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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的通知-淄人社发〔2020〕12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的通知-淄人社发〔2020〕12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参保单位:为扎实推进“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防止因特殊工种从业情况记载不完整而影响职工退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市特殊工种情况进行梳理核定,并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文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是指符合国家和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单位和职工。

二、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进行登记核定,并对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建立花名册备案制度。

三、各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实行当年登记核定的办法。

单位要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和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梳理,建立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

根据本年度生产情况,对特殊工种用工人数进行核定。

每年5月底前,各用人单位将《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及定员表》(附件1)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申报核定后,特殊工种名录或定员数年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核定并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告。

四、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实行跨年度花名册备案制度。

每年初,将上一年本单位《年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含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的职工)(附件2),在职工工作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举报方式。

公示结论须由单位、工会组织、单位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年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一并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备案。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淄人社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直企业各参保单位:为规范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将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含档案代管单位、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应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职工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核算养老保险金。

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经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之月计算。

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养老金从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拟退休人员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档案等材料真实性,出生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等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告知书(式样见附件),告知不符合申报退休条件的原因。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健全和完善全市就业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就业情况,为政府促进就业和落实扶持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真实可靠的依据,结合全市就业工作实际,决定从2011年9月份起,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计月报制度内容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负责对辖区内新增就业、累计新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农民工转移就业、裁减人员情况、培训情况、享受兑现各类补贴人数情况等进行统计上报。

(见附件)二、指标数据的收集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要充分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采取分片包干或直接统计到单位等多种形式,结合就业实名制管理,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就业情况统计,防止数据采集出现重复、造假现象。

统计上报各区县统计报表每月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每月最后一天上报当月就业统计情况,下月5日左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统计结果。

工作要求各区县人社部门要以认真、专业、负责的态度,做好就业统计月报工作。

一要实名。

就业人员都要实名登记,并按真实情况落实到各类别项目中,确保报表中的每个栏目的数字在数据库中都有相应的具体人。

二要准确。

统计数字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数字。

三要及时。

各区县对就业人员的情况变化,要及时更新各项数据,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对于逾期不报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全系统通报。

四要专人负责。

就业统计月报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求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统计填报。

附件:全市就业情况月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全市就业情况月报统计表注:求人倍率=劳动力市场需求人数/求职人数。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淄人社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93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处)室:现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3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监督检查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关)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其中在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申请,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淄人社字〔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24〕55号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保局: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其中,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2年(2024年招用)、2023年(2025年招用)。

(二)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单位性质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

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企业、年度、跨地区、跨资金渠道重复享受。

已由之前受雇企业享受或同一企业在以前年度及其他地区享受、已用于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相关人员信息不能再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淄人社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市局各科室、局属(代管)各单位:现将《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26日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全力配合做好全市“六大赋能行动”、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和15项重点改革攻坚任务落实。

以全市人社工作整体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突出保障民生和服务发展“两大任务”,以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和收入分配管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五大主业”。

努力提升人社公共服务能力,着力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为奋力推动淄博凤凰涅槃、加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一、促进就业创业(一)全力完成2020年就业创业目标任务。

继续把“稳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充分发挥就业的“稳定器”作用,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推进稳就业攻坚行动。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持续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从源头上降低失业风险。

2020年总的任务是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76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5%以内。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23日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用档案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医保服务编码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称医保医师)。

第三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处方权;(三)通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取得医保服务编码。

第五条医保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练掌握并自觉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淄人社明电[2011]2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2.14
【实施日期】2011.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人社明电[2011]2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专项行动
协调指导小组,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积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二、突出重点,确保实效。

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大力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6.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
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03号)公布,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69305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68081元。

我市在确定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相关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根据市统计局2017年度统计年报,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65950元,以此作为2018年度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基数。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

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淄高新委办字〔2018〕28号)精神,我们编制了《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二批)。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淄人社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淄人社发〔2023〕22号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鲁人社规〔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2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鲁人社规〔2023〕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一)用人单位应为其招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持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已按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另外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延长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下列规定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淄人社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60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断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退休审核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仍然存在特殊工种管理不够规范、工作年限认定比较难等问题,特别是个别区县审核把关不严、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增加了审核管理的难度,直接影响到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历史形成的一项政策。

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年龄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8年。

同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的原则,要一律执行国家正式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凡国家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未明确规定的不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时间:凡每季度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参保单位以及市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至30日期间,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淄人社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人社发〔2024〕5号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5月28日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由专(兼)职仲裁员、法学专家、律师、退休检察官、退休法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深人力资源工作者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过硬、品德高尚、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二)热爱调解事业,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仲裁员证、调解员证、劳动关系协调员证,具有2年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含兼职)工作经历;(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调解成功率较高,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作用发挥较好;(五)具有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其他相关调解业务专长。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淄人社字〔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加快推进我市继续教育创新发展,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意义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人才工作的日程,切实履行好主管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职责,逐步实现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终身学习的目标。

二、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一)推进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建设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规定,继续教育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公需科目由市和区县两级人社部门组织,将“学习强国”纳入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从2020年起,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淄人社发[2011]11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27
【实施日期】2011.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1]11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2月28日以市政府淄政发[2010]108号文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中的统筹范围不包括以下单位及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名义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人员,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审核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出具《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审验证明》(以下简称《审验证明》,见附件1)。

三、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结后,符合领取条件的,由企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各职业技工院校,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淄发〔2016〕25号)文件精神,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我市“一个定位、三个着力”总体思路和“十个新突破”工作重点,紧贴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工业强市”需求,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20年,新增高技能人才2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3000人,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8.5万人,新增市级技师工作站20家,基本实现高技能人才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高技能人才结构素质与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

二、主要措施(一)不断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1.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扶持政策。

统筹利用现有各类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实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模式,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等开展职业培训。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淄人社字[2012]461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461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对就业工作的影响,提高对就业形势的监测预警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591号)要求,市局决定建立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

现将《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要参照市局模式,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建立本级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密切关注本地经济走势,及时研究分析就业形势变化,切实提高就业动态监测预警能力。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0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基础工作,注重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就业失业状况的动态监测,提早研判经济形势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会审协商制度,综合各方面情况,客观准确把握我市就业形势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就业形势形成统一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灵敏性和协同性,未雨绸缪,搞好政策储备,及早制定就业工作应急预案,科学应对复杂就业形势,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会审内容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局属有关单位目前开展的有关就业方面各类统计、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失业动态监测等各种统计、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定期不定期开展的重点调查、抽样调查、情况调度等数据和分析报告,据此,进行会审协商,形成全市就业情况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62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62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62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管理办法,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门诊慢性病病种动态管理机制(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主要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40种疾病(见附件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19种疾病(见附件2),经医学专家鉴定,达到《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见附件3)规定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在保持现有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市门诊慢性病发病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相关数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省内其他地市病种纳入情况等因素适时提出,经医疗专家评审论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初公布上年度门诊慢性病病种人均医疗费。

对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少见病种,上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慢性病病种人均医疗费的,由参保人自公布人均医疗费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上年度少见病种门诊医疗费比照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规定给予补助。

二、规范门诊慢性病鉴定管理(一)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格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一份(可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2、社保卡号或银行开户卡号(账号);3、身份证复印件;4、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淄人社字[2011]209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11〕209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已经省政府公布并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决定于8、9月份在全市集中开展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和重点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企业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情况。

以及按规定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情况。

检查的重点是建筑、环卫、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户外露天高温作业的单位,以及其它涉及高温、高湿作业的单位。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督导检查二个阶段实施,具体是:(一)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8月17日至9月10日)各区、县人社部门要通过不同形式,向企业深入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宣传最近实施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提高企业领导及职工防暑降温意识,督促辖区内各类企业切实落实各项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政策规定和措施。

各大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

(二)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9月23日)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不少于10户。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保险服务
序 号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节支率 公告时间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0 日 生成
5/12
序 号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节支率
1
淄博高新区人社中心 2022 年 度社会保险稽核第三方服务 机构采购成交公告
山东普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39.8
2022-07-1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二、采购效率
2.1 节支率分析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近 1 年项目月度节支率在 0%~20.1%之间浮动。从 地区来看,节支率表现出较强的行业差异性,保险服务、印刷服务、家具用具等节支率相对较高。 近 1 年(2022-03~2023-02):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12
同比增长:30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27.52
同比增长:1789.6%
平均金额(万元)
¥10.63
TOP2 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社会保险类法 理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5.0
律服务成交公告

2023-01-04 2022-12-3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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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淄高新委办字〔2018〕28号)精神,我们编制了《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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