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处罚依据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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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对照表一、违反食品安全生产规定案例1. 使用过期食材或原料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变质食品材料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材料加工食品,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过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小作坊A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 无证生产、销售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小作坊B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取得相关的生产销售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3. 使用劣质原料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全、无毒、无污染的原料。

”小作坊C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未能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二、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依据1. 违法行为确认对小作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经过相关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取证,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以及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

2. 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3. 处罚程序对小作坊的处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调查取证:相关执法部门对小作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2.书面通知:执法部门向小作坊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可能受到的处罚。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省内,出台食品小作坊准入制度的7个市: 南京、宿迁:登记制度。按照“申请→街道办或 者镇政府初审→质监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 核查→产品检验→发放登记证”的程序。 南通、淮安:准入检查。按照“申请→质监及卫 生部门审查材料→现场检查→产品检验→准入决定” 的程序。 无锡:生产核准。按照“填报申请→镇(街道)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料初审→质监部门(审核材料) 受理→现场核查→产品检验→核准决定”的程序。
4 常州 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2〕183号)
5 苏州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1〕133 号)
1、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95号);
2、《市食安委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食 12 宿迁 安委〔2013〕2号);
3、宿迁市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 〔2012〕215号)。
1、调查摸底情况(食品小作坊)
数量分布
生产食品种类
主要问题
共有31902家 , 主要包括肉制 纳入监管范围
从业人员75166人, 品、豆制品、糕
比例不高,缺
其中被核准、准 点、食用植物油、 乏有效制度
入审查、备案或 登记9237家 ,持 营业执照13593家, 持健康证明33760 人,少数民族从 业人员678人。数 量众多、规模不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 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 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第五章食品小摊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复习题(餐饮)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复习题(餐饮)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复习题(餐饮)一、判断题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食品安全。

,单位的负责人都要对食品安全负责。

( √)2.从人类的健康安全角度出发,消费者应该杜绝购买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后,餐饮服务提供者与中毒者协商解决了医疗及赔偿事宜的,可不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食品药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5.食物中毒会人与人之间直接传染。

(×)6.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餐饮连锁企业及设有食堂的大中专院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7.应对食品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

(√)8.“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9.天然食品添加剂一定比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更安全。

( ×)10.餐饮服务场所内可以设立圈养、宰杀活的高畜美动物的区域。

(×)11.危害分析的关键控制点简称为HACCP。

( √)12.废弃物处置应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升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需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 √)13.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中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某食品不安全时,食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当场销毁相关产品。

( ×)1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五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6.《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所以,销售食用农产品也应当取得许可。

甘肃省四小管理条例

甘肃省四小管理条例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排水、排污等设施;通过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小摊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行为处罚依据简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容备注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第三十四条第(一)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项款第(一)项门没收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门公安机关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 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仍为其提供生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 1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1 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添加剂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4 生产经营超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品、食品添加剂1 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 8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第八十一条第第一百二十四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五款条第一款第(七)项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 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2 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2 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2 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没收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 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 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2 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 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2 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 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 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款第(二)项3 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 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六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四款条第一款第(四)项3 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3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 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3 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组织生产3 6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3 7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食品生产经第四十第一百8 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七条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 9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4 0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求4 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容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4 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业,直至吊销许可证4 3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作坊⼩餐饮和⾷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餐饮 第⼗七条设⽴⼩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防⾍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交叉污染; (四)具有专⽤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五)具有保证⾷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条设⽴⼩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员健康管理、⾷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依照本条例第⼗条、第⼗⼀条的规定执⾏。

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条⼩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例第⼗⼆条第⼀项⾄第四项、第⼗项的规定; (⼆)对餐具、饮具进⾏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专⽤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件; (三)定期维护⾷品加⼯、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 (四)贮存⾷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全部从业⼈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卫⽣; (六)在门店醒⽬位置悬挂⼩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员有效健康证明等⾷品安全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条禁⽌⼩餐饮经营⾃制裱花蛋糕、⽣⾷⽔(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经营的其他⾷品。

⼩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为。

第⼆⼗⼆条⼩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款、第三款的规定执⾏。

第四章⾷品摊贩 第⼆⼗三条县级⼈民政府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无证小作坊怎么处罚

无证小作坊怎么处罚

⽆证⼩作坊怎么处罚营业执照是⼯商⾏政管理机关发给⼯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规定。

那么⽆证⼩作坊怎么处罚,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证⼩作坊怎么处罚从事⽆照经营的,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政法规对⽆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第⼗⼆条从事⽆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从事⽆照经营的,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政法规对⽆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明知属于⽆照经营⽽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从事⽆证⽆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信⽤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第⼗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证⽆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查处部门及其⼯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市⽆照经营怎么处罚对于⽆照经营⾏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法经营罪、重⼤责任事故罪、重⼤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照经营⾏为规模较⼤、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照经营⾏为危害⼈体健康、存在重⼤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于从事⽆照经营的⼯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和追溯管理二个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和追溯管理二个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和追溯管理二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平政办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和追溯管理二个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和《平凉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30日平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时间:年月日带班领导:
4h
无故不来值班或马虎失职,出现事故,追究责任。

若遇事不能到位值班,应事先请假,幼儿园派人顶替。

3.发生不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领导或报警。

4.夜间值班,临睡前应巡视校门是否
上锁,观察校园四周是否有异常现象。

及时制止外人进入校园干扰、破坏。

6、此表由值班人员记录,
幼儿园收存备查。

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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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未公示登记证(卡)、食品原辅料使 第十三条 用情况、健康证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体生产经营者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
场所未做到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场所上下水、消毒、五防设施不规范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区与生活区未有效隔离、食品交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叉污染 地面、墙壁、墙顶、厕所不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小作坊 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 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一条 冻食品 未按规定送检 定量包装食品未标明食品信息 生产加工食品在店外销售 场所不清洁,住人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1、没收,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1、没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没收,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条 1、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登记证(卡)。
食品经营“四小”企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小作坊、 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小经营店 款,超过5000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没收违 法经营的设施、工具、原料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小作坊、 1、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000元 小经营店 的,并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 1、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超过5000元 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 记卡
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三十八条
废弃物回收利用 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 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第四十三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个体生产经营者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无证经营 第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小摊点 超范围经营 经营场所环境脏乱 容器、工具、设备未清洁 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未按规定使用添加剂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九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三十七条 小摊点
一般规 定
食品添加剂未做到“三专” 未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四十三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体生产经营者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小作坊、 元以下罚款,超过1000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 小经营店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 小摊点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超过1000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卡
1、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登记证(卡)。
小摊点
1、没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小 经 营 店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 在室外设置就餐场所 项 场所上下水、消毒、五防设施不规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 项 小餐 未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 饮店 烟净化、采光照明、防蝇、防尘、防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 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 项 (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 餐具、饮具、炊具、用具未保持清洁 项 小销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五防设施不规范 第四十条 售店 项 制售设施卫生条件差、废弃物容器非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密闭 项 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货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项 未配备防雨、防尘、防蝇、防虫等设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施 项 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器等设施设备未清洗、消毒 项 未及时清理场地,未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 卫生 项 经营下列食品:1、散装白酒;2、保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四十一条 健食品 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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