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有 什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就学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就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就学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公平就学原则:按照平等、自愿、普遍的原则,保障每个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因贫富、民族、地域等因素造成就学机会的不平等。
2. 普及就学原则: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并保障农村、贫困地区、边远、民族地区等特殊困难地区学生的就学权利。
3. 统筹推进原则: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时修建、扩建、改建学校,确保学校能容纳和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需求。
4. 安全就学原则:保障学校安全,制定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5. 原面就学原则:倡导资源共享,努力给予残疾儿童、少年和特殊困难儿童、少年平等的教育机会,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6. 公益就学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向义务教育事业捐赠资金、设备、劳务等,支持建设和发展义务教育。
同时,对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他们的学习权利。
7. 质量就学原则: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督,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教资法律法规二-义务教育法

二义务教育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颁布(特殊)、人大常委修订时间: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
1986 年颁布实行《义务教育法》。
200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订。
(06 年义务教育农村免费,08 年城市免费)2015 年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免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各地不同)。
(作业本收费)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素质教育:93 年提出,99 年实施,06 年义务教育法,写进成为国家意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教育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教两分)义务教育管理原则:统筹规划,以县为主(一桶线)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4436-4443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631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陈 敏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7月14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9日摘要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权是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残疾儿童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
在残疾儿童的基本权利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是社会需要迫切关注的权利,虽然残疾儿童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但与正常儿童相比,残疾儿童教育仍然面临着入学率低、辍学率高等困境。
回望我国对于残疾儿童教育的保障,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尤为明显,因此,本文主要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展开探讨。
关键词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权,法律保护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Right of Disabled Children in Our CountryMin ChenLaw School of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Jul. 14th , 2023; accepted: Jul. 26th , 2023; published: Sep. 19th , 2023AbstractChina’s Constitution gives citizens the basic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and the right to compulsory education is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s a special group in society, enjoy equal protection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mong the basic rights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in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stage is a right that requires urgent attention in society, although the educat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has developed rel-atively rapidly in China, but compared with normal children, the educat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still faces the dilemma of low enrollment rate and high dropout rate. Looking back at the protection of education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 China,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is par-陈敏ticularly obvious, so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en-joyed by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compulsory stage.KeywordsDisabled Children, The Right to Compulsory Education, Legal Protection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
“十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已初步形成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特殊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健全人教育相比,残疾人教育仍处于滞后状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难,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无法满足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残疾人教育总体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
国家必须加强保障力度,为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国家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发展的任务指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4年7月21日国家教委印发)

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4年7月21日国家教委印发)一、总则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
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
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
一般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由乡镇组织有医疗、教育部门人员参加的筛查小组,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筛查(其主要内容是了解被查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并进行医学检查,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然后进行综合分析)。
名单确定后,由县鉴定小组鉴定。
城市可由区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筛查和鉴定。
鉴定小组应当由医疗、教育、心理等专业人员组成。
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量表人员要有资格认定。
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在暂不具备筛查鉴定条件的农村地区,对被怀疑智力有问题的儿童少年(指轻度),可以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接收其在普通班就读,暂不作定性结论。
6、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
特殊教育考试资料

特殊教育考试资料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童1.⼴义指在智⼒条件、语⾔肢体⾏为、情绪表达,与感官等多⽅⾯表现尤为特殊的⼉童。
特殊⼉童群体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囊括了落后和超前于正常⼉童发展,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为的⼉童。
2.狭义指在⽣理和⼼理发展上存在缺陷的残疾⼉童,是我们⽇常所说的“缺陷⼉童”和“障碍⼉童”。
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是根据的⾝⼼特点和需要,采⽤⼀般或特殊的和⼿段,最⼤限度地发挥的潜能,使他们增长,获得,拥有良好,提⾼适应能⼒的⼀种教育。
特殊教育学则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和内在规律的科学。
特殊教育的内在意义1、对特殊⼉童内在⽣命价值的确认2、对特殊⼉童⽣命价值的发现。
3、对特殊⼉童⽣命潜能的发掘4、对特殊⼉童⽣命⼒量的发挥特殊教育的外在意义(⼀)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的权利(⼆)发展特殊教育,能促进社会⽂明程度的提⾼(三)发展特殊教育,能使残疾⼉童成为⾃⾷其⼒的劳动者(四)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对⼉童实⾏因材施教(五)发展特殊教育,有利于提⾼教育的整体⽔平特殊教育的对象: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或特殊⼉童(exceptional children)。
特殊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残疾⼉童:第⼀类是残疾⼉童,其中包括盲、聋等感官残疾,智⼒残疾,肢体残疾,病残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第⼆类是问题⼉童,包括学习问题、⾏为问题、情绪问题等不同类型的问题;第三类是超常⼉童,包括有超常智⼒、能⼒和资赋优异的天才⼉童。
第⼆节特殊⼉童的分类⼀、残疾⼉童(⼀)感官残疾⼉童(⼆)肢体残疾⼉童(三)语⾔残疾⼉童(四)病弱与多重障碍⼉童(五)智⼒障碍⼉童1990年底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残疾⼈保护法》将残疾⼈分为⼋类:视⼒残疾听⼒残疾?⾔语残疾智⼒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其它残疾⼆、问题⼉童(⼀)学习障碍⼉童(⼆)社会⾏为障碍⼉童(三)情绪障碍⼉童(四)⾃闭症(五)孤⼉和寄养⼉童三、超常⼉童也称资质优异⼉童或天才⼉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于常⼈的智商,有较⾼的领悟能⼒、解决问题的能⼒或某⼀⽅⾯的特殊才能。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平融合为导向,强化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理念,高度重视关爱残疾学生,健全随班就读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全面实施融合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随班就读是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同普通学生共同就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帮助残疾儿童少年更好适应、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
第五条随班就读工作应坚持公益普惠,科学评估、应随尽随,尊重差异、因材施教,普特融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融合教育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统一规划实施检查、指导、评估等。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整体工作中,加强统筹谋划,建立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科学规划随班就读学校布局,优化随班就读资源教室、资源教师等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做好招生入学、教育安置、学籍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巡回指导检查等工作,不断提升随班就读质量。
第二章对象、认定与入学安置第七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象,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残疾儿童我国随班就读政策法规

残疾儿童我国随班就读政策法规为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政府采取了通过立法与制定政策文的方式,有力地促进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与随班就读工作教育改革试验的顺利实施。
熟悉这些立法文有利于我们依法治教、依法施教。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可见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
在198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要求,“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疾人和弱智儿童的教育。
”这是把残疾儿童教育(即特殊教育〉的发展与义务教育的发展直接联系起来考虑的开端。
在以后有关教育的立法与文中更加明确了以上的要求,如在1995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1986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特殊教育的办法形式应灵活多样,除设特殊学校外,还可以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
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xx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教师资格(统考)-小学综合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3)A1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条【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义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例-2015下半年真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优先配置重点学校教育资源B.小学可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C.应均衡配置小学之间的教育资源D.应减少重点小学教育资源配置答案:C解析:在教育资源配置中,应该注重公平原则,即要尽可能的使教育资源配置和受教育者的条件相当,考虑到地区和类别差异,对于实际工作中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进行调节和修正。
要通过对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起点和过程的公平从而实现结果的公平。
故选C。
第九条【问责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例-2015年下半年真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
A.应当引咎辞职B.应被就地免职C.应承担刑事责任D.应受行政训诫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4年7月21日发布)一、总则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
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
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
一般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由乡镇组织有医疗、教育部门人员参加的筛查小组,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筛查(其主要内容是了解被查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并进行医学检查,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然后进行综合分析)。
名单确定后,由县鉴定小组鉴定。
当代孩子九年义务教育的教育政策与法规

当代孩子九年义务教育的教育政策与法规在当代社会中,九年义务教育被视为孩子们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为了确保所有儿童能够接受平等、高质量的教育,各国都制定了教育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探讨当代孩子九年义务教育的教育政策与法规,并分析其对孩子教育的影响。
一、义务教育的定义与覆盖范围九年义务教育是指国家对每个公民提供九年的基础教育,并将此纳入法律和政策保障的教育制度。
不同国家对九年义务教育的定义和覆盖范围有所不同,但普遍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
以中国为例,九年义务教育覆盖了适龄儿童和少年的教育。
根据中国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应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被禁止辍学。
中国政府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和教育质量。
二、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目标与原则九年义务教育的教育政策与法规通常有以下目标和原则:1. 平等与普及: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平等接受教育,并且尽可能普及到所有儿童。
2. 质量与公平: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弥补教育资源的差距,避免因社会经济差异导致的教育不平等。
3. 综合发展: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认知、情感、道德和创造力等方面的能力。
4. 支持与保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机制,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这些目标和原则指导着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教育体系。
三、例子:中国九年义务教育政策与法规中国的九年义务教育政策与法规在近几十年中不断完善与更新。
下面将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中国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首先,中国实施了“义务教育法”。
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目标、范围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
它还规定了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的奖惩措施。
其次,中国实施了“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规划”。
该规划针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向农村派出优秀教师、改善校舍设施、提供免费教科书等,以确保农村儿童能够平等接受教育。
另外,中国还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中国鼓励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并且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与考核。
沈阳市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沈阳市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20•【字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沈阳市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4年11月30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本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包括初中阶段职业教育)。
实行其他学制必须经市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应当继续巩固和发展普及成果;未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县、区,应当按规划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四条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五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区管理为主。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督学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
教育法实施细则

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一章适龄儿童与少年第一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与少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与少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与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他们按时入学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章义务教育年限第二条:根据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制。
适龄儿童与少年应当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章缓学与特殊情况第三条:适龄儿童与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或休学。
第四条:对于残疾儿童与少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特殊情况,制定并实施特殊教育计划,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义务教育实施第五条: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育质量。
第五章各级政府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善义务教育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章教育主管部门职责第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入学、转学、升学等程序。
第七章义务教育条件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为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校舍、教学设备、师资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八章实施细则制定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教育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4.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阶段第二章义务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基[2020]4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基[202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9d0d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0e.png)
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随班就读是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各地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要求,大力实施融合教育,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学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升,但还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健全、支持保障条件不完善、任课及指导教师特殊教育专业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依法治教理念,更加重视关爱残疾学生,坚持科学评估、应随尽随,坚持尊重差异、因材施教,坚持普特融合、提升质量,实现特殊教育公平而有质量发展,促进残疾儿童少年更好融入社会生活。
二、健全科学评估认定机制1.规范评估认定。
随班就读对象是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每年4月底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残联、街道(乡镇)组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开展入学登记,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摸清名单。
5月底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对是否适宜随班就读提出评估意见。
2.建立工作台账。
根据评估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台账,作为入学安置的基本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须对残疾儿童少年个人信息及评估结果严格保密。
三、健全就近就便安置制度3.坚持优先原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需求情况,加强谋划、合理布局,统筹学校招生计划,确保随班就读学位,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9.01•【文号】教基[1994]18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宣布废止<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30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1994年9月1日教基[1994]18号)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是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
90年代实现“两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全党、全社会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进“两基”工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两基”的目的、实施原则和步骤(一)关于“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实践阶段的职业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目的、实施原则和步骤。
1.目标:到2000年,普及地区人口覆盖率为85%,实践阶段入学率(注)争取达到85%左右,在校生达到5500万人左右。
按上述指标,到2000年,我国小学和初中阶段的规模是:小学:适龄儿童1.349亿人,入学率为99%,考虑到部分超龄儿童在小学继续就读等情况,到2000年在校生预计达到1.35亿人,比1993年将增小学生1079万人,平均年递增1.19%。
初中阶段:13-15周岁适龄少年为6568万人,在校生将比1993年增加1360万人,平均年递增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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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有什么规定?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
在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时,要从实际出发,分步骤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制定。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1994年国家颁布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作为验收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未达标的,不得宣布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维权办晏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