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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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Q/HDG0903-2010《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是针对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Q/HDG0903-2010《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对部份处罚细则内容和处罚金额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2009年3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HDG0903-2009《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

本标准由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品质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品质部供应商质量管理科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DG0903-2010

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罚规定

1目的

对供应商供货质量进行考核,促进供应商产品质量持续改进,确保供货稳定,以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需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为本公司供货的合格供应商。

3零部件质量问题分类

一般质量问题(C类):未出现影响产品的关键尺寸、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项目,仅在外观或非关键尺寸上有明显瑕疵的质量问题。

严重质量问题(B类):影响到产品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顾客满意的外观缺陷。

质量事故(A类):供应商未履行相应质量职责或执行不到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因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我司上市产品批量退货;

2)因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发生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赔偿的事件;

3)因供应商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伤残或死亡的事件。

4质量处罚种类

质量处罚分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停产损失、停止供货、售后索赔及连带损失等不同类型。

5质量违约处罚细则

备注:

1)上表中未尽质量事宜,可参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2)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零部件质量符合我司要求,不管我司是否进行入厂检验,都不能免除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

3)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山华帝燃具股份公司品质部。

6、质量处罚的实施与争议的处理

若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出现“让步放行”情况,直接在《让步放行单》上注明违约金额,交财务中心入账扣款,并将处罚金额书面告之供应商。

若供应商出现其它质量违约情况,我司品质部开具《质量违约通知单》,描述具体质量违约事实和处罚结论,品质部经理核准。供应商收到《质量违约通知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违约事实、违约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回传我司,由财务中心入账扣款。

若供应商对质量处罚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司提出,双方品质部协商沟通。若双方品质部协商不成,可向双方公司高层申请仲裁,依照仲裁结果执行。

供应商在收到《质量违约通知单》或异议处理结论,在3个工作日内不签名认可的,则视为对违约事实的认可,我司直接按《质量违约通知单》中规定的金额进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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