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然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的民事主体。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A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即人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 权利能力的特征:
⑴公法性─法律赋予的
⑵不可转让性
C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⑴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⑵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并不包括义务方面。
⑶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而权利只有在一定的阶段内存在。
⑷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而除人身权之外的权利皆可转让。
D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有“阵痛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父亲承认说”。
⑵我国采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
E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止
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关于死亡有“心跳停止
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标准。
⑵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A 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 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
⑴从表面上看,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为年龄;
⑵从实质上看,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为智力发育程度。
⑶我国自然人取得行为能力的标准为18周岁《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C 一般的取得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只例外
由于法律规定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仅为形式,其自
然标准是自然人的理智成熟状态,法律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按照准治产和禁治产两种制度作例外处理:
⑴准治产人─即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具备了这一年龄所代表的智力,法律因而使其提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禁治产人─即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不具备这一年龄所代表的智力和意志力,法律因而不使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⑶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节监护
一监护的意义
A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B 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这种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使他们得到生存和发展,使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C 法定监护的性质是一种义务。
D 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统一。
⑴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立法上对侵权人的限制较少;监护立法采取限制主义
⑵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而监护人非
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他们的财产。
⑶亲权人对子女负扶养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扶养义务。
⑷亲权人将患精神病的子女送入精神病院等限制自由的场所时,不须有关监护主管机关的许可;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为同样的行为时,须得有关监护主管机关的许可。
⑸亲权因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之发生而自然发生;而监护之职责的承担,无论是遗嘱人监护还是法定监护,都须取得监护权力机关的许可。
⑹行使亲权无专门机关进行监督;而监护职责的履行有专门机关进行监督。
E 监护的分类
⑴公法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⑵私法监护─遗嘱监护和意定监护
①遗嘱监护为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的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②意定监护是指预料到自己将散失行为能力的人为自己以委托的方式设立的监护。
二被监护人
A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不在亲权保护之下而受监督,须符合一定条件:⑴未成年人非为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准治产人;
⑵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⑶未成年人的父母尽管仍然生存,但没有行使亲权的能力。
B 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判断力,意志力下降的老年人。
三监护机关─执行监护的人或组织
A 监护的权力机关和监护监督机关─《民法通则》规定监护的权力机关为所在单位,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法院。
B 监护执行机关(监护人)
⑴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
⑵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
C 监护的保障机关─民政部门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A 职责:
⑴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⑵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⑶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⑷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B 权利:
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应有辞职权:
⑴年满70周岁;
⑵病重,长期卧床的;
⑶正在服兵役或担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
⑷长期在被监护人居住地之外的地方工作;
⑸已担任过两个监护职务。
五监护的终止
A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成年或成为准治产人而终止。
B 对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恢复理智或老年人故去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