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确认收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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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

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

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

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会计税法确认收入异同及解决办法

会计税法确认收入异同及解决办法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摘?要:本文研究的是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异同及解决办法,从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来阐述两者的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各类收入的差异,找出协调点;这样才能将会计和税法这两个制度运用得更好。

关键词: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异同点?解决办法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0(a)-0204-01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从总的方面看,税法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收入,具有一定的异同点。

1 会计和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1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收入实现的五个判断标准,会计与税法判断标准不同点就在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的确认问题。

因此对于不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而在税法上,只要其他条件都符合,不论是否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都必须确认收入。

2)商品销售收入计量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商品销售收入计量,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以购买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依据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1.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跨年度完成的劳务确认收入,已经发生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从劳务方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中确定提供劳务收入,相应的劳务成本不能税前扣除。

[1]1.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差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但货款分期(一般为3年以上)收回的销售方式。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及财税处理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并按此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金额为合同或协议分期收款的金额,当期确认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

依此规定,企业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实现,收入金额为分期收款金额,并结转相应成本,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所得税额。

通过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对比,发现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和税法规定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一是时间上的差异,会计上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税法上则是依据收付实现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次”确认收入。

二是金额上的差异,会计上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根据销售时商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不是合同金额;税法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原则,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即合同金额进行计量。

纳税调整案例分析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设备一台,现价450万元,成本400万元,分3年付款,第一年末收200万元、第二年末收200万元、第三年末收100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甲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会计处理。

公允价即设备现价450万元,合同中的总价款即200+200+100=500(万元),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两者差额50万元先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每次付款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关于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关于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用这种已知风险进行盈余管理 , 调整税前利润, 影响财政 收入的实现。 因此只要其他收入确认的条件符合 , 不论是 否符合“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这一收入确认
【 收稿 E期】 00 1—1 l 2 1 11 —


1 1. 0 .
商业经济
第 21 01年第 1期
S NG E JN J N ., 1 HA Y I G I o1 2 1 0
取。 D电子大 型设备 的成本是 30 0 万元 。 假定购货方在销
售成立 日的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 40 5 万元 , 实际利率
为 7 %。 . 6
1 . 司会计处 理部分 : 甲公 20 年 1 1日 08 月 销售 实现时
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管 理权 , 也没有 对 已售 出 的商 品实 施有 效 控制 ; . 的 收入 金额 能够可靠 地计量 ; 相关 的 已发 生或 将发生 的成本 能 够可靠地计 量。 而在 《 企业 会计准则 第 1 号一 收入》 4 规定 销售收人 确认 条件 中还 包括 中 “ 相关经 济利 益很 可能流 入企业 ” 一收 入确认 条件 , 税 法角 度分 析 , 确认 销 这 从 在
行研 制并 生产 的大型 电子 仪器设 备 D,能够承揽 安装 高
端电子系统集成工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增值 税率为 1%, 7 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为 2%,假设不考虑 5 ,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 ,甲公司 20 年会计利润 10 万元 。 0 08 00 2 9年会计利润 90 0 0 万元 ,
第21年第 1 01 期

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定的区别

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定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

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具体而言: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

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

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

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

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主讲:郑泳州目录一、分期收款收入二、转让股权收入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接受捐赠收入五、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入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九、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的营业收入一、分期收款收入税法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会差异:当期要做纳税调减;以后期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入,分摊利息收益,但税法上根据分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1】学天海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合同约定,自当年年末起每年收取100万元价款。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60万元,学天海公司适用的年折现率为5%。

已知:(P/A,5%,6)=5.0757。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1)2019年1月1日:会计处理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6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75 700【1000000×(P/A,5%,6)】未实现融资收益 (倒挤)924 3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 600 000贷:库存商品 3 600 000税务处理:此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9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分录: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07 500×5%)253 800 贷:财务费用 253 800纳税调整=-会计收入+会计成本-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507.57+360-25.38+100-360÷6=-132.95(万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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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 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原 则。
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收入确认的流程和标准, 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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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执行收入确认政策的 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会计准 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推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统一, 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降低企业 的纳税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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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 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年3号)规定,企业出 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终止确认该投资性 房地产,并按照收到的对价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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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 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年14号)规定,企业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 按照收到的对价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源配置等作用。
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原则:权责 发生制、实质重 于形式、谨慎性 等
税法原则:税收 法定、公平税负、 税收效率等
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02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通常是在销售完成时, 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 权转移至购买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 点还需考虑企业是 否已履行合同中的 履约义务,以确保 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两者金额差异的处理原则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收入
对于时间性差异,企业需要进行 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例析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例析
分期 收款销 售 商 品收入 的财税 处 理差异 及纳税调 整例析
苏 强


分期收款销售 商品收入 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 , 由于分期 收款 方式销 售货 物应收合 同 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 式 ,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 其 质, 应按照应收合 同或协 议价款的公允 价确定 销售商品
步骤半 成品成本金额为6 00 0 84 0 ,并来源 于第一 步骤 生 产的半成 品总成本 82 0 0 易言之 , 14 0 , 第一步骤 生产 的半 成品8 20 0 8 4 0 构成产成 品的 “ 14 0 有6 0 00 自制半成 品” 项 目,即由第一步骤 的半成 品转移到 了产成 品成本 中 , 转 移 比重为 :84 0 /14 0 = 37 % 6 0 0 082 0 0 8. 5
汇总第二步骤 的原始成本项 目, 计算最后 的成本还
原 金额 :
制造费用 :84 0 3 . %= 4 8 5 . 6 00 0× 58 2 3 5 3 4 6 将上述 还原为 第一步骤 原始成本项 目与第二 步骤 原始成本项 目汇总便可得产成 品所耗用 的各原始成本 : 直 接材 料 :5 16 . ( 1 1 18 4 原材 料在 开工 时一 次性 投 入, 第二步骤未投料 )
制造费用 :4 8 5 . 4 0 0 0 6 4 5 3 2353 +040=425. 6 6
性 。以直接材料 的还原 为例 , 在第一 种方法 中我们 的计 算是 :
1 0 0 0 81 4 0 =2 . % 8 4 0 / 2 0 0 221
【 方法二 】按各步骤耗用半成 品的总成本 占上一 步 骤完工半成 品总成本 的比重还原 从成本计算单 ( 表二 ) 可知 , 本月产成 品所耗用第一

分期收款销售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数, 他与实际情 况并不一定相符。 在会计期末 ,应付职工薪酬一 职 “ 工福 利” 目上往往是有余额 的 , 科 需要进 行进一步调整 , 这使得职
工福 利费金额要在会计期末 才能准确确定 ,因此不利于产品成本 的确定 。 产品的销售在整个年度随时都可能发生 , 因而产 品的成本 也是 随时需要确定 的, 无法准确知道产品成本 , 就可能会影响到产
( ) 计准则对 分期收款销 售业务 的相关规 定 《 一 会 企业 会计
准则第 1 4号—— 收人》 以下 简称“ ( 收入 准则” 第 四条规定 , ) 销售
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 的 , 才能予以确认 : 企业 已将商品所有 权 上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 留通常与所 有 权相联 系的继续 管理权 ,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收入的金额 能够 可靠地计量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 流入企业 ; 相 关 的已发生或将 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际 t: 或付 出作 为确 定 本期 收入 和 费 用 的标 准 ,用 以 记 录 收 入 的 lN  ̄ 实 现 和 费用 发 生 。
的收 入 和费 用 , 加 以对 比 , 确 定盈 亏 , 有 客观 l 并 最后 具 生和可 比性 。
通过上述 比较可 以看出 先提后支所计提的比例是一个经验
或协议 价款 与其 公允价值之 问的差额 , 应当在合 同或协议期 间内,
般是 以销售实现 的当天。 在这方面 , 财税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着
明显 的差 异 。
按 照应收款项 的摊余 成本和实 际利 率计 算确定 的金额进 行摊销 ,
冲减财务费用。 即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金额 的确定 , 需分两种 情况: 一是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 , 收入金额应按从购货方应收 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来确定 ; 二是实质上具有 融资性质 的, 收入金额 应 当按 照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即按照其未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新法规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销售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一定要对两者有所区分。

相关规范及存在问题(一)税法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38条第(三)项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条例)第23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消费税实施细则、营业税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指南都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等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以下简称《讲解》),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提出了如下会计处理规范:1.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销售业务发生日,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含税价款确认长期应收款,按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按长期应收款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其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结转销售商品的全部成本;2.分期收到货款时,首先按收到款项转销长期应收款,再按照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各期实现的融资收益,转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冲减当期财务费用;3.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讲解》提出应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三)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规范的解读和分析1.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计税基础或销售额确认上,税收与会计上的规范相同或基本相同:(1)会计上以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而不是以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为基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简称销项税额),这一点上,会计与税收上的规范相同;(2)会计上,销售商品对利润的影响分为确认销售收入和确认融资收益两部分,这两部分的总和与税收上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的合计相等,这一点上,会计与税收上的规范应为基本相同,总体上不存在差异。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不同

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不同

1、税法上应税事项和会计上的收入是不一样。

比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时候,必须是转移了产权,会计上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不行,收到钱,包括订金也要缴纳营业税。

有些应税事项,比如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这些,不管是否企业有收入,都要缴纳的,特别是印花税,有不少税务机关是要求按购买货物和销售货物的金额来计算,不管是否签订有合同。

2、不管是否有税,只要开始经营了,都要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没有税就○申报。

3、对于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两个主要方式,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准确、完备,就会采取核定征收。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方式认定,现在都有一张认定表的,每年在年初的时候就定好了,新办企业在办理好税务登记以后就会有认定的。

5、核定征收每个月都要纳税的,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认定不满,理论上可以协商甚至申请复议,但调整范围不会太大,因为现在定税都有一定的标准的,活动范围不多。

【老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就可以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符合上述实现销售的五项条件后, 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处理的产品在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时, 可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二是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同。

会计确认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两个项目, 而税法只有“商品销售收入”一个项目。

三是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 即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时商品的现销价。

而税法规定本期确认的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

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金额之和。

【例】2009年1月1日, 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制氧机, 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 分3次于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 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2009年1月1日一次付清。

该大型制氧机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年利率7%分3年付款, 每年支付1000万元为所折算的年金现值)。

该制氧机的成本为2100万元。

甲公司在2009年1月1日商品发出时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510万元。

那么, 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为: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的处理:借:长期应收款 3000 银行存款 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24.30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375.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 贷:库存商品 21002009年12月31日即第一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同时, 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183.70万元(2624.3×7%=183.70)冲销财务费用科目。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表 3 分期销售设备的各年调整分录
单位:万元
以合同或协议价的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性确认当期收入金额,
并结转相应成本,分期摊销合同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抵减财
务费用;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历史成本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日期
和金额,分期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由于以上的差异,导致收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第四十四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76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
贷:财务费用 76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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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科苑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邢士卓
(辽宁省铁煤集团建筑材料分公司,辽宁 调兵山 112700)
摘 要: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企业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由于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 规定不同,造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之间产生差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具体案例就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 处理和纳税调整进行分析。
用应全额调整,即 2012~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金额分别为
贷:库存商品 600
76、63、50、35、18 万元。
(2)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另外与销售收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
借:银行存款 234
除标准也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
贷:长期应收款 200

简析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

简析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

简析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而反之税法的侧重点是立法的公平以及效率。

于是,显著的差异也因此而产生。

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是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

本文对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简析。

1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XX)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

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

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哪些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哪些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确认有哪些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的实现必须达到收⼊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那么税法上是否有规定必须在销售当⽉完成销售收⼊?会计法与税法规定有什么不同?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销售(货物)商品收⼊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五)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货物,为报关进⼝的当天。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三条,条例第⼗九条第(⼀)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按销售结算⽅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发⽣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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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0万元,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5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二、固定资产
会计规定
1、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
2、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提折旧,不摊销
税法:对于房产和地产,必须计提折旧,必须摊销!
把握原则:叫什么名称不重要,房地是否分离不重要,重要的是后续计量方法。
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900万元,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如果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10万元。该批商品的账面价值总额为600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2007年适用的税率为33%,从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税率变更为25%。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商誉
会计规定:对于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如果是控股合并,则在单户报表中不进行反映,只在编制合并报表中反映,如果是吸收合并,则在单户报表中确认相关的商誉。
对于商誉,不进行摊销,但必须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200×25%=50(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0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例如:转产前的专用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
会计规定,对于适用寿命可确定的无形资产,需按期计提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需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0
贷:财务费用 30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30万元,会计利润为30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25万元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400×25%=1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6.25
20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会计上:
2007年:
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0
未实现融资收益 9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到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7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
545×25%=68.75(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36.25万元,则本期减少67.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
贷:财务费用 25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25万元,会计利润为2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25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0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不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应当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68.75万元,则本期减少68.7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33%=33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54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
545×25%=136.2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规定:
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通常为超过3年),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同时,需要对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假定实际利率法下,每年的摊销额分别为35万、30万和25万元,则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5
贷:财务费用 35
长期应收款余额600万,未确认融资收益余额为55万,报表上,长期应收款的价值为545万元
会计上,收入810元,成本600万元,相关的费用-35万元,会计利润为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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