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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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为我区引进国内外(含台港澳地区)资金发挥媒介作用进行中介活动的国内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资金、设备和工业产权作价。

本办法所称的内资,是指西安市以外的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的资金、设备和工业产权作价。

第三条中介人由区外经局予以确认并办理相应的认证手续。

第四条对引进内、外资的中介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合同外资奖:

凡由中介人引荐的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领取营业执照且外方第一期资金到位后,按以下标准对中介人予以奖励:

1、外商投资额在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2、外商投资额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3、外商投资额在3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奖励人

民币5000元;

4、外商投资额在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8000元;

5、外商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6、凡引进项目的境外投资者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外资到位奖:

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外资到位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根据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凡超过50万美元的,按以下标准分段对中介人予以奖励:

1、到位资金在50—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600元;

2、到位资金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部分,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元;

3、到位资金在3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部分,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00元;

4、到位资金在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部分,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0元;

5、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引进内资奖:

引进内资项目,正常经营并开始纳税后,按照该项目引进资金后

第一年新增流转税、所得税留区部分的10%奖励中介人。

第五条引进外资奖每半年兑现一次,分别于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进行。引进内资奖在引进项目建成、取得税务登记证并连续纳税12个月后兑现。

第六条合同外资奖由中介人持本人与该项目单位或投资者签订的委托中介协议、外方第一期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报区外经局审核后确认。

外资到位奖由区外经局对该项目外方出资验资报告进行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

引进内资奖由中介人持该项目税务登记证及连续12个月完税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填写内资项目奖励申请表,报区外经局审核后确认。

第七条奖励金根据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在该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奖励金发放后一年内项目中止或外方撤资的,中介人应全额退回所获奖励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外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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