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
民事诉讼案件的各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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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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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15天。
二、诉讼保全的方式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
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
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讼保全的裁定执行(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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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或确保执行裁判的目的,由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相应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程序。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提出限制要求或者给予命令,以防止其通过重新实施或者迟延实施行为使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根据丧失或者事实发生变化,从而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2. 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其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不易执行。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公示债务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3. 违约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违约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转让权益和其他可以保全的财产。
4. 证据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对可能难以取得或者易于灭失的证据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证据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5. 保全效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限期接受诉讼材料后,对已经执行的行为、财产、债权、凭证或者其他担保,不再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效力自保全决定作出之日起产生,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效验。
保全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执行后,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违约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并最终实现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同时,保全决定的效力也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执保案件期限法律规定(3篇)
![执保案件期限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f80ffa0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49.png)
第1篇在我国,执法保障案件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为了确保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以下是关于执保案件期限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侦查期限- 一般案件: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2个月。
-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8个月。
2. 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3. 一审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4. 二审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5. 死刑复核期限- 一般案件:复核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复核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起诉期限为3个月。
- 特殊案件:起诉期限为6个月。
2. 审理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 执行期限- 一般案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起诉期限- 一般案件:起诉期限为6个月。
- 特殊案件:起诉期限为3个月。
2. 审理期限-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执行期限- 一般案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仲裁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仲裁期限- 一般案件:仲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仲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六、行政处罚法中的执保案件期限1. 调查期限- 一般案件:调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0b63c89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8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法〔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制度,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办理诉前保全案件中贯彻自愿调解先行调解原则,推动诉前保全、登记立案、诉调对接等工作有机衔接,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能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诉前保全”,包括人民法院依照利害关系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本意见所称“申请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受理第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诉前保全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
第四条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d724109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00.png)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在⽇常⽣活中难免会发⽣⼀些纠纷⾏为,那么在⼀些诉讼中为了防⽌⼀些⼈员转移资产,对此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根据不同的案情,起保全期限,时效等也不相同,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时效的规定《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修订,表现为:(⼀)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修订为⼀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年修订为⼆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取消续⾏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次保全期限的⼆分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次保全期限与续⾏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百五⼗六条规定:“⼈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法和措施,依照执⾏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效裁判驳回,⽽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百六⼗六条的规定,由⼈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程序,从第⼀次保全到以后的结⾏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终⽌及时效的问题?1、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终⽌是不同的。
2、对于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般是没有期限的,其效⼒⼀直维持到⽣效的法律⽂书执⾏是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终⽌的,需要做出裁定的⼈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决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终⽌的情况。
3、对于执⾏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到了执⾏阶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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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规定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诉讼权利人的权益或可能确实需要执行的判决、裁定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民事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对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并保证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以下是民事诉讼保全的具体规定:一、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其中,财产保全是指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变动的证据进行封存、查明、保全等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行为保全是指禁止、强制或辅助某一行为的措施,以防止被告采取可能损害诉讼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动。
二、申请保全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申请人是诉讼主体,即诉讼权利人或其他享有诉讼权益的人;二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可能受到损害;三是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解释其不提供担保的理由。
三、保全的程序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担保。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支持,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驳回。
若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保全的效力和期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保全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五、违约责任如果被申请人对民事诉讼保全决定未作申请,或者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受到不应受到的损失,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资金赔偿和其他合理赔偿。
六、对保全决定的变更和解除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保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并及时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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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执行判决困难,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公正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诉前保全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相关证据和合理的申请理由,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性;2.提供财产、证据保全所需的担保,确保若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申请人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利益,即在该案件中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产保全:根据被申请人可能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况,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等财产,以防止其财产被损害或转移;2.证据保全:当申请人意识到被申请人可能销毁、篡改或隐匿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证据的保存和调取;3.禁止令保全:对于被申请人可能进行侵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法院可以发布禁止令,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某些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程序申请人申请民事诉前保全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申请,清楚陈述案件的事实、理据,说明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保全措施的合理性;2.法院审查: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措施进行评估;3.颁发保全决定:法院根据申请的合理性和紧急性,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在决定中具体说明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4.执行保全措施:一旦法院颁发保全决定,申请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指定执法人员对保全措施进行执行;5.保全结果审查: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决定进行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保全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https://img.taocdn.com/s3/m/1d823a6c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1e.png)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在民事诉讼中,有时被告会瞒着原告偷偷地转移财产,此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常有必要的,可以有效的保障申请⼈的权益,有助于法院⽣效判决书的执⾏,那么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有多长时间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不得超过六个⽉。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或难以执⾏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对情况紧急的,⼈民法院可在48⼩时内作出裁定,并⽴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当事⼈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财产保全后发现错了,可以⾃⾏解除保全吗事实上,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其中查封,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完毕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单位和个⼈都不能进⾏处分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任何单位和个⼈处分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融单位,不准被申请⼈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准动⽤。
同时,⼈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一览表综述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一览表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aa424937ff00bed5b9f31dc3.png)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
1、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新民诉100条)
2、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
2、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意见165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新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新民诉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保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843a98e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e0.png)
16
❖ (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 像、拍照。
3 行为:
❖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
第一节 保全
❖ 一、概念 ❖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
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 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 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责令有关当事人作出一 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 可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1
第100条诉讼保全
❖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 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 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 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2.裁定及执行: ❖ 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
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14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概念 ❖ 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人
采用的强制手段。 ❖ 性质: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措施、一种教育手
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31
❖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 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 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 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 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https://img.taocdn.com/s3/m/07608181763231126fdb1132.png)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措施以保证诉讼的公平,其中一个措施就是保全制度。
保全是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保全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二、民事诉讼保全期限是多久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民诉解释》第542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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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542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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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民诉解释》第 542 条 2 款的概述
2.第 542 条 2 款的主要内容
3.第 542 条 2 款的重要性和影响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用以指导和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其中的第 542 条 2 款,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 542 条 2 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在决定保全证据的同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证据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
这一条款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接到证据保全申请后的时间限制,即四十八小时内必须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二是强调了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决定保全证据后,需要及时通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 542 条 2 款的规定,对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证据保全申请时的时间限制,有效地防止了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申请的拖延处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其次,它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利于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的灭失或者被篡改,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https://img.taocdn.com/s3/m/54a0dfa0ff00bed5b8f31d30.png)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决定是否立案;(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律师提醒:1.由于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所以对于部分应当登记立案的法院可能不予登记立案;2.各法院年底要进行结案率的考核评比,故大部分法院在年底将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送达送达时间及方式: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新民诉85条)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新民诉86条)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新民诉88条)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新民诉89、90条)6.公告送达:国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新民诉84条);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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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在民事案件中,为防⽌诉讼过程中债务⼈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那么,法院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法院财产保全期限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
第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民法院未办理延期⼿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查封、扣押、冻结案外⼈财产的;(⼆)申请执⾏⼈撤回执⾏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提供担保且申请执⾏⼈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通知书。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上⽂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申请法院进⾏的财产保全,分为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具体的保全期限上⾯可能还有所差异。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13880bce84254b35eefd34a0.png)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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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证据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证据保全的期限是多久](https://img.taocdn.com/s3/m/825c1228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55.png)
一、证据保全的期限是多久证据保全的期限是多久依《民事证据规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是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当事人违反此期限的限制,将丧失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该7日期间仍然要受到《民事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限制。
比如要受举证期限延期的限制。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商议延长举证期限,或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而导致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则都会造成举证期限的延长。
因举证期限延长,会相对延长当事人中请保全的时间。
二、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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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
申请诉讼保全之后,在法律上也有一定期限限制。
所以对于诉讼保全方面的起算时间和终止时间的计算就显得比较重要了,那么,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15天。
二、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
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
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
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讼保全的裁定执行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
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