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缓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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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源

(一)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一是保险公司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技术、服务水平较低。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很多非寿险公司都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与经验的专业险种,涉及食品的类别、配料、采购、运输、销售等多个风险环节,甚至事故发生后的诉讼介入,都需要保险公司具备专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然而,国内大部分中小财险公司尚不具备这种专业实力,有的公司甚至没有单独设立责任保险部门。即便现在有企业想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很难获得专业的风险服务。二是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预期收益较低。根据大数法则,投保率越高,风险越分散,保险公司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非常低,食品安全事故又具有发生概率不确定以及损失难以预计等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风险较大,预期收益较低,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三是当前保险市场经营理念是“以保费论英雄”,在这种情况下财险公司更钟情于企财险、机动车辆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容易做出规模和收益的险种,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动力不强。(二)生产企业投保动机不显著。目前,国内大多保险企业都开发了食品污染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

险,这些保险产品足以承担企业出口或

内销食品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对于消费

者也有安全保障,但是相关企业投保率

非常低。

究其原因,一是《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惩罚力度较轻。国外对食品安全的惩罚相当严格,而在国内,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支付10倍的赔偿金。这样的惩罚力度远不如黑心企业获得的暴利多。因此,许多企业都存在侥幸心理,将注意力放在如何盈利上,而非保障食品安全上。二是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会增加企业成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的费率一般为销售额的0.2%~0.4%。根据企业生产、销售食品的种类、企业资质、年销售额、赔偿限额、当地食品行业排行等因素,保费略有不同。很多生产企业不愿意因为投保责任险而增加经营成本。三是企业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薄弱。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通过保险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加强抵御由食品中毒、消费者伤亡赔偿等引起的突发事件的能力,而且可以避免企业的生产秩序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严重破坏。

(三)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府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缺位。目前,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责任企业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赔款,又没有参与相关保险使最后责任实际落在政府身上。虽然消费者间接获得了赔偿,但是政府只是起到了事后补的作用,并不能源头上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二是政府对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无任何优惠政策,限制了投保人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三是政府立法保障重视不够。目前,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的《产品责任法》规范责任保险市场,使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

(四)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一是很多消费者在发生事故之后往往害怕应对复杂的司法程序,也没有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导致其索赔权利的丧失。二是许多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放弃了自身索赔的权利,无形中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

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

3.1 外部法律制度的影响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需求来自于生产经营者转移规避其应担责任风险的需要。要促使生产经营者购买保险首先要有相关法律来认定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近些年,我国陆续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但是没有颁布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只体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在归责原则方面,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二,食品安全问题罚款、赔偿数额要达到促使其必须转移风险的程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相关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可见我国现行处罚标准过低。

3.2 保险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经营状况的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发较晚,积累的数据有限,定价过程中依赖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准确的定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造成保险公司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的积极性不够,(如表2 所示)。调查显示保险从业人员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熟悉程度差(如表2 所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的各方面素质都有很高的要求。业务培训不足将影响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熟悉程度从而影响客户投保。

3.3 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意识的影响

首先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对于所购食品是否参加保险的关注很少,生产者也就缺少了投保的动力。其次受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发生事故以后往往害怕应对复杂的司法程序,没有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导致其索赔权利的丧失。受害人轻易放弃自身索赔的权力将会助长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侥幸心里,不利于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

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的阻却因素

虽然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责任险,但总体而言,我国食品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在已投保的企业中也多是涉及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立与推行还面临一些困难。

(一)不同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商业性保险公司以盈利为基本目的,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巨大,风险事故的后果一般会

涉及大量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会造成很大冲击,因此,保险公司对此种保险态度谨慎。就现有的保险公司开发的险种来说,有关食品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较窄,保障功能也不强。保险公司在食品责任险方面也存在经验不足和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它们通过投保来分散企业风险的意识薄弱,另外考虑到生产资金周转的需要它们更不愿意支付额外费用用于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法制环境的尚不完善

我国至今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现有的与食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中的定位不明确,造成企业购买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明确涉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相关的食品安全保险并没有随之跟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的内容只字未提。目前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也仅停留在提案阶段。《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行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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