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增值收益股份奖励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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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增值收益股份奖励分配方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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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85年前建机院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地从事科研设计,1985年建机院作为某部的4个试点单位之一,开始进行科技体制改革。1992年组建院级产业实体──中联某机械产业公司并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以后的发展中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并形成了以砼机械、起重机械、城建环卫机械及机电工程技术四大类产业体系数十个产品品种的产业规模。改革之初,建机院靠100多万元事业费和200多万元技术转让收入维持简单的科研投入和全院500多人的生计,在不断地探索和改革之中,经过10余年的艰苦奋斗,建机院逐步完成了应用类科研院所体制企业化改革的目标,国有资产增值不断增值,国有资产净值目前已经超过5亿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机械研究院整体改制和并购重组浦沅集团有限公司总体方案批复》(湘政办函〔2003〕98号)总体精神和基本原则制订本次员工股份奖励分配方案。
第一章总则
1.1 股份奖励目的
第一条体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第二条认可改革以来建机院员工对国有资产增值的历史贡献,并且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更大努
力。
1.2 股份奖励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岗位区别原则,由于各岗位职责、重要性不同,股份奖励比例要拉开差距,体现岗位之间的相对价值;
第五条承认历史,注重未来,立足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不但是对过去贡献的承认,更注重对未来的激励约束。
第二章股份奖励总额
第六条股份奖励总额为某机械研究院近五年国有资产增值总额的10%
第三章分配资格确定及层级划分
3.1 参与分配资格确定
第七条某机械研究院本次增值收益分配只限于在2003年6月30日前人事档案关系在建机院人员(包括人事档案关系在建机院的建机院控
股、参股公司及中标公司)和建机院同意正在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调
入手续的员工,在此资格条件下具体包括:
所有上岗员工
离退休、病退、内退员工
下岗员工
工残病休及病休人员
公派学习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与分配
因私出国人员
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挂名人员
第八条所有参与股份奖励分配人员必须签订限制协议,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同业竞争及其它损害企业利益活动(具体办法见附件一)3.2分配级别划分原则和依据
第九条考虑到建机院系统现有主要骨干员工集中在中联重科的现实,同时考虑到中联重科对建机院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本次认购级别划分
采用以中联重科现有职务级别为基准,对职务级别适当归并,建机
院及其他公司员工向中联重科级别靠拢的原则。
第十条建机院及其他公司员工级别向中联重科级别靠拢时,根据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参照岗位工资(或收入水平)和职务级别进行靠
拢。
第十一条考虑历史职务与现有职务的对应关系。
第十二条承认员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对于兼职员工以较高的级别为准进行靠拢。
3.3分配级别划分的方法
第十四条分配级别划分的方法:现有分配级别按岗位工资级别并结合所任职务进行分类,历史职务分配级别对照现有职务及岗位价值进行划
分。
第十五条原职位名称变化,但职位责任无重大变化,依据现职位划分。
第十六条原职位取消,参照当时其他同级保留职位进行划分。
第十七条原职位责任发生重大变化,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协商决定其划分。
3.4 中联职务分配级别划分
第十八条根据中联岗位工资所确定的职级,并考虑到对技术人员及销售人员的重视,将中联员工划分为六个级别.:
一级包括中联现岗位为H1级别人员;
二级包括中联现岗位为H2级别人员;
三级包括中联现岗位为H3级别人员;
四级包括中联现管理系列岗位:M1级别人员及中科北斗副总;
销售系列岗位:营销公司副总、上海/北方/南方公司总经理;
五级包括中联现管理系列岗位:M2和M3级别人员;销售系列岗
位:上海/北方/南方公司副总经理/分公司销售经理和YM1Y、
YM2Y人员;湖机副总、湖南某集团财务总监、中联国贸副总经
理;
六级指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中联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的级别划分以3.5款为准。
第二十条鉴于中联公司机构调整频繁,职务变动比较大,涉及中联现管理系列确定之前职级的确定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认定。
3.5 技术职称人员分配级别划分
第二十一条具有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教授级高级专业职称人员按三级对待第二十二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四级对待
第二十三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五级对待
3.6 建机院行政职务分配级别划分
第二十四条由于建机院、检测中心、中旺公司、设计公司人员工资构成与中联工资构成的参照性不大,在人员类别划分时侧重职务级别的对应。第二十五条建机院院长、改院前所长按一级对待
第二十六条副院长(改院前副所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院长顾问、改院前副所长按二级对待;
第二十七条1983年机构改革时退居二线的所级调研员、享受100%退休费的老专家按三级对待;
第二十八条二级机构处室正职(含未设正职的第一副职)、副总工、工会主席、设计公司总经理、中旺公司总经理按四级对待;
第二十九条二级机构处室副职、三级机构负责人、满30年工龄的正副主任科员、设计公司副总经理、中旺公司副总经理、1983年机构改革时在
本部门退居二线的原二级部门负责人按五级对待;
第三十条其他人员按六级对待。
第三十一条行政级别有级无职人员相应下调一级对待。
3.7 中标公司职务分配级别划分
第三十二条参照中标公司人员的收入水平,并与中联员工级别进行对照,以此对中标公司人员进行划分。
第三十三条中标公司总经理按三级对待;
第三十四条中标公司副总经理按四级对待;
第三十五条中标公司营销副总、二级部门正职按五级对待;
第三十六条其他员工按六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