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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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127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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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详
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KJ133(C)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的生产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条使用KJ133(C)人员定位系统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内的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升级和正常使用管理负全责。
第三条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人员,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系统安装与维护
第四条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系统维护人员和硬件设施维修人员,维护定位系统软件运行正常,确保硬件设施无损坏。
(一)软件系统必须建立权限分级管理,一级为最高权限,具有一级权限的人员可对系统升级、更改、数据录入、授权控制、设备设施的增减有最终权限。二级权限可进行人员信息的录入。三级权限只能进行实时监测,但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二)各单位要建立权限审批手续,明确授权群体,根据具体要求授予权限和安装软件,严禁给予无
关人员授权和安装软件。
(三)设备维护人员要定期维护各种设备、线路。设备必须保证稳固、清洁,配件齐全;线路必须保证吊挂规范,设备检修或移动位置时,必须经过单位和一级权限人批准,一级权限人必须及时完成系统图纸补充。
(四)基站、分站和无线信号接收装置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如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公司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杜绝人为损坏情况发生。
第三章系统使用管理
第五条识别卡为入井人员的唯一标识,因此,携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要求:(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二)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三)井下工作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严禁随意更换、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四)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查验如发现未验卡或未佩戴识别卡的人员,有权限制其下井作业。生产安全处根据工作安排随机抽查员工携卡情况,如发现有未携卡人员,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必须保护好本人识别卡,禁止随意启动呼救功能,如发现属于虚假呼救信息,则追究本人责任。
(六)当识别卡接收到呼叫信息时,携卡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撤离作业地点,并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集合,待接到单位领导或当班安全管理人员口头或书面通知并确认安全后再重新返回作业点。
(七)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八)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a)设备、仪表台账;
b)设备故障登记表;
c)检修记录;
d)巡检记录;
e)中心站运行日志;
f)监测日(班)报表;
g)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二)使用单位应绘制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第五章罚则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使用单位依据公司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一)下井人员未携带本人标示卡或携带他人识别卡入井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二)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一经发现,罚款3500-1000元。
(三)作业期间私自启动呼救功能的,经确认每次罚款1000-5000元。
(四)当作业人员接到呼叫信息后,未及时向安全地点集结的,经确认每次罚款1000-2000元。
(五)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经确认每次罚款500-1000元。
(六)井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
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经确认每次罚款500-1000元。
(七)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考核使用单位3-5分。
(八)故障排查不及时,8小时之内未及时处理故障影响安全生产的,或因停电时间过长,服务器不能运行而及时恢复系统运行的,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考核使用单位5-10分。
(九)使用单位不及时更新系统人员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的,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考核使用单位3-5分。
第八条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设备处、企管处和生产安全出负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