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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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法

授课教师:李志文

第一章概述

一、含义和范畴

(一)含义:调整船舶物权人基于对船的归属、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范畴:

1、基于对船舶的归属关系形成的法律制度。

2、……交易关系……

3、……利用关系……

(三)属性:

1、私法性: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任意性规范

(3)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约定。

(4)公权力一般不应进入。

(5)调整私人利益。

2、强行性:

(1)私法中的强制可以超过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2)物权变动时间和方式要考虑第三人的利益。

(3)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关系不允许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3、公共性:

(1)保护弱者:优先保障船员工资、船员劳动权益等,立法上向船员倾斜。

(2)促进航运业发展:基于航运业的高风险,在投融资上予以特别的保障。

二、立法

(一)国内法:

1、直接立法:

(1)《海商法》第二章“船舶”

(2)《物权法》24th、180th、188th

(3)《船舶登记条例》

(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一般性规定

3、司法解释

(二)国际公约:1926-1967-1993

(三)船舶物权法与相关立法的关系:

1、与海商法:海商法调整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

(1)船舶关系:船舶物权、船舶碰撞、污染等

(2)运输关系:货运、客运、租船和拖航

2、与物权法:特殊和一般的关系

3、与船舶登记法

4、与海诉法

三、船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船舶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

1、光船租赁必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未设定用益物权,增加了船舶优先权。

(二)船舶物权公示原则(登记):所有船舶都必须以一定外在形式表明物权状况和变动情况。

注:船舶优先权无需登记。

(三)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原则

四、船舶物权:船舶物权人支配船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有限度:在人命救

援和环保下的例外等)

(一)属性:

1、对世性

2、追及性

3、排他性:

(1)所有权:一物一权

(2)在抵押权设定的(价值)范围内排斥其他抵押权。

(3)优先权可并存。

(4)留置权有排他性。

4、优先性

(二)类型:

1、自物权:船舶所有权

2、他物权:船舶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

(三)船舶物权的特殊性:

1、客体:船舶

(1)是具有不动产属性的特殊动产。

(2)船舶的拟人性:船名和船籍

2、物权类型:有优先权而无用益物权

3、变动规则:没有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

4、行使和实现方式:“扣船”

5、一船之上存在多重船舶物权。

五、船舶:用作或能够用作海上航行的运载装置。

(一)海商法界定的船舶:

1、有航行能力。

2、在一定的水域内。(不包括内河湖泊)

3、以商业为目的。

4、吨位达到要求。

(二)我国的规定:

1、海船:排除内河湖泊船只

2、海上移动式装置:如固定式或移动式钻井平台

3、船舶属具(我国法视其为船舶的组成部分,而非从物)

(三)实践问题:

1、“鬼船”

2、“三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船舶

第二章船舶物权变动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船舶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状态。

(一)是一种动态状态。

(二)符合其一,即构成船舶物权变动。

(三)在交易中完成。

二、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一)……包含于物权变动。

(二)相同点:涉及公示和物权变动。

(三)不同点:船舶物权变动有特殊的变动规则。

三、类型

(一)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买卖(抵押)合同-物权变动

(二)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存在公示问题):

1、事实行为:船舶建造/灭失/发现无主船舶/自然人物权人死亡/法人物权人解散

2、事件:事故、灾害等

3、法律规定(公法行为):征收、没收、捕获等

4、司法判决/裁决

5、法院强制拍卖

四、变动模式

(一)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

(二)规定:《海商法》9th、13th;《物权法》24th、180th、188th

五、变动的具体结构

(一)签订合同并生效。

(二)登记:

1、登记不是变动的必要条件,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登记前物权变动已完成。

(三)物权何时、因何变动:达成合意时变动。

1、即使未登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有绝对的效力。

2、一船多卖时,未经登记互不对抗。

3、第三人范畴:具有物权或类似权利的人不得对抗。

注:详读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节船舶物权登记

一、船舶登记:登记机关依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签

发相应船舶证书之行为。

(一)国籍登记:船舶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依一国之登记法规、程序,签发船舶国籍证书之行为。

(二)物权登记:……,经审查签发船舶所有权证书之行为。

(三)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

1、开放登记:不设定条件的方便旗制度

2、正常登记:船旗国对船舶登记规定各种限制条件。

(1)船东必须是本国自然人或法人

(2)高级船员必须雇佣本国籍船员

下列船舶可以在中国登记:

(1)自然人船东居住地在中国的。

(2)法人船东的主要营业地在中国的。

(3)中方控股的。

二、船舶国籍登记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船舶国籍登记是强制的,必须进行,而船舶物权登记非强制。

2、船舶国籍登记后,国家会行使一定的管辖权,而船舶物权登记则涉及到利益问题。(二)联系:

1、船舶国籍登记一定程度上会限制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导致必须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

三、船舶物权登记与物权变动之关系

(一)船舶物权登记是船舶物权变动的组成部分、登记对抗要件。

(二)船舶物权登记属于船舶的公示方式,由实体法规定。

四、船舶物权登记的双重含义

(一)实体法意义上的……:对物权变动有影响的,作为船舶物权公示方法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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