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合同法的内容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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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事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 (4)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因情事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3.效力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 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 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讲 合同法的内容与体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3.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2.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2.责任性质和形式不同 3.赔偿范围不同。 4.归责原则不同。 5.免责事由不同。
(五)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2.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 3.归责原则不同。 4.责任形式不同。 5.赔偿范围不同。
(3)内容不同。 (4)法律拘束力不同。 3.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2.要约的撤销例外: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三、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被撤销前仍有效。 4.可撤销也可变更。 (二)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相对人利益 (三)行使 1.行使方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使期限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概念 (二)种类 1.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 3.无权处分 (三)效力 1.权利人(拒绝权,追认权) 2.第三人(催告权,撤销权) 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
3.效力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2.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 务。 3.效力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2.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情形。举证义务和通知义务: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3.适用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二)有效要件 1.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须不排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3.须不排除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4.须公平合理。 五、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 (二)特别生效要件 二、无效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1.违法性。 2.不得履行性。
三、撤销权 (一)概念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 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 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通过行使 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二)成立条件 1.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 (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3.效力 (1)中止履行。 (2)解除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二、代位权 (一)概念 (二)成立条件 1.债权合法 2.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到期 4.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行使 1.行使方式 2.行使主体 3.行使范围 4.行使费用 (四)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直接归属债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不得处分该债务)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抗辩权)
2.承诺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 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 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 (五)承诺的撤回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 撤销具有过错 2.合同一方违背其应尽的先合同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 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3.国家干预性。 4.自始无效。 (二)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2)一方 当事人有欺诈的行为。(3)对方当事人因受 欺诈而陷入了错误认识。(4)受欺诈方基于 自己的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1) 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违法的。(2)一方当 事人有胁迫的行为。(3)对方当事人因胁迫 行为而产生恐惧。(4)对方当事人因恐惧而 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签订了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 问题 (二)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 失责任的标志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密切联系 三、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 发出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1.概念 2.区别 (1)当事人意愿不同。 (2)受约对象不同。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 则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2.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 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六、附条件合同 (一)概念 (二)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1.未来性。 2.或然性。 3.约定性。 4.合法性。 (三)类型 1.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四)保护
七、附期限合同 (一)含义 (二)分类 1.延缓期限 2.解除期限 (三)限制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意义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二)适当履行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1.概念 2.条件 (1)具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 以前。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 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 也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 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主观要件 (三)行使 1.撤销权诉讼的主体 2.撤销权的范围 3.撤销权的期间 (四)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4.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的规定进行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1)因意思表示不 真实而成立的合同, (2)因情势变更而变更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注意义务与责任有所不同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5.合同解释的原则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三、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特征 1.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2.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3.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 4.是财产法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的变更一般只向将来发生效力, 2.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未变更的权利义务内 容继续有效。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 (一)概述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概念和特征 (1)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2)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3)既可以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1.概念 2.具体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当事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5)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6)选择违约责任的自由 (7)选择地域管辖的自由 (8)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9)选择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自由 3.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 2.内容 (1)在合同订立阶段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 (3)在合同履行阶段 (4)在合同终止后 (5)在合同的解释中
(三)鼓励交易原则 1.概念 2.内容 (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6)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五)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的方式 (三)承诺的生效 (四)承诺的迟延 1.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有两种效力:一是要约人及时通知承 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二是如 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及时通知承诺人该 承诺有效的,就只能作为一个新的要约,而不 能认为是承诺。
(二)格式合同的优缺点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 2.免责的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免除条款提供者一方的主要义务、排除对 方当事人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的。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1.通常解释 2.严格解释
3.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 条款为准的解释。 四、免责条款 (一)概念和特征 1.免责条款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是预先确定的。 3.免责条款是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 承担的责任的条款。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 (二)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确定。 (三)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确定。 三、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1.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2.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 3.内容具有定型化 4.相对人居于附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