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余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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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余料管理规定
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钢筋、模板、木方、混凝土、砂浆、砌块等余料分为有可利用价值和无可利用价值两种,对于有可利用价值的余料应按规格、型号分类堆放。
2、对于有可利用价值的余料应进行回收利用,对于无可利用价值的余料应按规定进行变卖、清理。
3、余料的处理应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4、施工方案编制和优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余料的回收利用。
5、钢筋余料可用作楼板钢筋的马凳筋、墙体模板支顶钢筋、安全防护预埋钢筋、各类预埋件锚固筋、各类工艺品等。
6、模板、木方余料加工后可用作预留洞口模板、小型材料存放箱、简易木桌木凳等。模板、木方余料应及时进行回收或清理,避免造成火灾。
7、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量,尽量减少混凝土余料的产生,对产生的混凝土余料,严禁随意倾倒,混凝土余料可用于制作混凝土垫块、混凝土预制梁或用于施工现场部分区域的硬化等。
8、砂浆应随拌随用,砂浆余料应及时清理。
9、在进行砌筑前应进行试摆,避免因砌块排布不合理造成砌块的浪费,砌块余料应堆放到指定位置。
10、建筑余料的变卖应向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才可进行,变卖应在商务部、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所得收入应按财务流程入账。
11、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材料管控,尽量减少建筑余料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