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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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导读:本文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一、引言
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10 月24 日傍晚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403 万元。同年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有关法条的不同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责任法》第37 条将范围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杨立新教授则认为要引进美国的"土地利益占用人"概念。在五月花餐厅案件中很明显义务主体是法人"五月花"餐厅。所以义务主体的认定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对权利主体的争议
安全保障责任权利主体即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第37 条规定为"他人".杨立新教授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和英国侵权法中的做法,将其分为四种:1、受邀者。2、没有经过同意的访问者(即未受邀)。
3、公共人。如邮差,税收官,政府调查人员,收费人员。
4、未成年人。
在法律中明确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较为困难,因此当遇到争议较大的案件要结合具体实际进行分析。雇员在经营场所内发生事故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而不适用安全保障责任。那么很明显,五月花餐厅服务员彭晓会的近亲属不能依据安全保障责任起诉餐厅。
四、对安全保障责任判断标准不明确
(一)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责任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实践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其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就无须承担责任。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二)责任构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构成包括:1、经营者实施了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2、经营者存在过错;3、身处经营场所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有损害;4、经营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责任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⑥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仍较为模糊。
判断经营者是否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多要求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实善良的经营应当达到的标准。
如果仅仅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责任来定罪量刑,可能也会显失公平。但对于同是受害者且没有过错的五月花餐厅这又是否公平的呢?每一种权益的保护都是有底线的,不能一味的去保护消费者,应该实现对权利人义务人的相对公平。正如张新宝教授所言,对民事权益的救济不应当没有限度,因为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实际上同时也为他人设定了某种行为模式。
这个案件争议很大,本人认为虽然本案完全是有第三人导致的,五月花餐厅没有过错且也是受害者,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但相对于龚氏夫妇来说,给予30 万是相对公平的。
五、结论
根据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法律法规既要不断进行立法完善又要在司法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对于安全保障责任,学界有争议或法律未明确规定,如何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要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和采取的防范措施综合判断,更要结合公平责任加以衡量。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