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中的名誉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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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名誉的侵权问题
【摘要】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正在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我国的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作为一个互联网大园,巨大的网民数量、广阔的传播范围,让人无法忽视互联网这一新媒体所起到的广泛作用。无论是曾还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刘涌案”、“宝马撞人案”,还是备受网民关注的“药家鑫案”,以及被称为网络传播第一案的“黄静案”等等,都让人看到了网络传播产生的巨大影响。
在我国,因为网络传播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名誉权方面的官司,在最近几年大师增加。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网络名誉侵权的诉讼,查是在具体立法,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相对应的法律论据。网络传播引发的侵权和传统媒体相比,它们在侵权抗辩事由等方面可以说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在处理网络名誉侵权诉讼时,怎样从传统媒体解决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中得到借鉴,同时又考虑网络的特殊性来加以解决,这些都是司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作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的生活,影响我们的生活,但因为网络的信息交互性和开放性,也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伴随着网络发展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表达自由;名誉权
1网络传播中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公民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指一国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及其他手段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网络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对于公民的这种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说明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民主的重要基础,对于现代民主社会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即时性等特点,使公民的一些权力在网络上变得更加脆弱,名誉权就是其中之一,而且网络名誉侵权对于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也更大。因为,我们在网络传播中更要注意保护名誉权。
目前的名誉保护有关法律对于网络社会同样适用,但是如何运用法律对网络传播进行限制一直存在争议。一些网民认为,网络本来就是一个虚拟自由的世界,并不需要法律限制。但立法者和管理者相信,网络用户同样应该在网络中遵守法律法规。
传统的新闻消息的发布传播一般都有层层审核,记者报道时会时会进行调查、编辑、审稿,将新闻传播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减到最少。很多媒体还聘请了汗毛顾问。对网络来说,网站只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把关负责。而网民们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没有任何整理、编辑、审核。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瞬间发布。网络服务运营商无法事先进行控制、审核。“艳照门“事件,让我们再一次体会到网络传播的强大,同时也感受到网络传播不可控性。
网络文化往往“语不惊人死不休“,网站和网民为了吸引他人注意力、关注度,往往意爱保用夸张、煽情、耸人听闻的语言,进行各种炒作。这使得网络更容易引发名誉权纠纷。公民享有通过网络传播行使言论自由权、表达自由,而公民和法人又享有名誉权,这两种权利就可有发生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于,我们侧重于保护网络传播中的表达自由时,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相反,当我们侧重于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时,就可能对网络传播中的表达自由加以限制,使公民“言论不自由”,言论自由权利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保护言论自由是为了确保人们对于政治、社会等问题的看法和观点不受拘束地交流。但是每项权力的行使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互联网是一种新的“表达媒介”,因此它既享有宪法赋予的表达自由,同时也受法律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与约束。
网络虽然是虚幻的空间,但是在网上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网络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只是手段和方式不同,我国原有保护名誉权的法律、法规仍然是适用的,网络的健康持续发展和贫民的表达自由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但因为网络传播的一些特性,有时候司法机关会对网络名誉侵权感到“有法难依”。
2网络立法面临的矛盾
网络这一虚拟世界混乱、无序,适用现有的法律又面临不少难题,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试图对网络进行立法或制定法规。“如何调整网上侵权问题,是一个崭新的法律课题。无论是经典在大陆法系民法典还是近年来颁布的一些新民法典,均未对此作出规定,没有任何经验可资借鉴。一些国家的法律涉及到网上侵权的法律规则也多散见于特别法中。”
目前,网络立法面临着这样一个主要问题:网络的混乱无序发展,怎样运用稳定的法律法规去有效规范。网络世界还处于不成熟的混乱阶段,过早的制定规范,有可能会限制网络的发展,损害公众通过网络表达思想和观点的宝贵自由。网络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使现有法律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适用问题。而立法是一个非常慎重、严谨的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制定新的法律也可能因为无法适用它飞速的发展而很快落后。法律具有一定稳定性,变动频繁,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成本太大,还会失去法律应有的严肃和权威。
不过我国现行的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还是相当完备。从宪法、刑法、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个层面对名誉权进行保护。此外,国务院、全国人大常
委、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机构还针对互联网上的问题,制定了相关的、专门的规章条例,如《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中都包括禁止通过互联网进行名誉侵权的条文。
3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认定。很显然,这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媒体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样可以适用互联网。