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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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xxxx公路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为提高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分级奖励和保护举报人权益的原则。

三、对职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公司安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部门还尚未掌握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四、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

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五、公司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五)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内容,免除或者减轻做为单位一方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法定责任的。

(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七)在不具备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的。

(八)违法规定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的。

(九)各施工队伍严重违法违章作业的。

(十)平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不到位或失职的,导致存在事故隐患。

(十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公路施工现场、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测及维护、保养的。

(十二)擅自将公路施工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没有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1]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1]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防火防爆意识,促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报告,强化积极参与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意识,公司特制定了奖励制度如下:一、报告奖励职工在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上报内容包括:隐患现象、隐患位置、隐患影响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范围大小,公司将为职工提供不同等级的举报奖励,具体如下:隐患等级奖励金额一级100元二级50元三级20元说明:1.隐患等级主要由工作负责人或班组长审核确定,如需上报更高等级的隐患,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2.隐患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一级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大面积生产事故的隐患;–二级隐患:可能造成轻微人员伤害或小面积生产事故的隐患;–三级隐患:可能引起轻微财产损失的隐患。

二、根据情况确定的额外奖励在当前工作中,如果职工在生产安全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积极推进公司的安全生产改进和创新,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授予额外的奖励,具体如下:1.对于不上报虚假隐患或恶意举报的职工,可根据实际产生的效益,给予一定的奖励;2.对于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任务以及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公司将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并予以适当奖励;3.对于发生职业伤害或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未提供真实情况的职工,将严肃处理,直至降职或开除。

三、说明1.奖励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具体奖励标准以公司通知为准;2.奖励资金应当从企业财政预算中列支,并由企业人事、财务部门进行核算、统计、发放;3.公司将建立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全体员工中普及职业安全知识,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

四、总结本奖励制度,以其合理的设置和激励措施,旨在营造出更安全、更健康的劳动环境,让职工更安心的为企业服务,应当得到全员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及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级政府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奖励标准
1.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奖励;
2.对于经举报查实的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将根据举
报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程序
1.举报人通过报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举报
事项;
2.举报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必要时应当提供
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结果出来后,及
时通知举报人。

奖励发放
1.奖励资金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划拨;
2.支付奖励资金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征得相关单位的意见;
3.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执行。

建议
1.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紧急处理能力。

结论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稳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本奖励办法的出台,将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厉的威慑力,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举报方式和渠道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整改情况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匿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举报处理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奖励制度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奖励制度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行为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市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查处隐瞒事故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乡(镇、办)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分要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网络,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职员必须为其保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下列题目进行举报:(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职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四)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组织整修、生产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废弃物处置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安全间隔不符合有关规定,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七)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职员的;(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职员未持证上岗、有关证件过期、人证不符的;(九)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封闭、取缔的矿山企业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基础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进生产和使用的;(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评估(评价)分歧格而擅自生产的;(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职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排分歧格职员上岗作业的;(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的;(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给从业职员办理工伤医疗保险的;(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拒尽安全检查,向检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安全报表、证照或对检查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进行彻底整改的;(十六)本条(一)至(十五)项情形以外的其他安全隐患;(十七)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分,要求被检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十八)执法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分擅自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公正执法的;(十九)承担安全评估、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实、报告的。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标准
一、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重大隐患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重大隐患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

2. 发现并举报重大隐患,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二、举报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

2. 发现并举报重大隐患,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三、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

2. 发现并举报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四、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

2. 发现并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五、举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单位和化工园区内重大隐患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单位和化工园区内重大隐患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

2. 发现并举报重大隐患,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六、举报其他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的
1. 及时发现并举报其他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

2. 发现并举报其他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防止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奖励10万元至50万元。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____,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____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三条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____。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____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____给予表扬。

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六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____奖励标准为____元至____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____奖励标准为____元至____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____奖励标准为____元至____元。

____奖励金依次分为____元、____元、____元、____元、____元、____元六个等级。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____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____奖励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对员工____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____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事故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逐渐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本文将对2024年这两项制度进行介绍。

一、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1.制度背景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一定程度上与信息不畅通有关,为了提早发现、及时解决安全隐患,2024年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XX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19‟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安委会2019年第3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12月5日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9‟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综合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综合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受理机构。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息、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为最大限度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保护举报人,应举报人要求,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再向其他任何人透露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相关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市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建设平安中国,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是通过举报,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立案、查处或督促整改成果的个人、团队或组织均可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对于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且经实际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一般安全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督促整改成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不属于立案查处但危害较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取得相应结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四)对于奖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三、奖励评定(一)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举报材料,并在举报材料中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便有关部门核实奖励情况;(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需经过核实和调查,确保举报的事实属实,并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及时做出奖励决定;(三)对于同一安全生产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多次举报,只以首次举报为准,其他重复举报不再重复奖励;(四)对于通过举报取得的成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给予公示,对于确保举报人的名誉不受损害。

四、奖励支付(一)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并及时发放给举报人;(二)奖励资金将直接存入举报人的银行账户,并且支持委托他人领取;(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和举报核实材料等证明材料。

五、宣传公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实施宣传报效,包括在媒体上发表表彰文章,为举报人举办荣誉庆典等方式,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六、保密措施安全生产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允许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四篇)

2024年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四篇)

2024年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

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____元的奖励;2、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____元的奖励;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我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给予举报人____元奖励。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并未完全掌握的,经依法立案处罚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安全生产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没有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七)电气设备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八)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十)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十一)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十二)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十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十四)在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6.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7.其他危险区域内。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公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制造厂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机制,鼓励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

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制造厂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制造厂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制造厂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制造厂综合管理处办公室举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行为。

第三条制造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包括原有资质过期未补)的非法经营活动;(四)拖延不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书面、电话、QQ、面谈等形式向综合管理处举报情况(具体详情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部门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

对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三章受理和核查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向员工公布制造厂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方式、途径。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二篇)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二篇)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为了进一步深化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形成"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多角度全防卫,全过程群众监管体制和遵章守纪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舆论氛围,同心同德,群防群治,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矿设立举报奖励专项奖,积极鼓励职工,人人参与安全监督,对"三违现象",事故隐患和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有权举报,举报必须确凿有据,经领导组调查核实后,给予举报个人监督奖励。

如有对职工举报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处分。

鉴于此,特指定如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凡举报"三违"行为一次者,按照奖罚规定三违人员所罚款额全部奖励,给予举报人员。

2、凡举报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能处理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彻底或存在侥幸心理不处理的,给予举报人15-30,监督鼓励奖。

3、凡举报比较重大的安全隐患,坑口处理不了,需要矿处理,但坑口,隐瞒不报的,给予举报人30-____元监督鼓励奖。

4、凡举报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如水患、冒顶等,给予举报人50-____元监督鼓励奖。

5、凡举报坑口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予举报个人30-____元监督鼓励奖。

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二)引言:事故隐患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我国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举报制度。

本文将介绍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制度目的2024年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和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发现和举报工作,提高社会对事故隐患治理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通过建立奖励制度,既可以增加举报人的主动性,也可以提高事故隐患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从而有效减少事故隐患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奖励对象本制度对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事故隐患的个人和组织均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公民、企事业单位员工、相关专业人员和行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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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并未完全掌握的,经依法立案处罚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安全生产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没有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
(七)电气设备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十)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十二)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
(十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十四)在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6.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7.其他危险区域内。

(十五)在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六)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十七)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转销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十八)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
对外承包;
3.煤矿企业已按照政府指令关闭,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
4.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尾矿库坝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隐患;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地址、通信地址。

第六条 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的自然人,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给予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及时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除市安监局给予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特别奖励外,可报请省安监局给予再次
奖励。

第九条 奖励办理的时限、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在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4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监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监部门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条 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区(市)县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大事故、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隐患举报,除区(市)县奖励外,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给予再次奖励。

(二)市、区(市)县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监部门专款专用,安监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核查情况必须回复举报人。

工作人员对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比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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