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31•【文号】中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审发[2012]9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2.06.27【实施日期】2012.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审发〔2012〕96号)各市州审计局、甘肃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审计厅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理论科研管理,进一步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按照《甘肃省审计厅“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管理是甘肃省审计厅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第三条重点科研课题由甘肃省审计科研培训中心和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共同组织管理。
在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结项评审中,可以协调甘肃省审计学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两类。
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省发布招标。
第五条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
每个课题立项申请和课题报告至少有5名专家进行评审。
负责评审的专家应该是全省审计理论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第六条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
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至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二章选题与立项第七条甘肃省审计科研培训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全省审计工作重点和有关审计理论研究规划,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列出10个重点科研课题,经甘肃省审计厅厅务会议审定后,于3月底向全省发布公开招标的公告。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6.06•【文号】人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审计署二00二年六月六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豫审[2011]16号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的通知(豫审〔2011〕16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科研工作规划》(审科发〔2008〕74号)、《中国审计学会2010至2014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审计署关于发布2011至2012年度重点科研课题的通知》(审会发〔2010〕166号)、《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至2015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豫审〔2010〕157号)精神和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1年度全省重点审计科研课题研究方向。
一、国家审计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重点研究国家审计在深化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及途径,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及政策措施层面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二、财政审计研究重点研究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控制债务风险,着重分析财政、金融、国有资产运营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进一步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必要性和经验做法以及完善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对策;研究如何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促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如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经济责任审计研究主要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预算执行、财政决算、政府投资、专项资金等审计,结合任中和离任审计,深入研究如何开展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鲁审办字[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审办字〔2011〕66号)各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对重点科研课题给予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工作和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分为社会公开招标课题、全省审计系统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三种立项形式。
第四条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
每个课题立项申请材料和课题研究成果不少于5名专家参加评审。
负责评审的专家应是审计课题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审计实践专家,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山东省审计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年内完成。
国家科技计划工程项目(课题)结题审计实务
承担单位、参与 单位
资金范围
中央财政经费、其他 来源资金
时间范围
项目课题执行周期
1.6 审计流程
1
业务承接
4
2
审计前期准备
5
3
现场审计
6
沟通与交换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披露问题
7
档案归档
1.6.1 业务承接
(1)积极接受委托,做好服务 按照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审计有关规定,按照执业准则有关规定,综 合考虑项目组专业胜任能力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积极接受委托, 确保质量控制。 专业胜任能力特殊要求。了解科技经费管理相关政策,了解科技项 目课题和科研活动规律。 在评价专业胜任能力时,是否接受过科技经费审计相关培训是一项 必要指标。 (2)接受业务不能挑肥拣瘦、变相要价 (3)按规签订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结题审计业务约定书。防止阴阳合同。
(一) 审计工作
总结
(二)
整理工作 底稿
(三)
撰写审计 报告
(四)
内部审核, 三级审核
(五) 征求意见
(六)
出具审计 报告并上
传
1.6.6 审计整改问题的落实
整改环节
• 过程中整改 • 审计后整改
1.6.7 档案归档
整改方式
• 账务调整 • 补充完善证据 • 其他
1.7 审计时点
• 1.审计基准日:以课题任务书载明的课题截止日期为准;如课题 提前结题,在课题截止日前申请提前验收的,以申请日为审计基 准日;如课题申请延期验收的,以批准确定的延期时点作为审计 基准日。
1
2 • 用好实质性测试,揭示风险 • 避免事无巨细和粗枝大叶
3
• 避免一些不恰当手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1—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人社部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审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服务发展。
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2. 坚持科学评价。
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资函〔2021〕13号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等要求,提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以下简称结题审计)服务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结题审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结题审计服务备案基本流程和工作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意愿承接结题审计服务业务且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较为固定的拟从事结题审计的人员队伍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可自愿履行备案程序后开展相关工作。
1. 备案基本流程。
事务所自行登录“结题审计服务系统”注册账号并上传相关文档(见附件1)进行备案,事务所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
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明显存在问题的,监管中心自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事务所,未反馈的,视同无意见。
2. 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程序。
事务所受托开展结题审计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并于合同(协议)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登录结题审计服务系统上传委托合同(协议),绑定相关项目(课题)审计业务,此后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审计合作。
审计业务执行完毕,事务所应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到结题审计服务系统存档,并经由系统打印带条形码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
3. 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
承接结题审计服务的应满足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见附件2)中所列示的正面要求、负面清单和监管要求等基本要求,熟练掌握“应知应会”政策(见附件3)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结题审计指引。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财办教[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以下简称11号文)、《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为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管理,加快建立适应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机制,现就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评估、资金拨付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项目预算管理主要流程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一般包括预算编报、预算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资金拨付等环节。
其中预算的编制、评估、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签订等工作将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和提交。
专业机构应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国科办资[2016]6号)的要求,做好项目立项与预算管理的紧密衔接。
具体如下:二、项目预算管理要求1.预算编制。
专业机构完成重点专项项目预评审后,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在预算编制时,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各任务(课题)牵头单位编报任务(课题)预算,并汇总形成项目预算。
任务(课题)预算的开支范围按照11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等制度规定。
审计署关于发布2022至2023年度公开招标重点科研课题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发布2022至2023年度公开招标重点科研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22.03.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发布2022至2023年度公开招标重点科研课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南京审计大学,其他有关高等院校、单位:2022至2023年度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已经审计署审定。
现将3项课题予以发布: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及其审计研究主要研究: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方向;如何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审计等。
二、PPP项目审计研究主要研究:PPP项目管理现状和问题;PPP项目与政府性债务;国有企业在PPP项目中的角色;PPP审计的目标、内容和方法;PPP及其审计的国际经验与借鉴等。
三、中小银行风险及其审计研究主要研究:村镇银行、农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风险的成因、表现和防范措施;审计在防范和化解中小银行风险中如何发挥作用等。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在上述选题方向下进行申报,但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课题数合计限1项;申请课题组成员构成上要注意做好高等院校与审计机关以及高等院校之间的结合。
申请者从中国审计学会网页(从审计署门户网站的“所属单位子站”进入)下载《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并填好,将申请表纸质件(一式10份)于2022年4月20日前(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至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同时将申请表电子件发送至中国审计学会电子邮箱(******************)。
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号,邮政编码:100086。
联系人及电话:王彪华010—82199816王慧010—82199879审计署2022年3月8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9日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审计学会
【发布日期】2003.06.19
【实施日期】2003.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科研力度,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技研究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科研课题立项,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审计科研立项课题每两年至五年面向全国审计系统、高等院校、有关研究院所公开招标一次。
第四条在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学会秘书处)负责立项课题的组织工作,中国审计学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的咨询评审工作。
第五条审计科研立项课题分为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立项课题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六条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院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国工程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2024年9月13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工程院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引领工程科技创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第四条中国工程院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关于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的意见》已经署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审计署关于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的意见审计机关成⽴⼆⼗多年来,地⽅审计机关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作中⼼,认真履⾏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提⾼审计质量和⼯作⽔平,有⼒地促进了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审计⼯作的全⾯和协调发展,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些地⽅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现就审计署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提出以下意见:⼀、建⽴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向省级审计机关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领导同志对审计⼯作的重要指⽰,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作指导思想、重⼤审计项⽬的组织实施、重要法规制度、重要审计情况等,促进地⽅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把握国家⼤政⽅针和审计⼯作发展全局,树⽴科学发展观,增强宏观意识和⼤局意识,围绕地⽅经济⼯作中⼼,确定⾃⾝⼯作思路和重点,深⼊开展审计⼯作。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建⽴署领导分⽚联系点和调研制度。
署党组每年要做出计划,确定指导和调研的重点;署领导要确定重点联系省份,坚持深⼊基层开展定点调研,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分类进⾏指导;推进有关审计⼯作⽅针政策和审计业务规范的贯彻落实,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带动⾯上⼯作;每次调研,要写出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三、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协调指导。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作,推动地⽅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审计法及各项国家审计准则;定期组织对地⽅审计机关执⾏审计准则情况进⾏调研,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推动落实,促进提⾼审计业务质量;逐步完善优秀审计项⽬评⽐办法,研究制定适合地⽅特点的优秀审计项⽬评⽐办法,加强对优秀审计项⽬的总结、点评和宣传推⼴⼯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8.29•【文号】国科发资〔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7年8月2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第一节项目(课题)预算的概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经过批复的项目预算,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参与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报课题预算,在此基础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审办发[2002]10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审办发[2002]104号2002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已经署领导审定,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4]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4]73号2004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审计署在总结3年来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审计长会议通过的《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2]45号)和《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审法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毕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计署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会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9.01.07
【实施日期】2009.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关于印发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会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了《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审计署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提高审计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重点科研课题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分为公开招标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两类。
其中公开招标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
每个课题立项申请和课题报告至少有3名专家进行评审。
负责评审的专家应该是当前课题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或者实践专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第四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指南草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和指南草案一般为2至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五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和管理是审计署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和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律,鼓励创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和中国审计学会共同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选题与立项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中国审计学会根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审计署有关审计理论研究的规划,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次年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的选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