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湖景区经营服务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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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经营服务点管理,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云龙湖景区范围内经营服务点的设置、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点是指在云龙湖景区范围内,从事旅游纪念品、日用品、土特产等商品经营,餐饮、食品加工经营以及为游客提供租赁、照相、摄像等有偿服务的经营场所。经营服务点分有固定经营房屋的固定经营服务点(以下简称固定经营服务点和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管委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定点的没有固定经营房屋的室外经营服务点(以下简称临时经营服务点两类。
第四条云龙湖景区经营服务点的设置遵循“ 定点、定位、定权、定性” 的原则。定点,是指确定经营服务点的数量; 定位,是指确定经营服务点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定权,是指确定经营服务点的权属关系,即租赁、自营等关系;定性,是指明确经营商品或从事服务的内容、种类, 确定经营的性质。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外经营 ,是指超出门、窗从事经营的行为(不包括照、摄像人员应游客要求从事的照、摄像活动。占道经营 ,是指占游步道(含扶手墙、游览线路、
公路、停车场等公共场所、设施从事经营的行为。超范围经营 ,是指超出管理部门确定的经营商品或从事服务的内容、种类从事经营的行为。尾随兜售 ,是指在经营服务点外拦路叫卖或尾追、纠缠游客兜售商品、强行提供服务的行为。扰乱物价 ,是指低于徐州市物价部门明确的价格浮动范围恶意竞争或高于徐州市物价部门明确的价格浮动范围牟取暴利的以及不明码标价出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强买强卖 ,是指违背游客意愿,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云管委对经营服务点实施统一管理。云管委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服务点的规划定点;云管委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云管委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经营服务点的卫生监督管理;云管委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工商、税务等经营证照的审验核查管理。
云管委各委属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经营服务点的日常规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凡在云龙湖景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点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以及与经营服务点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八条经营者须严格按照“ 定点、定位、定权、定性” 的要求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面积、调整经营权属、改变经营性质。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将确定的经营服务点以转让、变相转让、出租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特殊情况的,须按照
相关合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经营者有爱护景区环境、保护景区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宣传树立云龙湖景区良好形象的义务,应自觉与破坏景区环境、资源、公共设施和扰乱旅游秩序等行为做斗争。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按照云管委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办法,做到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亮证经营、佩证上岗、明码标价、服装规整、文明待客、优质服务,规范门匾字号。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从事经营服务点的改建、扩建、维修等活动;
2、擅自将经营服务点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他人经营;
3、出售不符合景区防火办法的商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无证(照经营;
2、店外经营;
3、占道经营;
4、超范围经营;
5、扰乱物价;
6、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7、出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8、在经营服务点周围从事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晒衣物、乱摆乱放、乱贴即时贴、乱设灯箱广告等有碍观瞻和容貌的行为;
9、在登山盘道、景点、主要游览线路视野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
10、为违法经营或其他违法活动提供食宿、便利。第十四条经营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尾随兜售;
2、强买强卖;
3、出售或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污染环境的商品;
4、在寺庙、门头房经营中使用音响、喇叭及扩音设备叫卖或者播放与环境不协调的歌曲、音乐;
5、在古建筑和古树名木上钉、扯、挂物品及其他危及古建筑和古树名木安全的行为;
6、在景区内占卜、算卦等欺诈游客的封建迷信活动;
7、出售或从事“ 黄、赌、毒” 商品及活动;
8、强占特定位置、景点等景区资源从事经营活动;
9、擅自垄断景点及重要景观位置从事照相收费活动; 10、采取回扣、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利。
11、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云管委相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商品摆放整齐、店容店貌整洁,责任区无乱堆乱放、乱扯乱挂、垃圾污物,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景区内统一使用清洁能源。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的规定,及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服务点的设置要按照“ 统一规划、方便游
客、利于管理、有序发展” 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景区核心区内的经营服务点数量。对于符合规划的经营服务点,纳入云管委正常管理渠道并逐步加以规范;对于不符合规划的、明显有碍景观的经营服务点,依法分期取缔和拆除。
在核心区内,不得从事烧烤、野餐等有碍景观、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为便于日常规范和管理,云管委执法、规划、卫生、经营等管理部门须会同所辖管理单位,对经营服务点的门匾字号、设施放置、证照悬挂位置、商品摆放等提出规范要求。各委属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的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确定管理主体,严格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与所辖管理部门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应明确以下条款:
1、经营服务点的“ 定点、定位、定权、定性” 内容;
2、质量保证金数额;
3、文明守法经营、优质服务要求;
4、依法、按规定纳税、交纳管理费要求;
5、卫生、安全等其他管理要求;
6、需在合同中说明的条款。
《经营服务合同》是明确管理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认可的约定;质量保证金是经营者遵守《经营服务合同》的承诺。管理者与经营者均应严格履行《经营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服务点的日常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整改、态度蛮横、违法经营的由景区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反本办
法,拒不服从管理的,或发生重大、恶性投诉、曝光事件等严重损坏云龙湖景区形象的,按违约处理,直至取消该经营服务点的经营资格。第二十条对无证(照)强行在云龙湖景区范围内经营的,或已被取消经营资格仍在云龙湖景区非法经营的,由云管委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置。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各相关管理、执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不得以罚代管,不得截留、挪用罚没款、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二条各相关管理、执法部门和单位须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管理、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在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时,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景区公安部门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