时聘用申请的流程指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院工作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和对人才的要求,临时聘用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法院工作人员临时聘用的流程指南,以帮助申请者更好地了解并顺利通过申请。
一、了解法院工作人员临时聘用的基本要求在开始申请之前,了解法院工作人员临时聘用的基本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不同地区和法院的规定,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以下几点是必备的: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比如法律文书写作、案件调研等。
2. 无犯罪记录: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诚信和廉洁是基本要求,因此,无犯罪记录是必须的。
3. 身体健康: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经常处理大量文件和案卷,因此身体健康是必须的。
二、寻找适合的法院工作人员临时聘用机会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寻找适合的法院工作人员临时聘用机会是下一步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寻找途径:1. 法院官方网站:许多法院会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包括临时聘用的机会。
申请者可以定期浏览法院官方网站,以获取最新的招聘信息。
2. 法律人才市场:一些专门的法律人才市场会提供法院工作人员临时聘用的信息,申请者可以在这些平台上发布自己的简历并寻找合适的机会。
3. 人际关系:通过与法律界人士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申请者可以获取一些内部的招聘信息和推荐机会。
三、准备申请材料在找到合适的临时聘用机会后,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虽然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以下材料是必备的:1. 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2. 学历证明: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文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 职业资格证书:如果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也需要提供。
4. 推荐信:如果有前任单位或上级领导的推荐信,可以提供以增加申请的竞争力。
法院临时工管理制度
法院临时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临时工管理,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临时工是指法院聘用的临时性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法院临时工,包括各级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法警、保安、司机、清洁工等临时工作人员。
第四条法院临时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法院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法院临时工的招聘与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六条法院应当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临时工的职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等。
第七条法院拟聘用临时工,应当经过组织部门审核,并由院长批准。
第八条法院临时工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法院临时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法院规章制度的行为,法院有权立即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法院临时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法院领导和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无故旷工。
第十二条法院临时工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法院的利益,不得泄露法院机密信息。
第十三条法院临时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院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法院临时工应当保管好法院交办的文件和物品,不得私自借用、挪用,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法院临时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定,注意劳动保护,确保工作安全。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法院临时工应当参加法院的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法院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的临时工予以奖励,并在工资、升职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工作不力、屡教不改的临时工,法院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降级、解聘等处分措施。
第五章福利保障第十九条法院临时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法院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其他因公受伤的,法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一、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4、实有人数58人,法官员额数19、法官助理人数16、书记员6名,司法警察7人、司法行政人员10人。
聘用制书记员有10人,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院自筹资金保障。
聘用书记员中25岁以下8人,26-35岁2人,任职2年及以下6人、3-5年4人,学历均为本科。
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1:1:1,目前我院书记员的缺口为3人。
二、聘用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当前、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二)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大多数聘用书记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缺乏干工作的热情,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聘用书记员工作稳定度不高,我院目前的聘用书记员年纪都比较小,而且学历均为大专学历,由于临聘和正式的在待遇上的差别较大,而且无论临聘书记员的工作完成的如何出色,始终不能转为正式的,还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公招考试,所以基本上在职的临聘书记员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考试,一旦考上就会辞职。
这样造成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过高,而且一直存在的缺口,新招录的聘用书记员又要花一定时间去培训才能熟悉法院的工作以及和法官培养一定的工作默契。
也加大的法官的工作量。
三、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在法院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度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缩小和正式书记员之间的差距,让其感受到法院的文化氛围,融入法院这个大家庭。
(二)更新观念,正视聘用制书记员的问题,不能太过于区分正式书记员与临聘书记员的身份差别,要融为一体,与聘用书记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减少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以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式开展。
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机关单位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临聘人员的培训和
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
时性项目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三、临聘人员招聘
1. 临聘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
开招聘。
2. 招聘需从临聘人员的专业、资格、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
合评估,选拔优秀人才。
3. 招聘程序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违法违规,确保人员招聘的公平公正。
四、临聘人员管理
1. 临聘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协议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2. 机关单位应当对临聘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3. 临聘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五、绩效考核
1. 对临聘人员的绩效应当进行定期评价,根据工作表现给予奖励或者相应处罚。
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临聘人员继续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可适当予以转正。
六、合同解除
1. 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结束。
2. 在临聘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或者工作表现不佳等情况下,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后续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就是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机关单位的临聘人员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聘用人员的管理,促进机关工作的高效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拥护党的领导;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机关相关规定;3. 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4. 诚实守信,为人正派,品行端正。
第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进行选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人员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机关应当通过招聘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职位信息,吸引合适的人才。
第八条机关依据招聘条件组织面试、考试等程序,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第九条机关应当在聘用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第十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聘用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定期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聘用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结语以上是《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实现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转。
希望各级机关能够认真执行本规章,促进机关工作的良好发展。
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推进聘用制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聘用制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治部是聘用制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等;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录用第四条招聘录用聘用制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招聘录用工作统一由政治部负责,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录。
招聘录用聘用制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拟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及从业经历;(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年龄、身体等条件。
第六条实行聘用制人员分类招聘。
(一)聘用制书记员主要从事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专科以上学历;2、熟练掌握计算机记录技能,持有亚伟速录等级证书者优先;3、身体健康;4、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5、广东省内户口,能自行解决居住。
(二)聘用制驾驶员、厨师、服务员等后勤保障职位按本院实际需要设置相关资格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一)曾因犯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第八条政治部根据需要,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招聘聘用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篇1在谈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弊病之前,首先要了解聘任制书记员的现状,只有了解这些情况,才能更好地理解当前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中矛盾之所在。
随着1999年高校大肆扩招,以及函授、成人、远程教育及自考等国家承认的教育方式的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了前所未有之压力,其中以法学专业首当其冲,相当数量的法科毕业生毕业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
另外,各省市区的公务员招考也陆续全面拉开,进入法院与检-察-院的机遇之多也是前所未有。
在如此大的就业压力以及激烈竞争下,应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层层选拔的大部分聘任制书记员的素质还是不错的。
同时也要注意到,由于各省市区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各地聘任制书记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
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江苏等地,具有硕士学历或名校背景的聘任制书记员不乏其人。
网上曾有“北大-法学毕业生报考镇江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新闻,闹得轰扬一时。
而有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聘任制书记员的要求则仅仅是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学历。
从一个非法院政工部门出身的工作人员角度看来,我所理解最高院采用书记员聘任制管理之初衷,可能在于以下几点:一是着眼于从制度上解决“审书不分”问题,进而明确职责分工。
《书记员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法官多是从书记员开始做起,经过一定年头,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资格考试,然后就可以任助理审判员,这个内部考试自然不能同如今的司法考试相并论,基本上可保证全部通过。
因而在当时,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说,书记员就是法官,至少是准法官。
这造成审判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角色模糊,也给审判工作造成一定混乱。
基于此种考虑,最高院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即不能转任法官,只可以在所谓“书记官”这一序列里晋升。
按照《书记员管理办法》规定,最高院的聘书职级可到正处,高院可副处,中院可正科,基层院可副科。
二是将书记员这一职位定位于“审判辅助人员”。
这种定位类似于医院的`护士,即不要求从事过多含有技术含量的审判工作,而仅仅是辅助人员而已,因为是辅助人员,所以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职位并不具重要性(见过、、实行聘任制的么?)。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 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 个月,一般不超过6 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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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主管部门和具体工作庭科室的指导下工作。
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院里组织的一切活动和岗位业务培训。
第四条本院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招聘的基本条件
招聘聘用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和专业技能。
4、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书记员、综合人员须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微机操作和熟练打字能力,司法警察须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需有符合驾驶车辆的驾驶证。
第六条招聘程序
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1、报名考试。
在虎林市政府网和法院外网发布招聘公告或由是人才市场推荐,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院报名,经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考试由本院组织实施。
2、试用期。
经考试合格决定聘用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由政工科提出正式聘用的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
不合格者即行辞退。
3、签订劳动合同。
决定聘用的法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载明聘用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违约责任等,并按规定执行。
合同一年一签。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聘用的书记员协助审判人员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填制诉讼中的各种诉讼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2、负责签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证据目录,协助审判人员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等,
3、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执行、调查取证及其他审判业务工作。
及时通知当事人阅读有关笔录及签名,
4、负责案件的庭审记录,
5、认真校对法律文书,宣判前应送主审法官检查。
主审法官检查后,应签名并存档备查,
6、案件结案后,上诉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装订案件材料并移交立案庭,其他案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7、完成法院及庭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聘用综合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院文字综合工作,
2、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查研究,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
3、负责法制宣传报道工作,承办好《法院工作简报》、《司法之窗》工作,
4、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督促积压案件及时处理工作,负责月收结案统计报表工作,
5、办理法院和庭科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聘用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提押、看管工作,
2、负责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值庭工作,
3、协助业务庭做好送达工作,按照有关送达工作的规定完成送达工作任务,
4、协助业务庭做好调查保全工作,按照有关调查保全工作的要求完成相关任务,
5、负责法院大楼审判区和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法院大楼正常的办公秩序,
6、完成法院及庭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聘用驾驶员的主要职责是:
1、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安排,保证随时出车,
3、出车期间,服从用车人员的领导,没有派车单不能擅自出车,
4、做好车辆保养、清洁工作,勤检查,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状态,节约用油,
5、严格遵守院车辆管理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聘用保洁员的主要职责是:
1、明确服务宗旨,端正劳动态度,讲究工作效率,听从分配及管理,
2、保洁员负责法院大院、审判法庭、办公楼内的环境卫生,必须按照要求打扫地面、厕所、走廊、楼梯卫生,做到院内全天无瓜果皮壳、纸屑、烟头等杂物,无积水、无污迹、无异味,垃圾要及时处理,
3、按照办公室的安排打扫会议室,确保会前会议室清洁整齐,
4、严格按相应操作规程使用、存放、保管保洁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及
时上报。
正确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保洁设备,严禁浪费。
第四章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十二条工资待遇
1、聘用人员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聘用人员工资调整参照当地政府最低工作标准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3、我院为聘用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承担比例按市政府公益性岗位人员报销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请假
聘用人员请病、事假,原则上参照对正式干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政工科负责所有聘用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续聘、辞退以及相关的劳动人事工作,
2、政工科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调配、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3、分配在各部门的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该部门负责,并按要求提出考核意见及辞退或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的意见,做好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和不再续聘聘用人员的工作、案卷、物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考勤签到、着装上班等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待人热情、不迟到早退、不缺勤旷工,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
2、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3、须严格遵守作息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考核
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院里统一组织考核,所在庭室应对聘用人员提出评鉴意见,报政工科审核、备档。
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岗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确定工资待遇及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六章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
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每年签订一次。
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聘用关系即为终止。
在合同期内因政策调整或上级法院统一清退聘用人员,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1、聘用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称职,
,2,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3,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案件审理,情节较严重的,
,4,因程序不合法导致错案负有主要责任的,
,5,不胜任现职工作,又拒绝接受调配的,
,6,身体状况不适于本院岗位工作的,
,7,有其他行为,给法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法院声誉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对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1、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工作成绩优秀,维护国家利益或法院、集体荣誉表现突出者,经院党组研究可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2、对违犯纪律、不服从领导、玩忽职守、收受礼物、造成一定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律予以辞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