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研究

合集下载

试认现行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试认现行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案还 要经 当地党委 政府 批 准 。这 种做法 往往 使 一些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行政 案 件被 拒之 门外 , 成 企业 、 众告 状无 门 的现象 。 造 群
12 审 理 过 程 中 总 做 “ 调 ” 作 , 调 解 ” 成 了行 政 案 件 审 理 . 协 工 “ 变
和 办案 质量 , 使行 政审 判工 作在 法制 轨 道上 健康 、 快速 、 有序 地
做 法恰恰 与此格格 不入 ,与 行政 诉讼 制 度崇 尚的 民主法 治精 神
背 道 而 驰 。 因 之 , 新 的形 势 面 前 , 革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已 势 在 必 在 改 行 , 不容缓 。 刻
经 济案件 审理 的模 式 ,大 体是立 案后 ,审判人 员经 过询 问当事
人 、 查 取 证 、开 庭 审 理 、 示 汇 报 、讨 论 确 定 、尔 后 宣 判 而 结 调 请

h - . 行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的 改 革 -V 株 洲 4 2 0 ) 株 1 0 8

要 :改 革现行 行 政 审判方 式 ,使 其 适应 自身的特 点和 发展 的趋 势 ,是 建 立社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的迫切要
2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路
目的? 我们认 为 , 只有 立 足 于 民主 法 治精 神 , 牢牢 把握行 政诉 讼 的法律 特征 和本 质特点 , 能克服 当前 普遍 存 在的 办案周 期 长 、 才
审 判环 节多 、 法监 督弱 等 问题 , 实提 高 审判人 员 的业务 素质 司 切
运行 。 2 1 发 扬 民 主 、弘扬 法 治 是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的 方 向 。 我 国 是 .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审判制度也应该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进一步进行现代化,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

一、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司法公正得以更好地体现。

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告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同时,要加强审判的录音、录像和电子化技术应用,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要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保障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协调好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同时,要加强审判官的专业素养,提高审判水平,确保法律的公正正确地执法。

三、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要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审判中,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确保案件能够公正、速度地审理。

要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厘清审判程序和责任,提高审判公信力和权威。

四、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体现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要对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证、履职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监督。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

五、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审判制度和经验,不断提高我国行政审判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提高我国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声音。

六、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要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评估行政审判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和可信度。

总之,加强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要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使得行政审判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概论(PPT 45张)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概论(PPT 45张)

学界与实务界提倡“提级管辖”,主要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
把行政庭设到县是一个历史的错误,应当对今天行政诉讼的困顿局面负很
北洋政府只在首都设一个平政院,南京政府也只在首都设一个行政法院 政法院。
法国很长时期只有巴黎一家行政法院,直到1953年才设地方行政法院,1
而我国行政庭设立始于基层,又由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全国 院纷纷设立行政庭,共3000余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弊端逐渐暴露。
2、适用专门程序,有利于兼顾和平衡相对人权益保护与行政管理效率 4、救济途径更为多样化 弊:1、易产生管辖争议(特别是民事、行政交叉案件) 3、两套法院系统,司法成本较大
3、有利于发现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瑕疵和不当行为,通过行政审判推进
2、行政法院在形式上不及普通法院独立性强(法国行政法院从属于行
普通法院模式:
1986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分别成立了全
截止1989年年初,虽《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但39%的基础法院已经设
当前行政审判的主要问题:立案难、判决难、终了难(执行难) 主要问题的根源是法院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改善法院独立性、权威性,破解行政案件立案难、判决难、终了难的关键 体制。
外部管理体制又可以分为组织人事体制、经费管理体制及各级法院的设置
法院设置同行政区划的关系、法院能否独立以及法官的身份、经费的来源
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调整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
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二是调整法官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三是调整法官
人的要素 + 物的要素 + 权力要素 + 关系要素
利:1、独立性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审判制度改革刍议——兼议基层人民法院建设

审判制度改革刍议——兼议基层人民法院建设
经 是现 行的 司法运 行机 制 。 按照 现行 法律 规定 , 基层 人 民法 院的

2 0 1 2年 1 - 9月人 民法 院审 理一 审案件 情况
收案 本期
刑 事 7 3 7 7 1 2
结案 同比% 本期
2 0 4 3 6 6 7 9 7 6
般 案件 审判主 体是独 任法 官和合议 庭 , 在特 别 条件下 是 当事 人
规定 , 但 在司法 实务 中 , 限于体制 、 文化等 多方 面的 因素 , 人 民法 基层 人 民法 院全方 位地 受制于地 方党政 机关 的政治现 实 , 使这 些
院很 难做 到独 立 审判. 特 别是 基层 人 民法 院更 是深 度介入 地方 事 指 导思 想 自然 地被 各地 方 ( 也包 括人 民法 院 自身) 理解 为基层 人 务, 审判制 度实 际 已经 行政化 , 主要表 现在 内外两 方面 : 一是法 律 民法 院 的工作就是 为地方 党政机 关服 务, 为地方 党政机 关分忧 解 理论 界和实 务界 都普遍 认为 , 中国 审判 独立指 的是 人 民法 院作 为 难 。通 俗 地讲 , 基 层人 民法 院就是 地方党 政机 关的 “ 家 丁” 和“ 办
如“ 三个至 上” , “ 为大局 服务 , 为 都 是 中国法 院 的主体 。 但 现 实的基 层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制度 , 已经 先后提 出 了一些 重要指 导 思想 ,
不适 应 中 国经济 社会 发展 和 司法规 律 , 改革 势在 必行 。
人 民司法” 等。 这 些 指导思想 系 统和 原则性 地体现 了党 和 国家的
中 国司法 体制 的特 色最 主要体 现在 司 法领域 要坚 持执 政党
中国并 非是 一个三 权分 立的 国家 , 执政 党的领 导不 仅体 数 案件 的初 审法 院 , 是司法领 域 群众 路线 的直接 实 践者 , 与 民 生 的领 导。 休戚 相 关 , 关 乎社 会 的和谐稳 定 , 从案件 数量 和法 官人 数上 来看 现在立 法和 行政 领域 , 也体现 在 司法领 域 。 中央 和最高 司法机 关

关于行政审判体制可行性改革的思考

关于行政审判体制可行性改革的思考

试点与推广阶段(3-5年 )
选取部分地区或机关进行试点 ,根据试点情况对方案进行调 整优化,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 广实施。同时,加强对试点地 区的指导和支持,确保试点工 作取得实效。
05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中法律保障与 配套措施完善
法律保障体系建设
1 2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有法可依,明确改革的目 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保障司法公正
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透明,避免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 象。
强化司法权威
通过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维护法治秩序。
遵循原则阐述
法治原则
坚持依法治国,确保审判活动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法治 统一和权威。
独立审判原则
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定期评估与反馈机制建立
定期评估
设定合理周期,定期对 改革成效进行评估,以 便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 。
数据统计与分析
建立数据统计和分析系 统,对审判数据进行深 入挖掘,为评估提供客 观依据。
反馈渠道畅通
确保法官、Leabharlann 事人和社 会公众能够便捷地提供 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改 革措施。
持续改进计划制定
针对评估结果制定改进计划
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分析问题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计 划。
明确改进目标和措施
设定具体的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时间表,确 保改进计划具有可操作性。
跟踪与监督
建立跟踪和监督机制,对改进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跟 踪和监督,确保改进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THANKS
感谢观看
公正审判原则
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

关于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探析(改1)

关于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探析(改1)

关于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探析【摘要】通过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过程中遭遇的内外困境的探索分析,来探讨出如何进行相应的改革,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推进。

【关键词】法官制度改革内部障碍外部困境司法公正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国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法官是重要的司法人员,那么,如何在制度上保证法官有效而公正地司法,便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法官制度的革的目标是达到司法公正,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合理、有效、完善的法官制度。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现行的法官制度存在许多弊端,致使审判效率不高,司法腐败屡禁不止,法官队伍士气不足,法官这一职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尊崇。

事实上为了适应社会形势地不断发展,近三十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对法官制度进行探索性的改革。

而当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法院队伍、审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职业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改革面临选择。

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统一部分认识,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对于在现有体制下,通过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创造较为有利的舆论环境,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其中,关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严要求,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既然法官制度改革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

那么为何法官制度改革的成效不尽人意,那些根本性的问题为何迟迟不能得到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哪些内部障碍和外部困境呢。

本文将进行探索性的分析。

一、法官制度改革的内部障碍1、法官任选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选任有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

具体地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

(2)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法官法》作了特别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审判组织内部未设臵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审判权行使中的一大特色,《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这是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及议事原则的基本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的作用,在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已不适应司法的现代化要求,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

因此,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践运作中表现出的主要问题从建国到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通过集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审判委员会有利于防止腐败,减少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的现象。

三是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有利于排除各种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和干扰。

但纵观近年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突出表现出以下问题:1、法律对依法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没有严格限定。

审判委员会制度从其确定之日起,就把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2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要求。

但由于对重大、疑难案件法律没有严格限定,许多法院也没有根据当地实际作出明确规定,不少审判人员总想找理由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有时不管合议庭能否形成决定,只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完全一致,就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这样做,一方面加大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量,使得一部分案件因为排队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超审限,造成案件的积压,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一些办案人员办结的案件,怕不保险,总想让审判委员会把把“关”,这既不利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未免 不负责任 。这就 出现 了 “ 审你 的 、我判 我 的”的怪 现象 , 得合 议庭 制度 、独任 审判 制度流 于 你 使
形式 。
( )不 利 于错 案责 任追 究 制 的落实 四
审 委会讨 论决 定 的 案件被 认 定为 错 案的 , 从理论 上 来说应 由审委 会集 体承 担 责任 , 因为 审委会讨 论 案件 实行 民主集 中制 , 体 负责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 , 谓集体 负 责实 际上 是 无人 负责 。 委会讨论 集 所 审 的案件 大多 是事 实难 以认 定 、 证据 难 以取合 、 适用 法律 难 以确 定 、 裁判 难 以作 出的疑 难 案件 ,监督, 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专横。 然而 , 审委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进
行 的 ,审 委会 的成 员也是不 公开 的 ,当事人 也无权 参与 ,属典型 的 “ 暗箱 操作 ” 。另一方面 ,它严重 违 反 了直接 审判原 则 。该原 则要 求法官必 须亲历 诉讼过 程 ,否则 不得对 案件 的判 决 发表 意见 。 然 而 审委会审断 案件 , 往不 去亲 自阅卷 , 认定事 实的证 据也不 是从法 庭上 直接 获得 , 往 对 没有听取 当事人

制度 更能扬 长补短 、趋 利避 害 。
现行 审委会制度存在 的弊端
( )“ 一 审而不判 ”和 “ 而不 审” 割裂 了审理权和 裁判权 判 , 司法 公正 的前提 就是 要做 到程序 公正 。 现行 审判 委员会讨 论决 定案件 , 缺少 规范 、 格 的程序 规 严
定, 一般情 况下 只是 由承 办法官 的汇 报 , 委会的 委员们 听取汇 报后 发表 自己的意见和 看法 , 审 然后根 据 少数服从 多数 的原则 拿 出判决意 见 , 办理 案件 的合议庭 按照 审委会 的决 定制 作判决 书 , 型的审而 典 不判 , 而不审 , 判 这种 只听 汇报 ,不参 与审判 ,即所 谓合议 庭 “ 审而 不判 ” 审 委会 “ 而不 审” 左 , 判 。 卫 民教授在 看 病与开 处方 一文 中将 此种状 况 比喻为 “ 看病 的医生无 权开处 方 , 处方 的医生却不 开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
维普资讯
第 6卷 第 1 期
Vo1 O. . N 1 6
雒坊 学院学报
Jun l f eagUnvrt o rao W in ie i f sy
20 0 6年 1月
fn 2 0 a .0 6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
王祥修 曲 涛 ,
惯性 的大小 因制 度 的不 同而不 尽 相 同 。审 判 委员
作者简介 : 王祥修 (9 5 — ) 男. 16— , 黑龙江 宝清人 , 潍坊学院w T o法研究所所长、 教授 , 主要从 事法学教 学与研 究。
维普资讯
雄坊 学院学报
20 0 6年 1月
制 改革 的重要 内容 与迫 切任 务。
关键 词 : 审判 委 员会 制度 ; 设 ; 创 作用 ; 陷 ; 缺 改革
中图分 类号 : 7 8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6 1 2 8 2 0 )1 0 1 5 DF 1 . 2 A 17 —4 8 (0 6 0 —0 0 —0
审判 委员 会 是人 民法 院 内部设 立 的 ,对 审 判 工作 实行 集 体领 导 和监督 的一种 组织 形式 。审判 委 员 会 制 度 是 我 国独 具 特 色 的一 项 司 法 审 判 制 度。 审判 委 员会 在保 证各 级 人 民法 院的 审判质 量 , 发挥 审判 人员 的集 体智 慧 , 一 司法 尺度 , 统 实行 审 判 民 主 , 御 司法干 预 , 抵 加强 执法 监督 等方 面 一直 发 挥着 重 要作 用 。 近 年来 , 着 司法改 革 的不断 但 随 推 进 ,法 学 界 和法 律实 务界 围绕 审判 委 员会 制度 的利 弊与存 废 展开 了深 入地 研讨 。本 文 试就 审判 委员会 制 度 的改革 问题 略抒 管 见 。

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

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

浅评我行政审判体制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以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现状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传统社会,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不分的。

当中国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的审判制度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院脱离行政、立法机关成为单独设置的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了庞大的法院系统,法院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

但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法治文化及其体制问题,我国的审判体制仍然存在着很多弊端,影响着中国行政诉讼的进程。

此外,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整个法治现代化的途径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

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法制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

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制度相比,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仅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来看,我国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模式比较接近;从法院单设行政审判庭以及行政审判程序来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又与大陆法系的行政审判模式相近。

总之,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有很强的中国特色。

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逐渐形成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已与行政审判发展不相适应。

二、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①行政审判体制与我国法律传统难以协调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集权统治历史,造成“行政至上”、“官本位”等思想根深蒂固地贯穿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严重影响着国家权力的构架。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下,从而导致诉讼制度体系的不完整;相反,如果法官的裁判权力缩小,就会出现部分行政诉讼类型的虚置。

二是如果法官对于一个行政诉讼纠纷的处理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权力,那么这个行政诉讼纠纷将划入何种诉讼类型?第四,如果按照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行政诉讼类型,也有一些不妥之处。

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消极的性质,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不得为诉外裁判。

但是如果完全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行政诉 讼类型,将陷入一个困境:即如果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被任何一个既定的诉讼类型的范畴所涵盖,那么法院该如何作出判决?法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是,法国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与背景。

我国虽然与法国一样,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有公私法之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国行政诉讼类型可全盘移植入我国。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丽冬(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6)【内容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判难、执行难、案件受理数量低、撤诉率高的现象。

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弊端,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比较的角度对行政审判体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

【关 键 词】 行政法院 行政审判体制 独立行政审判体制是指行政审判机构的系统设置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独立行政法院型和普通法院型两种,前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后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我国采取了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审判体制。

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已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故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于促进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甚至对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审判中调整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行政审判中调整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界。
日本司 法制度 改革的 动因与 当前状 态 日本 司法制 度 改革 的动 因主要 由经 济 与 政 治运 行 中的问题所 引发 。 从 经济方 面看 ,0世 纪 9 2 0年代 以来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加 快 , 日本 却进 入 了国 内不 景气 时期 。为 摆脱 而 困境 , 日本 财界 力促 企业 提 高竞 争 意 识 和竞 争 能 力 , 力促 政府缓 和对企 业 的各 种 限制 , 弃不 利 于 自由竞 放
争 的措施 , 变事 先 审查 经 济决 策 的管 理 方 式 , 改 由事 后监控 方式取 代等 等 。同时 , 鉴于 日美 贸易磨 擦 不断 且呈 加剧态势 , 美方 对 日本 司法 界尤其 是律 师职 务市 场 的高度封 闭性持 强烈批判 态度 , 并要 求 日本容 许开 设外 国律师事 务所 等等 , 遂形 成 了呼 吁司法 制度 改革 的强烈 要求 。这样 , 强调 国家 的非正 式干 预 和防止 从 出现 纠纷 , 变为强调 自我 负责 和按照 透 明的法 律规 转 则解决 纠纷 ; 从律 师 与检 察 官 、 官分 别 进 行 专业 训 法 练 , 变 为 一 元 化法 律 家养 成 专 业 化 的 共 同思 维 方 转 式; 从法 官 的 职业 特 权 和 “ 密 司 法 ” 变 为 民 主 司 精 转 法、 当事人参 与 , 等 , 等 就进 入法学 家务 实性 理论 探讨 的视野 。 从政治方 面看 , 格 自律 、 民主权 的观 念 得 到 人 公 整个社会 的认 同 , 政政 治 民主 化 的进 一 步 发展 ; 行 自 民党 长期 执政 、 一党 独大 的格局 被打 破后 。政 治多元 化 、 党协商联 合 执政 不 仅 成 为 政 治现 实 , 且 为 主 多 而 流政治 学法学 理论所 赞 同、 阐释 、 发扬 。这 样 , 所 所 自 然反 映到公 民 自主 权在立法 、 司法 及 整个社 会法 律 实 践 中来 , 举凡 与此疏 离悖逆 的“ 实然 态 ” 制度 、 措施 、 惯 例, 都受 到法 学 家 的质 疑 , 都被 提 入 改革 的“ 洁 机 司法 制度设 想 便被 提 了 出来 , 被作 了法理 的解 释 。 并 日本 司法 制度 改革 的成 果 , 集 中地体 现在 司法 最 制度 改革审议 会于 20 年 6月 1 01 2日发 表 的最终 报告 《 司法制 度改革 审议会 意见—— 2 世 纪 日本 的司法制 l 度》 中。 新世纪 伊始 , 日本 法学 界大 力 推 动 、 积极 参 与 的 司法制度 改革 , 仅 改革 司法制 度 , 不 而且 首 先从 法 学 理 论上 开拓 了新 的课 题 、 的视 野 和新 的 学术 境 界 。 新 这对 中国法学 界来说 , 是极有借 鉴 意义 的 。纯 然 的理 论 推导 , 仅不 能 推 动法 律 实务 的改 革 与进 步 , 且 不 而 往 往会 引致理论 的虚 化 、 弱化 以至 萎顿 、 枯竭 。“ 活 生 之树常 青 ” 当此 加 入 WT 。 O之 时 , 当此 社 会 转 型 之 际, 紧密结 合社会 实际尤 其是法 律 实务来 研究 种种 法 学理论 问题 , 当会 对我 国法学 的发展 起不 可估 量 的伟 大作 用 。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方面作了大量探索和工作,取得了不少进展,有的还通过立法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和规范。

但有些还只能说是初步的、形式上的一些改进。

但总体上说,目前司法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健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问题引发出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已到了刻不容缓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

当然,司法改革不仅是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事,也是法学界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义务。

为此笔者不揣冒昧,在浅析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撰文坦露感想,以期对我国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我国司法制度现状评析1.我国现有审判制度的问题法院作为国家的独立审判机关,人们追求公正的最后屏障。

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制。

这一制度在当时法官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保证办案质量起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与发展,通过50年的实践,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浮出。

法院不是以审判职能来进行管理,则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这必然导致,审判案件中的“请求”“汇报”“批准”。

从而丧失了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的初衷,使其流于形式。

如审案的定不了案,定案的不审案。

审判委员会听案定案,很难了解和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种审判机制不但会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上带来问题,也模糊了办案责任,大大地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同时这种机制还为说情循私者开创了门路。

我国审判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极易导致司法不公,产生腐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审判未得到肯定和保护。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审判独立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审判独立根本未能真正的独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干扰,首先,宪法和法律并未明确肯定法院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独立,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

论行政审判制度的实质法治化转型

论行政审判制度的实质法治化转型

条第一款 ) , 2 0 0 4 年3 月“ 人权保 障条款” (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和“ 政治文 明条款” 入宪 ( 序言 ) , 国务院于 2 0 0 4 年3 月发布 了
《 依 法行政 实施纲要 》 , 2 0 0 7 年1 0 月党 的十七 大报告 中提 出
“ 建设公 正 、 高效 、 权威社会主义 司法制度 ” , 这些重大决策预 示 着我 国的法治建 设正在从 形式法 治建设 的阶段逐 步迈 向 实质法治建设 的历史新 阶段 , 我 国政治 文明走向科学发展之 路的方 向由此确立 。在 此历 史背景下 , 实质法治应 当成为我
规范化表达。它是深藏在人性之中的美德 , 是人类原初固有的
道德 品质 。无论来源何 处 、 采取何种 的表现形式 , 自然法之所
以被尊崇为神圣的理性 、 超验永恒 的伦理 , 是因为它是人性 内
在 固有 的美德 。只要人性不 被泯灭 , 那么, 自然法就不 会泯 灭。在人类历史 的不同阶段 , 人性的美德时而被彰显 , 时而被
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 直到某一次的重视恰值情况有 利, 幸得逃过迫害 , 直至它头角崭露 , 能够抵住试图压制它的一 切努力 。 ” 0 自然法就是这样一种在悠悠的岁月之中总会不断有 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的真理 , 只要恰值有利的条件它就会成长 起来 , 而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应 当为此创造有利的条件 。当这 种 自然法上神圣超验 的价值 内核从个 人的美德升华为公 共的 美德 , 进而内化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灵魂时 , 该 国的法治文
是非 标准 。如果要进 而成 为引领世 界法治文 明的模范 与动
则必属专制之恶法 , 它虽可以使 国家一时强大 , 但必然贻祸后 世, 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战国时期诸国之变法即属此例。一国 法律制度凡在整体上 已经萌生了这种 自然法上的灵魂 内核 , 但

现代行政法治研究论文

现代行政法治研究论文

现代行政法治研究论文[提要]本文提出观念更新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概括分析了法治政府的六个要件,即有限政府、法制统一政府、透明廉洁政府、公正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概括提出了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的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即宪法至上、尊重人权、行政权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务、政府诚信、行政程序、监督责任、权利救济、法治渐进等十种观念。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行政公务人员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一)国务院于今年3月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近期修订了《国务院工作规则》,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都是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宏大系统工程。

那么何谓法治政府?一般认为至少应具备如下6个要件:一是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建立起权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够保障市场自由,建立起法制统一政府;三是政务公开、规范,建立起透明廉洁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事,建立起公正诚信政府;五是坚持便民、高效的现代管理原则,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六是不断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建立起责任政府。

这六个要件是相辅相成、互系互动、有机构成的。

(二)通过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这是很有意义的。

在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系统工程中,需要制度创新,但首先需要观念更新。

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而且有了科学适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

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

例如1995年举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中,在四川省夹江县曾发生轰动一时的打假案:一个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业受到查处后,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技术监督机关越权执法且违反法定程序,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没想到引起轩然大波:一些机关、媒体甚至部分人大代表予以干涉,纷纷指责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护制假者,致使该案审理工作难以进行下去。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

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及建议自《“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各级法院针对司法审判领域的改革如火如荼,也取得了累累硕果。

然而,司法行政领域特别是基层法院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则表现出涉及不多、调研不细、讨论不深、改革方向不明的特点,以致目前基层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工作不够顺畅,司法行政的总体效能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法院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终于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基层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笔者拟从本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就司法行政体制改革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行政改革的现状(一)、地位被弱化。

司法行政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它担负着上传下达,对外交往和后勤服务等繁重的工作职责,是协调机关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

肩负着为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的任务,发挥着综合处理、协调平衡的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从小处着眼就是法院后勤工作,它是以事务管理为主,以政务管理为辅,其职能主要是由办公室(行政科)行使。

近年来,人们习惯于将司法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一起称为法院的三大管理。

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和发展,队伍建设管理、审判管理改革已走到司法行政管理改革前面并越来越引起高层的重视,其管理机构的地位和形象在不断提升。

而作为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专门机构的办公室,其地位和职能却被不断弱化。

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将与司法审判管理剥离,进入单独系列,逐步在法院内部建立起以审判工作管理为中心,其他工作为审判工作中心服务的新的法院工作管理机制,司法行政工作自然而然的退居次席。

由于法院行政管理人员不须具有法官身份,今后将可能完全按公务员对待,不享受《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应该享有的相关待遇的权利。

这对于当前正处在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岗位上的同志来说心理上是一个的打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提要]建立在形式法治基础理论之上的行政审判制度,本身并未习得形式法治的理论、制度精髓,随着时代的发展,又缺乏对现代行政法治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足够理论、制度回应,行政审判的效能在下降。

当下行政审判的制度变革,不应是如何制约行政审判权,而应主要是通过拓展行政审判的独立性,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增强行政审判权的功能、效用,最大限度地监督行政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或许经由如此变革我们才能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关键词: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行政审判;跨行政区划法院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原标题: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行政审判制度的变革之道收录日期:2017年1月18日“当我们放眼一个制度的未来时,也当不时的回眸这个制度的源头———惟当熟知起源我们才能知道我们将要走向何方或者应当走向何方。

”行政审判制度不能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反而引发更多的涉诉信访,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反而成为行政权为恶的帮凶,不能有效地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反而成为社会矛盾新的增长点。

我们不得不反思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在价值预设、制度安排、规则制定、实际运行方面是否存在偏差?回首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与其说是一场自发的、诱致性变迁,毋宁说其是一场国家自上而下强制力推动的“强制性变迁”。

国家在相继颁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后,出于立法体系完整的思考,没有经过严谨的理论论证和丰富的实践积淀仓促地出台了《行政诉讼法》。

虽然《行政诉讼法》的颁行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也曾被诸多法学家赋予了较高的价值期望,认为“行政审判体制的建立开启了中国的历史,是中国行宪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然则,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运行之后,行政审判制度面临着自身理论自洽性不足、实践操作困顿、改革乏力等现实困境。

我们不得不思考,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审判制度,我们的国情或者说土壤适合运行什么样的行政审判制度,才能够有效地监督、制约行政权,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地通过行政审判制度近距离的触摸宪法?一、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现代行政法治之路(一)“红灯理论”下传统行政的形式法治之路。

近代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深深的根植于西方的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将传统行政的价值预设定性为“损害性行政”,行政法基本的目的便是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以防止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

在西方自由主义哲学、宪政理论、法治思想影响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是明确的,行政机关被消极的限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如此价值预设下,传统行政法以形式理性为其理论基础,运用形式理性和形式正义的基本要求将传统行政严格限制在以立法及司法为核心的制度之中。

大部分西方国家在完成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为了保障自由、民主,防止权力专制,在配置国家权力时,多采取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形式配置国家权力。

通过选出民意代表组成代议制议会为社会公共事务立法;掌握行政权的政府机构则严格按照议会立法进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合法的行政会受到社会的认可,违法的行政则可能面临司法权的审查;司法机关则享有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审查的权力,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如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权力运行模式被形象的称为“传送带模式”。

在传送带模式下行政活动的所有结果类似于生产厂间流水线上的产品需要质量检查一样,合法的行政行为将通过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将面临返工或直接淘汰。

传统行政法秉持了严格形式主义法治理论,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严格照搬立法机关的立法指令,将立法机关的法律贯穿于自身行政的每一个过程,完整的将法律从行政行为开始“传送”至行政行为结束,否则将面临司法审查败诉的风险。

行政机关唯有通过至少形式意义上严格的执行法律才能为自身的行为寻求合法性基础,其本身就是一条形式法治之路。

在形式法治理论之下,行政机关不能享有过多、过大的行政权力,其权力本身需严格的限制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同时亦反对行政机关拥有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基本目的便是严格的控制行政权行使的全过程。

在形式法治理论之下,行政法的目标被严格定义在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自由之上,同时,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主要通过议会的法律授权以及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完成,这种理论也被西方法哲学家称之为“红灯理论”。

红灯理论最著名的代表是戴西,他认为宪法只是用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而不是用来鼓励为公民提供服务的。

因此,戴西反对行政机关拥有过多、过大的行政权力,也反对行政机关拥有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其希望通过议会的立法以及法院的司法审查限制行政权力,防止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

建立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制约传送带模式下的西方行政审判制度(有的称之为司法审查制度),为了防止公民的自由、权力遭受行政权的侵害,独立的司法机关能够现行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研究□文/罗伟李桂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庆)信用/法制《合作经济与科技》No.3s2017 188--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如此的制度安排至少在形式上能够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要求,能够有效地在权力之间寻求制约平衡,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

(二)“绿灯理论”下现代行政的实质法治之路。

传统的行政法将行政定性为损害性的消极行政,秉承“无授权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理念,被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然则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行政权愈发的需要承担起谋求社会公共福祉的任务,行政权力除了可能为恶以外,通过严格的制度安排、程序控制,行政权也可以积极地增进民众的幸福。

由此,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开始由传统事后的司法控制行政权力为主的“红灯理论”转变为事前程序性控制为主的“绿灯理论”。

相较于红灯理论行政权需要严格的执行议会的法律并严格的限制自由裁量权,还要面临司法权的司法审查而言,绿灯理论对行政权则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

绿灯理论要求议会能够通过授权立法,将众多的社会公共事务委托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并赋予行政机关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将行政权的效能发挥到最大,如此来增进社会的公共福祉。

“绿灯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宁斯从功能的角度发表了关于行政法的见解,认为行政法不仅决定行政机构的组织权力和职责,还包括有关公共卫生、公路、社会保险和教育的法律,以及有关煤气、水和电的供应的法律。

詹宁斯结合时代发展带来的新机遇,适时地为行政法作出另一番阐释,因其较注重利用行政权力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福利,其主张于是被卡若·哈洛和里查德·罗林斯称为‘绿灯理论’。

”在绿灯理论视阈下行政法不再是行政的羁绊,行政法的作用不再是作为对干预主义的国家砝码;相反,它应当增进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并基于团体主义之特征,不断推进和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目标。

同时,绿灯理论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思维并没有改变,并要求司法对行政政策的审查并加大社会公众通过参与行政程序以在事前控制行政权力。

在红灯理论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必然限定在立法明确授权的消极行政范围之内,而处于“传送带”末端的司法权也只是消极的事后审查的方式确认行政行为法律效力。

然则在积极行政追寻实质法治绿灯理论之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授权立法,以自我立法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需要更多的公共参与,行政行为的行政过程需要遵循更加严格的行政程序和裁量基准的限制,此外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进行审查,亦可以对违反行政程序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司法不再是完全消极意义上的事后纠错,而可能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就预防行政权的滥用。

二、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运行的理论冲突与制度困境笔者认为,现代行政法治开始渐渐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但这并不是表明形式法治并不重要,实际上在有“重实体、轻程序”情节的我国,形式法治在监督制约权力、培养规则意识、树立法治理念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形式法治能有效地促进法律的严格实施,可以说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

鉴于我国法院独立性不强,可以这样说我国司法在制度安排上还有很长的形式法治道路要走。

因在移植与改造别国有益的法律制度资源时,有的我们采取了刻意回避的态度,有的则是只得其形而未得其魂,难以习得形式法治的精髓。

笔者认为,除了继续借鉴利用西方形式法治有益的制度资源外,还应当在实质法治的理论预设下改革完善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

(一)形式法治: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建立的理论预设与制度困境。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由国家强制推动移植与改造西方行政审判制度的时候,并没有完全按照西方形式法治理论来进行制度安排,在仓促出台行政诉讼法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均在法院内部设置了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单独设置行政法法院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在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审判庭。

在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运行之后,行政审判面临巨大的现实困境,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移植与改造之余,我们究竟什么地方出现了问题?1、司法容易受地方行政干预。

为了排除地方行政干预,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政策文件提高了部分案件的审级,但仍难以排除地方对法院的行政干扰。

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案明确了法院将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可有效地排除地方行政干预。

笔者认为,防止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干预,至少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仍将是司法改革一个弥久历新的话题。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

最开始《行政诉讼法》将受案范围严格定义在具体行政行为当中,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虽然拓展到行政行为,但是现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过于狭窄,特别是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更是最大程度上损害了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完全由代议制机关进行立法已经不能胜任如此多的立法任务,授权立法变得很有必要,也因此对行政机关自我立法、自我执法、自己做自己裁判者的规制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一大治理难题。

3、行政案件仅适用有限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仅规定了对部分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在形式主义法治理论下,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被严格地控制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并且严格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案件任何所谓的调解都可能被认为是对行政权的肆意处分,是违背形式法治要求的。

然则随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通过协调和解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和解行政案件愈发的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主要方式。

4、法院审理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行政诉讼法》只简单的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少数情况可以适用变更判决。

对于大量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法院均不能进行司法审查。

但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扩大,授权立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以致行政机关自己都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以规范自身裁量行为时,不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进行司法审查,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由形式走向实质发展的基本逻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