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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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法
授课教师:李志文
第一章概述
一、含义和范畴
(一)含义:调整船舶物权人基于对船的归属、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范畴:
1、基于对船舶的归属关系形成的法律制度。
2、……交易关系……
3、……利用关系……
(三)属性:
1、私法性: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任意性规范
(3)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约定。
(4)公权力一般不应进入。
(5)调整私人利益。
2、强行性:
(1)私法中的强制可以超过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2)物权变动时间和方式要考虑第三人的利益。
(3)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关系不允许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3、公共性:
(1)保护弱者:优先保障船员工资、船员劳动权益等,立法上向船员倾斜。
(2)促进航运业发展:基于航运业的高风险,在投融资上予以特别的保障。
二、立法
(一)国内法:
1、直接立法:
(1)《海商法》第二章“船舶”
(2)《物权法》24th、180th、188th
(3)《船舶登记条例》
(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一般性规定
3、司法解释
(二)国际公约:1926-1967-1993
(三)船舶物权法与相关立法的关系:
1、与海商法:海商法调整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
(1)船舶关系:船舶物权、船舶碰撞、污染等
(2)运输关系:货运、客运、租船和拖航
2、与物权法:特殊和一般的关系
3、与船舶登记法
4、与海诉法
三、船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船舶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
1、光船租赁必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未设定用益物权,增加了船舶优先权。
(二)船舶物权公示原则(登记):所有船舶都必须以一定外在形式表明物权状况和变动情况。
注:船舶优先权无需登记。
(三)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原则
四、船舶物权:船舶物权人支配船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有限度:在人命救
援和环保下的例外等)
(一)属性:
1、对世性
2、追及性
3、排他性:
(1)所有权:一物一权
(2)在抵押权设定的(价值)范围内排斥其他抵押权。
(3)优先权可并存。
(4)留置权有排他性。
4、优先性
(二)类型:
1、自物权:船舶所有权
2、他物权:船舶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
(三)船舶物权的特殊性:
1、客体:船舶
(1)是具有不动产属性的特殊动产。
(2)船舶的拟人性:船名和船籍
2、物权类型:有优先权而无用益物权
3、变动规则:没有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
4、行使和实现方式:“扣船”
5、一船之上存在多重船舶物权。
五、船舶:用作或能够用作海上航行的运载装置。
(一)海商法界定的船舶:
1、有航行能力。
2、在一定的水域内。(不包括内河湖泊)
3、以商业为目的。
4、吨位达到要求。
(二)我国的规定:
1、海船:排除内河湖泊船只
2、海上移动式装置:如固定式或移动式钻井平台
3、船舶属具(我国法视其为船舶的组成部分,而非从物)
(三)实践问题:
1、“鬼船”
2、“三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船舶
第二章船舶物权变动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船舶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状态。
(一)是一种动态状态。
(二)符合其一,即构成船舶物权变动。
(三)在交易中完成。
二、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一)……包含于物权变动。
(二)相同点:涉及公示和物权变动。
(三)不同点:船舶物权变动有特殊的变动规则。
三、类型
(一)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买卖(抵押)合同-物权变动
(二)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存在公示问题):
1、事实行为:船舶建造/灭失/发现无主船舶/自然人物权人死亡/法人物权人解散
2、事件:事故、灾害等
3、法律规定(公法行为):征收、没收、捕获等
4、司法判决/裁决
5、法院强制拍卖
四、变动模式
(一)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
(二)规定:《海商法》9th、13th;《物权法》24th、180th、188th
五、变动的具体结构
(一)签订合同并生效。
(二)登记:
1、登记不是变动的必要条件,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登记前物权变动已完成。
(三)物权何时、因何变动:达成合意时变动。
1、即使未登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有绝对的效力。
2、一船多卖时,未经登记互不对抗。
3、第三人范畴:具有物权或类似权利的人不得对抗。
注:详读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节船舶物权登记
一、船舶登记:登记机关依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签
发相应船舶证书之行为。
(一)国籍登记:船舶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依一国之登记法规、程序,签发船舶国籍证书之行为。
(二)物权登记:……,经审查签发船舶所有权证书之行为。
(三)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
1、开放登记:不设定条件的方便旗制度
2、正常登记:船旗国对船舶登记规定各种限制条件。
(1)船东必须是本国自然人或法人
(2)高级船员必须雇佣本国籍船员
下列船舶可以在中国登记:
(1)自然人船东居住地在中国的。
(2)法人船东的主要营业地在中国的。
(3)中方控股的。
二、船舶国籍登记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船舶国籍登记是强制的,必须进行,而船舶物权登记非强制。
2、船舶国籍登记后,国家会行使一定的管辖权,而船舶物权登记则涉及到利益问题。(二)联系:
1、船舶国籍登记一定程度上会限制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导致必须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
三、船舶物权登记与物权变动之关系
(一)船舶物权登记是船舶物权变动的组成部分、登记对抗要件。
(二)船舶物权登记属于船舶的公示方式,由实体法规定。
四、船舶物权登记的双重含义
(一)实体法意义上的……:对物权变动有影响的,作为船舶物权公示方法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