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法律制度(图书)(于慈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人社部函[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舆论引导力和文化软实力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进一步激发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创先争优,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而努力奋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在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区、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处以下(含处)内设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社会团体;地、市、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地出版集团、发行集团、出版总社及其所属单位。
2.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上述各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含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聘任制职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的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06.12.15•【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的公告为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促进总署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我署近期对与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有关的执法依据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执法职权进行了集中梳理。
截止到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共梳理出与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51件,新闻出版总署的各类执法职权共155项。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规范政府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行政│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7.9││法规├──┼────────────────────┼─────────┼──────┤││ 7│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1.1││├──┼────────────────────┼─────────┼──────┤││ 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国务院│2000.2.12││││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1││├──┼────────────────────┼─────────┼──────┤││ 10 │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 11 │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2.1││├──┼────────────────────┼─────────┼──────┤││ 12 │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9.1│├──┼──┼────────────────────┼─────────┼──────┤││ 13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7.29││行政├──┼────────────────────┼─────────┼──────┤│法规│ 14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国务院│1992.9.30││、国├──┼────────────────────┼─────────┼──────┤│务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1995.7.10││文件├──┼────────────────────┼─────────┼──────┤││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000.9.25││├──┼────────────────────┼─────────┼──────┤││ 17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8.2││├──┼────────────────────┼─────────┼──────┤││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9.15││├──┼────────────────────┼─────────┼──────┤││ 1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1.1││├──┼────────────────────┼─────────┼──────┤││ 20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 2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 2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9.25││├──┼────────────────────┼─────────┼──────┤││ 23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3.1││├──┼────────────────────┼─────────┼──────┤││ 2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7.1││├──┼────────────────────┼─────────┼──────┤││ 25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国务院办公厅│2001.12.20││││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国务院│2004.6.29││││可的决定│││├──┼──┼────────────────────┼─────────┼──────┤│部门│ 27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4号令)│新闻出版署│1996.2.1││规章├──┼────────────────────┼─────────┼──────┤││ 28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8号令)│新闻出版署│1997.6.26││├──┼────────────────────┼─────────┼──────┤││ 2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0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1.1││├──┼────────────────────┼─────────┼──────┤││ 30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1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1.1││├──┼────────────────────┼─────────┼──────┤││ 31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2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1.1││├──┼────────────────────┼─────────┼──────┤││ 32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13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8.1││├──┼────────────────────┼─────────┼──────┤││ 33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15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1.11.9││├──┼────────────────────┼─────────┼──────┤││ 34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16号令)│新闻出版总署、对外│2002.1.29│││││贸易经济合作部│││├──┼────────────────────┼─────────┼──────┤││ 35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7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2.8.1│││││信息产业部│││├──┼────────────────────┼─────────┼──────┤││ 36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2003.5.1││││(18号令)│贸易经济合作部│││├──┼────────────────────┼─────────┼──────┤││ 37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19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3.9.1│││││公安部│││├──┼────────────────────┼─────────┼──────┤││ 38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号令、23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3.9.1││├──┼────────────────────┼─────────┼──────┤││ 39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2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4.8.1││├──┼────────────────────┼─────────┼──────┤││ 40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国人│新闻出版总署│2004.7.1││││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4号令)││││├──┼────────────────────┼─────────┼──────┤││ 41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6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3.1││├──┼────────────────────┼─────────┼──────┤││ 42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7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2.1││├──┼────────────────────┼─────────┼──────┤││ 43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8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3.1││├──┼────────────────────┼─────────┼──────┤││ 44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9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3.1││├──┼────────────────────┼─────────┼──────┤││ 45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30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4.20│││││国家统计局│││├──┼────────────────────┼─────────┼──────┤││ 46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31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 47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32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 48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家版权局│1995.1.1││├──┼────────────────────┼─────────┼──────┤││ 4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2002.2.20││├──┼────────────────────┼─────────┼──────┤││ 50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2003.9.1││├──┼────────────────────┼─────────┼──────┤││ 51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2005.5.30│││││信息产业部││└──┴──┴────────────────────┴─────────┴──────┘附件2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一)行政许可(共40项)┌───┬────────────┬──────┬─────────────────┐│ 序号│事项│执法司局│法律依据│├───┼────────────┼──────┼─────────────────┤│1│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图书出版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司││├───┼────────────┼──────┼─────────────────┤│2│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图书出版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司││││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3│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审批│音像电子和网│《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音像电子和网│《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5│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电子出│││批│络出版管理司│版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子出│││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络出版管理司│版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批│││├───┼────────────┼──────┼─────────────────┤│7│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络出版管理司│《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8│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主办者、业务范围,合并或│络出版管理司││││者分立审批│││├───┼────────────┼──────┼─────────────────┤│9│(一)创办报纸、设立报纸│报纸与期刊出│《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出版单位审批│版管理司││││(二)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10│(一)报纸、报纸出版单位│报纸与期刊出│《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版管理司││││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审批│││││(二)期刊、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合并或│││││分立审批│││├───┼────────────┼──────┼─────────────────┤│1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音像电子和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络出版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批││理规定》第三十四条│├───┼────────────┼──────┼─────────────────┤│12│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音像电子和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络出版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13│(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音像电子和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络出版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14│报纸变更刊期审批│报纸与期刊出│《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版管理司委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15│新闻记者证核发│报纸期刊出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6│期刊变更刊期审批│报纸期刊出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司││├───┼────────────┼──────┼─────────────────┤│17│期刊出版增刊审批│报纸期刊出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8│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报纸期刊出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司││├───┼────────────┼──────┼─────────────────┤│19│(一)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图书司、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案│司、音像司││││(二)音像制品重大选题备│││││案│││││(三)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四)互联网出版重大选题│││││备案│││││(五)期刊出版重大选题备│││││案│││├───┼────────────┼──────┼─────────────────┤│20│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批│作司││├───┼────────────┼──────┼─────────────────┤│2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对外交流与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批│作司、出版物│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发行管理司││├───┼────────────┼──────┼─────────────────┤│22│进口出版物备案│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司││├───┼────────────┼──────┼─────────────────┤│23│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审批│作司││├───┼────────────┼──────┼─────────────────┤│24│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对外交流与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办事机构审批│作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5│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对外交流与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境内期刊与境外期刊出版│作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合作项目审批)│││├───┼────────────┼──────┼─────────────────┤│26│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出版物审批│作司││├───┼────────────┼──────┼─────────────────┤│27│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审批│印刷复制管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司││├───┼────────────┼──────┼─────────────────┤│28│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印刷复制管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司││├───┼────────────┼──────┼─────────────────┤│29│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印刷复制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批│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0│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印刷复制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1│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印刷复制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增加与更新审批│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2│(一)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出版物发行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业的审批│理司││││(二)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33│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出版物发行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批│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4│(一)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变│出版物发行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35│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版权管理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外著作权认│││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表机构审批││法》第三项│├───┼────────────┼──────┼─────────────────┤│36│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审批│图书司、报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司、音像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7│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人事教育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发││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8│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审│版权管理司│《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九条│││批│││├───┼────────────┼──────┼─────────────────┤│39│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支机│版权管理司│《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设立审批│││├───┼────────────┼──────┼─────────────────┤│40│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版权管理司│《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改审批│││└───┴────────────┴──────┴─────────────────┘(二)行政处罚(共 46 项)┌──┬──────────────────┬─────┬──────┬───────┐│序号│事项│执法│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司局│││├──┼──────────────────┼─────┼──────┼───────┤│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出版物市场│取缔,没收出│《出版管理条例│││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监管局,有│版物、违法所│》第五十五条│││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关业务司局│得和从事违法││││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活动的专用工││││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具、设备,罚││││││款││├──┼──────────────────┼─────┼──────┼───────┤│ 2│(一)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司、报│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刊司、音像│违法所得,罚│》第五十六条│││物的│司、印刷复│款,停业整顿││││(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制司、发行│,吊销许可证││││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司、外事司│││││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3│(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外事司、印│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刷复制司、│违法所得,罚│》第五十七条│││(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司│款;限期停业││││(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整顿,吊销许││││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可证││├──┼──────────────────┼─────┼──────┼───────┤│ 4│(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印刷复制司│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发行司、│违法所得、罚│》第五十九│││(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图书司│款、停业整顿││││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5│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图书司、报│警告,没收违│《出版管理条例│││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面,或者出│刊司、音像│法经营的出版│》第六十条│││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司│物、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6│(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图书司、报│责令改正,给│《出版管理条例│││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刊司、音像│予警告,责令│》第六十一条│││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司、印刷复│限期停业整顿││││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制司、外事│,吊销许可证││││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司│││││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7│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对外交流与│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合作司│违法所得;限│》第六十二条│││││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出版物市场│取缔,没收出│《音像制品管理│││、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监管局,音│版物、违法所│条例》第三十九│││品的出版、制作、复制业务│像司、印刷│得和从事违法│条││││复制司│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9│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音像司、印│责令停业整顿│《音像制品管理│││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刷复制司│,没收违法经│条例》第四十条│││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的音像制品││││》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0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音像司、印│警告,没收违│《音像制品管理│││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刷复制司│法经营的音像│条例》第四十二│││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制品和违法所│条│││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得;罚款;责│《音像制品出版│││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令停业整顿, │管理规定》第四│││(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吊销许可证:│十八条│││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11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音像司、印│警告,停业整│《音像制品管理│││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刷复制司│顿,吊销许可│条例》第四十四│││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证│条│││(二)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变更名称│││《音像制品出版│││、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管理规定》第四│││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十九条│││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末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2012年度中国版权十大事件揭晓
2012年度中国版权十大事件揭晓2013-02-27 19:38:242月27日晚,在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由《中国版权》杂志和中国新闻出版报联合评选的“2012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揭晓,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公布了评选结果。
这十件大事分别是: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签署2012年6月20日至2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WIPO)组织主办、中国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来自155个WIPO成员国和49个国际组织的204个代表团的721名代表出席会议。
外交会议上,《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签署。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承办的涉及国际版权条约缔结的外交会议。
条约的签署,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国际版权条约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国际版权保护体系,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保护方面的重要里程碑。
2.《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版权立法”成社会热点2012年底,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送审稿正式呈报国务院,标志着此次修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此次著作权立法专门成立了修法专家委员会,委托相关教学科研机构起草专家建议稿,以专函形式向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定向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络、座谈会和媒体互动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被认为是“开门立法、阳光立法”的创举,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版权立法工作的高度关注。
3.我国计算机软件登记制度实施20周年2012年是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实施20周年。
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实施以来,软件著作权登记在明确权属关系、避免发生纠纷、保障交易安全、减轻诉讼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2年6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累计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474633件,其中2011年登记软件首次突破10万件,达到109342件,2012年全年登记软件139228件。
4.全国省级政府机关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任务,并建立长效机制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府机关已经全部按时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
教辅图书出版行业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
教辅图书出版行业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行业主管部门我国图书行业的主要管理部门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辅图书的主管部门还包括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行业监管体制1、出版物出版环节准入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报刊社、出版社,出版环节必须由国有出版社或出版集团提供服务。
2、出版物发行资质根据国务院2001 年12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 号公布,并根据2011 年3 月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 号),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1 、《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2月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出版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对参与出版活动的各方的设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单位的设立标准,规范出版物发行获得及其监督管理。
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4、《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2005年4月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并决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书报刊分销领域等内容。
5、《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9年3月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营的试点工作。
6、《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1月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
出版人需要牢记的新闻出版纪律
出版人需要牢记的20条新闻出版纪律1.防止内容中出现政治错误的总体要求(1)新闻出版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出版工作肩负的重要责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在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问题上,必须旗臶鲜明,立场坚定,真正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
出版单位绝不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改革开放政策、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
要严格执行出版纪律,做到守土有责。
对发表和出版错误观点的文章、作品的出版单位,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出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少数出版单位由于缺乏政治敏锐性工作责任心,有章不循,把关不严,发表和出版了一些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改革开放政策、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的文章、图书。
有的主张指导思想多元化,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有的鼓吹西方的民主和自由,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鼓吹历史虚无主义,歪曲党和人民的奋斗历史;有的对改革开放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等等。
这些都是绝不允许的,必须坚决杜绝。
2.任何出版物严格禁止刊载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上十个方面的内容,是高压线,是地雷,任何出版物都不能刊载。
内部资料的负责人和编辑都必须熟记在心并严格把关。
3.重大选题要十分慎重重大选题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具体包括: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臵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等。
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新闻出版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新闻出版领域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新闻出版法律案件为例,剖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案件背景:某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某地往事》的历史书籍,作者为甲。
该书在出版后引起了广泛争议,部分读者认为书中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读者。
乙作为受害者,认为甲和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2. 甲和出版社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3. 乙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 法院依法通知甲和出版社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和出版社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乙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
4. 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四、案件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甲在《某地往事》一书中对乙的记载存在虚假内容,导致乙的名誉受到损害。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2. 法院认为,出版社在出版《某地往事》一书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出版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法院根据乙的损失情况,判决甲和出版社共同赔偿乙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件分析1. 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在《某地往事》一书中对乙的记载存在虚假内容,导致乙的名誉受到损害。
这充分说明了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新闻出版领域,作者和出版社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名誉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甲和出版社均存在侵权行为。
甲作为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应尽到审查义务,确保出版物内容真实、合法。
对于侵权行为,法院依法认定甲和出版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损害赔偿的计算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
出版物相关规章制度
出版物相关规章制度
《出版物相关规章制度》
在现代社会,出版物在信息传播和文化交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出版物相关的规章制度则是保障出版物质量和内容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出版物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针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的规章制度包括版权法、出版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出版物的版权保护、出版物的审查和备案制度、出版物的质量标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保障了出版物内容的合法性和质量。
其次,对于出版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了出版物市场准入规定、出版物市场秩序维护、出版物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市场的乱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出版物市场的良性发展。
此外,还有针对出版物生产、发行和销售环节的规章制度,包括印刷管理规定、发行许可制度、图书零售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出版物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有序进行,避免一些不法行为对出版物市场造成的损害。
总的来说,出版物相关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出版物合法性、质量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才能让出版物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闻出版条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出版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出版社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律法规,违规出版了一系列问题书籍。
为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出版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我国《新闻出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
本文将以某出版社违规出版案例为切入点,对《新闻出版条例》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出版社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综合性出版社。
2018年,该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揭秘古代帝王之谜》的图书。
该书以揭秘古代帝王为主线,涉及到大量历史事实和人物。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该出版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经审查,擅自出版。
该书在出版前,未按照《新闻出版条例》的规定进行内容审查,导致书中存在大量错误信息。
2. 编写内容失实。
书中多处描述与史实不符,对古代帝王进行了不实描绘,误导读者。
3. 违反出版规定。
该书在出版过程中,未按照《新闻出版条例》的规定进行印刷、发行。
三、案例分析1. 违反《新闻出版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新闻出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的质量。
出版单位应当对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不得出版、发行含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危害社会公德的;(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暴力等犯罪活动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本案中,某出版社在出版《揭秘古代帝王之谜》一书时,未按照《新闻出版条例》的规定进行内容审查,导致书中存在大量错误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
2. 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版单位应当对出版物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出版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出版单位发现出版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某出版社在出版《揭秘古代帝王之谜》一书时,未对出版物进行质量检查,导致书中存在大量错误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
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文市函[2011]1000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公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市函〔2011〕10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全国文化系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规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文化部决定聘任沈睿等131名同志为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现予公布。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师资人员的培养和锻炼工作,不断提高师资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各位入选师资库的同志要加强学习、认真履职,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
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我部将适时对师资库名单予以增补和调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文化部庹祖海文化市场司XXX 文化市场司李晓勇文化市场司XXX 文化市场司李蕊文化市场司李建伟文化市场司国家广电总局鲍金虎政策法规司周宝林电影管理局刘少栋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彭文胜国际司新闻出版总署周慧琳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于慈珂政策法规司王松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北京市沈睿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杜鹏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周长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杨金山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刘国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张全发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张刚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国永福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牛敬业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王亦兵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河北省俞龙河北省承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孙明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杨大勇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西省冀保胜山西省文化厅司永锋山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张晓荣山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孙刚山西省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内蒙古自治区贾翼飞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张曙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稽查队李印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文化市场稽查队辽宁省张玉忠辽宁省文化厅宫长平辽宁省文化厅杨跃山辽宁省沈阳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何双乐辽宁省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庞立臣辽宁省丹东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吉林省辛彦举吉林省文化厅李帅吉林省文化厅沈鉴吉林省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霍岩吉林省梅河口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郭政吉林省梅河口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黑龙江省钟光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王敬东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黄松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刘殿国黑龙江省大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李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文化市场稽查队上海市钱炯杰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陈同峰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诸烨鸣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李欣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万赟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江苏省魏友苏江苏省文化厅张农江苏省文物局尤荣喜江苏省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俞瑾江苏省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徐静江苏省常州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刘红升江苏省宿迁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浙江省金忠鑫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曹剑浙江省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黄镇浙江省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安徽省汪年安徽省文化厅胡敏安徽省文化厅刁觉班安徽省文化厅戚玉生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金强安徽省巢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福建省陈晶晶福建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柯锦辉福建省三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胡木贵福建省宁德市文化市场稽查队江西省曹友文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唐文正江西省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方夏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文化新闻出版局付俊峰江西省抚州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山东省侯俊翔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杜荣华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尹崑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董焕芹山东省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包汉雪山东省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河南省贾鲁玉河南省文化厅曹宝卫河南省文化厅李亮河南省开封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侯少波河南省濮阳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刘守军河南省鹤壁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湖北省许扶亚湖北省文化厅XXX 湖北省文化厅陈鹰湖北省武汉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郭妮莎湖北省荆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夏建国湖北省黄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湖南省周新湖南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许可湖南省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李楠国湖南省衡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广东省阳明华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卢博仪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张奇志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蒙旭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海南省杨济铭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曾伯林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符萍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何伟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稽查总队韦依甬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文化稽查支队郭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化稽查支队重庆市刘晖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黄麟渝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陈祖平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四川省王龙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熊越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俞天喜四川省广元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蒋勇四川省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贵州省刘宇松贵州省文化厅韩豫黔贵州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余立勤贵州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吴波贵州省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云南省马云祥云南省玉溪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西省李亚光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程原力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楚源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武毅陕西省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张凡陕西省咸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魏晓波陕西省咸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甘肃省路克新甘肃省文化市场稽查队宁夏回族自治区付满玉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刘建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张彬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李树青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局侯晓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文化体育广电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汤太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朱延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阿里甫·亚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莫立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青岛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青政发[1992]123号
青岛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青岛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1992年7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2〕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建立良好的图书报刊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挂历、年历画、年画、中堂画、图片和载有各种宣传知识、美术内容的台历、日历等出版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发行(含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青岛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制定本市图书报刊发行网点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宏观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四)核发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的许可证明;(五)查处重大违反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指导各县级市、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各县级市、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县级市、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青岛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检查图书报刊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经营情况,查处违反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四)完成其他有关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
总结经验创新制度完善管理——报刊管理“新规章”解读
作者: 于慈珂[1]
作者机构: [1]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出版物刊名: 传媒
页码: 12-14页
主题词: 报刊管理;中国;休刊制度;出版质量
摘要:<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由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第31号令颁布,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闻出版总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要求的体现,是强化和完善报刊出版管理和加大报刊法制建设力度的结果.报刊出版管理是新闻出版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新闻出版总署对此一直十分重视,今年更是采取了强有力措施,加快了报刊出版法制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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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层面
• 政治权利层面: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 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 事务的观点,来行使在社会主义国家当家 作主的权利 • 人身权利层面: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 发表从事科研、文艺等创作成果,来实现 自己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对社会发 展做出贡献。
出版自由的保障
• 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 保护合法出版物的社会义务 • 出版行政部门制止非法行为的职权
“盗版”出版物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的作品;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 录像制品;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以及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基本性质和认定标准
• 非法出版物主要是从主体上规定的,即非 合法主体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 违禁出版物是从含有禁载内容来认定 • “盗版”出版物主要是从侵犯专有出版权 来认定 • 其他违法出版物从违反的相关规定认定
职业资格制度:职业准入 • 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持相应的 《出版专业资格证书》方可进入出版单位, 从事出版专业工作。
职业资格制度:岗位准入
一、担任出版单位社长(副社长)、总编辑 (副总编辑)或主编(副主编)职务的人 员,除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 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 二、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专业技术 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 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出版自由的实现途径
• 一是设立出版单位,理论上称作创办 权 • 二是在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上发表作品, 理论上称作发表权 • 公民实现出版自由的权利,目前的直 接途径或具体方式,是通过出版单位 的各种出版物来实现
出版主体资格准入制度
• 出版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出版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类是出版活动从 业人员。 • 两类主体资格准入制度:一类是针对设立 单位的资格准入制度,另一类是针对从业 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
基本效能
• 确认 • • • •
规范 惩戒
保障
促进
四方面体现
• 对新闻出版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强化 监管和优化服务 • 对新闻出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 向 • 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新闻出版 单位依法经营 • 对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预防制与追惩制
• 预防制是一种事先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不 经过审查批准,不得从事新闻出版活动, 不得出版报刊、图书等各种出版物,否则 依法予以惩处。 • 追惩制是一种事后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无 需审查批准,便可以从事新闻出版活动, 出版报刊、图书等出版物,产生了违法行 为,才依法予以惩处。
具体规定 • • • • 现阶段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含义 公民出版自由的保障 公民出版自由的约束和限制 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实现途径
出版自由的基本含义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 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 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 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登记事项变更程序
• 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包括出版单位变更 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 合并或者分立,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 期等,适用审批; • 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这两类登记事项变 更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适用备案。
主要规章
•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 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指导方针
• “两个坚持”:“ 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 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 论为指导。”
基本任务
• 1、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 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 知识; • 2、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 3、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 4、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我国新闻出版 法律制度概要
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 于慈珂
讲课内容
• • • • • • • • • • 一、新闻出版法律制度基本问题 二、新闻出版法规体系 三、出版法规的根本规定 四、关于公民出版自由制度 五、出版主体资格准入制度 六、出版物分类制度 七、出版物内容监管制度 八、印刷复制管理制度 九、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 十、其他重要新闻出版制度
规范对象
• 一是主体: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
• 二是行为:新闻出版活动 • 三是物体:作为大众传播媒体的出版物
大致分类
• 第一类属于贯穿整个新闻出版业的基本制度,包 括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出版物内容监管制度等; • 第二类属于涉及新闻出版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包括制作管理制度、出版管理制度、印刷复制管 理制度和发行管理制度; • 第三类是规定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制度,包括图书 出版制度、报纸出版制度、期刊出版制度、音像 制品出版制度、电子出版物出版制度、网络出版 制度等。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制度
•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 申请、审批及登记程序 • 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程序等。
两个重要条件
一、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 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二、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 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 的规划
设立出版单位的批准权
• 设立出版单位的批准权在中央政府,地方 任何机关无此权力 • 中央政府把设立出版单位的批准权赋予国 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即新闻出版总署,中央 政府其他任何部门无此权力。
效益原则
•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我国宪法规定
•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 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 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 和权利” 。
出版物禁载制度
• 出版物不得刊载禁止的内容
Hale Waihona Puke • 违反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版物禁载内容(一)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 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
•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 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 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 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 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 不得出版。
重大选题
• 所谓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 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 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 《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图书、 期刊、音像制品、电子新闻出版物重大选 题备案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大 革命和重大历史出版管理的规定》
基本问题
• 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
主要内容
• • • •
“法律制度”的简单概括 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规范对象 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大致分类 我国新闻出版法律制度的基本效能
什么是法律制度
• 法律制度是人类用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 事务的一种主要方式; • 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并通过法律 文件表现出来的强制性规范体系; • 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其文化 传统、统治模式、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紧 密结合在一起。
合法出版物
1、出版主体: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 2、内容合法:无禁载事项 3、非(侵权)盗版 4、不违反其他规定
内容监管制度
• 出版物的内容决定了出版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也决定了出版物的政治、道德等方面的方向和导 向。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便是出版管理的重点, 就是新闻出版法规规范的重点。 • 新闻出版法规当中,对出版物内容规定了许多监 管制度,主要有:出版物禁载制度、出版物重大 选题备案制度、出版物年度选题备案制度、编辑 责任制度、出版物审读制度等。
《出版管理条例》的地位
•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出版活动和出版 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新闻出版业目前 最主要的行政法规,实际上起着出版活动 和出版管理基本法律规范的作用。
工作宗旨
• • • • 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 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出版管理 条例第5条1款) • 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就是保障公 民依法行使其法定权利,特别是包括 出版自由在内的宪法权利。
保护合法出版物的社会义务
•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2款) • 合法出版物是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载体, 保护了合法出版物实际上就保护了公民的 出版自由,这表明全社会负有不侵犯出版 自由的义务。
从规定内容分
一、新闻出版专门法规,以规定新闻出版为主体内 容,如《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 定》;
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新闻出版或 者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如 《保密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
从效力等级体系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1955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 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三大条例 • 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制定的规章:有《图书出版管理规 定》、《音像出版管理规定》等近三十个 • 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