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限度条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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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案例(3篇)

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在自家小区内骑电动车回家。

当晚,天空突然下起暴雨,张某某为了尽快回家躲避雨水,加速骑行。

在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一辆突然左转的货车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张某某的伤势严重,需进行多次手术。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某的家人与货车司机产生了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张某某的家人将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以及紧急避险是否构成对张某某的侵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马路,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紧急刹车并左转,导致与张某某发生碰撞。

虽然货车司机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损害,但货车司机并非故意造成损害,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

同时,法院认为,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时,未能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导致张某某受伤严重。

因此,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过错。

首先,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采取了紧急刹车并左转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米吉提·玉苏普0908042 09法学班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摘要: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的一种正当行为。

因为有益于更大社会法益的保护,所以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由于紧急避险必然以损失一定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不像正当防卫以损害侵害人的权益为代价,所以法律对紧急避险的要求更为严格。

这种严格要求主要表现在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更为严格。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其严格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篇文章就谈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给读者对这方面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紧急避险条件法律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

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

(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

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如饥饿疾病等。

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4)动物的侵袭。

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避险人假想的、推测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

如果避险人对于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识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论紧急避险制度解析

论紧急避险制度解析

2013届毕业生毕业论文题目:论紧急避险制度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09级5班学生姓名: ###### 学号: ############ 指导教师: ####### 教师职称: ######2013年5月26日###:论紧急避险制度目次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 (II)引言 (1)一、紧急避险概述 (2)(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2)(二)紧急避险的历史沿革 (2)二、紧急避险的性质 (3)(一)国外刑法学界对紧急避险性质的学说 (3)(二)我国学者对紧急避险性质的研究 (4)三、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5)(一)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难 (5)(二)紧急避险的危难必须紧急且不得以而实施的行为 (6)(三)紧急避险必须有避险意思 (6)(四)紧急避险必须是不为一定义务的人 (6)四、关于紧急避险界定的问题 (7)(一)紧急避险的避险行为过当的情形 (7)(二)紧急避险的其他制度问题 (7)五、特殊紧急避险 (8)(一)特殊紧急避险的内涵 (8)(二)特殊的避险方式 (9)(三)特殊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9)六、我国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一)我国在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二)我国在刑法方面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3)后记 (14)中文摘要在社会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两个不同合法法益之间的冲突,此时,我们可能就会面临为保全其一而舍其一的境况,通过对其中一个较小法益的牺牲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法益,对于这种紧急状况,法学界称之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中外法律界都是被允许的。

本文我首先介绍了紧急避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历史沿革,再结合紧急避险制度的性质和构成条件,在围绕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制度的各种学说,引出紧急避险制度在理论层面以及在现实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加以阐述,并得出了一些结论。

关键词:紧急避险成立条件排除犯罪事由阻却犯罪事由AbstractIn social life tends to occur a conflict between two different legal law, at this point, we may face for preserve one but one, by one of the less sacrifice of interests to protect another legal interests, for this kind of emergency situation, law is called emergency actions. Emergency actions as the act being exempted from crimes i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law is allowed. In this paper, I firstly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emergency safety system as well a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combining the nature of the emergency actions system and constitute conditions around the world for emergency of safety system theory, which leads to the system of emergency actions in theory are discussed, an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real level, and some conclusions are drawn.∙∙Key Words:At of rescu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 Ruled out criminal proceedings Illegality prevented excuse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学科的角度看社会都出现了新的问题。

紧急避险疑难问题研究

紧急避险疑难问题研究

紧急避险疑难问题研究摘要:紧急避险是各国刑法中规定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

我国97年《刑法》第21条对紧急避险作出了规定。

在对紧急避险基本理论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本人重点探讨了紧急避险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以他人生命为代价的紧急避险、特殊身份人员的紧急避险问题、对自己导致的危险实施紧急避险问题、对动物侵袭实施紧急避险问题以及义务冲突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

针对以上疑难问题,本文均作了详细、深入的研究。

本人认为,紧急避险的限度应该是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法益必须大于或者等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法益;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避险人的生命;特殊人员并非一律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紧急避险;对自己导致的危险也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对动物的侵袭可以实施紧急避险;此外,义务冲突和紧急避险有着很多共同点,但是应该严格区分两者。

关键词:紧急避险法律问题限度义务冲突紧急避险,或者叫做紧急避难,是各国刑法中规定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

紧急避险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其基本理念是“紧急时无法律”,即当一个人面临紧急情况的时候,他可以实施某种平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以损害一种法益来保全另一种法益。

紧急避险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一个国家通常情况下,每个人的权益都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任何人没有“损人利己”的权利。

但在紧急状态下,合法权益必然受损时,由于法律保护权益的平等性,所以允许将损害降低到最少,为此而采取的措施或者实施的行为可以是通常情况下禁止的行为。

国外刑法学界对紧急避险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德国刑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学说,认为对紧急避险问题应作不同的对待,这就是所谓的区别对待理论,该理论将紧急避险理论区分为:作为合法化事由的紧急避险以及作为减免罪责事由的紧急避险。

[1]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紧急避险不仅不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是往往带有浓厚的“非道德”色彩。

而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因家,紧急避险则是一条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至于其原因如何,则主要有必要行为说、减小损害说、两害择一说三种理论。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前言法学论文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写好一篇法学论文,不仅需要对法学理论有深入的理解,还需要具备扎实的文献查阅和分析能力。

本文将以一篇6000字的法学论文为例,介绍如何写好一篇法学论文。

论文题目本文的论文题目为《论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辩护制度》。

摘要紧急避险辩护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辩护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等问题。

本文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辩护制度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和应用,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正文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紧急避险辩护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日益复杂,各种危险和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辩护制度的作用愈加重要。

因此,对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辩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制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辩护制度,包括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等问题。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第二章紧急避险辩护制度的适用范围2.1 紧急避险辩护制度的定义紧急避险辩护制度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合法行为。

该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它允许被害人或第三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紧急避险辩护制度的适用范围紧急避险辩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人身安全:当被害人或第三人面临危险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2.保护财产安全:当被害人或第三人面临财产损失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行为,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

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推荐5篇)第一篇:刑法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研究论文摘要: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形下而采取的牺牲另外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为了保全一方的生命而牺牲另一方生命的案件,在这种一命换命的情形下,是否还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来免责?一命换命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角度来看又属于什么法律性质?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呢?这些问题都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界学者讨论和争议的焦点。

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入手,分别论证生命权是否可以作为我国紧急避险的客体及紧急避险在涉及到生命权并造成他人生命权损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以紧急避险来主张免责等方面来论证。

关键词: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生命权;紧急避险的客体一、我国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分析目前世界各国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的分析主要分为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必须要大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际主要有:俄国、美国等国。

第二种观点是紧急避险所要保护的权益一定要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损害的权益。

代表国家主要有:日本等国。

我国刑法第21条明确的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我国刑法第21条中不难看出,我国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条件是为了使合法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除此之外我国的刑法还为紧急避险设置了一个限度条件———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究竟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我国的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学理界对限度条件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赞成第二种观点②,即紧急避险所要侵害的权益可以等于行为人所要保护的权益,但是二人都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迫不得已”且“唯一手段”的情形下,否则不得适用。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论文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论文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论文正当防卫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是和前面讲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两种行为的基本特点,从外表上看似乎具备刑法分则某一种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实际上它们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最本质的属性,相反它们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例如某妇女用剪刀扎死强奸自己的犯罪分子。

这一行为从外表上看好象具有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

又如某民航班机,在飞行途中突然遇到恶劣的寒冷天气,飞机表面结冰,重量增加,被迫下降,情况紧急,飞行员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防止飞机超重坠毁,在没有其它有效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只得命令将过重的行李、物品抛出舱外。

从外表上看,飞行员的行为也似乎具有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却是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

从这个概念出发,必须明确下面两个问题:其一,一个人在正当防卫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这种行为对社会,对人民起的作用是有益的,因此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有益于社会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违法犯罪的心理状态。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正当防卫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它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二,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所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基于这种行为产生的特殊背景,即行为本身发生在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而国家的公安、司法及有关机关在时间上又干预不及时,在这种场合下,提倡每一个公民起来积极实行自卫、勇于帮助他人、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同不法侵害作斗争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冲向了路边的人群。

此时,一名年轻的律师小王正在现场,他目睹了这一幕,立刻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将有更多无辜的生命受到威胁。

于是,小王决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紧急避险行为1. 小王首先大声呼喊,提醒周围群众注意危险,迅速远离事故现场。

2. 接着,小王找到一辆附近的电动车,骑上电动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 到达现场后,小王发现货车已经冲向了路边的人群,形势十分危急。

于是,他果断地跳下电动车,冲向货车。

4. 小王抓住货车的驾驶室,试图阻止货车继续前行。

然而,货车司机并未意识到小王的存在,仍然驾驶着货车向前冲去。

5. 在货车即将撞到人群时,小王使出全身力气,将货车司机从驾驶室中拉出。

这时,货车终于停了下来。

6. 事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而货车司机则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为了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条件。

因此,小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1. 货车司机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小王因紧急避险行为受到的伤害,依法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赔偿。

五、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当遇到危险时,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公民在紧急避险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警方依法处理。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论文应急救援技术论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论文应急救援技术论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与应急救援技术【摘要】随着我国煤矿事业的不断发展,目前人们越来越关注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问题。

但是,我国煤矿开采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因此,研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与应急救援技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应急救援;技术前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可为井下工人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当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突出等灾害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一个安全、密闭空间,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也是煤矿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系统进一步完善了事故防治、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体系,因而井下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是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

目前,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系统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于瓦斯等灾害防治和事故预警的监测监控系统。

第二,用于应急救援和遏制超定员生产的人员定位系统。

第三,用于遇险人员逃生和自救的紧急避险系统。

第四,为遇险被困人员提供新鲜空气的压风自救系统。

第五,为遇险被困人员提供饮用水的供水施救系统。

第六,用于通知井下作业人员避险、报告井下被困人员安全现状的通信联络系统。

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模式针对我国煤矿井的实际情况,我国已经成功建立了一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系统,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自救器和避灾措施。

这种模式的井下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系统主要应用于灾害威胁不严重、井型较小和井田范围不大的井下,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矿工依靠随身携带自救器可以安全撤至地面。

第二,自救器、补给站和避灾措施。

这种模式的井下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系统主要应用于灾害威胁不严重、井型较小的井下,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矿工依靠随身携带自救器可以保证煤矿工人的安全性。

第三,救生舱、自救器和避灾措施。

这种模式的井下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系统主要应用于井型比较小和危害不太严重的矿井。

第四,专用管线、避险设施、自救器和避灾措施。

正当防卫毕业论文

正当防卫毕业论文

正当防卫毕业论文正当防卫毕业论文在法律领域中,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的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其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正当防卫的定义、适用条件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的关系。

首先,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合法行为。

非法侵害可以包括对人身、财产的威胁或实际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害者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即行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包括:非法侵害的存在、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防卫行为的合理性以及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非法侵害的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只有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的必要性意味着被侵害者必须采取合理、必要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防卫行为的合理性要求被侵害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判断,即在同样的情况下,一般人也会作出相同的反应。

防卫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被侵害者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度。

正当防卫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原则有着相似之处。

紧急避险原则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可以被视为紧急避险的一种形式,因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被侵害者需要及时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其次,正当防卫与自卫原则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自卫原则是指在面临实际或潜在的攻击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可以被视为自卫的一种形式,因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被侵害者需要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最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限度是一个需要仔细权衡的问题。

在实际应用中,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限度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第二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所谓紧急避险,是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紧急避险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1]紧急避险的实质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有只能保存一个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

[2]避险行为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是不得已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说,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利益的整体看,却保全了更大的利益,整体上,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其次,紧急避险的规定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和自然灾害的斗争中,树立全局观念,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及时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利益,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利益,把合法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的限度。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避免滥用紧急避险,法律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紧急避险才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避险的起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也就是说,只有在遇到危险威胁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综合起来,危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的生理、病理所引起的危险。

例如,由于饥饿、疾病等原因引起的生命健康处于危急的情况;(2)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

例如遇到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的侵害;(3)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

自然界的自发力量,往往能带来巨大的危险,例如,山崩、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危险;(4)来自动物侵袭所引发的危险。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

理解该条件,必须首先解决何为“必要限度”的问题。

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⑤ 。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公共利益),既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也是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

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⑥。

有的学者还指出,该种观点并不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这就是限制⑦。

第三种观点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⑧ 。

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⑨ 这应当成为全面理解必要限度的一个出发点。

基本相适应说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而忽视了对何谓必要限度的界定,由此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受到了削弱。

浅议紧急避险-论文

浅议紧急避险-论文

浅议紧急避险- 论文关键字:利益合法权益法律损害第三人行为避险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基于“紧急时无法律”的理念产生的。

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下能带来的危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它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同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由于它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所必要的不得已的行为,立法者不认为它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许多学者都认为紧急避险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

但是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特别是那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紧急避险,就很难说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笔者在本文中从紧急避险的本质、紧急避险的限度以及紧急避险的保护对象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从紧急避险的本质分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别,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与不合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刑法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在紧急状态下,两种利益不能同时并存,法律要同时保护这两种利益已力不能及,所以对一方为保全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牺牲了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不加以惩罚。

所以,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

这是法律在其所保护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不得已的规定。

我国民法和刑法学者大多认为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

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民事违法性,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一)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一)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一)摘要: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避险行为的效果有二,一是要避免现实的危险,二是保护的权益要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权益。

因此,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要保护的权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权益,即使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时,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关键词:紧急避险,生命权,人权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状态,通过损害较小法益来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危险状态——合法权益遇到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行为——为避免危险出于不得已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限度——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

在这里,什么是紧急避险的损害限度呢?什么是属于避险的必要限度呢?这引发了我们对紧急避险权益的比较。

通俗而言,限度条件就是保护的权益与侵犯的权益之间的等于、大于、小于之间的比较和衡量。

假设一: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财物,这两者是容易比较的,只要前者的数额大于后者的数额,这就是紧急避险,反之则是避险过当;假设二:保护的权益是人身,侵犯的权益是财物,这也是好比较的,人的生命权远远大于财物权利,无可置疑,这也是紧急避险;假设三: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人身,这就需要具体分析: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高于自由权,如果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是以上这三对关系,比较也是不难的。

但是,当保护权益和侵犯权益均是人的生命权呢?即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案例:某村女干部下乡做群众工作,在回来路上遇歹徒,此时天色已近黄昏,周围荒芜无人,女干部应歹徒要求,将自行车交给了歹徒,但同时要求将打气筒归还。

女干乘歹徒蹲下看车时,抡起打气筒朝歹徒脑门一击,歹徒昏倒在地,女干乘机逃跑。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doc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doc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摘要: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避险行为的效果有二,一是要避免现实的危险,二是保护的权益要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权益。

因此,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要保护的权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权益,即使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时,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关键词:紧急避险,生命权,人权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状态,通过损害较小法益来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危险状态——合法权益遇到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行为——为避免危险出于不得已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限度——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

在这里,什么是紧急避险的损害限度呢?什么是属于避险的必要限度呢?这引发了我们对紧急避险权益的比较。

通俗而言,限度条件就是保护的权益与侵犯的权益之间的等于、大于、小于之间的比较和衡量。

假设一: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财物,这两者是容易比较的,只要前者的数额大于后者的数额,这就是紧急避险,反之则是避险过当;假设二:保护的权益是人身,侵犯的权益是财物,这也是好比较的,人的生命权远远大于财物权利,无可置疑,这也是紧急避险;假设三: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人身,这就需要具体分析: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高于自由权,如果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是以上这三对关系,比较也是不难的。

但是,当保护权益和侵犯权益均是人的生命权呢?即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案例:某村女干部下乡做群众工作,在回来路上遇歹徒,此时天色已近黄昏,周围荒芜无人,女干部应歹徒要求,将自行车交给了歹徒,但同时要求将打气筒归还。

女干乘歹徒蹲下看车时,抡起打气筒朝歹徒脑门一击,歹徒昏倒在地,女干乘机逃跑。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精选5篇)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精选5篇)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精选5篇)第一篇: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学年论文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姓名: xxx班级: xxx学号: xxx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学年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应有其明显的限度,而这种限度正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因此,正确的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把握,不仅能有效的区分罪与非罪,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文献,结合作者自身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限度条件;认定标准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学年论文目录引言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一)防卫限度的涵义 (6)(二)限度条件的学说及其评析...............................................................7 1.限度条件的学说.................................................................................7 2.限度条件的评析.................................................................................8 结语...................................................................................................9 参考文献 (10)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学年论文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机构或组织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适当且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机构或组织内部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的部门为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的遵守为企业、机构或组织内部的所有人员义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紧急避险安全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紧急避险安全管理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 安全第一原则。

任何时候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都是最重要的。

2. 预防为主原则。

通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尽量避免突发事故的发生。

3. 快速反应原则。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应尽快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4. 统一指挥原则。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有一位负责人统一指挥,确保指挥有序。

5. 综合施救原则。

根据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况,采取综合的救援措施。

第三章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五条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1. 紧急避险预案。

制定详细的紧急避险预案,规定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在不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2. 应急装备和物资管理。

确定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其完好并妥善管理。

3. 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磨炼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 紧急情况报告。

明确紧急情况的报告和上报程序,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

5. 紧急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紧急事故后,及时展开调查,并根据事故原因做出相应处理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紧急避险预案第六条各部门、岗位和人员根据自身职责和任务制定相应的紧急避险预案,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紧急避险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紧急情况的定义和分类。

2. 紧急情况的预警和触发条件。

3. 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任务。

4. 紧急情况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指挥流程。

5. 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应对方案。

第五章应急装备和物资管理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应急装备和物资,包括但不限于紧急避险设备、急救药品和各类应急物资。

法律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法律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某城市,一天傍晚时分,一辆城市公交车在繁忙的街道上行驶。

此时,车上乘客众多,司机小李正在专注地驾驶。

突然,一名年轻男子手持一把匕首,强行闯入公交车,对着司机小李挥舞匕首,大声威胁乘客交出财物。

一时间,车上乘客惊慌失措,有的尖叫,有的躲藏。

二、紧急避险行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小李司机深知,如果不采取措施,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在危急关头,小李司机没有退缩,他果断地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

1. 紧急制动:小李司机迅速踩下刹车,使公交车紧急停车。

这一举动,虽然让乘客感到一阵剧烈的摇晃,但有效地控制了歹徒的行动。

2. 英勇抵抗:小李司机趁歹徒尚未站稳之际,勇敢地站起身来,与歹徒展开了搏斗。

他一边用身体抵挡匕首的攻击,一边大声呼喊乘客协助制服歹徒。

3. 乘客协助:在小李司机的带领下,车上乘客纷纷勇敢地站出来,与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

他们有的用手抓住歹徒的胳膊,有的用脚踢打歹徒,有的甚至用自己的身体挡在歹徒和小李司机之间。

4. 警方支援:在激烈的搏斗中,附近巡逻的警察闻讯赶到现场,迅速制服了歹徒。

在警察的帮助下,小李司机和乘客们成功地将歹徒制服。

三、法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为了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2. 防卫过当: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虽然成功制服了歹徒,但也对歹徒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司机和乘客们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在合理限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

3. 英雄模范表彰:小李司机和乘客们的英勇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论文;(1)(1)(2)

论文;(1)(1)(2)
【keywords】Justifiable defenc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justifiable selfdefense Emergency hedge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复杂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发生, 但在司法审判中经常发现有些行为虽然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客观上也有一定的 危害性,却不能认定为是犯罪,在法律上这种现象称作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所谓的 排除性犯罪行为就是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实质上并不是危害社会行为。①在我 们所学内容之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 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保护,不得已而根据自己的力量加以解决。正因如此,刑法 明文规定,即便对他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和紧 急避险是在各自独立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二者也具有一定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对紧急不法的侵害行为所进行的反击,反击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自身, 具有“正对不正”的二面结构;相反地,紧急避险则是对与引起危险无关的第三者的
②黎宏:《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界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1期。 ③高启山:《浅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 意图,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 了防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它要求防卫 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并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 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卫和紧急避险是在各自独立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二者既有区别也有
联系,为了更好的在司法上区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本文将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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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摘要:紧急避险是面临自己或他人一定法益的危险迫近,在不能期待由国家机关及时救济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其法益而实施的紧急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法律上对这种行为也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紧急避险行为是否正当引发争议的根源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界定不清楚。

目前主要有相等说、必要程度说、轻于说和轻于加必要说等四种学说,通过分析可知认为轻于加必要说相对合理。

关键词: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限度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130-02我国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最终结果是保护对社会有益的合法行为,但这种对较大合法利益的保护行为可能损害某些较小的合法利益,换言之,紧急避险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损害,因而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的限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避免紧急避险的滥用。

一、紧急避险限度界定的不同观点从国内外立法实践可以看出,大多数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国家都在法律上对紧急避险行为规定了一定的限度。

然而,由于各国立法例与刑法规定的差异,关于紧急避险限度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怎样的范围限制才是合理,至今尚未达成统一共识。

整体而言,当前关于紧急避险限度的界定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一是法益均衡说(或称之为相等说)。

所谓的法益均衡原则,就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危险对合法权利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大于避险行为对第三方法益造成的损害,换言之就是,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方法益不得超过避险行为所保护法益,否则就是避险过当。

根据法益均衡原则,在等值的法益中为救助此种法益而牺牲彼种法益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或以牺牲较小的法益来保护较大的法益所采取的紧急避险,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从立法实践上看,日本现行刑法第37条第1项关于紧急避难的规定就体现了法益均衡原则,规定“该行为所生之损害不超越欲避免之损害之程度时,不罚”。

二是必要程度说(或称之为必要说),学理上也称之为补充原则。

此学说认为,紧急避险行为以个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譬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才生安全及身体安全等)面临“严重的危险”,且没有其他救护途径,在不损害他人法益情况下所采取的必要的避险行为。

换言之,紧急避险行为是在特殊环境中为保全个人及他人法益所采取的必要的最后手段,或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唯一的途径。

紧急避险必要程度的确定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应当依据社会评价,从避险行为的紧迫性,行为人的身体、对避险知识的了解、避险行为的结果,对另外权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衡量评定,而无需考虑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之间是否均衡。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避难行为的必要条件与正当防卫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受救护的法益,仅限于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四种,而不以避难行为所损害的第三方的法益与所救护的法益是否相等为标准,因此,紧急避险所救护的法益,其价值必须与因避难行为所损害的第三方法益相等,或者轻于所侵害之第三人法益,这是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情形的相同之处[1]。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紧急避险范围比较广泛,规定中指出“紧急避险的前提是损害别的合法权益,因而紧急避险是一种放任型行为,因此在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要权衡、比较避难者与被避免者两者的法益,因危险可能产生的损害应当大于因避免所产生的损害。

”[2]三是轻于说,也是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该学说认为,紧急避险所避免的损害,不得小于因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此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也就是说,采取损害一个合法权益来保护另外一个合法权益的前提就是,该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权益不能大于或等于所保护的利益[3]。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避免的损害必须不低于避难行为所造成的合法利益的损害,这是法律对紧急避难状态中行为人的唯一要求。

某人受到合法利益正在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满足该条件时,他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且对社会有益的;反之,如果紧急避难行为所避免的损害轻于避难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则该行为人的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为在我国,牺牲别人生命来保护自己生命的避险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避险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更没有意义[4]。

还有的学者认为,第二个条件是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最重要限制条件,即紧急避险行为所要避免的危害与其损害的权益相比,其重要性总是不小于后者。

譬如在任何时候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救护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或者保护价值连城的物质利益等行为都是有罪的行为[5]。

四是轻于加必要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避险行为所避免的损害,大于或等于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或必要限速,不符合此条件的避险行为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即便是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但如果造成的损害并不完全是必需的,同样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6]。

综上对四种学术的论述可以看出,第三种学说(轻于说)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在紧急避险限度界定的学术中占据统治地位。

然而,由于轻于说理论中存在的固然不足,以此观点衡量避险行为是否符合限度条件,有可能引发或产生一些不良结果。

譬如,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需要拆掉部分房屋以遏制火势的蔓延。

但如果只需拆开拆掉一间房屋就可以达到防止火势蔓延的目的时,却拆掉了两间、三间甚至更多的房屋。

根据该学说提出的观点,即便是拆掉四间房屋所损害的法益显著低于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因而按照此观点该行为仍可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轻于加必要说”的观点,合法权益只要拆掉一间房屋就可以得到保障的情形下,拆掉四间房屋的避险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因而不能被视为是紧急避险。

因此相对于“轻于说”而言,“轻于加必要说”无论是从紧急避险的本质上还是合法权益受保护的公平观念方面都更为合理一些。

而“相等说”忽略了紧急避险必须是“不得已”情况下实施的(成立条件之一),并且应将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尽可能低地控制在最小的限度之内,因而该学说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本质内容,该避险行为不是正当的。

此外,根据“必要说”的观点,无论对他人法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如何,凡是为保全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的行为都是紧急避险行为,显见此观点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

该学说不但不符合紧急避险立法的本旨,主观上对于那种行为是“必要”的判断也缺乏科学的依据,因而容易导致紧急避险权利的滥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

客观地讲,“必要说”认为紧急避险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无论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如何,如果还有其他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的途径或避险方法,紧急避险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此乃该学术的合理性之处。

比较可以看出,“相等说”完善了“必要说”中有可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程度有无限扩大的不足,将避险行为所避免的损害与所造成的损害限制在相等的限度内。

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与所避免的损害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行为所避免的损害应当大于或等于所造成的损害,满足此条件的避险行为才有意义。

在特殊情况下,紧急避险所避免的损害与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相等,例如生命是等价的,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避险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正当的,此种情况下紧急避险行为也可以成立。

整体而言,对于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评价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避险行为实施时事件的紧迫性、危险程度,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及侵犯法益的对象、性质,避险人自身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及人身状况等,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在全面权衡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评定。

但无论如何,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避险所必需的,且避免的损害大于或等于避险行为避免的损害。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应注意如下两点。

首选,在满足紧急避险所避免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造成损害的前提下,避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必须是避险所必需的。

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产生损害时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必需”,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以避险行为时事件的客观情况、避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来综合评定,避险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时的程度,就是“必需”的分界线。

在该分界线之内则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成立,超过该分界线则认为该避险行为是过当的。

实际上该要点关于紧急必须必要限度的要求与上述述“轻于加必要说”的主要观点基本相符,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紧急避险行为都不能超过必需的限度,此限度即为认定紧急避险行为成立与否的“绝对限度”。

从这方面来看,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是有一定差异的。

究其原因,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的冲突,是为保护一个和立法权益而牺牲另外一个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要大于或等于造成的损害,此时避险行为才是正当的、合理的,也是对社会有益的;而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并没有限制。

而对于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法益的比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与避免的损失属同一性质,则两种利益的比较非常简单;但如果两种利益属于不同的性质,则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对两者进行比较。

其次,于“轻于加必要说”不同的是,紧急避险所避免的损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与造成的损害相等。

例如当两个相等的权益遭受损害时,两者只能选其一,以牺牲一种利益为手段保全另一种利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涉及生命权的情况。

例如,两人同时溺水,当没有任何救援条件的情况下忽然漂来一根木头,但该木头只能承重其中一人,两人同时抓住木头则两人必然同时溺亡,因此一人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推开他人获救,导致他人溺亡的行为仍可构成紧急避险行为。

针对此情况,有的学者指出,在当时的情境中,力大者为争抢木头推开力小者导致自己生命得以保全,但导致力小者溺亡的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而不适用于犯罪处理[7]。

参考文献:[1]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215-216.[2]谢望原.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80.[3]贾宇,游伟.中国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9.[4]周其华.中国刑法总则原理释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07.[5]于志刚.刑法问题与争鸣[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81.[6]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343.[7]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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