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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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并未完全掌握的,经依法立案处罚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安全生产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没有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
(七)电气设备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十)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十二)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
(十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具备规定的条件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和其它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十四)在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
4.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5.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6.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7.其他危险区域内。
(十五)在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六)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十七)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转销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十八)矿山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
对外承包;
3.煤矿企业已按照政府指令关闭,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
4.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尾矿库坝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隐患;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地址、通信地址。
第六条 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的自然人,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给予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及时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除市安监局给予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特别奖励外,可报请省安监局给予再次
奖励。
第九条 奖励办理的时限、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在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4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监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监部门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条 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区(市)县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大事故、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隐患举报,除区(市)县奖励外,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给予再次奖励。
(二)市、区(市)县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监部门专款专用,安监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核查情况必须回复举报人。工作人员对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