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老年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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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养老保险 《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第四章  养老保险  《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义务,这样才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同时,企业或雇
主也必须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定期缴纳保险费。
3.强制储蓄模式
• 强制储蓄模式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保险费,
国家不进行直接投入,只给予一定的政策优 惠。采用这种保障方式的以新加坡为典型代 表,在少数亚非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储蓄 模式的典型特点是由中央政府决策,并自上 而下地组织开展强制储蓄。因为有中央政府 的这种作用和政府在税收和利率方面的政策 优惠,才使得这种模式有社会保障的性质。
给付项目、待遇水平、计算标准、调整办法、 计发途径等
养老保险行政机关、业务及监督机构设置、 各级权限划分、岗位与人员配置
第二节 外国养老保险
• 内容概要: • 一、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 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千差万别。根据

投保资助模式又称为自保公助模式,是社会共同

负担、社会共济的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由劳动者
个人参保,国家提供一定的资助。每一个劳动者和未
在职的普通公民,都属于社会保险的参加者或受保对
象;在职的企业雇员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期缴纳
社会保险费,未在职的社会成员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
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参加养老保险所履行的
国家和企业 覆盖范围广,全 承担责任 体居民
保障水平高 保障水平高
保险费由 企业和个 人缴纳
国家和企 业承担, 个人缴纳 少部分或 不缴纳
管理简单 粗放
管理体系 相对复杂 管理成本 高 公积金局 统一管理
管理体系 复杂,成 本较高
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 (一)德国——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第四章 老年社会工作

第四章 老年社会工作

第四章老年社会工作单项选择题1.()是老年人最为关注和渴望满足的需要。

A.经济保障B.社会参与C.健康维护D.居家安全2.谢慧在为社区孤寡老人提供服务时,总是把他们当成自己的父母来照顾。

面对这些无儿无女的老人,她总会潸然泪下。

显然,在她心里这些孤寡老人也是自己的亲人.谢慧的这种现象属于()。

A.移情现象B.情感转移C.透支现象D.反移情现象3.有一天张奶奶突然对社会工作者小王说:“我已经厌倦了世上的一切。

”这属于评估老人自杀倾向的()。

A.间接线索B.直接线索C.行为线索D.主观线索4.小组工作有个主要原则就是“小组中说的事留在小组中",因此社会工作者采用小组工作方法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时应注意().A.尊重自决权B.尊重保密权C.尊重选择权D.干预小组动力5.老年社会工作在个体层面的目的是()。

A.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支持性服务B.让老年人获得更好的社会支持C.协助老年人应对好年龄渐长所带来的挑战D.协助老年人解决由于年老而带来的问题,维持良好的日常生活功能6.提高老人的照顾质量是养老机构的工作目标,不同的照顾模式有不同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园艺模式”的工作重点是( )。

A.满足老人的社会和情感需要B.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C.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D.延长老人的寿命7.许多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还有继续工作的愿望和需要,希望发挥专长;也有许多老年人过去忙于事业而无暇休闲9现在闲下来打算好好享受生活,因此养花、养宠物、书法绘画、外出旅游等成为他们的新需要.以上这些需要属于老年人需要中的()。

A.经济保障B.就业休闲C.居家安全D.健康维护8.石板房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常年推出“关爱老人”服务项目,主要是为社区残疾、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送餐、洗衣和家居清洁等服务。

该项目为老人提供的服务属于( )。

A.居家养老B.家务服务C.生活保障D.日托照顾9.下列各项不属于老年社会工作中与健康照顾有关的服务的是()。

A.送餐服务B.提供精神健康服务C.家务服务D.照顾人缓解服务10.( )是老年人最显着的特点.A.老化B.沉默C.怀旧D.孤独感11.老年社会工作中,社会工作作者在做丧亲辅导时,提供的支持性服务不包括( )。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老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经费,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应当尊重各民族敬老、养老的良好风俗习惯。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福利事业提供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第六条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宣传月,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节。

涉及老龄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经常开展文化、体育、医疗保健、法律服务、帮贫助困等活动,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老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龄工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

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三)支持和引导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五)加强老龄工作的宣传,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七)负责工作人员的培训。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障学》第04章: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学》第04章:社会保障水平

我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统计可以从两个途径进行:一是从社会保障 体系中所包括的主要项目出发进行统计,将各个项目的分支出总计而 得出社会保障费用的总支出;二是从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主要承担主 体出发进行统计,确定每一个承担者所承受的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的 比重,最终确定社会保障的总支出。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 助、社会优抚四个部分,它们又可分为许多具体的分项目,社会保障 费用的支出统计需要把所有这些方面的支出全部进行统计。 从社会保障支出的承担主体方面进行统计,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费用的 主要承担者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主要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 障包括社会救济、国家福利(主要是由国家举办的各种福利院、养老院 等)、国家保险(即养老、职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优抚安置、国家 补贴(根据有关政策发给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如生育补贴 等)等;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有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工伤 保障、医疗保障、职工福利、生育保障等;目前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我 国比较普遍的执行的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但是这种统计方法有一定的难度,往往会造成重复计算或统计不足,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部分往往也不是当期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所以我 国目前主要从社会保障项目出发进行统计。
“工资等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劳动生产要素分 配比例系数,作为一个指标用来测定国民经济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能 否进行。事实表明:这一比重过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未能得到基本 保证,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甚至引起劳动者反抗;这一比重过高,则 会使资金积累减少,影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在历史统计资料基础上 ,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依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推导出合理 、适度的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例系数为75%。在科学技术发展的条件 下,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例系数为75%,仍具有现实性。当然,现实 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分配比重可能有所区别,有的国家高于这个限度, 有的国家则低于这个限度。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立、自强,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更好适应和谐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健全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各项制度,关心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动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二)受政府委托,拟定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五)培育、发展老年人组织,并予以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精-第4章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精-第4章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精讲班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第一节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一、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1.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所医、~所为、~所乐的目标。

一、未成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1.生存权独立有尊严的在社会生活和存在的权利。

2.发展权指享有足以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

3.受保护权指未成年人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整个社会的特别保护。

4.参与权指未成年人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5.受教育权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方法(一)家庭保护1.监护和抚养(委托监护)2.关爱与引导3.教育与培养4.民主与尊重(二)学校保护1.实施素质教育2.关爱与尊重(不得违反法律、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3.开展成长教育4.确保健康与安全5.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教育(三)社会保护1.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2.维护受教育权;3.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4.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5.预防网瘾;6.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7.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8.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童工、未成年工);9.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未成年人信件日记不得隐匿、毁弃;无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可以开拆查阅。

);10.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11.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12.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1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利成果与名誉权;15.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四)司法保护1.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2.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保护;3.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4.强化父母和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5.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要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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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常回家看看给老年人精神慰藉、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拒绝年轻人啃老,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这些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总被人提起,如今被写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

5月1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吧。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权益,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依法保障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按比例增加经费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三)支持开展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五)组织老龄工作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人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人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人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社会保险PPT课件:第四章养老保险给付确定模式

社会保险PPT课件:第四章养老保险给付确定模式
(理事会)在立法范围内管理养老保险业务。 3.由私人机构管理。
二、 给付确定模式(defined benefit)内涵 1.给付确定模式的给付标准政府承诺,确保被保
人的基本生活。 2.给付确定模式采用现收现付方法筹集资金。 3.给付确定模式由政府管理。 4.给付确定模式体现代际供养,互济性强。 5.给付确定模式的养老金给付随工资、物价而调
在工作调动时,401(K)帐户内的资产可转移。
帐户内的资产可由企业集中统一投资,也可采取 个人自主投资的方式。帐户中的投资收益可累积 投资,且不征资本所得税。对取款有严格限制, 个人积累的基金在59.5岁之后可动用,如果之前 动用不仅要补税而且要付罚金,一般为10%。
(三)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
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设定个人账户,资金 完全由个人注入。政府提供税收优惠。面向任何 具有纳税收入者。
第三,从2007年4月开始,附随丈夫加入国 民年金的妻子一方,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法院 将丈夫所领取的厚生年金给予分割,妻子一方直 接具有享受一半年金的领受资格。
第四,从2007年4月开始,对领取遗族年金 家属中,年满30岁的无子女女性,由无限期领取 改为只有5年领取期间。
美国401(K)计划,日本也有。
401(K)计划是由雇主发起设立的一种私人退休计 划。雇员可参加由雇主提供的计划。雇主可补贴也 可不补贴,但为了鼓励员工参加这一计划,雇主经 常搭配缴款,相当于员工自身缴款的25-100%,作 为对员工的一项福利,吸引优秀人才。实行个人帐 户 管 理 , 归 雇 工 所 有 。 2002 年 每 人 每 年 税 前 收 入 1.1万美元之内注入本金可免税,在交完个人所得 税后还可注入2万美元(上限),2003-2006年在此 基 础 上 逐 年 提 高 1000 美 元 , 2006 年 以 后 每 年 提 高 500美元。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障第三章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四章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加对老龄事业的财政投入。

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对老龄事业进行捐赠。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第一节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1个考点是老年人的权益保障目标(高频考点)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2个考点是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包括1.家庭赡养与扶养;2.社会保障;3.社会服务;4.社会优待;5.宜居环境;6.参与社会发展。

第3个考点是家庭赡养与扶养的内容包括1.家庭赡养;2.抚养与监护;3.婚姻;4.财产与继承;5. 赡养协议;6.家庭养老政策支持。

第4个考点是家庭赡养1.赡养的含义是指子女对父母,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给予关心、帮助、照料,以保证其正常生活水平的需要。

2.老年人的赡养以居家为基础,强调赡养是法定的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拒绝赡养,与继承无关。

(高频考点)3.家庭赡养的内容(高频考点)包括(1)日常身体护理与生活照顾;(2)住房保障;(3)老年人收益权益的保障,如承包地所产生的收益应归老年人所有;(高频考点)(4)精神慰藉4.针对赡养可以签订赡养协议,赡养的义务人要经老年人同意后才能签订赡养协议。

(高频考点)5.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基层社会组织,像社区、居委会起到协议履行的监督职能,如果产生相应的赡养纠纷应督促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协议。

第5个考点是扶养1.含义是指同辈、亲属、配偶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由兄长、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如果兄长、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也无子女,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高频考点)第6个考点是监护(高频考点)老年人在健康时,生活方面能自理,有自我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在此条件下,老年人事先确定监护人,如果没有事先确定的,一旦老年人失去劳动和生活的自理能力,国家可以依法为其确定监护人。

第7个考点是婚姻(高频考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赡养义务不能因婚姻而消除。

第8个考点是财产与继承(高频考点)1.老年人依法享有继承权;2.以遗嘱处分财产时,应依法为老年人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正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适应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以及制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老年医疗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等方面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怎样一个具体实施?下文是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并将老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工作。

第二章家庭赡养第八条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九条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第十条赡养人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所需费用老年人无力承担的,由赡养人承担。

第十一条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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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国家养老保障模式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之后发展起来的。反映在老年保障上就是比较慷 慨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 政,政府将税收收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向普遍 养老金供款。
▪ 20世纪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出现危机。
▪ 三、强制储蓄型老年保障模式
▪ 这种模式下的养老保障基金来自于雇主和 雇员两个方面,国家不进行直接的投入, 只是给予税收和利率的政策性支持。以新 加坡为代表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这种模式 的典型代表。由中央政府决策和自上而下 地组织开展强制储蓄,是这种制度的明显 特点。
▪ 这种保障模式的资金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的科学性也 很强,同时它的管理成本也比较高。美国属于比较典 型的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基本目标就是向这种投 保资助型的方向发展。
▪ 二、福利国家型老年保障模式
▪ 福利国家的模式是指在实行与职业相关联的养老 保险的同时,还实行普遍养老金计划,从而达到 高水平养老保障的养老金体制,其代表性国家有 英国、北欧国家以及英联邦国家。
▪ 与新加坡不同的是,智利养老金由私有或民营的 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这些公司以市场竞 争的方式争取投保人。智利模式减轻了政府的责 任和负担,提高了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效率,为 未来准备基金,为人口老龄化--更大的养老保险 需求奠定资金基础。
▪ 四、 国家保险型老年保障模式 ▪ 这是苏联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以及目前少数社会
二、老年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老年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最重要, 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一般来讲,老年是人生中 劳动能力减弱的阶段。这一点与失业现象不同,失 业并不完全意味着劳动能力的减弱或丧失,失业者 还可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而老年则意味着人生劳 动能力的丧失,意味着永久性的“失业”。从这种 意义上说,由年老导致的无劳动能力是一种确定性 的和不可避免的风险。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如工伤保 险、残疾人保障等,虽然这些事件导致劳动能力丧 失的程度可能比老年更严重,但是其人数和需要的 资金量大大少于老年保障,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 是不能与老年社会保障相比的。
▪ 1940年全世界只有57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老年社会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世界上实行老年社会保障的国家达到127 个,1987年有142个国家建立起包括养老内容的社会保障,至 1995年,已经有165个国家建立起了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另有 资料介绍,1997年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是116个。
第三节 养老保险
(Pension insurance)
老年是人生的一个阶段,它是一个几 乎人人必经的阶段,也是一个有着特殊需 要的阶段。
什么是老年人? 老年等同于退休吗?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 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 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 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 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 制度。
主义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 特点是:工薪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均 可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国家不向劳 动者本人征收任何老年保险费,老年保险所需要 的全部资金,都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或者说都 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 ▪ 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障在一定历史时期对于稳定社 会,保障退休者的晚年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快, 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进入经济体制改革阶段以后, 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基本 都被改革掉或仅部分保留。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家庭养老阶段
(family care for old-age)
国家养老阶段
(State pension insurance)
▪ 一、投保资助型老年保障模式
▪ 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障模式。
▪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障制度是由社会共同负担、社会共 同享有的保险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企业、个人 投保占主要部分,国家承担补贴或资助。
▪ 三个层次的养老金标准:第一个层次是普遍养老金; 第二个层次是雇员退休金;第三个层次是企业补充退 休金。
▪ (4)全国上下借助公积金的实力解决了“居者 有其屋”的社会问题。
▪ (5)公积金制度也促进了国家经济的良性运行。
▪ 20世纪80年代初,智利推出养老保险改革措施。 智利模式的养老金资金来源于雇员的投保,养老 金的数量完全依靠个人的投保额和个人账户的增 值部分。可见智利模式基本也属于强制储蓄型养 老保障模式。
▪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模式成为世界上社会保障的 一个成功范例,在20世纪80年代取得了令人瞩目 的成就:
▪ (1)实现了无须国家财政拨款的养老保险。
▪ (2)公积金制度积累起了雄厚的老年社会保险 基金,提供了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资金运行机制。
▪ (3)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大,实现了较大范围的 社会化养老保险。
▪ 1978年,中国老年人享受离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的人数是314万 人,至2005年年底是5088.2万人,同时全国有13120.4万在职 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991年起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 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巩固和 完类型
三、现代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成就
▪ 19世纪下半叶,德国俾斯麦政府推出了第一批具有现代意义的 社会保险法案。继德国之后,西欧和北欧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 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丹麦于1891年、挪威于1894年、奥 地利于1906年、英国于1908年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美国也于 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章 老年社会保障
第一节 老年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在社会保障体 系中的重要地位
▪ 一、老年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对象 ▪ 老年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主
要项目,是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 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措施, 包括经济、医疗以及服务照料等方面的社 会保险和社会救助。
▪ 老年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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